学院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学院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合法、规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学院主管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为实施行政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规范。具体包括:
1.以学院名义制发的具有普遍性、稳定性、强制性、规范性内容的办法、规定、意见、通知和决定;
2.转发上级机关规范文件时,对有关问题又作出具体规定的转发通知;
3.根据授权对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具体执行有关问题的解释;
4.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学院主管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应当经学院主管法规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报院长办公会议或学院党委会议审定。
第四条 学院主管法规的部门应在收到报审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设定的权利、义务、责任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2.规定的内容是否超出职权范围。
第五条 学院经审查发现的问题,按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设定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告知修改意见并要求重新报审;
2.规定的内容超出职权范围的,告知具体修改意见。
第六条 学院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后15日内报学院主管法规的部门备案。
第七条 违反本制度第三条、第六条规定的,由学院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