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实现学校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罗汨市教育系统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操作实务实行的通知》(汨人发[2015]0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校正式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含临时借调的有编人员。临时用工人员(含公益性岗位人员)、临时聘用人员不纳入岗位设置管理的范围。
二、岗位类别及岗位等级设置
岗位类别设置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管理岗位设5个职员等级: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和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六级至十级职员。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9个等级:其中高级岗位分3个等级,分别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五级、六级、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分别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八级、九级、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分别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十一级、十二级、十三级。
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公办教育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普通工不分岗位等级。
三、各类岗位基本条件及任职资格
(一)三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和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合格,年度考核结论为称职及以上。
(二)管理岗位基本任职资格
1、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2、担任五级职员,须在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担任六级职员,须在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担任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确因工作需要,由专业技术岗位交流到管理岗位上的人员,可以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本人条件,直接聘任到相应的管理岗位。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资格
五、六、七级技术岗位必须具备高级教师职称,八、九、十级技术岗位必须具备中级教师职称,十一、十二级技术岗位必须具备初级教师职称;五级专业技术岗位,须在六级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满3年或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满6年;六级专业技术岗位,须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满3年;八级专业技术岗位,须在九级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满3年或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6年;九级专业技术岗位,须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满3年;十一级专业技术岗位,须在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满2年。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资格
1、在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任职,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评。
2、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评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四、岗位等级确定办法
1、各类岗位的竞聘对象必须符合所聘岗位的基本任职资格;
2、管理岗位按行政级别确定岗位等级;
3、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在符合岗位资格的基本条件下,按下列方法打分排队,再根据打分情况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岗位等级:
①、工作年限分:每年计0.5分;
②、职称分:任现专业技术职务每年计1分;
③、业绩分:2009年7月1日后,被评为市级优秀或先进教师的计0.5分;被评为市级名师、劳模的计0.5分;被评为地级优秀教师、劳模的记1分,省级优秀教师、劳模的计2分。以上各项奖励均以行政部门批准文件为准,且同年获得多个荣誉只取最高得分,近三年该项分累加;
④、近三年担任学校行政干部、班主任、教研备课组长的每年记0.3分(不重复计算);
⑤、如上述总分相同者,则看晋升最高专业技术职称时间,先晋者优先。
五、特殊人员岗位等级认定办法
1、被评为特级教师或曾获得过国家级优秀教师、劳模称号的,在基本条件符合的情况下,直接聘为相应职务的最高档;
2、非教师岗位的岗位设置:凡只具有教师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而从事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其等级设置时原则上只能定为同职务的最低档;
3、经教育局党委认定离职的相关局管、市管行政人员,确定为相应职务的中档;
4、截止至2012年12月31日,男满58岁、女满53岁的内退人员,确定为相应职务的最低档,病休人员确定为相应职务的最低档。
六、岗位聘用办法
1、初次聘用时严格按以上岗位等级确定的结果聘用。
2、学校将与每位受聘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使用《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国人厅发〔2005〕158号),明确受聘岗位职责要求、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岗位纪律、聘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以及聘用合同期限等方面的内容。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当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作出相应变更。聘用合同期满前,各类学校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受聘人员的履职情况认真考核,及时作出续聘、岗位调整等决定。
3、岗位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为三年,但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
4、在一个聘期内,聘用合同应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不得调动。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等情况出现岗位空缺,待聘人员一般不予递补。遇下列情况时,教育事业单位可于每年八月集中进行一次岗位调整,并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作出相应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