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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远东理工学院二〇一九年招生章程(附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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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远东理工大学录取章程-普通类大学

哈尔滨远东理工大学二〇一九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招生工作程序,认真推行大学录取阳光工程,坚持公正、公平、公开、诚信招生原则,保证大学录取工作成功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哈尔滨远东理工大学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的公办普通专科大学。学校主管部委为黑龙江省教育厅。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由哈尔滨远东理工大学颁发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普通高等教育大学结业证书,对符合学位颁授条件的大专毕业生同时颁发相应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条学校的全称为哈尔滨远东理工大学,校址设在哈尔滨市哈尔滨城区(松北区)学校路时代大道158号,邮编:;学校的国标代号为。

第四条按照省教育主管部委的规定和大学的发展规划,学校定位为以工为主,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应用型大学学校。主要面向黑龙江省地方经济和社会演进及涉外企业培育应用型高能力创新创业专门人才。学校在国家计划内面向全国统一招生。

第五条学校坚持公益性办学方向,实行专家办学、教授治教2022年哈尔滨远东理工学院录取分数线,把主动适应经济和社会演进需要,以培育既带有基础理论知识,又有较强实践能力的高素养应用型专门人才成为办学宗旨。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学校创办由主席任院长,主管副书记任副部长,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学生为组员的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大学招生工作总体谋划、招生计划的确认及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第七条学校招生办公室是负责大学招生工作的职责部门,在大学招生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推行大学招考录取工作。

第八条学校设立招生工作监察办公室,负责大学的招生监察工作,并立案考生及父母的举报,接受考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章招生专业和计划

第九条学校按照人才市场需求合理设定与微调专业,按照黑龙江省发展和变革委员会、黑龙江省教育厅有关普通高等教育发展计划,结合学院的实际建立年度招生计划,经经理部门同意后向社会发布实施。

第十条学校面向全国在国家计划内统一招生,其中机械类(含机械设计生产以及手动化专业、机械电子项目专业)、计算机类(含计算机科学与科技专业、软件项目专业)、电子信息类(含电子信息项目专业、电子信息科学与科技专业)、外国语言哲学类(含朝鲜语专业、日语专业)专业采取按类招生,考生按大类进行志愿报考,入学后第一年打通培养,统一学习基础课,第一学年末根据自己的素养及兴趣喜好,在大类内自主选择主修专业,第二年后根据新确认的专业进行分流培养(国外语言哲学类专业教师入学后按自己的素养及兴趣喜好自主确定专业后进行分流培养)。年度录取计划及招生专业以各地(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组长部门发布的招生计划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