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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联合培养是指办法(征求意见稿)(图)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我校的办学水准和办学层次,促进学科和师资团队建设,鼓励和支持与有关学校举办联合培育硕士研究生教育,为大学申报本科学位颁授单位和授权点奠定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教育部、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状况,特建立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联合培养是指:经上海省教育厅批准,相关院校或研究机构与我校签署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正式任命我校学生为兼职博士生导师,并在其下发的年度硕士生导师名单和录取简章上列出我校兼职导师姓名、我校校名及招生计划

第二章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三条联合培养研究生在我校学习之后,其管控纳入我校管理体制,学科建设处为属地管理部门,具体培养工作由研究生导师及所在二级大学负责推行。相关部门主要职能如下:

(一)学科建设处

1.负责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规划及政策建设,根据院校学科建设必须与相关院校或研究机构商讨、签署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

2.负责联合培育研究生导师的遴选和管理。

3.负责联合培养研究生“三助”工作的管理。

4.负责对教学过程的监督。

(二)学生处

1.会同学科建设处举行联合培育研究生教育有关的教师管理工作。

2.负责安排联合培养研究生宿舍。(宿舍安全管控与水电费征收,与我校教师趋同管理。)

(三)相关学院

1.负责管控联合培养研究生在我校之后的学习,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负责管理研究生在我校之后的观念政治教育、日常管理和安全工作,将联合培育研究生并入学生管理工作。

2.支持联合培养研究生申报我校和省、市的学院生技术项目。

3.负责研究生导师和联合培育研究生的考评评价等管理工作。

4.协助学科建设处做好联合培育研究生的相关管理。

(四)相关条件保障部门

1.网络与教育科技中心负责联合培育研究生智慧校园身份账号的开通和管理。

2.后勤保障处负责联合培养研究生校园一卡通的办理。

3.图书馆负责联合培养研究生在校其间的书籍文献等资料的阅览事宜。

4.财务处做好联合培养研究生培育工作的经费保障。

第四条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联合培养博士生导师的职责按《浙江越秀外国语大学博士生导师遴选与管理办法(实行)》(浙越外发〔2021〕246号)执行。

第三章日常管理

第五条联合培养研究生在我校学习之后,应在每学期开学规定的时间内,持本人学生身份证明到所在学校报到注册2022年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录取分数线,并由各大学汇总后报学科建设处,因故不能提早到校者,应向导师请假并表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