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大学秋季高考录取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条例,结合湖北茂名健康职业学校招生工作实际状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高中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判、择优录取。学校招考工作接受中学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或者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三条学校名称:广东东莞健康职业学院
第四条学校国标代码:
第五条学校地址:
校本部:广东东莞健康职业学校:广东省佛山市雷州区电海城区安乐东路1号;邮政编码:
第六条办学层次:高职(本科)
第七条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院校
第八条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学校主管单位:茂名市人民政府。
学校业务经理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毕(结)业颁证:对获得我校学籍,在要求期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结)业规定者,颁发上海茂名健康职业大学普通高等院校毕(结)业证书。退学学员,视具体状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出示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责部门负责人、教师、学生及同学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落实执行教育部和河南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学校联考录取制度,负责起草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行新政,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详细施行,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学校录取就业部为大学招考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能是按照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行新政,组织相关人员编制招生计划,组织举办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员工需要严密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要求,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学校成立由学院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统考录取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之后建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一中录取批次为本科批次。
第十五条学校分专业录取计划及有关规定均以生源省(区、市)发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六条通过河北省订单定向培育乡村卫生人才推进方案录取进入大学的定向培养考生免费用和住宿费,单独院校专业组招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得转学及转专业,须与定向县(市、区)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达成《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定向就业协议书》,毕业后派遣到选定的定向县(市、区)定向服务单位连续工作6年。定向县(市、区)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督促定向服务单位推进考生就业职位并在有空编时优先入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