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教学质量事关学校的兴衰。为强化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特制订本制度:
一、教学事故的范围
1.教学事故系指在教学和教辅工作的某一过程和某一环节所发生的对教学和教学质量产生一定的不良影响的事件。
2.教学事故的范围包括:
(1)未经教务处同意,擅自私下调换课程。
(2)未经教务处同意,教师私自请人代课。
(3)不遵守学校作息时间,上课无故迟到或提前下课。
(4)未经教务处同意,擅自把应上的课改成自修课。
(5)上课时手机发出声响。
(6)教师在课堂上或其它教育场涉及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等。
(7)实验、电教等教辅人员没有按预定要求、时间做好充分准备,影响正常教学工作。
(8)早自修不下班指导,或对学生无具体要求,放任自流。
(9)上课前没有认真备课,上课时敷衍了事,布置、批改作业随随便便,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学生或家长来信来电反映,情况属实的)。
(10)重大考试试卷命题、打印、校对有错误。
(11)重大考试监考时没有遵守《山稽中学监考工作守则》。
(12)丢失未考过或已考过但未统计成绩的重大考试试卷、答卷。
(13)批改重大考试试卷时有较多或较严重的错误。
(14)丢失按规定应保管好的有关数据、材料。
(15)教职员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籍、学历、成绩等证明材料。
(16)体罚、谩骂学生。
(17)体育课、实验课、演示实验等教学教育活动中因为教师的原因引起的师生伤害事故。
(18)泄露重大考试试卷内容。
(19)其他对学校教育工作产生不良影响的事件。
(20)其他对学生学习产生不良影响的事件。
二、教学事故的调查登记
1.教学事故发生后,教务处将与有关班级、年级组、备课组共同组织人员进行调查。
2.教学事故调查途径:班级、年级、备课组、教务处、访谈或问卷调查。
3.教务处负责登记教学事故,并记入事故者的业务档案。
4.教务处要及时把教学事故情况上报校长室,以便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