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4月20日,昆明市公安局通信处民警王晓湘与昆明市路南县原公安局副局长王俊波被枪杀死在一辆微型车上。
为侦破此案,昆明市公安局决定成立“422”专案组,由当时的昆明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政委秦伯联、刑侦三大队大队长宁兴华具体负责侦破工作。被害人王晓湘的丈夫、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杜培武被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以涉嫌故意杀人刑事拘留。
在昆明市公安局刑侦三大队办公室,被告人秦伯联、宁兴华采用连续审讯(不准睡觉)、拳打脚踢、或指使、纵容办案人员对杜培武拳打脚踢,并用手铐将杜吊挂在防盗门、窗上,然后反复抽垫凳子或拉拴在脚上的绳子,让其双脚悬空全身重量落在被铐的双手上。
杜培武难以忍受、喊叫,又被用毛巾堵嘴,还被罚跪,“背铐”用电警棍电击,直至杜培武“承认杀人犯罪事实”, “指认作案现场”。
同年7月19日被送往昆明市第一看守所关押。
1999年2月5日,杜培武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杜培武不服,以“没有杀人、公安机关刑讯逼供”为由提出上诉,1999年10月20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后,以故意杀人罪改判死刑,缓期2年执行。
1999年11月12日杜培武被投入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随着杨天勇等故意杀人抢劫案的侦破,确定杀害王俊波、王晓湘的凶手是杨天勇等人,杜培武故意杀人案是错案。
2000年7月6日,省高院宣判杜培武无罪,并释放。
杜培武蒙冤出狱的第二年,2002年7月12日,李久明接替杜培武蒙冤入狱。
“李久明”和“杜培武”,这两个案件有非常类似的地方。
两人都是警察,两人都是因为难以忍受残酷的刑讯而招供“杀人”;
在两起案件处理中,DNA血迹鉴定;足迹鉴定;警犬气味辨认以及测慌仪等现代科学的手段和方式都出现在这两个案件中。曾经,两人都差点人头落地被判死缓。
最终,杜培武和李久明都是因为真凶最后落网,而结束冤狱重获自由。
仅仅凭主观的推测就断定一个人“故意杀人”,并进行了残酷而野蛮的逼供;然后在没有任何可靠实证的情况下,仅凭屈打成招的口供,竟把一个人判处死刑。当做一桩桩“铁案”。
已经尘埃落定的时候,只是因为真正的凶手被“意外”抓获并供出杀人的犯罪事实,原来的“杀人犯”才奇迹般地重获新生。
身为警察的杜培武和李久明没有想到自己的“同事”们会那样无视法律;他们无法忍受残酷的刑讯之后就把希望寄托于检察院、法院的公正司法,但是,他们仍然陷入深深失望之中。
是什么让原本显而易见的错案顺利地通过一道道法律的关口?是什么让这些 “以法律为准绳”、以主持公道为己任的执法者如此置法律于股掌之中?
所有枉法行为都能以合法的形式来完成,都离不开根本的一点,那就是执法人员对法律的漠视。
李久明和杜培武他们是幸运的,但是他们的幸运归终于“真凶”的招供;同时,李久明案又是可怕、可悲的,因为李久明的幸运不是来自我们司法的直接努力,而是一个死刑犯的坦白。如果“真凶”咬紧牙关,把“惊天秘密”带入地狱,杜培武、李久明在可以设想的范围内,能否会被无罪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