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法治体系,建设法治国家”。《决定》高屋建瓴地指出:“建设中国特色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这一点,可谓抓住了我国法治建设的牛鼻子。
一、立法先行,引领改革与经济社会发展
立法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前提和重要条件。《决定》在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时,提出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基本要求,立法为先的重要性由此可见一斑。《决定》在阐释依法治国总目标时,要求建设国家法治体系的五大体系:“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其中的“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为新形势下完善我国法律体系指明了方向。
尽管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已形成,但要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各方面都实现有法可依,并非易事。总书记在关于《决定》的说明中指出:“实践发展永无止境,立法工作也永无止境,完善中国特色法律体系任务依然很重。”当前,在经济领域、社会管理领域和文化领域仍存在不少立法空白,仍存在无法可依、有法难依、违法难究的问题,原因在于一些法律法规过于粗糙、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等。就经济领域而言,立法应切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应满足市场主体的需求,符合我国市场经济的规律,应有助于解放生产力,激活市场各要素,真正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同时应适当与国际商事惯例接轨。而且,市场经济立法应适度超前,在立足国情基础上,借鉴世界上成熟的市场经济体的有益经验,使经济立法更具前瞻性。就社会领域的立法来说,应能解决社会管理活动存在的纷纭复杂问题,切实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
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能为依法治国提供基本制度的保证。为此,《决定》提出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决定》论述了需要加强和完善的法律制度建设包括: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协商民主制度、文化法律制度、保障和改善民生以及推进社会治理体制创新法律制度、国家安全法治建设、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等。
二、以高质量的立法引领建设法治中国
立法的重要性毋庸赘言,然而如果立法的质量不高,其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性将大打折扣。“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我国推进依法治国所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正是如何提高立法质量问题。
提高立法质量的关键和根本途径在于科学立法。科学立法亦即立法的科学原则,要求立法理念、立法内容(制度设计)和立法技术应符合科学性。总书记在关于《决定》的说明中指出:“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民主立法的核心在于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决定》在阐释“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问题时指出,“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在这方面,广东省人大常委会近年来进行了有益的实践和探索。2013年7月,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立法公开、立法听证、立法评估、立法咨询专家等制度,形成了一套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工作机制。2014年7月,省人大常委会又会同省法学会等单位合作组建了4个广东省社会参与立法和立法后评估中心,探索建立“人大主导、对方参与”的立法机制,使法规的制定具有更加广泛的群众基础,从而有效提升了广东地方立法的水平和质量。
三、有效实现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
《决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加强立法工作队伍建设,大学应该成为立法人才培养的摇篮。在大学本科教育中,应提倡通识教育。同时,在法学人才的教育理念上,应从现行法学教学单纯以司法或法院为中心、仅强调培养学生的法官式思维或律师式思维的诉讼型人才教育方式,与时俱进地扩充为兼具公共政策考量的决策/立法型人才教育方式,使法学毕业生不仅能胜任法官、检察官、诉讼律师等传统法律事务,也能胜任地方人大、行政机关的立法、政策制定等决策型工作,从而适应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需要,回应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同时也为立法型人才储备提供保障。
《决定》在论及完善立法体制问题时提出,“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这表明,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地方立法权得到了扩充,由此对地方立法机关的能力建设、立法力量的加强提出了挑战。在此背景下,有必要加强对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中有关立法工作人员的在职培训,这是短期内提升立法机关在职人员立法水平和立法能力的有效手段。比较而言,目前就入门资格来说,法官和律师都需要经过国家司法资格考试;就培训而言,社会上有不少法官学院和律师学院之类的培训机构,唯独重要的立法部门,既缺乏专门的培训机构,也无需相关的资格考试。先天门槛低、后天培训乏力的现状,难免会影响立法机关的工作质量和水平。这一问题应引起相关部门的关注。
总之,立法要立高质量的法,要立有用和管用的法,要立能够准确体现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立得住、行得通、起真效的法。通过立法先行,以高质量的立法为引擎,全面推进我国的法治建设,为国家和地方的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