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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的请假制度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请假的规定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请假制度的管理,很多人还不了解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请假制度的管理规定。今天飞飞就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我们现在就来看看吧!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请假规定 为保障干部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进一步加强病假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休假,根据《劳动法》、《公务员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病假、事假、休假规定如下。

二、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本规定,形成制度,同时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3. 1.病假规定 (1)机关工作人员生病应及时请假,并提交病假单,由主管签字,报人事部门备案。

4.(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生病时,应及时向单位领导请假,并提交病假证明,由单位领导签字并报单位人员。主管备案办公室。

5. (3) 病假期间的工资和福利。病假在两个月以内(不含法定节假日,下同)的,发给原工资。

6.2. 病假超过两个月不足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以下标准支付病假期间的工资: (1) 基本工资的90% ( (2)工作满11年及以上,原工资照发。

7.3. 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支付病假期间的工资: (1)工作满10年及以下的,按基本工资的70%支付;(二)工作满11年至20年的,发给基本工资的80%;(三)工作满21年及以上的,发给基本工资的90%;病假不足6个月的事业单位病假规定,照发原工资;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开始,病假期间的工资可在相应工作年限计算的病假工资的基础上增加10%-15%,但最高不得超过超过我原来的工资数额。

八、(四)有关具体事项。职工在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规定的工资和福利,应当经本单位定点医疗机构证明,并报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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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2.病假工资按每月21.5天折算,折算后的尾数向上取整。

10.3. 本条例所称基本工资,是指实行等级工资制的机关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和级别工资的总和;公务员岗位工资与技术职等(职务)工资之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职工工资是指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的总和。

11.4. 职工病假期间计算工资福利的工作年限,仍按照计算当期工龄的有关规定执行,即从休假的年度开始计算。他们参加了工作。

12.5。工作人员病愈后要求复工的,经定点医疗机构证明身体确实痊愈后方可复工;可以重新计算;职工在两个月内不能继续正常工作,再次请病假的,复工前后的病假时间累计计算。

13.6. 职工在病假期间从事创收活动的,停发病假期间的工资。

14.7。职工病假期间可继续享受除奖金、岗位津贴以外的其他津贴(补贴)和福利待遇。

15.8。新入职人员在试用期(试用期,下同)请病假的,试用期内工资照发。病假时间超过两个月以上的,试用期相应顺延。

16.9。工作人员因公负伤或受伤部位复工请病假的,按病假期间工资支付。

17. 10.确因病不能维持正常工作,经医学鉴定委员会认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退休或者离职手续。

18.1女职工产假结束后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正常工作的,经定点医疗机构证明,经单位人事部门批准,可享受病假期间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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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2、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3个月的,不再享受当年的职工休假福利。

20. 二。事假规定 (一)事假申请事由和程序。除国家明确规定的各种法定节假日和节假日外,工作人员因特殊情况不得不离职的,可以申请事假。

21. 2.事假由本人提前提出申请,按职工管理权限审批,主管人员签字同意,报人事部门备案。

22、(二)事假期间的工资和福利 工作人员事假一年不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不超过15天(不含法定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将照常支付。

23. 2.工作人员一年请事假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超过15天的,超出天数的工资按70%计算支付。基本工资。

24. 3.工作人员全年累计请事假超过30天的,超出天数的工资按基本工资的50%计算支付。

25. 4. 工作人员事假一年累计超过60天的,停发超过天数的全部工资。

26. 5. 工作人员未经请假擅自离职,或休完假未返回而不续约的,按旷工处理。

27、旷工6天以下的,扣除旷工天数的基本工资;缺勤超过7天,停发当月工资。

二十八、(三)有关事项 事假工资折算为日工资(按每月21.5天计算),折算后尾数进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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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 本条例所称基本工资,是指国家机关实行等级工资制的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和级别工资的总和;公务员岗位工资与技术职等(职务)工资之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职工工资是指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的总和。

30. 3. 职工在按比例领取工资期间,继续享受除奖金和岗位津贴以外的其他津贴(补贴)和福利待遇。

31. 4. 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请事假的,事假和事假期间的工资福利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2. 5. 新入职人员在试用期(试用期,下同)请事假不足两个月的,试用期工资照发,事假超过两个月以上的,按试用期工资从第三个月起停发。并相应延长试用期。

33. 6. 工作人员因特殊原因,按有关规定在探亲假期满后请事假的,必须事先向单位领导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34. 7.女职工产假期满,因特殊原因需要请事假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后,可以执行本规定。

35. 8. 工作人员请事假超过6个月的,超出的部分不能计入工作年限。

36.9。一年内请事假超过20天的员工,不再享受当年员工休假福利。

37.10. 无正当理由旷工、因公外出或休假期满不归,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超过30个工作日的,可按国家《劳动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法》聘用合同。

38. 三。休假规定 根据国务院令第514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有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保障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同等的工资收入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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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单位根据工作具体情况,考虑职工本人意愿,安排职工年休假。

40. 年假可在一年内集中或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安排。

四十一、各单位安排干部职工强制年休无特殊原因。

第四十二条单位因工作需要,确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

43、对职工应休年假未休的天数,单位按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

44. 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员工,年休假5天;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工作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45、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

46、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一)事假累计超过20天且单位不按规定扣减工资的职工;(2)累计工作满1年未满10年的员工, (3)累计工作满10年未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超过3个月的;(四)累计工作20年以上的员工累计请病假4个月以上。

47. 五、每年累计病假和事假7天至15天的,不再享受假期工资。

第四十八条 六、机关借调人员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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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借调期间累计病假超过30天,事假超过20天的,退还给单位。

五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人事科负责解释。

51、自2012年3月29日起,参照《劳动法》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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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请假同理:请事假和请病假必须有充分的理由或证明,经批准方可请假。

54、扣除当月相应的工资。

55. 请年假,需遵守有关规定。

56、但是,请假不能是全国一盘棋事业单位病假规定,可以一概而论。

57. 各地、各单位要有相应的措施和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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