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4日至2021年7月4日,袁氏系S小学就业部一名教师因病请病假。期间,根据《S县教育局关于S县中小学教师奖励绩效工资分配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第四条:奖励绩效工资分为每日奖励绩效工资和年度考核奖金;教师每日奖励绩效工资分为高级、一级、低级职称。一级、二级及以下职称按月与工资同时发放;年度考核奖金总额,每人每月从奖励绩效工资总额中提取300元,年末提取全县一次性附加绩效工资的10%作为年度考核奖金总额。第七条 当月累计奖励绩效工资满15天(含节假日)不予发放,本学期累计奖励绩效工资满40天(含节假日)不参加本学期奖励绩效的规定工资分配。2020年1月至2020年4月,袁某月绩效工资663元,2020年5月至2020年8月,2020年9月至2020年10月事业单位病假规定,2020年11月至2021年5月,月绩效工资571元。2020年1月至2020年4月,计提月绩效工资663元1200元,2020年5月至2021年5月月绩效工资总额7851元,2020年度考核奖金12700元。2021年3月15日,袁某向S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S小学支付拖欠工资18110元。2021年4月27日事业单位病假规定,S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定,驳回袁某的仲裁请求,袁某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袁某向S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S小学支付拖欠工资18110元。2021年4月27日,S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定,驳回袁某的仲裁请求,袁某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袁某向S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S小学支付拖欠工资18110元。2021年4月27日,S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定,驳回袁某的仲裁请求,袁某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 S 小学是一个资金充足的机构。原告系S小学教职工。双方因工资问题发生的纠纷属于人事纠纷,本案应定性为人事纠纷。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是S小学是否应支付原告病假期间的绩效工资。, 工作经验超过10年请病假的,发给前6个月的工资。从第七个月起,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80%的工资。《劳动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病假工资计算基数的批复》(第11号,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薪酬制度。事业单位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事业单位薪酬分配要根据事业单位不同行业特点,反映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由此可见,绩效工资奖金不属于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服务年限津贴的范畴。其宗旨是奖励勤奋,惩罚懒惰。它不是劳动者根据工作、工作绩效、出勤等实际劳动报酬而获得的必然固定收入。由于袁某在2020年度绩效奖金考核期间未提供2019年9月至2020年6月期间的证据,且因病假未实际工作,故小学依法不向袁某支付绩效工资是不当的,文件。因此,法院不支持袁某要求支付拖欠工资21590元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