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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晚住建部发文!全面采集楼盘信息,实现网签及时备案!

住建部:个人房产与全国联网!签订采购合同后,立即在线签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04-14 10:45

爆裂!住建部昨晚发文!

全面采集房产信息,实现网签及时备案!

搭建房屋管理平台,推动全国网络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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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图自住建部官网)

重点

一是全面采集房地产信息,建立健全房地产数据。二是提供自动验证服务,交易业主自动验证,房源信息自动验证。三是优化网上签约备案服务,推进“互联网+网上签约”。四是提高数据使用效率,加强信息对接共享。五是推进全国网络建设,落实城市主体责任。以下为文件原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高住房网上签约备案服务效率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各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进一步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上签约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 ]128号文),经国务院批准,推动房地产业“放管服”改革,提高房屋交易管理服务效率,为各类房地产市场提供规范化、规范化、便捷化服务业者,营造稳定、透明、安全、可预期的良好市场环境。为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现提出以下意见。

1、房产信息综合采集

(一)建立健全房地产数据。房产表是房屋信息的基础数据库,是实行房屋交易合同网上签约备案,进行房屋交易、使用和安全管理的依据。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覆盖本行政区域的各类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的楼盘清单。

(2)优化流程,精简材料。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房屋面积管理,落实房屋面积计量标准规范要求,为房地产提供规范、便捷、高效的预(实)测测绘成果审核服务开发公司等市场主体。房地产挂牌设立所需材料可以跨部门共享获取的,当事人不再需要提供;如果可以获得电子材料,则不再需要纸质要求。

(三)统一数据标准和规范。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统一的数据标准建立房地产名录。房产表具体包括房屋位置、房屋代码、建筑面积、房屋用途、土地用途、房屋性质、房屋所有者、交易状况等房屋基本数据。各地房屋交易合同示范文本内容应当包括楼盘挂牌必备的数据指标。

(4)动态更新房源信息。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开展商品房预售许可、商品房现场备案、房屋交易合同网上签约备案、交易资金监管、物业管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房屋征收等,或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的交易情况、权利状况等信息,应及时加载到房源信息中,实现房源信息的动态更新。

2.提供自动验证服务

(5) 交易主体的自动验证。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推动住房网签备案系统与公安、民政、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等部门和单位的相关信息系统联网。监管、自然资源、法院等全国房产联网,通过信息共享等方式自动验证交易主体身份、婚姻状况、税务、社保、市场主体登记、不动产登记、失信被执行人等信息.,逐渐意识到交易双方仅凭身份证件即可完成对交易主体的验证。

(6)房屋信息自动核对。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通过房产挂牌比对核实房屋信息的真实性。通过信息共享等方式,逐步实现房屋网上签约备案系统,自动核查新建商品房是否取得预售许可证或存量销售备案,房屋是否被查封、抵押、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上市交易条件。

三、优化网上签约备案服务

(七)推进“互联网+网上签约”。积极推广“互联网大厅”模式,鼓励使用电子化房屋交易合同,运用大数据、人脸识别、电子签名、区块链等技术,加快移动服务终端建设,实现房屋网上签约备案在手掌上全国房产联网,没有见面。优化窗口服务,做好“一窗受理”,提供房屋交易、纳税登记集中办理和一次性办理服务。

(8)延伸口应就近办理。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将房屋网签备案口延伸至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金融机构,便利房屋交易主体就近办理、就近办理。点。新建商品房销售,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购房人在签订销售合同时进行网签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时办理网上签约备案;金融机构提供住房贷款 房屋买卖合同和抵押合同通过网络签订的,金融机构可以为当事人办理备案。

(九)实现网上签约、即时备案。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要求,制定统一标准的住房网上签约备案流程和办理指南。当事人只需录入交易合同必填字段,房屋网签备案系统即可自动比对验证房产挂牌信息和交易主体资质,并自动生成合同文本。推进房屋交易合同网上签订实时备案。当事人完成合同后,可通过相关技术手段实现实时备案,生成备案码,

(十)保障交易便捷安全。当事人申请变更或者注销网签记录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及时办理。网签记录变更或注销前,同一房屋交易合同的网签记录不得重复。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交易资金监管制度。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用于相关项目建设,纳入监管的存量住房交易资金应当在完成房屋过户登记后立即划转,不得挪作他用。

4.提高数据使用效率

(十一)加强信息对接共享。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履行房屋交易管理职能过程中,通过信息共享可以获取的数据,不再需要当事人重复报送。加快房屋交易网签备案信息与国家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对接,及时交换数据信息,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十二)拓宽数据应用范围。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推动住房网签备案数据,便利税务、金融、住房公积金、自然资源、公安、民政、教育、金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察、统计、法院等部门和单位供相关公共服务部门为当事人办理税务、贷款、住房公积金、不动产登记、积分结算、子女入学、市场主体登记、执法等提供便利以及其他商业和公共服务,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五、推进全国一张网络建设

(十三)落实城市主体责任。各地要落实城市主体责任,建立以房屋网上登记数据为基础的房地产市场监测体系,为房地产市场调控提供数据支撑和决策依据,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房地产市场。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及时完善住房网签备案系统,按照住房网签要求,统一流程开展住房网签备案工作。备案经营规范,及时获取并上传交易数据,实现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网上登记。签约备案全覆盖。提高住房网签备案数据质量,加强住房网签备案价格监测,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十四)搭建房屋管理平台。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以住房网签备案系统为基础,整合资质许可、房屋面积管理、房屋预售、交易资金监管、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监管、房屋征收、信用管理等系统加快建设具有自动验证、便捷查询、统计监控等功能的房屋基础管理平台。按照统一的数据创建、采集、查询、存储和传输标准,实时更新房源信息。

(十五)加强信息安全保护。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强化网络安全意识,严格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和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制度,严格保护个人隐私信息。加强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保护,将数据安全纳入住房基本管理平台建设和使用全周期,严格业务处理、数据维护、数据共享等关键环节安全把控。

(十六)加快推进市县系统联网。各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将市级住房网签备案系统推广到所辖区县,实现所辖行政区域全覆盖,并接入全国房地产市场监测系统。必需的。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落实监督指导责任,指导所辖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完善网上签约备案系统建设。推进住房网上签约备案系统全国联网,实现跨部门数据共享,

附件:房屋网上签约备案业务操作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 年 3 月 26 日

(本文为自愿披露)

附录

房屋网上签约备案业务操作规范

1 房地产表业务

1.1 定义

房地产表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房地产测绘成果建立的记录各类房屋基本信息和申请信息的数据库。场景可以用表格、数据集等形式表达。

1.2 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房地产测绘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1.3 房地产表的内容

1.3.1 身体状况信息。包括土墩数据、项目基本信息、建筑数据、房屋基本单元、房屋代码、房屋位置、建筑面积、竣工年份、建筑结构、户型结构、房屋朝向、房屋层数等。

1.3.2 权限状态信息。包括土地使用权人、土地性质、土地用途、土地使用年限、地块编号等土地权利信息,以及房屋所有人、房屋性质、房屋用途等房屋权利状况信息。

1.3.3 交易状态信息。

(一)房屋销售信息。包括买卖双方、交易价格、交易时间、支付方式等。

(二)房屋抵押信息。包括抵押对象、评估价、贷款金额、贷款方式等。

(三)房屋租赁信息。包括租赁双方、租赁价格、租赁套房、租金支付方式、押金、租赁期限等。

(四)房屋征收限制信息。包括限制扣押人员、限制扣押人员、扣押期限等。

1.3.4 其他应当记载的信息。包括物业管理、交易资金监管、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房屋征收等。

1.4 新建商品房项目清单

1.4.1 提交主题。房地产开发公司等市场主体。

1.4.2 提交时间。完成房屋预(实)测测绘后。

1.4.3 提交材料。

(一)房地产测绘成果报告

(二)建筑物符合规划许可和竣工验收(实测测绘)相关材料。

1.4.4 建立不动产表。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各类市场主体报送的房地产测绘成果适用性、界点准确度、面积计算依据和方法等材料进行审核,征集规划许可证、土地审批、建设审批。、测绘成果及相关电子海图信息,建立房屋产权清单。

1.5 库存房屋清单

对存量房屋尚未建立不动产名录的,可通过信息共享等方式采集不动产测绘成果,获取房屋的实物状况、权利状况、交易状况等信息,房地产库存得以补充和逐步改善。

1.6 图

房地产表业务流程图(见图1)。

2 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

2.1 定义

房屋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是房屋交易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买卖双方通过政府建立的房屋交易网上签约备案系统,在网上签订和备案房屋买卖合同。

2.2 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办公厅通知》 《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网上购房工作的指导意见》 《房屋签字备案》(建房[2018]128号)等国务院批准的有关规定。

2.3 要求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及时、准确、全覆盖的要求,加强房屋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管理,全面推行新商贸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制度。住房和股票住房。

2.4 处理对象

2.4.1新建商品房网上签约备案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

2.4.2存量房网签备案、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

2.4.3 存量房网签备案,交易由买卖双方共同完成的,由双方共同办理。

2.4.4 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由金融机构办理。

2.5 处理方法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为通过网签备案系统注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金融机构等提供网签备案端口,方便当事人办理它就在附近和现场。

2.5.1 新建商品房交易,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现场登录网上签约备案系统办理网上签约备案。

2.5.2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销售存量房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登录网上签字备案系统,当场办理网上签字备案。

2.5.3买卖双方自行出售存量房的,双方可通过互联网或手机应用软件(APP)登录网上签约备案系统,或在现场办理网上签约备案。房地产交易中心等政务服务大厅窗口。

2.5.4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宜登录金融机构网签备案系统办理网签备案。

2.6 购买验证

2.6.1 验证方法。通过信息共享等方式获取核查所需信息,完成交易主体和房屋信息的自动核查。

2.6.2 提交材料。

(一)新建商品房实行网上签字备案,并提交购房人身份证明。

(二)现房网上签字备案,提交买卖双方身份证明。未通过信息共享方式获取房屋产权信息的,还需提交房屋权属证明。

2.6.3 处理时限。

即时自动验证。

2.6.4 交易实体的验证。

2.6.4.1 核查购房者是否具备购房资格。

(一)是否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是否属于限购保护对象;

(三)是否在实施限购的市(县)实行限购;

(四)是否属于不具备购房资格的境外机构或者个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购限制。

2.6.4.2 核查卖方是否具备房屋销售资格。

(一)出卖人是否为房屋所有人;

(二)出卖人是否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

2.6.5 财产信息验证。

(一)新建商品房是否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备案;

(二)是否属于政策规定限制转让的房屋;

(三)是否符合政策性住房挂牌交易条件;

(四)是否存在抵押、扣押等交易限制;

(五)法律、法规规定限制转让的其他情形。

2.7 处理过程

2.7.1 输入合同。房屋网签备案系统自动导入买卖双方及房屋信息,当事人在线填写成交价格、支付方式、资金监管等合同基本信息,自动生成网签合同文本。

2.7.2 签名确认。买卖双方在打印好的网签合同上签字确认,并将合同签字页上传至房屋网签备案系统。有条件的城市可在网上签名备案系统中采用电子签(章)技术进行确认。

2.7.3 注册和代码分配。审核通过后,完成网签即时备案,并分配合同备案码。

2.7.4 网上登记信息载入财产清单。网签备案后,将房屋买卖合同的网签备案信息,如合同备案码、购房人基本信息、成交价格、支付方式、资金监管等加载到房产表中。

2.7.5 将房源信息推送至相关部门。

2.8 房屋买卖按揭合同网上签约备案

买卖房屋需要抵押贷款的,抵押合同网上签订备案按照买卖合同网上签订备案流程办理。

2.9 图

2.9.1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业务流程图(见图2)。

2.9.2存量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订备案流程图(见图3)。

3 信息利用

3.1 要求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利用市政府“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共享房地产挂牌、网签备案等相关数据,加强部门间数据交换和使用管理,落实便民政策惠及企业,提高服务水平。

3.2 信息服务领域

3.2.1 政府服务。与税务、金融、住房公积金、自然资源、公安、民政、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统计、法院等部门共享数据,办理税务、贷款、住房公积金、为不动产登记、当事人积分结算、子女入学、市场主体登记、执法等业务和公共服务提供便捷服务。

3.2.2房屋交易服务。通过公开的网上签约备案系统,为房屋买卖当事人提供房屋交易主体和房源信息自动核验服务。

3.2.3 金融服务。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金融机构等部门开放数据,为当事人办理住房贷款等业务提供便利服务。

3.2.4 实用服务。向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开放数据,为办理水、电、热等业务的当事人提供便利服务。

3.2.5 企业服务。向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屋租赁公司、物业管理公司等开放数据,提高业务效率。

4 交易资金监管

4.1 定义

交易资金监管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政府授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商品房预售资金和存量房交易资金的监管。房屋交易网上签约备案过程中的资质。房屋交易资金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4.2 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办发[2010]4号)《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上签约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第1号) . 128)规定了相关规定。

4.3 要求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商品房预售资金和存量房交易资金的监管。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用于相关工程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存量住房交易资金应当在完成房屋过户登记后划转,确保交易安全。符合条件的,立即拨付资金,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

4.4 监管范围

4.4.1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纳入监管范围。

4.4.2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买卖存量房的买卖佣金,纳入交易资金监管。除当事人明确要求外,存量房交易资金也应纳入资金监管。

4.4.3如果现有房屋是自己出售的,则有关当事方应选择是否监督交易资金。

5章程

5.1 房屋租赁合同及其他形式的住房抵押合同网上签订、备案程序另行制定。

5.2各地要按照本规范要求,及时完善住房网签备案系统,统一开展住房网签备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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