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休假规定
生活中,各种制度频繁出现,制度可以让我们知道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惩恶扬善,维护公平。对起草系统一无所知?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事业单位请假管理制度,仅供参考。
机构休假条例第 1 部分
1.病假
(一)请假手续
1、请假
请病假超过7天的,须凭县级以上公立医院诊断证明和医学专家出具的请病假意见,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
2.继续休假
请病假超过两个月的,每个月必须到单位(如确不能回单位,单位须派人与我会面,核实病情),办理续签手续在继续休假之前离开。
病假满复工后,不是旧病复发或其他积劳成疾,而是原病未愈,复工后一年内续休,返岗前后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3. 医学鉴定
请病假超过六个月的,单位必须对请假人进行医学鉴定。经县级以上医疗鉴定部门鉴定可以继续正常工作,拒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经认定符合请病假条件的,应当办理请病假手续。因病不能正常工作,经鉴定未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允许继续休假;每六个月重新考核一次,符合条件的,允许继续休假。超过国家规定的医疗期仍不能参加工作的,应当
应予以辞退或免职。
(二)病假待遇
一、基本工资
① 工作人员病假不足两个月的,发给基本工资。
② 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以下标准支付病假期间的基本工资:
工作不满十年的,按基本工资的90%支付;工作满10年者,基本工资相同。
③ 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支付病假期间的工资:
工作不满十年的,按基本工资的70%支付;工作满十年的,按基本工资的80%支付。
试用期内请病假的,以试用期工资为基数计算病假工资;试用期相应延长。
2、津贴、补贴及绩效工资
①实行统一补助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费保留。因工补贴,病假不足30天的,按考核结果支付;超过30天不予支付。
②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的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保留基本绩效工资。奖励绩效工资,病假不足30天的,按考核结果支付;如果超过30天,则不予支付。
3.补贴
一年内病假累计不足30天的,按本单位规定执行;超过30天不足2个月的,享受区内年度补助的50%;超过两个月的,不再享受年度区补助。
4.其他
一年内累计请病假2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的,在年度考核中不予评定为优秀;病满六个月以上的,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考核级别不定,不计算连续工龄,不予晋升。
2.事假
(一)请假手续
1、员工按规定享受国家法定的各种休假,原则上不安排事假。确有特殊情况确需请事假的,各单位可在严格管控的前提下给予适当请假,严格规范请假程序。
2. 请事假必须有充分的理由。本人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经所在单位研究批准,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请假。
(二)事假待遇
一、基本工资
一年内累计事假不足10天的,按各单位规定执行;超过10天不满30天的,每天扣发本人日底薪的50%(日底薪=月底薪/22天,下同);30 超过一日者,停发该人基本工资。
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期,不扣发工资。
2、津贴、补贴及绩效工资
①实行统一津贴补贴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事假期间不享受工作补贴。有生活补贴,离境不足十天的享受100%;离开10天以上20天以下的享受60%;离境20天以上30天以下的享受40%;离开超过30天者,不再享受。
②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的工作人员事假期间不享受激励绩效工资。基本绩效工资,事假少于10天的,享受100%;10天以上20天以下享受60%;再次享受。事业单位职工请假。
3.补贴
一年内累计事假15天以上30天以下的,享受区年度补助的50%;超过30天的,不享受年度区补助。
4.其他
一年内累计事假15天以上30天以下的,在年度考核中不评定为优秀;超过30天者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不确定考核等级不予晋升。
3、其他请假
婚假、产假、丧假等按有关规定,按照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办理完休假手续后休假。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公众假期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4. 旷工
(1) 下列情况视为旷工: 未请假或未获批准
擅自不上班的;请假期间伪造病历、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的;
(二)如有旷工现象,将停止发放工资、补贴、福利,年度考核认定为不合格,不予晋升,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事业单位职工连续旷工10天以上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20天以上的,按照《人事部关于试行事业单位职工聘用制度的意见》予以辞退;超过30日,按《公务员辞退条例(试行)》规定辞退
5、严格的请假制度
(一)请假、请假的工作人员,必须做好工作衔接工作,不得耽误所承担的工作。
(二)请假申请原则上由本人办理,经批准后方可请假。休假期满需要续休的,必须及时办理休假延期手续。
(三)请假超过30天的,须经单位批准,加盖公章,主要领导签字,报主管部门备案。
(四)休假期限届满,必须及时办理休假手续。
请病假者退假时,住院者还须向单位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治疗费结算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以便检查和存档。
(五)各单位应建立健全考勤登记备案制度,并于每月月初
机构休假条例第 2 部分
一、休假规定
根据国务院令第514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有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保障职工享受年休假,休假期间职工享受与正常工作同等的工资收入。
单位根据工作具体情况,结合职工自身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假可在一年内集中或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安排。
各单位无特殊原因要强制安排干部职工年休假。单位因工作需要确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对职工应休未休年假的天数,单位按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
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工作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一)员工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单位未按规定扣发工资的;
(二)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超过两个月的;
(三)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累计请病假3个月以上的;
(四)工作满20年累计请病假4个月以上的。
5、每年累计病假和事假7天至15天的,不再享受假期工资。
六、机关借调人员按本规定执行。借调期间累计病假超过30天,事假超过20天的,退还给单位。
2.病假规定
(一)机关工作人员生病应及时请假,并提交病假单,由主管人员签字,报人事部门备案。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生病应及时请假,并提交病假证明,由单位领导签字,报办公室负责人备案。
(三)员工病假期间的工资和待遇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不含法定节假日,下同),按原工资支付。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病假期间的工资从第三个月起按以下标准支付:
(一)工作满10年及以下的事业单位病假规定,发给基本工资的90%(按日计发,下同);
(二)工作满11年及以上者,原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以下标准支付病假期间的工资:
(一)工作满10年或以下的,按基本工资的70%支付;
(二)工作满11年至20年的,按基本工资的80%支付;
(三)工作满21年及以上的,发给基本工资的90%;
4、上述享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工作人员中,病假不满6个月的,按原标准发给工资;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可支付病假期间的工资,在相应工作年限的基础上,增加病假工资10%-15%,但最高不超过不得超过该人原工资的数额。
(四)有关具体事项
1、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工资和福利,应当经本单位定点医疗机构证明,并经主管部门批准。
2、病假工资按每月21.5天折算,折算后的尾数向上取整。
三、本条例所称基本工资事业单位病假规定,是指对实行职级工资制的政府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和级别工资的总和;公务员岗位工资与技术职等(职务)工资之和;事业单位人员、管理人员和职工专业技术水平指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
4、职工病假期间计算工资福利的工作年限,仍按现行工龄计算相关规定执行,即从休病假的年度开始计算。加入了工作。
5、工作人员病愈后要求复工的,经定点医疗机构证明后方可复工;病愈后两个月内,如能继续正常工作,后请病假的,可恢复病假时间。计算; 不能继续正常工作而在两个月内请病假的,复工前后病假时间累计计算。
6、职工在病假期间从事创收活动的,停发病假期间的工资。
7、职工病假期间,继续享受除奖金、岗位津贴以外的其他津贴(补贴)和福利待遇。
八、新员工在试用期(试用期,下同)请病假的,试用期内工资照发。病假时间超过两个月以上的,试用期相应顺延。
9、工作人员因公负伤或因公受伤部位再次请病假的,按病假期间工资发给。
10.因病确不能维持正常工作,经医学鉴定委员会认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退休或者离职手续。
十一、女职工产假结束后因身体原因不能继续正常工作的,经定点医疗机构证明,经单位人事部门批准,可享受病假期间的工资。
12、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3个月的,不再享受当年员工休假福利。
三、事假规定
(一)事假事由及程序
1、除国家明确规定的各种公休和节假日外,员工因特殊情况不得不离职的,可以请事假。
2、事假由本人提前提出申请,按职工管理权限审批,主管人员签字同意,报人事部门备案。
(二)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工作人员事假一年累计不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不超过15天(节假日除外,下同)的,按原工资标准支付。通常。
2、工作人员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超过15天的,超出部分的工资按基本工资的70%计算。
3、工作人员全年累计请事假超过30天的,超出天数的工资按基本工资的50%计算支付。
4、工作人员事假全年累计超过60天的,停发超出天数的全部工资。
5、工作人员未经请假擅自离职,或休满未返岗未续聘的,按旷工处理。旷工6天或以下的,扣除旷工天数的基本工资;旷工7天以上的,停发当月工资。
(三)有关事项
1、事假工资是我的基本工资折算成日工资(按每月21.5天计算),折算后的尾数四舍五入。
二、本条例所称基本工资,是指实行职级工资制的机关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和级别工资的总和;,管理人员和职工指的是岗位工资和工资表工资的总和。
3、员工在按比例领取工资期间,可继续享受除奖金和岗位津贴以外的其他津贴(补贴)和福利待遇。
4、工作人员因故出国(境)请事假的,事假及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5、新入职人员在试用期(试用期,下同)请事假不足两个月的,试用期工资照发。延长试用期。
6、工作人员探亲假期满后,按有关规定因特殊原因请事假的,须事先向单位领导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七、女职工产假结束后,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事假,经单位领导批准,可按本规定执行。
8.工作人员请事假超过6个月的,超出的时间不能计算工作年限。
9、员工一年内事假超过20天的,不再享受当年的员工休假待遇。
10、无正当理由旷工、因公外出或者休假期满不归,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超过30个工作日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国家《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人力资源科负责解释。
2012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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