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2月16日电 中国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家法定节假日和纪念日条例》的决定已经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12月7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下是中国政府网站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家法定节假日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全文: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家法定节假日和纪念日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国家法定节假日和纪念日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二条修改为:“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元旦休息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3)清明节休息一天(农历清明节);
(4)劳动节,休息1天(5月1日);
(5)端午节休息1天(农历端午节当天);
(6)中秋节休息1天(农历中秋节当天);
(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
此外,还对个别条款的措辞进行了修改。 本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法定节假日及纪念日放假规定》将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重新公布。
以下为国家法定节假日及阵亡将士纪念日规定全文:
国家法定节假日和纪念日
(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家法定节假日及纪念日〉的决定》发布第一次修订。第一次修订是根据《 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家法定节假日和纪念日》的决定关于每年节日、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改)
第一条 为了统一全国每年的节日、纪念日的放假时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休假:
(一)元旦休息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3)清明节休息一天(农历清明节);
(4)劳动节,休息1天(5月1日);
(5)端午节休息1天(农历端午节当天);
(6)中秋节休息1天(农历中秋节当天);
(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条 部分公民休假的节假日和纪念日:
(1)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2)五四青年节(5月4日),14岁以上青少年放假半天;
(3)儿童节(6月1日),14岁以下儿童放假一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 少数民族有的节日,由少数民族居住地区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民族的风俗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2月7日阵亡将士纪念日、5月30日阵亡将士纪念日、7月7日抗日战争阵亡将士纪念日、9月3日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9月18日阵亡将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及其他节日、纪念日,无休息日。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遇周六、周日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必须在工作日补休。 部分公民放假恰逢周六、周日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不补补。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