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市水云间小区广告收入问题遭质疑#属地监管部门这样说……】
物业公司在小区内安装广告牌获得收益,此事并未经过业主们的同意,甚至有些业主对此还毫不知情。这是近期引起呼市水云间小区业主们热议的事情。
“我2018年入住小区,期间从未见过物业公司对小区广告牌收入做过公示。”小区一位贾姓业主质疑物业公司此做法不合理。
业主:入住小区4年未见小区广告收益公示
近日,内蒙古晨报晨网“我是记者·我帮你”服务专线0471-967967接到家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水云间小区的刘女士反映,她称自家小区楼道内都是五花八门的商业广告。但物业公司却从未对业主公示过此项收益。其为此多次向物业经理了解情况,但都未得到物业经理的正面回应。
8月17日,记者来到该小区,一位贾姓业主带记者进入小区楼道,只见在楼道和电梯里充斥着大闸蟹、啤酒、车险、家具城、蹦床运动公园等五花八门的商业广告。贾姓业主表示,自己2018年入住小区,至今已有四年,但从未见物业公司对小区广告收入向业主们做过公示。
随后记者观察小区里的公示栏,也未见公告栏里有关于小区广告收益公示的内容。
在记者采访期间,多位业主表示小区楼道里的广告牌自己在物业安装之前就不知情,更没有同意。在安装后也没有见到物业公司公示过广告收益。
物业:去年广告收入13200元都用于维修电梯
8月31日,记者联系到对水云间小区进行物业服务的内蒙古侨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王勇强,他表示物业公司确实在业主公共区域投放广告,每部电梯的广告费是600元,一共有22部电梯,去年广告收入共13200元,都用于维修电梯了。维修电梯花费22000元。
他还称,去年小区广告收入明细在小区公示栏公示过,公示的时间他已经忘了,材料现在已经遗失。
记者追问既然物业公司就小区广告收入情况做过公示,那为何多名业主均未见此公示?但王勇强对此未予回复。记者为此多次到小区找他询问,但物业人员均表示王勇强不在。
呼市新城区人居环境发展促进中心:小区广告收入明细应每年年底公示一次
根据2021年11月16日新修改的《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物业服务人根据业主大会决定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可以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经费或者物业管理的其他需要。第五十五条规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8月15日,记者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向物业中队齐队长了解情况小区广告机,他表示管理物业公司公示广告收入明细的单位是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居环境发展促进中心。
8月30日,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居环境发展促进中心物业科李姓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物业公司可收取广告费用于弥补物业管理经费不足和小区的绿化支出等,小区的广告收入明细每年年底都要在小区公示栏公示一次,物业科近期会要求物业公司在小区公示栏公示广告收入明细。
李姓工作人员还称,物业科没有该小区去年的广告费用明细,该项广告费用明细在物业公司手里小区广告机,物业公司由辖区街道办事处和社区管理。
9月9日,记者向小区所属的新城区三合欣社区党支部书记赵春生了解得知,社区将督促物业公司尽快将小区内公共收益及开销公示出来。
9月9日,小区业主刘女士告诉记者,物业公司仍未将小区广告收入明细向全体业主公示。(内蒙古晨网晨报融媒体记者 程建宁 王明圆 摄影 高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