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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预备党员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每月交纳工资的个体经营者

第一条 党员按月领取工资,应当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工资收入(税后)为基础,按规定比例每月缴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工资收入包括:本所工作人员(不含职工)的岗位工作、职等工资、津贴和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和补贴;机关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和补贴;企业人员工资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生活部分(奖金)。

第二条 党员缴纳党费的比例为: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下的,按月工资收入的0.5%缴纳;支付1%;5000元至10000元(含10000元)党费缴纳标准2021,1.5%;1万元以上,2%。

第三条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应当以当月实际领取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照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缴纳党费。

第四条 个体经营者和其他无月收入人员中的党员,应当按照个人上一季度月平均纯收入,按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按月缴纳党费。

第五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按照每月实际领取的退休金、退休金总额计算。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缴纳党费的0.5%,5000元以上的,缴纳1%。% 支付党费。

第六条农民党员每月缴纳党费0.2元至1元。学生党员、下岗党员、依靠抚恤金或救济金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缴纳党费0.2元。

第七条 党员缴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费缴纳标准2021,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可以减缴或者免缴党费。

第八条 预备党员自支部会议批准为预备党员之日起缴纳党费。

第九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缴纳党费。持有《中国共产党农民工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时,可凭该证向流入地党组织缴纳党费。

第十条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自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之日起,以新工资收入为基数,按规定比例缴纳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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