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子韬与SM公司解约系列诉讼案再曝新进展,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原告SM公司的起诉。
2018年4月2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SM公司起诉黄子韬要求确认黄子韬解除《专属经纪协议》行为无效一案进行了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SM公司的起诉。
据悉,黄子韬与SM公司解约案由于案件横跨中韩两国的特殊性,案件双方在中韩两国分别起诉,中国北京、上海两地法院此前均依法驳回SM公司起诉黄子韬及其合作伙伴侵犯“专属经纪权”的诉讼。
2015年9月,黄子韬因与北京天浩盛世娱乐文化有限公司合作发行专辑被SM公司以共同侵犯其专属经纪权等合法权益为由起诉。一审中,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认为SM公司依据专属经纪合同要求黄子韬等承担侵权责任显为不妥,驳回了SM公司的起诉。诉后,韩国SM方因不满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最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SM主张的“专属经纪权”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所列明保护的民事权益,驳回SM公司的上诉。
2016年6月, SM公司以黄子韬代言了某品牌食品侵害了SM专属经纪权等合法权益将黄子韬再度告上法庭,一审时法院认定SM主张的“专属经纪权”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所列明保护的民事权益,黄子韬和食品企业未构成侵权,驳回其诉讼请求。败诉后,韩国SM方再度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予以开庭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并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回顾北京、上海、青岛一系列案件结果不难发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SM的诉讼请求毫无法律依据,“专属经纪权”不属于法律保护范围,无法得到中国法院的支持。且SM公司要求黄子韬在国内的合作伙伴直接承担侵权责任,亦无法律依据,SM公司通过起诉黄子韬及其在国内合作伙伴达到间接阻挠目的的策略很难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