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贵公司提交的《关于募集华夏中证机器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请示意见》(华继文[2020]367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04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查,批准如下:
1、获准注册华夏中证机器人交易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类型为合约型开放式。
2、同意贵公司为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三、贵公司应当自本批复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开展募集活动中国指数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行之日起不得超过3个月。
四、贵公司应会同基金代销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指数基金,认真做好基金信息披露、申购、申购、赎回、上市交易、注册登记、会计核算、客户服务和招聘等工作。通过建立健全内部合规控制制度、风险防范机制和应急预案等,防范和化解基金募集和运营过程中的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5、贵公司及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活动中应遵守《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条例》(中国证监会令第175号)等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和投资者利益,不得有虚假陈述或欺骗性宣传,不得误导投资者买卖基金。向投资者宣传基金的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必须符合基金的实际情况。
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5 月 12 日
【关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