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河南省周口市的清坟运动,在全国掀起了不小的波澜。自从民政部修订《殡葬管理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强制下葬坟墓后,这种风气似乎有所消退。但对于周口市扶沟县村民张福春来说,事情远没有结束。张富春响应政府开墓决定,却在开墓过程中意外造成两人死亡、一人重伤。与政府沟通无望后,张富春只好提起行政诉讼,将周口市、县、乡政府告上法庭。
对于平坟,普通民众很难从单纯的感情上认同这种行为的合法性。但令人遗憾的是,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分析,政府确实有铲平坟墓的权力。《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筑坟、擅自在耕地上盖房,不得挖沙、采石、开矿、取土等。 ……”和《土地管理法》规定了违反本规定的具体处罚。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筑坟、在耕地上盖房、挖沙、采石、开矿、取土等的,破坏种植条件,或因土地开发造成土地破坏。土地沙化、盐碱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河南周口平坟,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依照《土地管理法》铲平坟墓并落实。土地沙化、盐碱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依照《土地管理法》铲平坟墓并落实。土地沙化、盐碱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依照《土地管理法》铲平坟墓并落实。
但是,政府拥有相应的执法权并不意味着政府的行为就一定是合法的。还要看行使具体执法权的机构是否是法律授权的执法机构,以及该机构行使执法权的程序是否合法。以平坟事件为例,《土地管理法》对执法机构和执法程序都有比较详细的规定。首先,国土部门必须限期作出拆迁决定。如果行政相对人对限期拆迁决定不服,仍然有机会向法院提起诉讼。如周口市政府,河南省真能这样管河南周口平坟,那我们就无话可说了。但关键是,河南省周口市清墓的决定,并不是依据《土地管理法》赋予他的行政权限。这是真正的程序违规。
既然政府平坟的决定是非法的,因为没有经过法定程序,那么在平坟过程中发生的人员意外伤亡该如何处理呢?如果说周口市政府部门依法作出清坟行政决定,那么清坟人的清坟行为就是在积极履行法律义务,纠正自己的违法行为。当然,矫正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他应该负责。但现在的关键是,政府将坟墓夷为平地的决定是违法的,所以夷平者无意中执行了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基于这一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条的规定
不过仔细分析媒体披露的张富春的诉状,不难发现问题所在。张富春一口气将周口市县乡政府告上法庭合适吗?有必要厘清周口市、县、乡政府在清坟运动中的作用。周口市政府是清坟运动的最初发起者固然好,但具体的实施具体由哪个部门、哪个级别的政府负责?乡镇政府在其中扮演什么角色?不管提起什么样的诉讼,首先都要确定被告人,张富春的代理律师恐怕还需要在这方面做一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