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龙网发布了一条微博,里面有一张“葛优躺着”的照片。演员葛优认为该行为侵犯了其肖像权,将艺龙网告上法庭,要求其道歉并赔偿。一审法院支持葛友的诉讼请求,公司不服葛优躺侵权案落判,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认定艺龙网构成侵权,责令其赔偿葛优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7.5万元,并赔礼道歉。
葛优起诉艺龙“葛优躺着”
演员葛优曾在电视剧《我爱我家》中饰演计春生。剧中角色完全躺在沙发上的轻松形象被称为“葛优躺”,2016年成为网络热播形象。
2016年7月25日,艺龙发布了一条微博,微博内容包括直接使用“格友烈”字样和图片说明文字。这条微博共使用了葛优的7张照片18次。葛优认为,微博中提到的“葛优”名字并非剧中人物姓名,宣传内容为商业用途,侵犯了其肖像权,遂将公司告上法庭,质询他向他道歉和补偿。
之后,艺龙网于同年8月18日删除了上述微博。2016年12月7日,艺龙网未经葛优同意在其微博上发布道歉信。葛优认为,艺龙网在道歉信中承认了侵权事实,但为此做出的道歉实际上是对其道歉的再利用。对于商业宣传,道歉是不真诚的。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微博侵犯葛优肖像权,艺龙网应承担法律责任,责令艺龙网在其微博账号上发表道歉声明,赔偿葛优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维权共7.5万元。
法院不承认自愿道歉
宣判后,艺龙网不服,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司认为,一审法院不应裁定其在微博道歉,赔偿金额过高。
北京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审法院是否认定艺龙网在其微博上向葛优道歉,以及赔偿金额是否确定。一审法院的要求太高了。
关于一审法院判决艺龙通过微博向葛优道歉是否合适,法院认为,道歉既是道德责任,也是法律责任。作为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一种方式,法律赋予其强制力;当以法院判决的形式道歉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时,可以更有效地平息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形成社会的行为准则。在它之外的道歉显然是不同的。
因此,艺龙网关于其在诉讼之外主动道歉等同于法院判决的道歉的观点不能成立。此外,道歉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葛优躺侵权案落判,具有承认错误、表示歉意、请求对方原谅的功能。
本案艺龙网确实发布了一条带有道歉内容的微博,但在葛优不同意该道歉微博并坚持要求法院道歉的情况下,法院认为上述道歉微博不能达到相应的道歉效果。. 因此,在艺龙网确实侵犯葛优肖像权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裁定艺龙网在其微博上公开道歉并无不当。
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于一审法院认定的赔偿金额是否过高,法院认为,就经济损失而言,葛优作为著名演员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其肖像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势必导致葛优肖像所包含的经济利益受损。
一审法院综合考虑葛优的知名度、侵权微博的宣传程度、艺龙对照片的使用、主观过错程度、可能造成的影响等因素,认定艺龙的赔偿葛优的经济损失是合适的。
据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