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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加强职业资格考试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

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直辖市、神农架林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考试(含职业技能鉴定,下同)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改革国家职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的通知》 《收费标准》(发改价〔2015〕1217号)根据规定,结合国家职业资格考试改革要求和我省清理整顿工作进展,经研究,有关事项现就加强职业资格考试收费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职业资格考试,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立或者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设立的职业资格考试湖北物价局,以及相关考试收费项目经财政和发展改革部门批准,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职业资格考试。

2.职业资格考试费用分为考试服务费和考试费。考试费是中央考试单位与省考单位合作组织实施考试时,主管考试工作的中央考试单位向省考单位收取的费用,用于补偿中央考试单位的考试服务费用。考试。考试费由省级考试单位向考生收取,包括上缴国家的考试费和省级考试单位组织考试的费用补偿。成本支出主要包括考试活动所需的合理费用,如组织报名、租用考场、

3.考试收费标准按发改价〔2015〕1217号文规定执行。省考单位按成本补偿原则,每门科目不超过50元;考试数量少或考试管理费用高的特殊考试,考试收费标准可参照考试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不受标准上限的限制。

4.因职业资格考试改革或相关考试科目及收费管理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制定或调整考试收费中实用技能操作、面试、口试科目收费标准的,省考单位要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部报告

5.各考试单位对考试收费标准的调整间隔原则上不少于3年。考区位于市、县的,考试费用比例由省考点根据考点成本确定,报省财政厅审核后执行。

六、负责组织考试的省级考试单位应当如实计算考试时间、考试人数和考试费用。要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考试科目、考试服务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咨询投诉电话及相关报名通知文件。和考核工作,自觉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市场等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

七、职业资格考试费用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财政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国家统一征收制度全额上缴国库。库,纳入财务预算管理。鼓励考试单位加强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合作,为考生缴费提供便利。

八、各单位除向考生收费外,严格按照规定标准收费

除考试费和国家考试服务费外,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增加其他费用湖北物价局,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收费标准减免和退款政策。每年3月底前,上报全省上一年度考试情况,包括考试名称、考试科目、考生人数、考试时长、考试费用收入、财政拨款、考试费用支出及有关建议等,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大厅。

九、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分别负责全省考试收费项目目录和收费标准的动态调整,做好向社会公开发布工作。

十、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国家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鄂物价费〔2015〕139号) )会同时废除。实施期间,国家和省有关收费政策如有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财政厅

2022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