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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苏大学纵向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

日期:2019-09-16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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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州苏大学纵向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纵向科研项目和经费(下称科研经费)的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科研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江苏省省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苏教规〔2013〕4号)、《江苏省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3〕19号)等上级部门有关科研政策,结合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经费管理中各方的职责

  1、科学技术与产业部负责自然科学类科研项目的管理,并会同学校财务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监督合同执行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配合校财务处做好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

  2、财务处负责经费的管理,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监督和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或合同约定的经费预算合理使用科研经费,并做到账目清楚,核算准确。

  3、二级学院(部)、校内研究机构(以下简称二级单位),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各二级单位要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含课题,下同)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要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

  4、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负责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有关财政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三条项目负责人应在财务处、科学技术与产业部的指导下,根据相关主管部门规定以及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严禁编制虚假预算套取科研经费。

  第四条科研经费的预算包括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

  一、收入预算包括同一项目不同来源渠道的经费,即申请的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自筹经费包括学校自有资金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助经费。若项目负责人编报自筹经费预算,则应提供自筹经费证明,并保证自筹经费能够及时、足额落实到位。

  二、支出预算包括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协作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课题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

  (二)间接费用是指在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为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为保障课题支撑条件,落实对课题人员的激励政策,项目负责人须足额预算间接经费。作为合作单位参与的课题,负责人应积极与牵头承担单位争取间接费用足额到位,并书面约定间接费用金额。

  (三)协作费用是指外单位协作承担项目部分研究试验工作的费用,须注明协作单位名称和协作内容,不得用于合作单位研究经费。

  (四)实行间接经费管理项目的间接费用的预算比例

  间接费用的项目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课题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预算,具体比例如下:

  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0%;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3%;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10%。

  绩效支出不得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第三章经费到款和立项管理

  第五条  科研经费按项目进行编号和建卡管理。科研经费到款后,由财务处在财务查询系统发布核款信息,科学技术与产业部根据项目立项批准书、计划书(合同书)开立经费卡,并通知项目负责人办理领卡手续。

  第六条间接费用按照项目合同书中预算全额一次性提取,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间接费用分配及使用实施细则另行制订。

  第七条科研项目管理费按下列原则和比例提取:项目下达单位的相关管理文件中有明确规定的,按文件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按到账经费的5%提取。有间接费用预算类别的项目管理费按《州苏大学纵向项目科研经费间接费用分配及使用实施细则》执行。

  第八条学校提取管理费的15%用于二级单位科研发展基金,直接下拨二级单位,单独建卡,专款专用,其中50%用于科研业务运行、50%用于科研业务接待。

  第九条我校作为参与单位与外单位联合申请的纵向项目,合作项目经费到学校后,间接费用、管理费按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执行。我校作为承担单位与合作单位联合申请的纵向项目,若需拨给合作单位经费,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预算合同填写对外拨款申请并与合作单位签订科研合作(协作)协议,办理转出手续,拨出经费已提的间接费用、管理费予以退还。

  第十条上级管理部门对经费配套有强制要求的,则按相关管理文件和通知精神执行。

  第十一条 承担校外各级(国家、省、部)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的,学校在考核、评估、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时可作为降一个等级的项目进行认定。承担校内各级(国家、省、部)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的按校内项目认定。

  第十二条我校教师以企业名义申请的纵向项目,获批后如下达项目经费的60%以上划拨至我校财务处,则学校在考核、评估、职称评审时可作为同级别的纵向项目进行认定。

  第四章经费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科研经费支出必须严格依预算执行,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四条项目负责人应提供合法票据和明细单等有效证明,杜绝虚假票据;发放给个人的劳务性费用一律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以零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五条实验仪器设备、材料采购及校内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计算分析费等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委托研制的仪器设备中,列支的设备的附件、配件(如相机、电脑、手机等)可不作为学校固定资产,但报销时需作说明,并经所在单位分管“一支笔”批准。

  第十七条 人员经费根据需要列支,列支标准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以下标准执行:硕士生每人每月100-3000元,博士生、博士后每人每月100-5000元,聘用的其他科研用工每人每月100-5000元,科研项目评审、中期检查、结题、鉴定的专家费用每人每天不超过3000元、专家咨询费和讲课费每人每天不超过5000元。超过上述标准的,需经所在单位分管“一支笔”批准。

  第十八条绩效支出经费由财务处按项目单独建卡管理,由项目组根据项目执行进度及绩效考核情况发放。

  项目执行期间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对其发放绩效支出:

  (一)未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相关材料,包括计划任务书(合同书)、预算书、年度进展报告、中期总结报告、验收材料及其他相关文件等;

  (二)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项目负责人、参加人员、经费预算、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等重要事项的调整未按要求提前报批;

  (三)无正当理由,项目未按合同进度执行,或未按期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等;

  (四)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等以及其他影响学校声誉的行为。

  对于前款各项情形,绩效支出如已发放的,学校有权追回。

  第十九条 科研经费中涉及到的个人所得税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条 项目经费原则上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长期出差或出国(境),应委托项目组指定人员审批,出具委托书并交财务部门备案。项目负责人所发生的费用由所在单位分管“一支笔”审批。

  第二十一条 对有合作(或协作)单位的科研项目,转拨经费必须由科学技术与产业部根据项目合同书和任务书进行审批。申请转拨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应向科学技术与产业部提供项目的批复、项目合同和其他必要的资料。

  第二十二条科研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项目支出,不得列支国家和项目经费下达部门、单位禁止列支的支出。

  第五章 结余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财务处清理账目,项目经费结余部分按照项目主管部门和国家有关文件管理规定执行。同时应根据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如实编报经费决算,在财务处和审计处审核签署意见后,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并存档。

  第二十四条 中止项目、撤销项目的剩余科研经费由学校统一收回,并按相关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凡项目经费下达部门有审计要求的,项目负责人须配合审计部门做好审计工作。对违反项目经费下达部门经费管理办法和学校经费管理办法的,一经查实,项目负责人将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六条 2014年1月1日起立项的纵向科研项目按本办法执行,2013年12月31日及以前立项的纵向科研项目管理费、配套费、立项奖按原规定执行,其他管理规定按本办法执行。凡是本办法与上级有关文件相抵触的,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科学技术与产业部与财务处负责解释。

篇2:工贸技术学院教研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工贸技术学院教研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研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教研科研项目经费,依据国家和广东省有关教研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办法,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经费的管理遵循“一次核定、分期下拨,包干使用,超支不补、分类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所有教研科研项目经费均需纳入学院财务部门的统一帐号内。

  第三条 项目经费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须严格执行学院财务管理制度。项目负责人应本着勤俭节约、精打细算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工作条件和协作条件,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 科研处、财务处是教研科研经费的管理部门,共同行使管理和监督的职能。

  第二章 经费来源

  第五条 学院教研科研经费的主要来源有:

  (一)列入国家、部委、省厅、地市等教研科研计划项目经费(纵向项目);

  (二)学院从事业费中划拨的教研科研经费(院级项目);

  (三)按学院有关政策给予纵向项目的配套经费;

  (四)其它经费(横向项目)。

  第三章 经费使用范围

  第六条 教研科研经费必须用于与项目直接有关的研究工作,其主要开支范围包括:

  (一)图书资料费:开展项目研究所需的资料搜集、复印、打印、誊录、翻印、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购置费等;

  (二)成果印刷费:项目成果报告、论文的打印费、复印费、印刷费、版面费,著作出版费;

  (三)计算机耗材和使用费:项目研究需要的软盘、打印机耗材和打印纸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上机上网费(不含项目组成员家庭上网包月费),软件购置费;

  (四)国内调研费:为完成项目研究工作而进行的国内调研差旅费(含差旅补贴)、调研问卷印刷费;

  (五) 学术会议费:为完成项目必须参加的学术会议费;

  (六)小型会议费:为完成项目必须举行的小型研讨会议费;

  (七)实验材料费:项目研究用的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

  (八)仪器设备费:项目工作计划中批准购置的小型仪器设备的购置、运输、安装费;自制仪器设备的材料费、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等。

  (九)协作费:项目研究中需由外单位承担的计算、测试、试验、分析、加工所需费用。

  (十)管理费:项目评审验收、成果鉴定会议费,专家评审费,教研科研奖励费用,水电费,专利费等。

  (十一)劳务费:项目组成员的劳务费和临时用工劳务费。

  (十一)特支费:与项目相关的专家咨询、接待用餐、市内交通和中介等必须的费用。

  第四章 经费审批与报销

  第七条 纵向项目和横向项目经费到学院帐户后,学院财务处及时通知科研处,科研处通知项目负责人在2周内办理经费启用手续。院级项目在立项通知书下达2周内办理经费启用手续。

  第八条 横向项目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需要,报科研处后,按学院《财务报销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第九条 纵向项目经费的使用按项目下达单位的要求办理。院级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支配使用,为保证经费合理使用和项目的完成,项目负责人在办理项目经费启用手续时须提交《项目经费开支预算明细表》,经项目所在部门和科研处审核后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在财务处办理报销备案手续。

  第十条 对于院级项目,已列入《项目经费开支预算明细表》并经批准的项目支出,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科研处审批后,按学院《财务报销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一条 对于院级项目,超出《项目经费开支预算明细表》的项目和标准的支出,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事先写出书面报告,经项目所在部门和科研处同意,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支出:

  (一)购置10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或一张单据金额超过1000元;

  (二)赴省内外调研和参加有关学术会议;

  (三)向外单位支付协作费、加工费;

  第十二条 对于纵向项目和院级项目,凡用项目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和软件,如果单价超过800元,其产权归学院所有,项目组成员拥有使用权。仪器设备的管理按照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对于纵向项目和院级项目,项目组成员使用项目经费参加国内有关学术会议,须有会议正式通知。对于出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除使用由国外或国内有关部门资助,用于国际合作与交流的专项经费外,原则上不得使用项目经费。

  第十四条 各类项目中,凡与项目有关的劳务费,需根据立项批准单位的规定,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经科研处同意后报主管领导审批。劳务费必须在结题验收后支取。

  第十五条 对于院级项目,凡未经同意,不按时填报中期检查进度报告或结题报告的项目,中止其经费使用。对于经批准撤消项目或中止经费资助的项目,自批准之日起,中止其经费使用。纵向项目按项目下达单位的要求办理。

  第五章 经费的分配和决算

  第十六条 科研处按相应的经费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比例提取项目管理费,用于支付在课题申报、管理和评审过程中所需的各项开支;如无明确规定,对于纵向项目,则按该项目经费总额的1%提取管理费;对于横向项目,则按该项目经费总额的2%提取管理费;对于院级项目,则按该项目经费总额的5%提取管理费。

  第十七条 纵向项目中的劳务费最多不超过项目经费的20%,横向项目中的劳务费最多不超过项目经费的40%,院级项目不提取劳务费。

  第十八条 特支费适应横向项目。纵向项目按项目下达方的有关规定执行。院级项目不提取特支费。

  第十九条 对于纵向项目和院级项目,仪器设备购置费不得超过项目资助经费的1/3。

  第二十条 项目经费一经核定,分期拨款,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纵向项目和横向项目的经费拨款由项目下达方进行。院级项目资助经费由财务处分两次拨款,第一次在《项目经费预算明细表》审批后拨款,为经费总额的50%,第二次在项目中期检查合格后拨款,为经费总额的50%,若项目最终未能通过结题验收,则追回第二次拨款。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费拨款后,项目负责人应按学院《财务报销规定》办理借款手续。项目结题验收后,项目负责人应一个月内填写《项目经费开支决算明细表》,并会同科研处、财务处管理人员清理帐目,核实拨款和支出,办理项目经费核销手续。

  第二十二条 对于院级项目,撤消项目或中止资助项目,应在通知撤消项目或中止资助之日起一个月内填写《项目经费开支决算明细表》,经项目所在部门和科研处审核批准后,办理项目经费核销手续。纵向项目和横向项目的经费核销手续按项目下达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于纵向项目和院级项目,项目结题验收通过后,其结余经费作如下处理:

  (一)纵向项目按项目下达单位的规定处理。

  (二)院级项目可提取结余经费的30%作为项目组的完成奖,20%作为部门教研科研启动基金(其使用由科研处审核,主管院领导批准),50%作为学院教研科研基金。

  (三)根据项目组的意愿,结余经费可转入其下一项目,不再对项目组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于纵向项目和院级项目,鼓励项目组用项目经费购置仪器设备,以改善学院教研科研条件。对使用项目经费购置仪器设备的项目,所购仪器设备在办理学校财产入账后,按原值15%的额度从结余经费中提取现金奖励(结余经费不足提取金额的不追加经费)。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结题验收通过后,有下列情况的,所发生费用从本人以往结余经费中支出(结余经费不足的不追加经费)。

  (一)申请专利费;

  (二)专利获批准之日起3年的专利维护费用。

  (三)项目成果在刊号的期刊上发表论文的版面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个人收入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由财务处代扣代缴。

  第二十七条 科研处、财务处对教研科研经费的使用进行检查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和财务制度规定的项目组,将暂缓或中止其经费使用,并责成该项目组偿还全部不合理开支。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主管的纵向教研科研项目和院级教研科研项目以及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3:工贸技术学院教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工贸技术学院教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科研项目经费(以下简称“科研经费”)的管理,保证科研经费合理、有效地使用,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促进我院科学研究工作的健康发展,依据国家和z省有关教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办法,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经费管理应遵循“一次核定、分期下拨,包干使用,超支不补、分类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所有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院收入,均需纳入学院财务部门的统一账号,集中核算管理。

  第三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在学院财务部门的指导和审计部门的直接监督下,科研经费由科研处作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项目负责人负责具体使用。

  1. 科研处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做好科研经费预算的审查、到款经费分配、经费使用审批、结余经费管理等工作;

  2. 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下达单位相关管理办法或合同(协议)的约定,在有关财经法规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合理使用科研经费;

  3.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审查科研经费支出的合理性;

  4. 科研经费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负责经费预算和决算,按规定合理使用经费,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同时自觉接受学院科研、财务、审计等部门对科研经费的监督、检查;

  5. 审计处负责审计、监督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经费来源及资助标准

  第四条 科研经费是指由学院教职员工以z工贸职业技术学院为依托或合作单位申请获得的经费。包括科学研究、中间试验、技术推广、开发研究、新产品试制、科技项目论证、建设工程、技术服务、成果转化等项目的经费。按经费来源分为纵向项目经费、横向项目经费、院级项目经费、项目配套经费四大类别。

  1.纵向项目经费是指政府部门(国家、省部、厅局、地市)、科研单位(院、所)、学术团体(各高教学会、教指委)等科技计划项目经费;

  2.横向项目经费是指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行业协会)、公司及个人资助或捐赠的项目经费;

  3.院级项目经费是指从学院事业经费中划拨的资助院级教科研项目经费;

  4.项目配套经费是指按学院有关政策,从学院事业经费中划拨的给予纵向项目的配套经费。

  第五条 院级项目经费资助标准:重点专项研究项目每项资助1~5万元;一般研究项目每项资助0.3~2万元。青年研究项目每项资助0.2~0.6万元。有人才引进科研起动经费的教工,院级项目资助经费从其启动经费中划拨,标资助准可适当提高。

  第六条 项目配套经费资助原则及标准:对以z工贸职业技术学院为依托或第一署名合作单位,并且其项目下达单位要求配套的纵向项目,学院给予一定的配套,标准如下:

  1.国家级项目:按上级批准经费的100%配套经费,但最高配套经费不超过3万元;

  2.省部级项目:按上级批准经费的70%配套经费,但最高配套经费不超过2万元;

  3.广州市级、省厅局级项目:按上级批准经费的50%配套经费,但最高配套经费不超过1万元;

  4.地市级项目:按上级批准经费的30%配套经费,但最高配套经费不超过0.5万元;

  5.科研单位项目:依下达项目的科研单位级别按上述第六条第1、2、3、4款资助标准的50%配套经费;

  6.学术团体项目:中国高教学会、教育部教指委类项目按批准经费的50%配套经费,但最高配套经费不超过0.3万元;省高教学会、省教指委类、各专业研究团体类项目按批准经费的30%配套经费,但最高配套经费不超过0.2万元;

  7.自筹经费的纵向项目:国家级自筹经费项目最高配套经费不超过0.5万元;省部级自筹经费项目最高配套经费不超过0.3万元;厅局级自筹经费项目最高配套经费不超过0.2万元;各高教学会、教指委类、专业团体自筹经费项目最高配套经费不超过0.1万元。

  第三章 经费使用范围及支出比例

  第七条 科研经费必须用于与项目直接有关的研究工作。科研经费不得用于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土建、房屋维修等费用的开支;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等。

  第八条 经费使用:纵向项目经费的使用按项目主管部门经费管理办法执行,横向项目经费的使用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执行,如无相关规定,则按学院经费管理办法执行;院级项目经费的使用按学院经费管理办法执行。经费使用范围包括:管理费、设备租用购置费、实验能源材料费、科研活动费、图书资料费、科技协作费、成果鉴定费、劳务费、特支费、信息交通费等。经费预算开支范围及支出比例参考下表:

序号 开支类别 指标內涵 经费支出比例
推荐 最高
1 管理费 指学院课题申报、全院性大型学术活动、院校学术研讨交流活动、成果奖励、院级项目立项及结题评审、学院学术委员劳务等费用。 纵向项目2%
横向项目4%
院级项目不收管理费
2 设备租用
购置费
指因项目研究工作需要而发生的:
(1)院内外设备租用费;
(2)经批准购置的小型仪器设备的购置、运输、安装费;自制仪器设备的材料费、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等。
20-30% 纵向50%
横向60%
院级50%
3 实验能源
材料费
指开展项目研究所使用或消耗的低值易耗品费用。
(1)原材料、试剂、药品、能源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
(2)计算机配件、办公用品(需附清单)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
10% 纵向20%
横向40%
院级20%
4 科研活动费 指为完成项目研究工作而发生的:
(1)项目组成员外出学习、考察、调研的差旅费;
(2)研究过程中需组织或参加的学术交流活动(含咨询会、研讨会、论证会、鉴定会)差旅费、会议费、专家咨询评审费。
20-40% 纵向50%
横向60%
院级50%
5 图书资料费 指开展项目研究所需资料搜集(含复印、打印、誊录、翻印、翻译、必要的图书购置)以及材料提交(含成果报告、论文的打印、复印、印刷)等费用。 5% 纵向20%
横向30%
院级10%
6 科技协作费 指项目研究中需由外单位承担的计算、测试、试验、分析、加工等所需费用。 纵向10%
横向10%
院级5%
纵向20%
横向50%
院级10%
7 成果鉴定费 指研究成果鉴定、论文发表、著作出版、专利申请等费用。 20-40% 60%
8 劳务费 指项目研究工作开展临时用工劳务等费用。 纵向5%
横向30%
院级3%
纵向10%
横向60%
院级5%
9 特支费 (1)指开展项目研究活动接待用餐等费用。
(2)横向项目交通费(含租车费、的士费、汽油费、路桥费等)及按有关规定缴纳的税费等
(3)说明:纵向项目按下达单位管理办法执行,院级项目不能报特支费。
纵向5%
横向10%
院级0%
纵向10%
横向35%
院级0%
10 信息交通费 指因项目工作开展而发生的:
(1)横向科研项目及成果转让中介费;
(2)项目组成员通邮、通讯、上机上网费、市内交通等费用。(院级项目市内交通不能报的士费)
纵向3%
横向5%
院级2%
纵向10%
横向20%
院级5%
备注:1.除项目管理费外:项目负责人根据研究工作需要,在项目总经费不变的情况下,可以调整表中各类别经费支出比例,但不得超过表中各类别所规定的最高比例值。
2.所有报销票据应符合财务相关规定,单笔金额1000元以上的应用支票支付。

  第九条 专家咨询评审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评审专家的费用。咨询评审费不支付给课题组成员及课题管理的相关人员。咨询评审费的支出总额,纵向项目不超过课题资助额的10%。横向项目不超过课题资助额的30%。

  第十条 劳务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直接参与课题研究的课题组成员和其他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的支出总额,院级项目不超过课题资助额的5%,纵向项目不超过课题资助额的10%,横向项目不超过课题资助额的60%。

  报销项目劳务费时须填写“劳务费发放表”,对发放给院外人员的劳务费,须由本人和项目负责人签名,财务处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发放给院内教职工的劳务费,财务处将劳务费划入工资账号或发现金,但需与其工资收入一起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科研活动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参照执行学院财务管理相关规定;所组织或参加的学术交流活动必须是与科研项目相关的国内学术会议。外出参会人员必须是项目组成员。项目组成员报销科研活动费,须提交活动及会议组织的相关文件或会议通知安排。

  对于出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须提交主办单位邀请函和详细计划等材料,经院长批准后,方可报销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及成果转让如发生中介,应由出资方、研究方、中介人(不参与该科研项目)三方签订合同,写明中介人的责任及应提取中介费的比例,横向项目的中介费不超过总经费的5%,成果转让的中介费不超过总收入的10%。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纵向项目经费的拨款按项目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横向项目经费的拨款按合作合同(协议)书中的相关规定执行;院级项目按批准下达资助经费总额由财务处在当年学院事业经费中直接拨款。

  第十四条 科研经费到达学院账户后,项目负责人根据下达经费总额调整经费使用计划,并编制科研经费开支预算明细表,科研处根据项目立项批准通知或合同建立专项经费本,并按课题类别编号,财务处根据课题类别及编号建立科研经费使用专用账号。在项目完成期限内,经费可跨年度进行使用,对于获准延期的项目经费可跨年度开支。

  第十五条 学院组织的多单位合作承担的项目,由科研处根据合作合同(协议)书中的经费分配比例,并协同财务处将经费划拨到各有关单位和子课题负责人账户。

  第十六条 经费报销:科研经费报销,其经费支出,在批准的经费预算及使用支出比例范围内,按学院《财务报销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1.纵向项目报销时,0.5万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科研处审批;0.5万元至1万元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科研处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批;1万元以上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科研处审核,分管院领导同意后,主管财务院领导审批。

  2.横向项目报销时,1万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科研处审批;1万元至3万元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科研处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批;3万元以上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科研处审核,分管院领导同意后,主管财务院领导审批。

  3.院级项目报销时,按学院现有财务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对于院级项目,经费支出按预算执行,超出经费预算或支出最高比例标准的部分经费支出,在总经费不超支的情况下,须由项目负责人事先写出书面报告,经项目所在部门同意,科研处和财务处审核,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支出。

  第十八条 对于纵向项目和院级项目,鼓励项目组用科研经费购置仪器设备,以改善学院教科研条件。凡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和软件,如单价超过800元,其产权归学院所有,项目组成员拥有使用权,仪器设备的管理按照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如单价未超过800元,按学院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横向项目,可参照本条规定或按合同(协议)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对于纵向项目和院级项目,凡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图书资料,如单价超过50元(含50元),其产权归学院所有,作为图书馆藏书,按照学院图书资料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组成员拥有使用权;如单价未超过50元,由项目组成员直接拥有。对于横向项目,可参照本条规定或按合同(协议)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对于纵向项目和院级项目,项目组成员使用科研经费参加国内有关学术会议,须有会议正式通知。对于出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除使用由国外或国内有关部门资助,用于国际合作与交流的专项经费外,原则上不得使用科研经费。

  第二十一条 凡被撤消或中止经费使用的项目,自批准之日起,中止其经费使用。对于院级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在通知撤消项目或中止经费使用之日起一个月内填写《项目经费开支决算明细表》,经科研处和财务处审核后,办理科研经费核销手续,纵向项目按项目下达单位的要求办理,橫向项目按合同(协议)书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结题验收后,必须办理经费结算手续。对于院级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结题验收后三个月内填写《项目经费开支决算明细表》,经项目所在部门和科研处审核后,财务处管理人员清理账目,核实拨款和支出,办理科研经费结算手续。纵向项目按项目下达单位的要求办理,橫向项目按合同(协议)书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对于纵向项目和院级项目,结题验收通过后,其结余经费作如下处理:

  1.纵向项目按项目下达单位的规定处理;

  2.院级项目从结题验收通过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后,结余经费清零。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结题验收通过后,有下列情况的,所发生费用从本人以往结余经费中支出(结余经费不足的不追加经费)。

  1.申请专利费;

  2.专利获批准之日起3年的专利维护费用;

  3.项目成果(论文)在有刊号的期刊上发表的版面费。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退休仍有在研项目未结题的,视其身体健康状况,可继续承担完成其在研项目并使用科研经费,但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对教科研经费的使用进行审计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和财务制度规定的项目组,将暂缓或中止其经费使用,并责成该项目组偿还全部不合理开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若与国家、省、项目主管部门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按国家、省、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个人收入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由财务处代扣代缴。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原办法废止。本办法由学院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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