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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苏大学信访工作办法

日期:2019-09-16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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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州苏大学信访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正确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保证信访渠道畅通,保障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规范信访行为,维护信访秩序,促进和谐校园建设,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教育部《教育信访工作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我校师生员工、家属以及与我校有直接联系的公民和其他组织通过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学校各级党政领导和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按照有关规定和职权范围应由学校各级党政领导和有关单位负责处理的事项。

  第三条 信访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原则,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第四条 校党委领导全校信访工作,分管校领导为信访事项负责人,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和纪监审办公室(以下简称学校信访部门)根据信访事项性质负责受理学校信访工作。

  学校各单位应高度重视信访工作,使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及时、妥善、有效地得到处理。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指定政治素质过硬和业务水平高的人员为本单位信访工作联系人,由其具体负责本单位的信访处理工作。

  第二章 信访工作职责和要求

  第五条 信访工作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向信访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引导信访人依法信访;

  (二)受理群众来电来信(含传真、电子邮件),接待群众来访,协调、督促信访请求的处理和信访事项办理意见的落实;

  (三)承办上级信访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并负责上报处理结果;

  (四)做好矛盾排查和调处工作,及时掌握学校信访活动动态,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做好超前化解矛盾的工作;

  (五)研究、分析学校信访情况,通过信访渠道分析校情民情,及时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为民主办学、依法治校服务;

  (六)及时处理突发事件和集体上访,向学校领导及上级机关报告重大、紧急信访事项。

  第六条 信访工作的要求

  (一)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秉公办事,尽职尽责;

  (三)做到文明接待,听取陈述耐心,答复问题明确,处理问题及时认真;

  (四)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将举报、控告材料转送给被举报、控告人或被举报、控告单位;

  (五)不得丢失、隐匿或擅自销毁信访材料;

  (六)不得泄漏信访机密;

  (七)不得介入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信访事项。

  第七条 学校应积极为信访工作人员提供各种学习、培训机会和条件,对在信访工作中表现优秀的工作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对信访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不负责任,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在信访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导致严重后果的;因工作失误造成集体上访事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九条 属于下列情况的信访事项,学校应当予以受理:

  (一)对本校各级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二)对关于教育方针、政策、制度、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咨询;

  (三)其它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属于学校信访受理的事项。

  第十条 属于下列情况的信访请求,不予受理,应告知信访人并说明情况:

  (一)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二)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正在办理的;

  (三)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的信访请求;

  (四)信访请求不明确或无实质内容的;

  (五)信访人主体不明,无法核实的;

  (六)不以信访为目的,使用谩骂、造谣等带有恶意性质的;

  (七)其它按照相关规定不属于学校信访范围内的事项。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信访“首访责任制”,即信访人来信、来电、来访时,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工作人员应当秉公办事,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如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工作人员应及时与主管单位沟通,便于问题处理。

  第十二条 信访事项的办理,应当坚持接待、登记、处理、转办、催办、回复等基本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学校各级信访接待单位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人姓名(名称)或者联系方式不清的除外。

  第十四条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并书面或口头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或在节假日期间的,经受理单位信访工作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不得超过6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信访信息,要特事特办,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 信访人对职能单位的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学校信访部门提出书面复查申请。学校信访部门在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经复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正确的不再受理;如处理决定确有错误,应当重新处理。

  第十六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学校的上一级机关请求复核。

  第十七条 信访事项由分管校领导负责,遇重大、疑难信访事项,可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讨论后决定。

  第十八条 对于上级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按要求办结。如不能如期办结的,应向上级交办部门说明情况。

  第十九条 信访事项处理完毕后,信访工作人员要及时做好信访材料的归档、存档工作,以备查阅。

  第五章 信访秩序

  第二十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自觉维护和遵守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服从办理单位符合法律、法规的处理意见或决定;

  (三)如实反映情况,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二十一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学校信访接待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二十二条 在信访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学校机关、教学、科研场所内外及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学校机关、教学、科研场所,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殴打、威胁学校工作人员,或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参加集体走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信访人在学校机关、教学、科研场所及其它公共场所滞留,妨碍学校办公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等,由信访接待单位给予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者,由学校保卫部门将信访人带离现场以维持秩序,或者报请公安机关协助处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保卫部门报请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纪监审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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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州苏大学信访工作实施意见及流程

  州苏大学信访工作实施意见及流程

  一、信访来源主要包括上级相关部门转访件、校内外群众通过邮局寄来的信件、直接送来(本人或委托他人)的信件、校领导接待日群众来访以及群众直接到办公室来访。

  二、根据信访反映的内容,结合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纪委、监察室的职责分工,作好信访的分流工作。

  三、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信访,根据上述三个部门职责分工,协调并催办,并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答复。须由党委办公室会同校长办公室直接处理的信件,要认真调查研究,听取意见,尽力解决,一时解决有困难的也要及时答复并做好解释工作。

  四、涉及揭发个人隐私的信件,必须注意保密,对当事人采取回避措施。内容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的信件及时交保卫部(处)处理。

  五、根据信访来源,建立分类处理办法,相关流程如下:

  1.上级部门转访件

  党委机要室根据信访内容进行登记、编号→送呈分管主任拟办意见→根据涉及内容的复杂程度请示党办主任或者校领导阅示→根据领导意见将信访内容进行分类(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或纪委、监察处牵头阅处)→将信访转至相关职能部门或者学院(部)党委阅处,并于5个工作日内给与答复意见→根据相关答复意见回复上级转访单位

  2.校内外群众通过邮局寄来的信件、直接送来(本人或委托他人)的信件

  党办机要室履行拆封、登记手续→送呈分管主任拟办意见→根据涉及内容的复杂程度请示党办主任或者校领导阅示→根据领导意见将信访内容进行分类(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或纪委、监察处牵头阅处)→将信访转至相关职能部门或者学院(部)党委阅处,并于5个工作日内给与答复意见→根据相关答复意见复信访人

  3.校领导接待日群众来访

  群众来电、来信或直接来办询问有关领导接待事宜→填写《苏州大学领导接待群众来访登记表》→确定领导接待时间安排并反馈给来访者→根据领导批示、确定承办单位→由承办单位处理相关事宜→将处理意见或结果反馈给来访人

  4.群众直接到办公室来访

  热情接待群众来访→认真听取来访者反映的意见→做好记录并填写来访登记表→将内容摘录在信访专用表上送领导批阅→送呈有关业务部门处理,并于5个工作日内答复→将答复意见或处理结果反馈给来访人

  对反映的问题分类处理:

  第一种:内容简单且又是合理的意见,当面核实立即解决。

  第二种:内容较复杂,需要核实作出判断,提出拟解决方法。

  第三种:问题较大,一时解决不了的或由于各种原因不可能解决的,要耐心做好解释工作。

篇3:纪委监察室信访工作制度

  纪委监察室信访工作制度

  纪委监察室信访举报受理范围

  1、针对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纪问题的举报、控告;

  2、依法应由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的申诉;

  3、对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

  不予受理的6种信访情况:

  ①属于人大、法院、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来访事项;

  ②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来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③来访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

  ④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未提出复查(复核)请求而到上级机关走访;

  ⑤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请求复查(复核)的;

  ⑥已经审核认定办结或已经复查复核终结备案的。

  纪委监察室信访举报处理流程

  1、受理登记:阅读来信和网络举报;来访接谈和记录;来电接听和记录;信访举报件的登记等。不能当场答复,应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2、办理处理:根据信访举报反映的具体问题,按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延期禁超30日。

  3、回复反馈:信访举报办理终结后,承办的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向实名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4、复查复核:信访人可自收到书面答复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上一级机关复查。信访人不服的,可自收到复查答复起30日内请求复查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复核;复核机关应自收到请求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纪委监察室处理信访举报基本办法

  1、信息反映:对信访举报反映的情况通过一定载体向有关领导和部门反映。

  2、转交承办:对不属于本级纪委管辖范围的信访举报,转交有关的纪检监察单位(组织)处理。

  3、交办督办:对属于下级纪检监察单位管辖的信访举报,重要的可向其发函交办,并责成其报告调查处理结果。对转交下级纪检监察单位处理的信访举报的办理情况,可采取一定方式进行督促检查。

  4、移交承办:对属于本级纪委管辖范围的信访举报,移送本级纪委有关部门办理。

  5、直接核实:按照相关规定对部分问题进行核实。

  6、信访监督:对信访举报反映的党组织、党员或者行政监察对象作风和廉洁自律方面的一般性问题,采取一定方式进行了解核实、警示教育或提出相关要求。

  举报保密制度

  1、举报材料列入密件管理,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

  2、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3、向有关单位或人员核查情况时,应在做好保密工作、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4、宣传报道和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一律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

  信访反馈报结与统计总结制度

  1、及时准确反馈信访信息,为领导提供决策依据。

  2、及时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反馈有价值的信访信息,并及时报送信访工作调研报告。

  3、对信访量、问题性质、涉及的干部职级及办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4、对信访工作要认真回顾总结,肯定成绩、找出差距,促进信访工作不断创新。

  5、按要求向上级纪检机关信访部门报送统计、分析、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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