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1、为进一步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对信访工作应负的责任,保证上级关于信访工作的部署要求的落实,及时、合理地处理信访事项,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2、实行信访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会精神,贯彻《信访条例》和上级的相关会议和指示精神。
3、实行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要体现集体领导下的齐抓共管和各负其责。
4、实行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要纳入班子及干部的目标管理,坚持与中心工作、精神文明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紧密结合,做到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5、实行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要贯彻从严原则,体现谁主管理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责任内容
1、领导班子对全局及上级交办的信访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中,正职负总责,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各负其责。并负有以下责任:
(1)根据上级的安排部署,组织研究制定局的信访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结合实际,组织研究制定信访工作各项制度并抓好落实。
(3)领导、组织、监督机关各部门做好所负责的信访工作。
2、责任分工:
党政一把手:对全局各类信访和上级交办的信访工作负总责;
其他领导干部:对分管部门的信访工作负责任;
部门领导:对领导交办的和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有关信访工作负责任。
三、责任考核与追究
1、落实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情况一般每季度检查考核一次。由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
2、凡因思想重视不够,组织领导不力、责任履行不好、工作不到位,造成所负责部门出现信访事件或对所负责范围内社会访处理不妥、解决不力,并且造成一定社会负面影响的,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人的政纪、党纪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