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乡镇企业项目库入库项目申报系统操作指南 本文关键词:贵州省,乡镇企业,入库,操作指南,项目申报
贵州省乡镇企业项目库入库项目申报系统操作指南 本文简介:贵州省乡镇企业项目库入库项目申报系统操作指南咨询联系人:罗富刚咨询电话/传真:0851-5981291一、如何进入申报系统1、进入登录界面。在IE浏览器的地址栏输入:http://www.16fw.com/xmk(回车)即可进入登录界面;在引输入地址2、输入用户名。各申报单位用户名详见附件《贵州省
贵州省乡镇企业项目库入库项目申报系统操作指南 本文内容:
贵州省乡镇企业项目库
入库项目申报系统
操
作
指
南
咨询联系人:罗富刚
咨询电话/传真:0851-5981291
一、如何进入申报系统
1、进入登录界面。
在IE浏览器的地址栏输入:http://www.16fw.com/xmk(回车)即可进入登录界面;
在引输入地址
2、输入用户名。
各申报单位用户名详见附件《贵州省乡镇企业项目库各地县帐号》;
如果无法进入系统请下载安装此软件
在此输入帐号
在此输入密码
安装XML方法详见附后文件。
3、输入密码。
初始密码统一为999999,为安全起见,请在第一次登录进入后将初始密码修改为私人密码。
点击此处修改密码
输入自定义新密码,在“确认密码”处再输入一次。
输入原始密码999999
二、如何申报入库项目资料
1、申报系统的主要内容。
进入申报系统后,在界面左边出现“乡企入库项目管理”,下面有“乡企入库项目登记、乡企入库项目修改、乡企入库项目删除
、乡企入库项目办毕、乡企入库项目查询”五个栏目。
乡企入库项目登记—用于填写新增项目资料;
乡企入库项目修改—此功能可对已填写但尚未进行“办毕”操作的项目资料进行修改;
乡企入库项目删除—用于删除已填写但尚未“办毕”的项目;
乡企入库项目办毕—对填写的项目资料审核无误后进行此操作即可完成项目提交,但完成此操作后填报单位不再具有修改已“办毕”项目的权利;
乡企入库项目查询—通过此功能可对本地项目进行查询,并可将查询结果导出EXCEL文件进行汇总。
2、乡企入库项目登记
点击左侧“乡企入库项目登记”按钮,在右侧出现入库项目资料填写界面,根据项目情况进行填写或选择。
(1)项目名称:填写完整的入库项目全称,应包括项目单位名称、设计产量、建设性质等。
(2)所属行业:按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参考下载网址:
http://www.stats.gov.cn/tjbz)进行划分。
首先通过点击“行业大类”右侧的“∨”箭头打开下拉式菜单,从中选择项目属于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建筑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及其它等九个行业大类中的哪一类。然后点击“行业小类”
右侧的“∨”箭头打开下拉式菜单,选择项目所属行业小类。
在此选择行业大类
点击此处出现右侧界面
手工输入项目名称
点击此箭头打开下拉菜单
注意:点选下拉菜单中的内容后在空白处任意点击,否则菜单中的内容会滚动变化。
在此选择行业小类
(3)建设性质:通过点击“新建、改扩建(包括迁建)、续建”前的小方框进行选择。
注意:点击一次出现“√”表示选中,在同一位置再次点击“√”消失表示取消选择。
(4)项目性质:通过点击“审批、核准或备案”前的小方框进行选择。
(5)项目建设地点:通过点击下拉式菜单选择项目所在的地、县,然后在后面空白地方继续输入项目所在具体位置,要求到乡(镇)。
点开下拉菜单选择建设地点
根据项目进行点选
选择建设地点
此处需要手要输入
(6)投资合作方式:通过点击“合资、独资、合作、项目融资或其它(需要说明)”前的小方框进行选择。
(7)建设规模:一般以设计年产量为准。
(8)建设起止时间:通过点击“∨”箭头打开下拉式菜单选择相应的项目建设的开始和计划结束时间,时间不明确的可不进行选择。
(9)所属关系:通过点击“中央项目、省级项目和地县项目”前的小方框进行选择。
(10)工作阶段:根据项目进展情况,通过点击“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前的小方框进行选择。
(11)项目列入规划的名称:如未列入规划则不填写。
(12)投资总额:以人民币万元为金额单位,其中“十一五计划投资额”根据项目计划填写。“投资总额”应等于“政府投资、自筹资金、银行贷款、引进资金”之和。
(13)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填写相关部门名称。
(14)批准日期:填写审批、核准或备案日期。
(15)项目描述:根据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研报告摘要相关内容填写到①项目内容
②市场分析、建设条件等背景资料摘要
③产品名称及描述④企业概况几栏,所填内容应能说明项目基本内容。
注意:每栏限定在250个汉字以内,否则系统会出错。
(16)项目单位资料:填写时应产注意“单位名称”需与企业公章一致,电话及传真的填写格式统一为“区号-电话号码”,如:0851-5981291。资料尽可能填写完整,如果是无承办单位的项目,则填写主管或设计部门资料。
以上内容填写完毕,并检查列误后,点击界面下方“确定”按钮,则项目填写完成。
注意:点击“取消”按钮则将所填内容清除,点击“办毕”按钮则此项目将不可再更改。建议此时点击“确定”按钮,待所有项目输入完成并检查无误后一并点击“办毕”提交项目。
根据项目情况填写。
注意:不能超过250个汉字。
确认内容无误后点击此处
点击此处后出现新的空白表
出现此图表示新增项目成功
3、乡企入库项目修改
点击“乡企入库项目修改”,在操作页面右侧出现本级已录入但尚未“办毕”的项目名称,点取名称前的小方框出现“√”,再点击下方的“修改”按钮打开所选择项目的资料,根据需要进行修改。
如果需要修改则在此处勾选
选定后点击此处,否则跳过此步骤
4、乡企入库项目删除
操作此功能可删除本级录入但尚未提交“办毕”的入库项目。
注意:删除后此项目将不复存在,如果误删项目则需要重新输入。
5、乡企入库项目办毕
点击此按钮,操作页面右侧出现本级已输入但尚未提交“办毕”的项目名称,可使用“全选”按钮或点击项目名称前的小方框进行单个项目选择。选择完成后点击“办毕”按钮,则完成本级入库项目的网上申报程序。
注意:本级对已提交“办毕”的项目不再具有修改、删除等权限。
选定后点击此处
点击此处选定全部
点击此处选择单个项目
6、乡企入库项目查询
对已“办毕”项目可通过此功能“全选”或点击项目名称前的小方框进行浏览、查询、打印、导出EXCEL工作表等。
(1)浏览:可通过点击项目前的小方框进行单个选择或点击“全选”按钮进行选择,选择完毕点击“浏览”按钮,则出现单个或多个项目的填报表。
(2)查询:点击“查询”按钮出现“添加查询条件”对话框,在其中可通过选择“地区分类”、“所属行业”、“项目性质”、“建设性质”或“工作阶段”后点击“确定”按钮进行查询,查询条件可为一个或多个。
(3)打印:点击“打印”按钮后出现所选择项目的表样,在表中任意位置点击鼠标右键,在打开的鼠标右键菜单中选择“打印”出现打印选项,直接点击打印选项中的“打印”即可。
(4)导出EXCEL:通过单个选择或“全选”后点击“导出EXCEL”,可将所选择的项目内容导出到EXCEL工作表中。在EXCEL工作表中可对项目内容进行操作,并可另存为EXCEL文件。
注意:本级或地区级管理部门依据此功能对本地入库项目进行汇总。
点击此处后出现右侧界面
点击此处关闭
根据需要添加查询条件
可选择“文件”打开选择“打印”
也可点击鼠标右键选择“打印”
点击此处保存
此文件名可按需要修改
在此处选择保存导出文件的位置
点击导出EXCEL文件后点击“下载”出现右侧界面
此图表示导出成功
用EXCEL打开导出文件后出现此界面,格式需要调整。
根据需要调整后的表格
贵州省乡镇企业项目库各地县帐号
贵阳市
gyang
余庆县
zyyq
罗甸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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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亨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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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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湄潭县
zymt
龙里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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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谟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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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岩区
gyyy
绥阳县
zysy
三都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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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龙县
qxnal
小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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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水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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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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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仁县
qxnxr
花溪区
gyhx
道真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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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里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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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效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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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当区
gywd
务川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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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山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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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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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云区
gyby
遵义经济
技术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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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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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
bjbj
修文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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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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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秉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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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方县
bjdf
息烽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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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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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江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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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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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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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定县
aspd
锦屏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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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沙县
bjjs
清镇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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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坝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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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江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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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雍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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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高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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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岭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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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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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金县
bjzj
六盘水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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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宁县
aszn
三穗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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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章县
bjhz
钟山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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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云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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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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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宁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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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枝特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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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果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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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江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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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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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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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经济
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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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远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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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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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城县
lpssc
黔南州
qnan
天柱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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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山特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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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
zyi
都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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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江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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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江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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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花岗区
zyhhg
福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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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巩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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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南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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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川区
zyhc
瓮安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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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寨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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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口县
trjk
赤水市
zycs
贵定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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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里经济
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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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阡县
trsq
仁怀市
zyrh
惠水县
qnhs
黔西南州
qxnan
沿河县
tryh
正安县
zyza
长顺县
qncs
兴义市
qxnxy
印江县
tryj
桐梓县
zytz
独山县
qnds
普安县
qxnpa
松桃县
trst
遵义县
zyzy
荔波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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晴隆县
qxnql
玉屏县
tryp
凤冈县
zyfg
平塘县
qnpt
贞丰县
qxnzf
大龙经济特区
trdl初始密码统一为999999,进入系统后自行修改成个人密码即可。
如何安装MSXML4.0
SP2安装包
1、第一次进入系统如果出现如下提示则需要XML安装包:
出现此黑框时点击“确定”即可。
2、确定后出现如下对话框,选择好保存位置后保存。
选好保存位置后点此处
在此选择保存位置
3、下载出现如下对话框时点击“运行”。
4、点击运行后如果出现此对话框时再次点击“运行”。
5、出现如下对话框时直接点击下一步。
此处需选中后再点下一步
点击此处
4、安装完成回到如下界面即可正常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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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贵州省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规定
贵州省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规定 本文关键词:贵州省,管理规定,妊娠,终止,药品
贵州省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规定 本文简介:贵州省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规定黔食药监办〔2009〕120号关于印发贵州省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州、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加强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保持正常出生人口性别构成,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部、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
贵州省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规定 本文内容:
贵州省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规定
黔食药监办〔2009〕120号
关于印发贵州省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为加强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保持正常出生人口性别构成,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部、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下发《贵州省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规定》,请转辖区内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规定
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贵州省卫生厅
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五月五日
贵州省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保持正常出生人口性别构成,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部、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终止妊娠药品的购销和使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终止妊娠药品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终止妊娠药品是指用于怀孕妇女提前终止妊娠所用的药品,主要包括下列品种:
(一)米非司酮片(商品名:含珠停、息隐);
(二)米索前列醇片(商品名:喜克馈);
(三)乳酸依沙吖啶注射剂(商品名:利凡诺、雷弗诺尔);
(四)催产素注射液(商品名:缩宫素);
(五)卡前列甲酯(商品名:卡波前列素甲酯);
(六)获准生产和销售的其他人工终止妊娠药品。如天花粉蛋白(商品名:花粉蛋白)、硫前列酮(商品名:塞普酮)、甲烯前列素、环氧司坦(商品名:爱波司坦)、吉美前列素、芫花萜(商品名:芫花酯甲)等。
第五条
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第六条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
第七条
终止妊娠药品仅限于在依法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服务项目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
禁止不具有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经核准开展产科接生的医疗保健机构正常使用催产素药物除外。
第八条
终止妊娠药品的生产、批发企业应严格审查购买和使用者的资质,对终止妊娠药品的购销要建立完整的销售档案,并保存3年以上。
第九条
开展终止妊娠手术服务的机构,应制定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建立购买和使用的记录,并保存3年以上。
第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发现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违反规定非法销售和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9年6月15日起执行。
篇3:贵州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
贵州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 本文关键词:贵州省,接续,实施办法,企业职工,城镇
贵州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 本文简介: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贵州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22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贵州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
贵州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 本文内容: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贵州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的通知
黔府办发
〔2011〕
22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贵州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
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二月一日
贵州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障参保人员流动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
参保人员属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就业的,按国家相关文件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属于省内流动就业的,按本办法办理。
第四条
参保人员跨省或在省内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后,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
第五条
参保人员参保后,除发生出国定居或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或者死亡等情形外,不得提前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
第六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到本省就业参保的,新就业地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非本省户籍的参保人员,不再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由新就业地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规定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待其再次流动到外省就业或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和相应的统筹基金,转移归集到其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二)参保人员从本省流动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参保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接续到新参保地。但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参保人员,流动到非其户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时,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由原参保地为其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待其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国家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后,再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本条第(一)、(二)项规定年龄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第七条
参保人员在本省流动就业的,应在新参保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在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只转移相关参保缴费信息,不转移资金。
在本省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参保人员,省内流动就业的,在新就业地建立新的临时缴费账户,并转移之前临时缴费账户相关缴费信息,不转移资金,待其再次流动就业或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由最后建立临时缴费账户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在本省建立临时缴费账户期间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和相应的统筹基金,转移归集到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或待遇领取地。
第八条
参保人员从本省流动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资金转移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已建立个人账户的,个人账户记录不予调整;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含本息)计算转移;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的本息部分计算转移,个人账户记账比例高于8%的部分,不作为转移资金,个人账户记录不予调整;2006年7月1日之后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含本息)计算转移。
个人账户利息从本人建账之日起计算;转出地计算利息的截止时点为办理关系转移手续的上年末,当年的缴费和上年末累计个人帐户储存额应在当年产生的利息,由转入地一并计算。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属于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以单位职工身份参保的按单位实际缴费比例20%计算转移资金,以个体身份参保的按12%的比例计算转移资金。
统筹基金转移不计利息。
第九条
流动就业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之前,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由本省转往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流动就业参保人员,转出前在本省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履行告知义务,在参保人员补缴欠费或明确放弃补缴欠费后,再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参保人员本人明确放弃补缴个人欠费的,须本人书面签字确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转出的手续时,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个人欠费的时间不转移基金,之后也不再办理补缴欠费。
(二)在本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有欠费情形的,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履行欠费告知义务,在参保人员补缴欠费或明确放弃补缴欠费后,再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参保人员本人明确放弃补缴个人欠费的,须本人书面签字确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的手续时,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之后也不再办理补缴欠费。
(三)参保人员放弃补缴个人欠费的,单位欠费部分继续由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清缴欠费。
第十条
流动就业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待遇领取地为本省的,应区别情况确定其具体待遇领取地: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本省的,将相应资金归集到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本省但户籍在本省的,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其户籍所在的县(市、区),在该县(市、区)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户籍均不在本省的,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其原在本省最后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参保人员仅在本省流动就业参保的,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在其最后一个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在本省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流动就业参保人员,退休审批及待遇核算按照本省有关规定执行,缴费工资指数计算,以本人在不同参保地的缴费工资和相对应的上一年度本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确定,上不封顶,下不保底。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流动就业,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并提供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
(二)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按规定应转移的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在同一时间段内存在多重养老保险关系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参保人员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重复缴费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二)本办法实施之前,已经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它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不再清退。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出国定居或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或者死亡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并全额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期间,出国定居或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或者死亡的,由原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并全额退还保留地个人账户储存额;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所在地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临时缴费账户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清退工作,期间的单位缴费不再转回原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
第十五条
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第十六条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之间的转移衔接办法,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另行研究制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