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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路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日期:2020-04-25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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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路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本文简介:公路工程施工规范】山东省公路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为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规范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企业从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和接受社会监督,根据《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推荐阅读:公路工程施工规范·?【公路工程施工规范】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

山东省公路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本文内容:

公路工程施工规范】山东省公路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为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规范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企业从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和接受社会监督,根据《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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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施工规范】山东省公路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规范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企业从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和接受社会监督,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的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活动。

第三条

信用评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度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指导和组织全省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二)制定全省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三)组织全省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汇总、核定、公示和发布工作;

(四)负责组织开展在建高速公路项目的施工和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汇总审核。

第五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内除高速公路项目外的在建公路工程项目施工、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负责信用评价评分汇总、审核和上报工作。

第六条

省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第七条

建设单位负责对所管理项目施工、监理企业的履约信誉和所有参与项目投标但未中标的施工、监理企业投标行为的评价工作。建设单位应当建立施工、监理企业履约信誉情况台帐制度,实施施工监理企业履约信誉动态管理,按季度进行核查,年底汇总后作为年度信用评价依据。

第八条

施工、监理企业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填报、更新企业资质、主要人员、业绩情况、财务状况、施工设备等基本信息,并对填报信息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信用评价工作中知悉的施工、监理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资料予以保密。

第三章

评价标准

第十条

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分为企业状况和履约信誉两类。

施工企业状况包括人员状况、技术状况、财务状况三项指标;履约信誉包括投标行为、合同履行、项目管理、奖惩情况、社会责任五项指标,每项指标由若干指标观测点组成。信用评价满分为100分。指标解释以及评分细则详见《山东省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评分细则》(以下简称《施工企业评分细则》)。

监理企业状况包括人员状况和技术状况两项指标;履约信誉包括投标行为、合同履行、工作行为、工程控制情况、奖惩情况五项指标,每项指标由若干指标观测点组成。信用评价满分为100分。指标解释以及评分细则详见《山东省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评分细则》(以下简称《监理企业评分细则》)。

第十一条

施工、监理企业的企业状况的初步评价,由计算机系统根据施工、监理企业填报的基本信息,对照现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公路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自动完成。

第十二条

施工、监理企业的履约信誉初步评价,由建设单位按照《施工企业评分细则》和《监理企业评分细则》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

施工、监理企业履约信誉中投标行为指标的评价分值,由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对辖区内企业参与投标的所有公路工程项目的投标行为评价分值进行加权平均后取得。评价分值的计算权重为企业所投项目标段的合同价与企业参与的所有公路工程项目标段合同价总额的比值。

第十四条

施工企业履约信誉中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指标的评价分值,由建设单位完成初步打分,征求项目质量监督机构意见后确定。

第十五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同时存在多个在建项目的施工、监理企业,其履约信誉评价分值为各项目履约信誉评价分值的加权平均值。评价分值的计算权重为企业所在项目合同价与企业所有项目合同价总额的比值。

第四章

评价程序

第十六条

信用评价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施工、监理企业填报信息。施工、监理企业按要求在省交通主管部门网站的建设市场信用评价信息平台上填报企业单位状况的基本信息。

(二)建设单位评价。建设单位按照《施工企业评分细则》和《监理企业评分细则》规定,对施工、监理企业履约信誉各项指标进行评分,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将该项目所有施工、监理企业的履约信誉评价表及汇总表同时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其他公路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将所有施工、监理企业的履约信誉评价表报送项目所在地市交通主管部门。

(三)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市交通主管部门按照《施工企业评分细则》和《监理企业评分细则》规定,对建设单位报送的施工、监理企业履约信誉评分结果进行审核,重点对企业是否存在违反建设市场行为进行评价,统一汇总审核结果后报省交通主管部门;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单位报送的施工、监理企业履约信誉评分结果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反馈给项目所在地市交通主管部门,市交通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省交通主管部门。

(四)省交通主管部门核定等级。省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召开联席会议,根据施工、监理企业填报的企业状况及高速公路建设单位和各交通主管部门上报的汇总结果,对施工、监理企业信用等级进行核定。联席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部分有关专家参加。

(五)社会公示。施工、监理企业信用等级核定结果在省交通主管部门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日。对存在异议的,经调查核实后应重新核定信用等级。

(六)社会公布。根据公示情况,省交通主管部门对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分及等级予以审定,并向社会公布企业信用等级。

第十七条

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每年度1次,评价期为每年三至五月份,具体时间由省交通主管部门确定。

第五章

等级管理

第十八条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五个级别,分别为:信用好、较好、一般、较差、差,依次用AA级、A级、B级、C级、D级来表示。

各等级基本条件如下:

(一)AA级:投标行为规范,严格履行合同承诺,工程质量、安全、廉政保证体系健全并全部得到落实,考核评价得分不低于95分。

(二)A级:投标行为规范,履行合同承诺,工程质量、安全、廉政保证体系健全并基本得到落实,考核评价得分不低于85分。

(三)B级:投标行为基本规范,基本履行合同承诺,制度基本健全,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基本得到保证,没有发生违规违纪行为,考核评价得分不低于70分。

(四)C级:投标行为不规范,履行合同承诺情况较差,制度不健全,因施工、监理责任造成工程进度滞后,发生较大工程质量问题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一般违规违纪行为,考核评价得分不低于60分。

(五)D级:投标中有违法行为,不履行合同承诺,制度不健全,发生重大质量问题或特大安全责任事故,工程质量和安全无法得到保证,发生严重违规违纪行为,或考核评价得分低于60分的。

第十九条

施工、监理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信用等级为D级。

(一)出借、借用资质证书进行投标或承接工程的;

(二)存在围标、串标行为的;

(三)以弄虚作假、行贿或其他违法形式骗取中标资格的;

(四)施工企业将承包工程转包的,监理企业将监理业务转包、分包的;

(五)在工程建设市场活动中被司法部门认定存在行贿受贿行为,并构成犯罪的;

(六)在建项目因施工、监理责任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七)

在建项目因施工、监理责任发生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瞒报、虚报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八)其他被限制投标,并在限制期内的。

第二十条

信用等级为C级以上的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发生一次,信用等级降低一个等级:

(一)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中伪造材料的;

(二)将承包的工程违规分包的;

(三)被确定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

(四)在建项目因施工责任发生质量事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受到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通报的;

(五)

在建项目因施工责任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六)

施工企业在廉政专项检查中被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通报的;

(七)施工企业在信用评价过程中不如实填报企业信息的;

(八)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社会影响的。

第二十一条

信用等级为C级以上的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发生一次,信用等级降低一个等级:

(一)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中伪造材料的;

(二)被确定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

(三)在建项目因监理责任发生质量事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受到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通报的;

(四)

在建项目因监理责任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五)监理人员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中因违法违纪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六)监理企业在廉政专项检查中被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通报的;

(七)监理企业在信用评价过程中未如实填报企业信息的。

第二十二条

施工、监理企业在评价年度内发生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交通主管部门应及时重新核定其信用等级。

第二十三条

在公路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信用等级连续两年以上为AA级的施工、监理企业可免予资格预审。

在公路工程评标过程中,若采用打分制进行评标时,信用等级为AA级的施工、监理企业,在对信誉和信用方面的专项打分时,专项分值评分可得满分。

第二十四条

信用等级为C级的施工、监理企业一年内不得进入山东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等级为D级的施工、监理企业三年内不得进入山东省公路建设市场。

第二十五条

施工、监理企业信用等级实行逐级上升制度,不可跨越升级。

第二十六条

首次参加信用评价的施工、监理企业,信用等级最高为A级。

首次进入我省公路建设市场的省外施工、监理企业信用等级,可参照企业注册地省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核定的信用评价等级确定,若企业注册地交通主管部门未建立信用评价体系,经核查无不良记录的,可按A级信用等级对待,存在不良记录的,按相应信用等级对待。

信用等级为C级、D级的企业处罚期满后,暂按B级信用等级对待。

第二十七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在建公路建设项目但拒不参加信用评价的施工、监理企业,信用等级按D级对待。

第二十八条

评价年度内没有在建项目的AA级

、A级施工、监理企业,信用等级保持不变,有效期限延长一年,第二年仍没有建设项目的,其信用等级则按降一等级确定,最低降至B级;评价年度内没有在建项目的B级企业,信用等级保持不变。

第六章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山东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行。

篇2:山东省诸城市20XX年小学教师全员远程培训实施方案

山东省诸城市2011年小学教师全员远程培训实施方案 本文关键词:诸城市,山东省,小学教师,实施方案,全员

山东省诸城市2011年小学教师全员远程培训实施方案 本文简介:山东省诸城市2011年小学教师全员远程培训实施方案为加强教师教育工作,提高全市小学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山东省高素质教师队伍建设计划(2011—2015年)》、《潍坊市高素质教师队伍建设计划(2011-2015)》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

山东省诸城市2011年小学教师全员远程培训实施方案 本文内容:

山东省诸城市2011年小学教师全员远程培训实施方案

为加强教师教育工作,提高全市小学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山东省高素质教师队伍建设计划(2011—2015年)》、《潍坊市高素质教师队伍建设计划(2011-2015)》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自2011年始依托全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网(以下简称“继教网”),启动全市小学教师全员远程培训,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目标任务

2011年全市小学教师全员远程培训,依托全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网优质教师教育资源优势,建立新的教师培训运行机制。

通过培训,帮助教师更新教育理念,树立与素质教育相符合的教育观、人才观和质量观;拓展学科专业知识,改善知识结构,培养创新思维,使广大教师在教育理论、学科知识、教育教学能力、科研能力等方面都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全面提升我市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二、培训内容

2011年小学教师新课程培训包括:

1.培训内容以“新理念、新课程、新技术”和师德教育为重点,紧扣教师专业发展和一线教学实际需要,注重学用一致。

2.培训课程分通识培训和学科培训两类,设置必修课和选修课。必修课、选修课各为60学时(课程方案详见附件2)。

必修课是教师必须按要求完成的学习任务,提供网上辅导,实施考核。通过考核者记入教师继续教育档案60学时。必修课由教师成长培训(16学时)、教师心理健康培训(16学时)、新教材培训(12学时)以及课堂教学能力培训(16学时)四个模块组成。

选修课由师德培训(16学时)、学生非智力因素培养(16学时)、新课程实施常见问题解决(12学时)以及教学法培训(16学时)四个模块组成。选修课不做考核,不提供网上辅导,不记学时,由教师自主学习。

三、培训对象

培训对象为全市各小学学科教师,截止到2011年12月31日,凡男52(含)周岁、女47(含)周岁以下的小学所有专业技术人员,其他专任教师自愿报名参加。

培训学科:小学语文、数学、英语、科学、信息技术、思想品德、音乐、美术、体育共9门学科。

四、培训与考核

1.学习方式

依托继教网,采取网络远程培训方式组织教师上网学习视频讲座、电子教案等相关材料,参加网上网下的互动研讨、学习反思等活动,按照要求完成作业。

学员研修工作室:继教网平台为每个学员设置一个研修工作室,通过各种指标详细展示学员在培训中的各项表现,以促进学员之间展开学习竞争。

2.辅导方式

学员自主在线交流、班级辅导教师答疑与学科专家答疑相结合。通过网络平台在线答疑论坛、文章交流栏目和作业栏目来实现。每个在线虚拟班级设辅导教师1名。培训涵盖的每一个学科均设学科名师、专家1-2名。

3.管理方式

实行班级式管理。培训过程中每班配置辅导教师1名,保障辅导与管理的有效性。使用班级论坛,促进协作式学习。利用班级主页和学员研修工作室,促使班级间及班级内各学员间展开学习竞争。

班级设置:原则上每班限额100人。为方便集中学习和研讨,班级设置首选以镇街(学校)为单位,如人数不足,以2-3个镇街或学校为单位进行编班。

选择班级:参训学员使用继教网学习码在该网站进行学籍注册,正确选择自己所属的学校和参训学科,直接进入所在的班级。

辅导教师主要职责:负责本班学员日常学习管理,检测并跟进本班学员的注册、学习、作业与考试等活动;负责各种集中活动的组织与协调;辅导、解答学员提出的问题;负责本班学习简报的组织编辑工作等。

辅导教师选聘:从各镇街、市直学校一线教师中选拔推荐,以学科带头人或骨干教师优先,依据全市每学科班级数确定该学科辅导教师人数。辅导教师人选的最终核定同时在继教网培训平台上公布。

班级论坛:继教网平台为每个班级设置一个班级论坛,该班辅导教师及所有学员可在此论坛上自由研讨交流,进行协作学习。

班级主页:继教网平台为每个班级设置一个班级主页,通过各种指标详细展示班级在培训中的各项表现,以促进班级之间及班级内各学员之间展开学习竞争。

4.专家名师引领

针对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依托教研机构选聘学科专家。培训涵盖的每一个学科均设名师及学科专家1-2名,名单在项目启动时通过继教网培训平台公布。学科专家名师的职责是:审核继教网课程及设计本项目培训课程方案;对辅导教师进行培训和工作指导;组织教学、在线研讨和答疑;抽查批改学员作业,点评学员文章,总结典型问题并发布课程简报。

5.考核方式

对项目进行综合考核。实行过程性考核、终结性考核相结合。过程性考核:根据继教网系统自动记录的学员在线学习课程与电子教案的时间、研讨交流等项目按不同权重综合计算得出成绩;终结性考核:使用继教网在线考试系统对学员进行课程综合考试。详细考核方案在项目实施后在继教网培训平台上公布。

6.评优

考核结束后,在全市范围内,每学科按照10%的比例评选优秀学员。评选规则:在满足学员思想一贯先进及所有必修课程均通过考核的基础上,按项目考核总成绩对学员进行排名。对优秀学员,由市教育局与继教网联合签发优秀学员证书。

五、培训时间

2011年6月—2011年12月。

1.项目准备:5月16日-5月24日。

确定培训范围;完成实施方案、课程方案与考核方案制定;各单位完成学员信息上报工作。

2.编班与发放电子学习码:5月25日-5月27日。

完成各学科班级编排工作;继教网教务人员与我市市级项目管理员协同按学校发放电子学习码;校级项目负责人及管理员按参训名单发放学习码到个人。为方便查询未注册人员,学校在发放学习码时应登记领码人姓名及领取时间。

3.学员注册,做好学习前准备:5月30日-5月31日。

4.培训实施阶段:6月1日-12月31日。

具体进度安排见《诸城市2011年小学教师全员远程培训课程方案》。

5.学员自主复习研修与总结评估:2012年1月1日—1月31日。学员自主复习研修课程资源,钻研学习其他学员撰写的心得体会等。

各相关单位按要求提交总结材料;组织专家对培训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根据培训平台记录的电子数据以及各地与专家提交的相关材料对项目进行总体评估。

六、管理与保障

(一)组织管理

开展小学教师全员远程培训是一项集教研、科研、培训管理于一体的师资队伍建设系统工程。为组织和开展好此项工作,教育局成立培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职业与成人教育科,具体负责培训组织、管理工作(见附件1)。各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组织、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确定培训人员、制定实施方案和考核奖惩办法并报教育局职成教科,确保全员远程培训顺利开展。

镇街中心学校(市直小学)是此次全员培训工作组织管理的主体。校长是第一责任人。根据《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试行)》的有关要求,要加强管理,保证每一位参训教师保质保量完成研修任务。培训合格率纳入对学校的教育督导评估;参训学员综合考核不合格的,不登记继续教育学分且培训费用由个人承担。

(二)培训经费

培训费每人120元,由学校统一支付,不得向教师个人收费。

(三)考核评价

继续教育学分按2学时折合1学分计。本次参训教师综合考核合格后,登记A类继续教育学分30学分。只要有考核规则中规定的一项未通过考核,均不能登记学分。参训教师的继续教育学分与教师职务聘任、晋级、评优挂钩。研修过程中,研修主页每天公布各学校参与研修情况的实时数据。

附件:

1、诸城市小学教师全员远程培训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2011年诸城市小学教师全员远程培训课程方案

诸城市教育局

2011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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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山东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规定(试行)》-山东省企业产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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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规定(试行)》-山东省企业产品标准. 本文简介:山东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工作的时效性、科学性、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的要求,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山东省境内生产在国内销售的产品,其标准的制定、审查

《山东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规定(试行)》-山东省企业产品标准. 本文内容:

山东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工作的时效性、科学性、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山东省境内生产在国内销售的产品,其标准的制定、审查、备案,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企业产品标准制定、审查和备案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第四条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产品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并按本规定进行备案。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推荐性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不作为交货依据的企业产品标准,不需备案。

第五条

企业标准的制定、审查、备案,遵循“企业是第一责任人”和“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即:企业是确保产品标准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第一责任人;从事企业产品标准审查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家要对审查结论负责;办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部门负有组织协调和审核的责任。

第二章

企业产品标准制定

第六条

制定企业产品标准应贯彻国家和省的方针、政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得与强制性标准相抵触。

第七条

制定企业产品标准应遵从的原则:

(1)有利于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保护环境;

(2)有利于企业技术进步,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改善经营管理和增加社会经济效益;

(3)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4)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能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5)有利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

(6)制定企业标准应听取用户和专家的意见;

(7)本企业内的标准之间应协调一致。

第八条

企业产品标准编写应符合下列规定:

(1)编写格式应符合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

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

(2)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的确定应符合GB/T1.2《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2部分

标准中规范性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的要求;

(3)技术要求应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

(4)其它应符合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第九条

企业产品标准由企业制定,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发布。

第十条

企业产品标准的编号应符合企业产品标准的编号方法》。

第三章

企业产品标准审查

第十一条

企业产品标准的审查,由受理备案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企业产品标准的审查一般分为规范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

(1)规范性审查是指对产品标准制定的必要性、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以及标准格式等方面进行的审查。

(2)技术性审查是指对产品标准的技术指标、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藏等技术性内容进行的审查。

第十三条

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应当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科研机构和学术团体等的作用,建立熟悉产品生产、科研、检验、监督和标准化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专业标准化专家库”,或成立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受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对本专业领域内企业产品标准进行规范性和技术性审查。

第十四条

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可依托有关机构成立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具体承担企业产品标准的审查;也可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召集“专业标准化专家库”内的专家召开标准审查会或采取函审的方式,对申请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

受委托从事审查的机构和专家按本规定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要求,对申请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进行审查,得出是否备案的结论,报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章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第十六条

企业产品标准原则上按企业的隶属关系报当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下列产品的标准,应报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二、三级医疗器械;

(二)安全检测设备、警用装备、安全防范报警及控制系统;

(三)消防设备与器械、防火建筑材料;

(四)农药(原药和试剂)、肥料、植物生长促进剂;

(五)10%以下的饲料预混料和饲料添加剂;

(六)食品包装材料和食品添加剂;

(七)火工产品(炸药、雷管、烟火等)。

第十七条

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标准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企业产品标准报送受理备案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办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时,企业将材料报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将材料按相应的专业指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进行审查或召集专家进行审查,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家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完毕,并将审查结论报相应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家认为企业产品标准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即填写《标准审查报告书》,在备案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签字),然后将全部材料报送受理备案部门。

(二)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家发现企业报送备案的产品标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时,应立即告知申报企业,限期修订或重新制定标准,经审查后再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

企业报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各三份:

(一)山东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产品标准及电子文本(各1份);

(三)标准编制说明(重点说明确定标准中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目的和依据、试验方法的可行性、准确性等);

(四)必要的试验验证报告;

(五)企业标准内部审定意见书;

(六)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制定的企业标准,须附标准原文及译文;

(七)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八)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条

受理备案部门接到申请备案材料后,应严格审核并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予以备案,如准予备案应编写该标准的备案登记号,用带有备案标识的A4纸张,打印一式三份,在标准文本封面标准名称正下方加盖备案专用章。备案标准连同备案材料一份留受理备案部门存档,一份发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一份发送企业。如不予备案,应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企业产品标准应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不超过三年。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发布实施后,须及时复审,并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企业产品标准修订后,其产品标准编号和备案登记号的顺序不变,只改年代号。

第二十二条

已备案的产品标准,如个别技术内容需做修改或补充,企业应填写企业产品标准更改登记表,报送原受理审查和备案的单位核准后,连同标准文本一并使用。变更企业名称者应当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变更证明,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名称,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顺序号不变,年代号改变。

第二十三条

企业产品标准已经修订,应按本规定重新办理备案,填写《企业产品标准复审申请表》。修订后的企业产品标准编号和备案登记号的顺序不变,只改变年代号。

第二十四条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公布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和复审情况。

第五章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和备案人员应当认真负责、恪尽职守。对产品标准审查和备案人员实施资质认可管理,从事产品标准审查和备案人员必须接受省局的统一培训、统一考核、统一颁证,实行持证上岗。

第二十六条

从事企业产品标准审查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其秘书处,由同级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并授权。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其机构情况、基本设施、人员资质、技术能力、管理水平等方面进行严格考核,符合要求者准许其办理企业产品标准审查。

第二十七条

受理审查和备案的单位应当建立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资料档案并妥善保管,档案保存期限为三年。受理审查和备案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标准制定单位同意,不得泄露或扩散标准的内容或文本。

第二十八条

生产企业执行的企业产品标准不按本规定报送备案的,受理备案部门可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食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执行《食品生产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其它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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