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吉林省本科生学位外国语考试通知 本文关键词:吉林省,考试通知,外国语,本科生,学位
2013年吉林省本科生学位外国语考试通知 本文简介:2013年吉林省本科生学位外国语考试通知一、报名组织工作各高校学士学位办公室负责报名工作。报名工作继续采用网上报名与现场报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一)报名时间及地点1.网上报名时间:网上报名时间定为2012年12月1日—2013年4月1日,考生通过吉林省学位考试网站进行网上报名(注:网址为www.jl
2013年吉林省本科生学位外国语考试通知 本文内容:
2013年吉林省本科生学位外国语考试通知
一、报名组织工作
各高校学士学位办公室负责报名工作。报名工作继续采用网上报名与现场报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报名时间及地点
1.网上报名时间:网上报名时间定为2012年12月1日—2013年4月1日,考生通过吉林省学位考试网站进行网上报名(注:网址为www.jlxw.cn)。
2.现场报名时间:现场报名时间为2013年4月10日—6月30日。
3.现场报名地点:现场报名具体时间和具体地点由各高校上报给吉林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学位认证考试办公室),学位认考办审批通过后确定具体报名时间,届时将通过学位考试报名网站面向社会公布。
4.考试时间:
8月25日(星期日)上午9:00-11:00进行。
(二)考试语种
考试语种:考生可报考语种为:英语、日语、俄语;
外语类专业的考生应试语种为其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第二外国语语种;非外语类专业的考生应试语种为其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公共外语语种。
(三)报名办法及程序
1.网上报名组织、现场报名及考场场地安排均由各接受申请院校学士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各校学士学位办)负责。
2.符合报考条件的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先进行网上报名,然后凭网上报名打印出的《网上报名登记表》进行现场确认。
3.报名具体程序为:
(1)网上报名:考生先登陆吉林省学位考试网站(www.jlxw.cn)进行网上信息填报。网上报名结束后,请各现场报名点学校(登陆吉林省学位考试网站下载报考本校考生信息及现场报名软件)组织考生进行现场报名。
(2)现场报名:网上报名成功的考生持《网上报名登记表》到申请学位院校指定的现场报名点报名、交费、电子摄像。
(3)承诺书填写:现场报名时,考生必须亲笔填写《考生报名诚信承诺书》。报名承诺书与考试笔体不符的考生取消考试成绩。不提交《考试报名诚信承诺书》者,考试成绩不予以确认。
4.准考证打印:省学位考试办公室将按考区对考生进行微机无序排列安排考场,考生可于8月份自行打印准考证。
5.考场编排:各校原则上要依据当年报名人数,妥善安排好相应考场等考务工作。由于申请学位人数较少,当年不设考点的院校,由省学位认考办安排,几所学校轮流并确定其中一所学校负责当年考务工作安排。
(四)现场报名结束后须上报的材料
1.现场报名结束后,考生的《现场报名登记确认表》由报名点按编号排序交各校学士学位办存档备查。
2.现场报名数据汇总工作:各校学士学位办应于7月2日至10日前将本单位各报名点的报名数据及有关材料统一报送省学位考试办公室。报送的材料包括:
(1)刻有考生报名信息的光盘一份;
(2)《考生报名承诺书》每生一份;
(3)报名情况说明和考试准备工作情况报告一份(加盖教务处公章);
(五)考试费用
根据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吉发改价监联字[2006]403号文件规定,将收取考务费(含报名费)80元人民币/人
篇2:吉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吉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本文关键词:吉林省,接续,暂行办法,企业职工,城镇
吉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本文简介:吉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的吉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的《吉林省城
吉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本文内容:
吉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的
吉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的
《吉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吉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在省内顺畅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
〔2009〕66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省内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人员,包括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及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参保单位在省内成建制转移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参保人员在省内流动就业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移基金。
第四条
参保人员在省内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由原参保所在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
(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
第五条
参保人员在省内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在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信息。参保人员再次异地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
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信息,转移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经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第六条
省内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并按规定缴费的,由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应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七条
在办理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对参保人员出生时间的认定,按原劳动保障部
《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执行,即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第八条
在确定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人员待遇领取地时,其户籍所在地以男50周岁和女40周岁前最后一个户籍所在地为准。
第九条
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
《关于调整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吉政发
〔2004〕28号)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第十条
个人缴费的清退按照下列标准办理:
(一)对于参保人员出国定居或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应按规定办理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并全额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其中,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期间出国定居或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由原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并
全额退还保留地个人账户储存额;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所在地经办机构负责办理临时缴费账户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清退工作,其间的单位缴费不再转回原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
(二)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期间死亡的参保人员,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费的,由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和临时缴费账户所在地经办机构将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返还给法定继承人;以单位职工身份缴费的,全额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对在不同时段分别以上
述两种身份参保的人员,个人缴费的清退按上述两种办法分段计算。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按本人自愿的原则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本金退还本人,利息转入保留的个人账户,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将多重养老保险关系理顺后,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按本人自愿的原则,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他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予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不再清退。
第十二条
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
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农民工在城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在农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政策,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省级经办机构设立个人窗口,专门负责从省级社保经办机构转出、并按规定返回省经办机构领取待遇人员的相关业务经办工作。
第十四条
加快金保工程建设,建立全省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操作平台和参保缴费查询服务系统。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且在新参保地持续缴费至达到领取待遇年龄人员,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6
篇3: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任务书
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任务书 本文关键词:吉林省,任务书,发展计划,项目,科技
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任务书 本文简介:编号: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任务书(格式)计划类别:一、科技支撑计划:□工业高新技术□现代农业□社会发展□中药与生物药二、科技成果转化计划:□科技成果转化三、科技引导计划:□应用基础研究□国际科技合作□地方科技引导□软科学□技术市场服务体系建设与技术转移示范□科技扶贫□专利转化与推进四、科技创新人才
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任务书 本文内容:
编号:
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任务书(格式)
计划类别:一、科技支撑计划:
□工业高新技术
□现代农业
□社会发展
□中药与生物药
二、科技成果转化计划:□科技成果转化
三、科技引导计划:□应用基础研究
□国际科技合作
□地方科技引导
□软科学
□技术市场服务体系建设与技术转移示范
□科技扶贫
□专利转化与推进
四、科技创新人才培育计划:□中青年科技领军人才及优秀创新团队
□青年科研基金
□大学生创业基金
五、科技条件与平台建设计划:□科技条件与平台建设
项目类别:
□重大
□重点
□其它
项目名称:
起止年限:20
年
月
至
20
年
月
承担单位:(加盖公章)
项目负责人:
电话:
传真:
通讯地址:
科研处电话:
邮编:
电子邮箱:
协作单位:(加盖公章)
组织部门(单位):(加盖公章)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
主持部门(单位):(加盖公章)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
二○一二
年
一
月制
说
明
1.本任务书适用于列入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的项目填写。
2.对于选择栏目,采用将所选项空格涂黑的方式确定。
3.项目编号由科技厅统一规定。应将项目编号输入任务书封面,不得手填。
4.任务书正本必须用电子文档录入和打印(A4纸),左侧装订,一式6份,科技厅计划处1份,条财处2份(包括送财政厅1份),项目主管处室1份,返项目承担单位2份。
5.主持部门(单位)为受科技厅委托对项目实施具体管理的部门(单位)。
依据《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委托
承担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中的
项目的科研任务;委托
协助省科技厅进行项目管理。省科技厅为项目承担单位提供部分研究经费,并对项目的实施进行跟踪管理;项目承担单位按任务书约定的研究内容和目标实施研究工作;协助方积极配合省科技厅对项目进行管理。各方就本项目的实施与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签订如下任务书。
一、项目的目标和主要研究内容
项目研究内容、目标、技术难点、创新点:
二、项目完成后成果提供形式及考核指标
主要技术指标(如形成的知识产权、技术标准、新技术、新产品、新装置、论文专著等数量、指标等):
预计经济指标(如技术及产品应用所形成的市场规模、经济效益等):
预计项目实施后可形成的社会效益、生产规模(如示范基地、中试线、生产线及其规模等):
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博士、硕士等):
其它应考核的指标:
三、实施机制
课题参与单位的任务分工及经费分配:
产学研结合模式、知识产权与成果利益分配约定:
四、项目的计划进度及目标
年、月
项目计划完成的内容及目标
年
月-
月
年
月-
月
年
月-
月
年
月-
月
10
五、项目经费
单位:万元
(一)经费来源预算
(二)经费支出预算
科
目
预算数
科
目
总支出
其中科技计划经费支出
来源预算合计
支出预算合计
一、省科技发展计划拨款
1.设备费
二、国家科技计划拨款
(1)购置设备费
三、上级其它部门拨款
(2)试制设备费
四、地方匹配拨款
(3)设备改造与租赁费
五、单位自筹
2.材料费
六、其它来源
3.测试化验加工费
4.燃料动力费
5.差旅费
6.会议费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9.劳务费
10.专家咨询费
11.管理费
12.其他费用
(三)省科技计划经费拨款计划
受
款
单
位
总额
年
年
六、项目主要研究人员
姓名
性别
年龄
所在单位及部门
技术、行政职务
现从事专业
在本项目中承担的主要工作
备注
负责人
主要
参加人
参
加
人
组织部门盖章*年*月*日
七、任务书签订各方签章
任务下达单位:
项目主管处(室)代理人(签字)
处(室)负责人(签字)
分管厅长(签章)
省科技厅审定意见:
厅长(签章)
(公
章)*年*月*日
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负责人(签字)
财务负责人(盖章)
帐
户
名:
帐
号:
(公
章)
开户银行:*年*月*日
资金等匹配条件落实保证方:
主管部门或地方科技局
(公
章)
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八、共同条款
任务各方需共同遵守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及经费的相关管理办法。
1.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要求编报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经费预、决算和有关统计报表,及时上报项目主管处室及计划处,逾期不报,科技厅有权暂停拨款或做出处理。
2.任务执行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如需调整任务、人员,应根据有关规定,向省科技厅提出变更内容及其理由的正式申请报告,经各业务主管处室审核同意后,报计划处审定备案。未经正式批准以前,双方须按原任务书履行,否则后果由自行调整的一方负责。
3.项目承担单位因某种原因(如:与可行性研究内容有出入、挪用经费、技术措施或某些条件不落实)致使计划无法执行,而要求中止任务,应视不同情况,部分或全部退还所拨经费;如项目承担单位没有提出中止任务的要求,省科技厅可根据调查情况有权作出中止任务的处理。
4.项目承担单位承担任务所得科技计划经费,需按相关计划经费管理办法管理和使用。
5.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项目研究内容,并达到项目验收考核指标后,应及时向省科技厅提出验收申请。省科技厅应按有关规定组织验收(鉴定)。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验收前应向省科技厅提交验收(鉴定)申请、经费决算单及相关材料。
6.该项目所完成的技术成果归省科技厅和项目承担单位共有。项目承担单位享有该成果的使用权、专利申请权、著作权和有限转让权。项目承担单位在转让该成果时须征得省科技厅的同意。
7.项目承担单位在该项目研究中发表的有关论文、出版的著作及成果转让文件材料等须注明“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资助项目”。
8.省科技厅根据相关规定,监督经费的使用情况。凡不符合规定的开支,省科技厅负责提出调整意见。必要时,有权直接提出调整或撤销意见。
9.任务执行过程中,省科技厅无故中止任务时,所拨经费、物资不得追回,并承担善后处理所发生的费用。省科技厅提出变更任务书有关内容时,要与项目承担单位协商达成书面协议,并在备案后实行。
10.若项目承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地科技局,承诺项目实施需要的配套资金等条件,须在项目任务书配套条件落实保证方栏加盖公章。
11.本任务书所协议的其它条款如下:
①
②
附件1:项目基础信息表
项目名称
项目
类别
□重大□重点□其它
经费
总额
万元,其中获得科技计划经费
万元
起止年限
计划类别
一一、科技支撑计划:
□工业高新技术
□现代农业
□社会发展
□中药与生物药
二、科技成果转化计划:□科技成果转化
三、科技引导计划:□应用基础研究
□国际科技合作
□地方科技引导
□软科学
□技术市场服务体系建设与技术转移示范
□科技扶贫
□专利转化与推进
四、科技创新人才培育计划:□中青年科技领军人才及优秀创新团队
□青年科研基金
□大学生创业基金
五、科技条件与平台建设计划:□科技条件与平台建设
承担单位
名
称
所在地
通讯地址
邮
编
单位类别
□科研院所
□大专院校
□事业单位
□企业
□其它
隶
属
□中直
□省直□其它
参加单位1
名
称
所在地
参与方式
□合作
□协作
□技术承接方
□技术依托方
参加单位2
名
称
所在地
参与方式
□合作
□协作
□技术承接方
□技术依托方
项目负责人及主要
参加人
项目负责人
姓
名
性别
出生
年
月
学历/学位
职务
职称
电
话
工作单位
第一参加人
姓
名
性别
出
生
年
月
学历/学位
职务
职称
工作单位
第二参加人
姓
名
性别
出生
年
月
学历/学位
职务
职称
工作单位
项目简介
(包括项目目标、创新点、预期成果等,100字以内)
主题词
预期
成果和
效益
专利
件,其中发明专利
件;技术标准或生产规范
项;
新产品(农业新品种)
个;应用推广
;新工艺
项;新装置新设备
项;
新材料
项;软件著作权
件;
论文论著
篇;
商业秘密
件;人才引进
人;人才培养
人;其他
;
预计经济效益:新增产值
万元;新增利税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