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流程需要材料 本文关键词:企业改制,流程,材料
企业改制流程需要材料 本文简介:企业改制流程需要材料企业改制是指依法改变企业原有的资本结构、组织形式、经营管理模式或体制等,使其在客观上适应企业发展的新的需要的过程。在我国,一般是将原单一所有制的国有、集体企业改为多元投资主体的公司制企业和股份合作制企业或者是内外资企业互转。注:企业改制需在省市级报纸刊登改制公告,登报:010-5
企业改制流程需要材料 本文内容:
企业改制流程
需要材料
企业改制是指依法改变企业原有的资本结构、组织形式、经营管理模式或体制等,使其在客观上适应企业发展的新的需要的过程。
在我国,一般是将原单一所有制的国有、集体企业改为多元投资主体的公司制企业和股份合作制企业或者是内外资企业互转。
注:企业改制需在省市级报纸刊登改制公告,登报:010-52677288
一、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工作流程
1.制订改制方案;
2.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及主办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改制的批复;
3.产权界定;
4.整体资产评估(含负债);
5.资产确认:
涉及国有资产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涉及集体资产的由职工(代表)大会确认;
6.名称预先核准;
7.将货币出资存入指定专用帐户.验资;
8.填写工商改制登记表式文件;
9.报改制登记机关登记注册;
10.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
二、内资公司转为外商投资企业工作流程
1.股东会(主办单位)同意转股或增资及转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决议;
2.签订合资、合作或独资意向书;
3.名称变更预核准登记(名称不变,可不用做名称预登记);
4.项目建议书审批;
5.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6.合同章程及董事会审批;
7.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8.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
9.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原有企业改制为个人独资企业工作流程
1.制订改制方案;
2.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及上级主办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改制的批复;
3.产权界定;
4.整体资产评估(含负债);
5.资产确定:
涉及国有资产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涉及集体资产的由职工(代表)大会确认;
6.名称预先核准;
8.填写改制登记表式文件;
9.报改制登记机关登记注册;
10.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等。
四、原有企业改制为合伙企业工作流程
1.制订改制方案;
2.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及上级主办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改制的批复;
3.产权界定;
4.整体资产评估(含负债);
5.资产确定:
涉及国有资产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涉及集体资产的由职工(代表)大会确认;
6.名称预先核准;
8.填写改制登记表式文件;
9.报改制登记机关登记注册;
10.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等。
改制方案严格按程序审批
须职工大会审议
意见规定,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必须按国家规定严格履行决定或批准程序,未经决定或批准不得实施。
根据意见,国有企业改制应采取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进行。国有企业改制,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者通过增资扩股来提高非国有股的比例等,必须制订改制方案。
意见规定,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改制。
另外,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要按照有关政策处理好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改制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要按有关规定予以解决。改制后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按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
篇2:海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关闭破产职代会审议办法
海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关闭破产职代会审议办法 本文关键词:海南省,职代会,审议,破产,关闭
海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关闭破产职代会审议办法 本文简介:3、《海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关闭破产职代会审议办法》(琼工总[2004]83号)省属各国有企业,各市(县)财政局、国资委(办)、总工会,省农垦总局,洋浦开发区管理局,省产业(系统)工会,省直属基层工会:为规范海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关闭、破产中职代会审议行为,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利益关系,保障
海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关闭破产职代会审议办法 本文内容:
3、《海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关闭破产职代会审议办法》
(琼工总[2004]83号)
省属各国有企业,各市(县)财政局、国资委(办)、总工会,省农垦总局,洋浦开发区管理局,省产业(系统)工会,省直属基层工会:
为规范海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关闭、破产中职代会审议行为,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利益关系,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现将《海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关闭破产职代会审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总工会、省国资委。
海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关闭破产职代会审议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关闭、破产中职代会审议行为,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利益关系,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改制、关闭、破产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审议企业改制、关闭、破产方案,审议通过职工安置方案。
第三条
职代会接受企业党组织的领导,由企业工会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提出职代会议题、主持职代会的筹备和会议的组织等工作。
第四条
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下的企业原则上建立职工大会制度;50
~
100人的企业可建立职工大会制度,也可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100人以上的企业原则上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在组织制度、职权范围、工作程序上相同。
第五条
职工代表依法民主选举产生,代表人数应根据企业规模和职工人数而定。50-100人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不得少于30人;101一200人的企业,职工代表占职工人数的30%
;
201-400人的企业,职工代表占职工人数的25
%
;
401一1000人的企业,职工代表占职工人数的20%;1000人以上的企业,职工代表占职工人数的15%左右,一般不超过400人。
第六条
依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七条
职工代表一般以班组(含科室、工段等)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规模较大的企业,也可以由分厂(子、分公司)或车间的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必须获得选举单位应到人数过半数赞成票方可当选。
第八条
职工代表的组成,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的职工。其中工人代表一般应占代表总数的45%左右,科技人员、管理人员代表一般为代表总数的35%,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代表一般为代表总数的20%,青年职工和女职工代表应占适当的比例。
第九条
离退休人员可以特邀代表身份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发表意见和建议。职代会在讨论决定涉及离退休人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充分听取离退休人员的意见。
第十条
职代会须有全体职工代表2/3以上出席,方可召开。召开会议前7至10天,须将会议的主要文件和议案以书面形式发给职工代表讨论,广泛征求所在单位职工意见。
第十一条
职代会审议企业改制、关闭、破产方案,其内容应符合《海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和资产重组工作方案》(琼办发〔2004]
31号)和《海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规程》(琼国资
[2004]
89号)、《海南省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规程》(琼国资[2004]
90号)要求,形成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职代会审议企业改制、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方案,其内容应符合《海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和资产重组工作方案》(琼办发[2004]
31号)和(海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规程)
(琼国资[2004]
89号)、《海南省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规程)(琼国资〔2004]
90号)要求。职代会表决职工安置方案,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须获得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赞成票方为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
职工代表投票表决,原则上不能委托他人代投,委托投票人必须给被委托人代投。如要委托他人代投,委托投票人必须给被委托人(被委托人应是职工代表)出具书面委托书后,其投票方为有效。
当企业自筹职工安置费用达不到基本安置标准的部分,由政府资助予以补足;超过基本安置标准、不足全额安置标准部分,职代会应明确作出实际分配方案的决议。
第十三条
职代会意见和决议应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载明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主持人、出席人数、意见或决议内容,以及决议表决结果等。其中离、退休职工列席和意见情况应作专门说明。
第十四条
职代会可邀请上级工会对大会审议和表决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企业改制、关闭、破产方案报省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职工安置方案报省劳动保障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市、县属国有企业参照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