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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

日期:2020-08-26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 本文关键词:排查,安全隐患,工作方案

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 本文简介: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1.目的为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修理厂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建立长效的安全预防机制,规范安全管理标准化工作流程,排查安全生产经营中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特制定本方案。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

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 本文内容:

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

1.目的

为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修理厂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建立长效的安全预防机制,规范安全管理标准化工作流程,排查安全生产经营中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特制定本方案。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2.机构

为确保排查工作顺利有序进行,达到发掘隐患的目的,修理厂成立了领导小组,组织和策划全修理厂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范围、方式、进度等工作。

2.1领导小组

长:***

副组长:***

员:*******

2.2工作职责

2.2.1组长负责隐患排查全面工作,制定排查目标、标准和进度要求。

2.2.2副组长负责隐患排查工作的实施,督促各分子修理厂排查工作开展和督查。

2.2.3各成员负责所在分子修理厂隐患排查的具体流程、汇总、总结等工作,并上报排查阶段成果。

3.范围

事故隐患排查的范围包括:所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场所、环境、人员、设施设备及活动。(对于机动车维修企业而言,设备主要指修理工具和机具,场所主要指修理厂、停车场、办公楼等,环境指作业环境和运营环境,人员指从业人员,包括生产人员和管理人员,活动指生产经营活动等)

3.1设施设备

修理厂生产使用的所有设施设备、手动工具,移动电气设备等技术状况不良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隐患之一,定期检查它们是否符合安全技术标准,以及安全设施设备(消防设施设备、环保设施设备、视频监控设施等)是否齐全有效等。

3.2从业人员

修理厂的主要作业人员:汽车修理工、电气焊工、电工、车辆电工、油漆工、钣金工、各种机械设备、机床操作工等是否违规作业,是否按要求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是否带着不良情绪上岗作业。

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工作方法、管理行为等应列入隐患排查范围。

3.3作业环境

主要从作业现场危险源辨识和风险控制方面进行。环境隐患包括油漆储存、气瓶储存、电气设备、作业地坑、危险作业、动火作业,喷漆作业,临时接线等等。

3.4作业过程

作业过程是造成事故隐患的重要环节,每道工序必须按照每一个工艺过程中的安全要求去做,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可以偷机取巧,存有侥幸心理。

3.5管理过程

管理过程是造成事故隐患的重要根源,包括过程的合理性、适宜性、合规性等,要求各分子修理厂每月至少一次。

3.6安全培训

安全培训的范围、内容、考核、质量等。

4.方法

4.1隐患排查原则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遵循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的原则。

4.1.1制度化

修理厂全体员工均为隐患排查和治理的责任主体,要结合本岗位的职责和作业范围实施隐患排查、举报、消除、整改等具体过程。

4.1.2科学化

隐患识别方法、排查治理方案必须科学,符合客观规律。

4.1.3规范化

隐患排查治理力求表单化和流程化,有记录,有步骤。

4.1.4常态化

隐患排查治理作为日常检查工作,纳入日常安全管理范畴,构成全面覆盖、全员参与的安全管理方式。

4.2方式

结合修理厂安全生产的需要和特点,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方式进行隐患排查;除车辆安全例检使用专业表单,其余检查和处理情况要填写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简表中。

4.2.1综合检查

每年修理厂组成综合检查组对修理厂各部门、各分子修理厂进行一次全面的综合检查,修理厂厂长、副厂长分别带队,涉及修理厂各个业务流程。

具体时间由修理厂经理办公会议决定。

4.2.2专业检查

修理厂各职能部门(包括安全技术管理办公室、综合办公室、财务室等)每季度应进行一次专业检查,检查对象为各分子修理厂和辅助生产部门。

时间原则上在每季度末,其中四季度可提前至十一月末。

4.2.3自查自纠

修理厂各职能部门、分子修理厂每月至少开展一次自查自纠工作,及时发现安全管理缺陷和漏洞,消除安全隐患。

4.2.4季节性检查

安全技术办公室每半年应进行一次季节性检查,时间为春夏之交、秋冬之交,主要对象为修理厂安全管理措施等。

时间原则上在3月和10月。

4.2.5节假日检查

结合十一、春节等运输高峰,对生产部门进行安全检查。

4.2.6日常检查

日常检查包括设备安全检查、作业人员行为状态检查等。

3

篇2:校园及周边安全隐患排查专项整治行动总结

校园及周边安全隐患排查专项整治行动总结 本文关键词:排查,安全隐患,专项整治,校园

校园及周边安全隐患排查专项整治行动总结 本文简介:实验小学校园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严打涉校违法犯罪的工作总结学校安全工作是学校工作中的重中之重,是顺利进行教育教学的基本保障。为确保我校师生在校人身安全,营造文明、和谐、安全的育人环境,我校始终把安全工作放在学校工作的首位。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维护校园稳定,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有序开展,按照省教育厅

校园及周边安全隐患排查专项整治行动总结 本文内容:

实验小学校园安全隐患排查

整治严打涉校违法犯罪的工作总结

学校安全工作是学校工作中的重中之重,是顺利进行教育教学的基本保障。为确保我校师生在校人身安全,营造文明、和谐、安全的育人环境,我校始终把安全工作放在学校工作的首位。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维护校园稳定,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有序开展,按照省教育厅有关指示精神,根据《沁阳市教育局转发省教育厅关于集中开展校园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严打涉校违法犯罪工作的通知》和我校的实际情况,现将我校进行安全集中整治的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全面开展校园及周边安全排查

(一)校园安全管理状况。

我校已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并进一步执行落实;加强了安全保卫机构,进一步落实门卫管理制度;校园内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并落实;应急管理工作体系健全;校园内开展了危险品排查工作。

(二)学生交通安全保障情况。

学校安排各班召开安全主题班会,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劝导家长不用农用车、货车等接送学生,不超员、超速、混载、“疲劳驾驶”;发现“黑车”接送、“病车”上路,及时举报;学校周边道路交叉口,上下学高峰时段有交警维持交通秩序,放学时有科任教师护送路队至家长等待处,确保上放学时段,无拥挤等现象。

(三)校园消防安全状况。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并落实;各楼层消防箱上张贴消防栓使用方法图示说明;灭火器、应急照明、指示标志、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电线、电器设备安全、完好。

(四)学校设施、场所安全状况。

校门前道路旁摆放有数十个花岗岩隔离墩,两边安装有隔离围栏,禁止车辆驶入,防止发生车辆冲撞校园;学校门卫配齐了钢叉、头盔、防刺背心、防刺手套、盾牌、催泪喷剂、强光手电等物防器材;分布在校园各楼层、各部位的136个监控设备运行正常;学校电气、体育器材、实验室设备、电脑室、配电房等符合安全条件;实验室、图书馆、教室、等校内建筑物质量无存在安全隐患;校园内围墙、宣传栏、报刊栏等其他附属构筑物无存在安全隐患;无在建建筑工地。

(五)校园周边安全状况。

校园周边无违规经营的网吧;无非法宗教活动场所;无存在引发涉校涉生暴力案件或群体性事件的苗头和倾向,门卫保安能及时关注报告周边动态;无“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校园周边治安状况正常;无非法贩卖管制刀具问题;学校附近无生产、经营和储存有毒、有害的危险品的工厂企业。

(六)安全教育落实情况。

学校安全法制教育做到每周召开主题班会,开展

“防灾减灾”、防溺水、防交通事故、防意外伤害、防盗窃、防诈骗等系列安全教育,每月组织开展一次紧急疏散和自救逃生演练。

(七)饮水卫生安全状况。

学校饮用水卫生和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符合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学校的卫生设施、日常饮用水、无安全隐患。

二、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

(一)存在问题

1、校门前道路较窄,上下学时段流动人口密度太大,易发生拥挤、堵塞情况。

2、校门附近有多家小商铺和流动摊位,其经营的小食品质量很难保证达到食品卫生防疫的标准。

(二)整改的措施办法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始终把学校安全教育工作放在首位,常抓不懈。通过学习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对安全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增强了全体师生的安全意识。

2、在学生中进行饮食健康教育,坚持杜绝垃圾食品和购买零食等现象。

3、利用校信通、家长会、QQ群等平台,将有关安全工作事宜及时告知学生家长,学校、家庭、社会三维密切配合、协同管理。

4、及时结合工商、城管部门,加大对店铺、流动摊位的管理、整治力度,消除所有安全隐患。

沁阳市实验小学

2017年1月20日

篇3: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定(试行)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定(试行) 本文关键词:国华,排查,试行,隐患,安全生产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定(试行) 本文简介:附件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规范电力安全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排查治理,提升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发生,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电力安全隐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定(试行) 本文内容:

附件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电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定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规范电力安全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排查治理,提升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发生,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电监安全〔2013〕5号),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隐患,是指电力生产和建设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或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的设备设施不安全状态、不良工作环境以及安全管理方面的缺失等。

第三条

各级企业应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理念。做到与反违章、安全检查等日常基础工作相结合,建立隐患识别、评估、防控和治理等全过程管理体系。

第四条

各级企业应加强生产、基建等全过程的危险源辨识和控制,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落实完善工程、技术和管理措施,防止危险源控制措施失效成为隐患。重点加强火电厂液氨罐等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坚决防范重大危险源成为重大隐患。

第五条

公司系统电力生产、建设等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集团公司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政府相关部门工作要求,制定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

(二)组织公司系统全面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研究存在的共性与突出问题,提出对策;

(三)对Ⅰ级重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验证治理效果等。

第七条

二级公司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执行政府相关部门和集团公司工作部署,组织所属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研究存在的共性和突出问题,制定并落实改进方案;组织开展隐患审查认定和治理效果评价;

(二)督促落实隐患排查及整改工作;对Ⅱ级重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

(三)按时上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信息等。

第八条

基层企业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执行政府相关部门和上级单位工作部署,制定本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定,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分析存在问题,安排并落实好所需费用,制定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

(三)建立奖惩机制,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

(四)及时上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重大隐患应即时报告。

第九条

各级人员职责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应履行下列职责:

1.

组织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2.

定期组织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

3.

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资金投入。

4.

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

5.

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的其他职责等。

(二)生产技术管理部门对企业的生产设备、生产设施及相关规章制度执行等工作全面负责,及时落实事故隐患治理专项费用,定期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送隐患信息。

(三)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监督各部门、班组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和涉及人身安全等方面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监督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责任制、整改及防范措施、资金、期限的落实和组织应急预案的制定。

(四)消防管理部门和环保管理部门对火灾、环保等安全隐患排查负责,及时落实事故隐患治理专项费用,定期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送隐患信息。

(五)各级从业人员是所辖生产设备、安全设施、执行各种规章制度等事故隐患排查的责任主体,负责对隐患的排查、登记、报告,实施整改治理,并根据职责分工,定期报送事故隐患信息。

第三章

分级分类

第十条

隐患分为人身安全隐患、电力安全事故隐患、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大坝安全隐患、安全管理隐患和其他事故隐患等六类。

第十一条

根据隐患的危害程度,隐患分为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其中:重大隐患分为Ⅰ级重大隐患和Ⅱ级重大隐患。

第十二条

重大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一般以上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电力设备事故和其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事故的隐患。

(一)Ⅰ级重大隐患主要包括:

1.人身安全隐患:可能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重伤事故的隐患。

2.电力安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务院第599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较大以上电力安全事故的隐患。

3.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设备事故的隐患。

4.大坝安全隐患:可能造成水电站大坝或者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大坝溃决的隐患。

5.其他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重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的隐患。

(二)Ⅱ级重大隐患主要包括:

1.人身安全隐患:可能导致1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事故的隐患。

2.电力安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务院第599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一般电力安全事故的隐患。

3.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的隐患。

4.大坝安全隐患:可能造成水电站大坝漫坝、结构物或边坡垮塌、泄洪设施或挡水结构不能正常运行的隐患,或者造成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大坝断裂、倒塌、滑移、灰水灰渣泄漏、排洪设施损坏的隐患。

5.安全管理隐患: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未成立,安全责任制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严重缺失,安全培训不到位,发电机组(风电场)并网安全性评价未定期开展,水电站大坝未开展安全注册和定期检查,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大坝未开展安全评估等隐患。

6.其他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和《公安部关于修改的决定》规定的火灾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一般和较大等级的环境污染事故的隐患。

第十三条

一般隐患是指可能造成电力安全事件,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人身轻伤和其他对社会造成影响事故的隐患。

第四章

认定原则

第十四条

事故隐患等级应在客观因素最不利的情况下,按照其可能直接造成的最严重后果来认定。不同类型的隐患,应按照其可能导致不同等级事故(事件)的最严重程度认定。

第十五条

人身安全隐患的认定

(一)死伤人数按隐患可能导致的最严重后果计算,可能导致重伤的按死亡计算。

(二)在特定条件下,确认不会导致人身死亡和重伤的隐患,可以认定为人身轻伤。

第十六条

电力安全事故(事件)隐患的认定

(一)在认定隐患可能造成发电厂或者变电站全厂(站)对外停电事故(事件)时,不考虑其可能对电网造成的电压波动。

(二)在认定隐患可能造成发电机组故障停运事故(事件)时,不考虑其可能导致的电网减负荷。

(三)供热电厂停止供热是指所有时间段的供热中断。

第十七条

设备设施事故隐患的认定

(一)设备设施事故隐患的认定应按照隐患可能造成最严重的设备设施损坏计算。造成设备部分零部件损坏,但无法更换损坏零部件的,应计算整套设备的损失。

(二)隐患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费用,包括固定资产损失,或者为恢复其功能所发生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运输、清理等费用以及事故罚款、赔偿费用等。

(三)设备设施的修复和整改时间认定,按照设备设施正常采购、修复及更换时间来计算,特殊设备考虑厂家标准制造时间。

第十八条

大坝安全隐患的认定

按照《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安全等级评定为险坝的水电站大坝,定为Ⅰ级重大隐患;安全等级评定为病坝的水电站大坝,定为Ⅱ级重大隐患。按照《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电监安全〔2013〕3号),安全等级评定为险态灰场的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定为Ⅰ级重大隐患;安全等级评定为病态灰场的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定为Ⅱ级重大隐患。

第十九条

安全管理隐患的认定

(一)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未成立,是指未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要求设立独立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二)安全责任制未建立,是指未能明确企业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和现场生产人员在生产运营和建设施工中应负有的安全责任。

(三)安全管理制度严重缺失,是指未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发电企业和电力建设项目按照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标准,“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部分得分没能达到36分以上的。

(四)应急预案严重缺失,是指企业未能按照国家、行业和集团公司有关应急预案要求编制综合应急预案;或者编制的应急预案内容不符合要求。

(五)应急演练未开展,是指没有按照演练计划开展应急演练或虽已开展应急演练但无相关记录和总结的。

(六)安全培训不到位,是指未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要求,实行三项岗位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

(七)发电机组(风电场)并网安全性评价未开展,是指未按照《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试行)》、《风力发电场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要求开展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的。

(八)水电站大坝未开展安全注册和定期检查,是指水电站未按照《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开展大坝安全注册和定期检查。燃煤发电厂未按照《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开展贮灰场大坝安全等级评定。

(九)未执行“三同时”制度,是指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职业健康、消防、环境保护等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十)特种设备未通过检验,是指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未按规定进行登记、通过检验合格或超期使用。

第二十条

火灾事故隐患的认定

(一)影响人员疏散或者灭火救援的;

(二)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存储易燃易爆化学品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六)其他违反消防法规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环境污染事故隐患的排查认定

按照因危险源泄漏可能对人身、设备设施、大气、水源等方面造成的危害程度,以及因环境污染可能引发的跨行政区域纠纷的严重程度认定。

第五章

排查治理

第二十二条

各基层企业要将隐患排查治理与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健全日常、定期、专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

(一)日常隐患排查

1.

日常巡回检查。

2.

设备“点检”和定期分析。

3.

各级生产管理人员的日常检查等。

(二)定期隐患排查

1.

技术监督定期(预防性)检查、试验、化验等。

2.

重大危险源评估、并网安全性评价、安全风险评估、大坝定检与注册、两措检查等。

3.

季节性安全大检查:春检、秋检、防汛度汛。

4.

安全性综合评价自查评和专家查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

(三)专项隐患排查

1.

安全保电检查:包括重大法定节假日、社会活动、庆典等,具有重大影响和特定规模的安全保电检查。

2.

结合国家、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等组织开展的专项或专业检查。

3.

结合集团公司要求和企业自身需要组织的专项安全检查。

4.

针对特定事故开展的专项检查等。

第二十三条

隐患排查应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各基层企业要组织生产管理、安全管理和一线人员开展隐患排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规程、标准进行。各类排查应发动全员参与、认真细致,定期排查应全面系统、专业深入,专项排查应突出重点、具有针对性。

第二十四条

各级企业应加强隐患的闭环管理。隐患应按治理计划进行整改验收,验收合格予以注销备案,不合格的重新组织整改。企业应每年落实隐患治理专项资金预算,确保隐患治理资金需求。

第二十五条

隐患治理前应建立监控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已采取的临时安全措施、隐患状态监控责任人、隐患状态汇报时间间隔等。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根据隐患可能造成的最大后果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明确隐患进一步扩大时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二十七条

企业强化隐患治理前实行应急值守,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建立信息沟通和事故响应应急机制,有效保障安全生产。

第二十八条

各级企业应制定实施事故隐患排查举报、奖励制度,对发现、排除和及时报告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按隐患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二十九条

各级企业应建立隐患排查教育培训制度,开展专项培训,提高全员隐患排查治理能力。基层企业对承包承租项目应监督落实承包单位隐患排查工作。

第三十条

上级公司应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及时掌握重大隐患整改工作进度,对于隐患整改责任不落实、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基层企业,约谈基层企业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根据情况派驻督导组。

第六章

挂牌督办

第三十一条

重大隐患实行审查与挂牌督办制度。

(一)企业自评为重大隐患的,应即时向二级公司报告。涉及消防、环保、防洪、航运和灌溉等重大隐患,要同时报告地方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协调整改。

(二)二级公司对重大隐患应及时组织评审,构成重大隐患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下达重大隐患挂牌督办通知单并挂牌督办,同时报告集团公司。

(三)集团公司负责对重大隐患进行审查,构成Ⅰ级重大隐患的,向二级公司下达重大隐患挂牌督办通知单并进行督办。

第三十二条

重大隐患挂牌督办通知单主要包括:督办名称、督办事项、整改和过程防控要求、办理期限、督办解除程序和方式。

第七章

信息报送

第三十三条

二级公司应每月5日前向集团公司、政府相关部门报送上月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见附表1,于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报送上季度隐患排查治理总结,元月5日前报送上年度总结。

第三十四条

重大隐患实行即时报告制度。信息报告按附表2填报;经评估为Ⅰ级且整改时间超过180天的重大隐患,应于2个工作日内将重大隐患信息报送政府相关部门。

第三十五条

对排查评估、及时上报隐患并得到有效防范、治理的,应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对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不力,导致发生内部统计及以上事故的,按照集团公司相关规定进行考核。

第八章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火电产业部、水电与新能源产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0

附表1

201

月电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月报表

填报单位:

20*年*月*日

类别

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电力企业

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

累计落实隐患治理资金

应开展家数

实际开展家数

覆盖率

Ⅰ级

Ⅱ级

排查数量

已整改数量

整改率

排查数量

已整改数量

整改率

排查数量

已整改数量

整改率

(家)

(家)

(%)

(项)

(项)

(%)

(项)

(项)

(%)

(项)

(项)

(%)

(万元)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合计

1.人身安全隐患

2.电力安全事故隐患

3.设备设施事故隐患

4.大坝安全隐患

5.安全管理隐患

6.其他事故隐患

7.上年度累计未整改隐患

——

——

——

注:统计数据为每年1月份以来的累计数据。重大事故隐患必须按要求报送《重大电力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信息报告单》。

审核人:

填报人:

联系电话:

附表2

重大电力安全隐患信息报告单

填报单位(签章):

填报时间:*年*月*日

隐患名称:

评估等级:

隐患所属单位:

隐患评估时间:*年*月*日

安全第一责任人:

电话:

整改负责人:

电话:

隐患现状:

隐患产生的原因:

隐患危害程度:

防控措施:

整改措施:

隐患整改计划:

应急预案简述:

备注:信息报告单内容以简要叙述为主,文字超过本表内容的,可单独附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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