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山煤电集团通风处考核办法 本文关键词:东山,考核办法,集团,通风处
东山煤电集团通风处考核办法 本文简介:太原东山煤电集团有限公司“一通三防”考核办法(试行)为了认真贯彻“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十二字方针,着力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切实搞好生产(基建)矿井“一通三防”工作,杜绝通风、瓦斯、煤尘、火灾等重大事故,确保实现安全生产和稳定协调发展,集团公司
东山煤电集团通风处考核办法 本文内容:
太原东山煤电集团有限公司
“一通三防”考核办法(试行)
为了认真贯彻“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十二字方针,着力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切实搞好生产(基建)矿井“一通三防”工作,杜绝通风、瓦斯、煤尘、火灾等重大事故,确保实现安全生产和稳定协调发展,集团公司特制定《太原东山煤电集团有限公司
“一通三防”考核办法》,望各生产(基建)矿井和有关部门认真执行。
一、考核对象
集团公司所属7座矿井。
二、考核内容
(一)矿井通风:主要对矿井、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通风设施的施工质量,通风巷道失修维护等进行考核。
(二)瓦斯抽采:主要对瓦斯抽采系统、瓦斯抽采量、抽采钻孔进尺、区域预抽进尺、瓦斯抽采率、瓦斯抽采浓度、地面钻井等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三)监测监控:主要对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运行管理情况、瓦斯超限次数、误报警次数及事故追查情况进行考核。
(四)防尘防灭火:主要对防尘防灭火系统的建立、设施设备的使用情况及使用效果进行考核。
(五)重点工程建设:主要对年初列入计划的瓦斯治理重点工程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考核。
(六)质量标准化:按照集团公司《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进行考核。
三、考核办法
(一)集团公司所属7矿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评分(瓦斯抽采单项考核每月进行一次)。
(二)考核计分采用扣分法,扣完小项分为止。
(三)以打分情况对集团公司所属7矿进行考核。
四、评分办法(具体见附表)
(一)矿井得分=各考核项得分乘以各项权重系数之和
各项权重系数表
单项名称
权重系数
单项名称
权重系数
矿井通风
0.2
瓦斯抽采
0.2
监测监控
0.2
防尘防灭火
0.2
重点工程
0.1
质量标准化
0.1
(二)凡在考核期间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季评奖资格,并扣除矿井及个人一切奖励:
1、发生“一通三防”重大事故或者人身伤亡事故。
2、季度内因“一通三防”同一类型问题(隐患)被集团公司处罚两次(含两次)以上或者季度内因“一通三防”问题(隐患)被集团公司处罚次数累计超过三次(含三次)。
五、奖罚办法
考核奖罚由“一通三防”考核办公室根据检查、考核结果提出考核兑现意见,经公司总工程师审核后,报送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交有关部门执行。
(一)季度“一通三防”考核总评分结果在85分(不含85分)以上排名前三位的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3万元的奖励;考核评分结果在85分以下(含85分)的单位,处罚5万元。
(二)季度“一通三防”考核矿井通风、瓦斯抽采、监测监控、防尘防灭火单项评分结果在80分(不含80分)以上排名前三位的单位,每项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单项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下(含80分)的单位,每项处罚3万元。
(三)凡在考核期间发生“一通三防”重大事故或者人身伤亡事故,在取消当季度评奖资格的基础上,处罚考核单位10万元。
(四)年度对瓦斯治理重点工程项目按计划完工的单位,给予10万元的奖励,其中工程项目负责人给予不少于1万元的奖励;对未完成瓦斯治理重点工程项目年度计划工程量的单位,处罚10万元。
(五)年度对积极引进新技术、新工艺,解决“一通三防”中挡手问题有重大突破的矿井,经有关专家进行技术评价认可的,对集体给予5-20万元奖励,对个人给予5000-10000元奖励。
本管理办法及附件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集团公司所属7矿要结合本管理办法,制定相应的《生产矿井“一通三防”考核管理办法》。
附件1:生产(基建)矿井瓦斯抽采考核管理办法
附件2:生产(基建)矿井瓦斯超限、误报警考核管理办法
附件3:生产(基建)矿井“一通三防”考核处罚规定
附件1:
生产(基建)矿井瓦斯抽采考核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一通三防”管理,扎实推进瓦斯抽采工作,建立井上、下立体抽采系统,高、低负压分源抽采系统,加大瓦斯抽采力度,提升瓦斯抽采效果,全力实现瓦斯彻底整治目标,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集团公司所属矿井李家楼煤业
二、考核内容
瓦斯抽采钻孔进尺、瓦斯抽采量、瓦斯抽采浓度、瓦斯抽采率、单台钻机月度钻孔进尺(包括本煤层、裂隙带)等指标完成情况及瓦斯抽采系统的运行管理状况等。
三、考核办法
(一)月度瓦斯抽采考核
1、矿井瓦斯抽采钻孔进尺及瓦斯抽采量考核:
矿井瓦斯抽采钻孔进尺及瓦斯抽采量(不含地面抽采部分)考核奖罚按照《东山煤电集团2013年工资分配方案》中有关内容执行。
注:瓦斯抽采钻孔进尺奖励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矿井当月瓦斯抽采量完成计划指标;
(2)矿井瓦斯抽采率达到AQ标准要求;
(3)矿井未制定瓦斯抽采钻孔进尺及抽采量考核管理办法的;
(4)以上指标均不含地面抽采部分。
2、矿井瓦斯抽采浓度考核:
按照本月矿井实际瓦斯抽采平均浓度与本年度累计最高值的增减百分比进行奖罚,每增减1个百分点奖罚矿井2万元,计算公式如下:
——矿井月度瓦斯抽采浓度增(减)百分点数×2万元
3、矿井瓦斯抽采率考核:
按照本月矿井实际瓦斯抽采率平均值与本年度累计最高值的增减百分比进行奖罚,每增减一个百分点奖罚矿井2万元,计算公式如下:
——矿井月度瓦斯抽采率增(减)百分点数×2万元
4、集团公司“单台钻机月度本煤层、裂隙带钻孔进尺最高记录”分别考核:
月度瓦斯抽采考核检查中,对评选出超上月本煤层、裂隙带钻孔进尺最高纪录排名第一的单位分别给予3万元奖励。未完成当月公司下达抽采进尺计划的单位取消其评比资格。
(二)季度、年度瓦斯抽采考核严格按照《太原东山煤电集团有限公司“一通三防”考核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四、奖罚办法
(一)季度“一通三防”考核对瓦斯抽采量完成季度奋斗指标的高瓦斯、瓦斯矿井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的奖励;对未完成计划指标的高瓦斯、瓦斯矿井,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的处罚。
(二)年度完成瓦斯抽采量、抽采钻孔进尺、区域预抽钻孔进尺、抽采率、抽采浓度计划指标的矿井,年终给予矿井10万元的奖励;对未完成以上计划指标的矿井,每项处罚3万元。
(三)对全年区域预抽钻孔进尺完成计划指标的矿井,年终给予10万元的奖励。
(四)对全年每个月瓦斯抽采率、瓦斯抽采浓度同时达到奋斗指标的矿井,年终给予20万元的奖励。
附件2:
生产(基建)矿井瓦斯超限、误报警考核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一通三防”管理,提高瓦斯管理标准,有效控制矿井瓦斯超限、误报警,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集团公司所属7座矿井。
二、考核内容
矿井瓦斯超限、误报警次数,瓦斯超限、误报警分级追查管理,瓦斯超限、误报警统计分析管理等。
三、考核细则
(一)矿井瓦斯超限、误报警
1、生产(基建)矿井全年实现高值(≥2%)瓦斯零超限,低值(<2%)瓦斯超限次数不超过15次,力争实现“零”超限。具体控制指标见下表。
瓦斯超限次数控制指标
矿井名称
东山煤矿
东兴煤业
东昇煤业
东峰煤业
王封煤业
五龙煤业
李家楼煤业
超限次数
2、生产(基建)矿井全年杜绝人为原因造成的误报警,力争实现“零”误报。
(二)瓦斯超限、误报警分级追查管理
1)一级事故:无计划原因造成瓦斯浓度在3.0%及以上的,由市煤炭工业局组织追查、处理,制定防范措施。
2)二级事故:瓦斯浓度在1.5%—3.0%及采掘工作面瓦斯长期处于临界状态的,由市国资委组织追查、处理。
3)三级事故:瓦斯浓度在1.5%(含1.5%)以下的由矿总工程师亲自组织追查、处理,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4)因矿管理原因造成同一地点高浓度(瓦斯超限浓度达3%及以上)瓦斯超限达二次以上时,集团公司调度通知由矿长(矿长不在矿由代理矿长)在次日汇报瓦斯超限情况。
5)每月由公司通风处对当月瓦斯超限情况进行分析汇总,并由公司安全监督管理处按规定进行处罚。
6)由于监控系统故障、操作不规范及维护不到位造成的探头误报警一律视为瓦斯超限,由集团公司通风副总牵头,组织通风处、调度室进行追查处理。
(三)瓦斯超限统计分析管理
(1)集团公司瓦斯超限统计分析上报工作由通风处负责。
(2)集团公司调度负责将瓦斯超限报警信息及时告知各级管理人员。通风处根据每日瓦斯超限情况,做好瓦斯超限调查分析、处理、统计,并做好周、月超限分析。
(3)集团公司调度负责将每日瓦斯超限次数进行统计,并将断电试验、误报警、瓦斯真实超限进行分类说明,填写至通风信息日报,并由值班领导在早调会上通报。
(4)凡发生瓦斯超限的矿井,必须立即查明现场超限情况,按照应急预案合理处置,并及时报集团公司调度。矿井对系统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瓦斯误报警必须追查、登记备案并迅速报告集团公司调度,集团公司调度必须反映在当日通风瓦斯日报上。
四、奖罚办法
(一)凡发生1次瓦斯超限的矿井,集团公司有权责令停产整顿,由集团公司分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对矿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并结合《生产矿井“一通三防”考核处罚规定》给予矿井相应经济处罚。
(二)凡发生人为误报警的矿井,对责任人及其所在单位进行严肃处理,对分管领导进行经济处罚,并结合《生产矿井“一通三防”考核处罚规定》给予矿井相应经济处罚。
(三)月度内误报警次数最多的矿井,由集团公司分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对矿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并处罚矿井5万元。
(四)对一个季度内未发生瓦斯超限、误报警的高瓦斯矿井,给予矿井10万元奖励,瓦斯矿井给予矿井3万元奖励;对季度内误报警次数最多的矿井,对矿井进行通报批评,对矿分管领导进行约谈,并处罚矿井10万元。
附件3:
生产(基建)矿井“一通三防”考核处罚规定
一、通风系统及通风管理
第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超通风能力生产,对矿井罚款5万元,同时对矿分管领导、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1000—2000元:
1、矿井年度、季度或者月度实际产量超过矿井核定通风能力的;
2、矿井总产量虽然不超核定通风能力,但某一采区或者某一采掘工作面超通风能力生产的;
3、矿井总配风量不足的;
4、采掘工作面等主要作业地点风量配备不足的;
5、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布置1个以上回采工作面和2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两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的,该采区布置2个以上回采工作面和4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6、采区、工作面瓦斯浓度经常处于临界状态,未及时采取“以风定产”措施的。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通风系统不完整、不独立、不可靠,对矿井罚款5万元,同时对矿分管领导、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1000—2000元:
1、生产水平和采区未实行分区式通风的;
2、采区集中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存在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的;
3、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不独立或者以临时设施代替永久设施的;
4、矿井反风装置不完善或反风量达不到《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
5、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任何2个采掘工作面之间存在串联通风的;瓦斯矿井串联通风未制定措施,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6、矿井巷道、采掘工作面或者采空区与外界沟通而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7、开采易自燃煤层未按规定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8、改变采区以上通风系统未编制通风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或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
9、矿井巷道风速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巷道失修,对矿井罚款2万元,同时对矿分管领导、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300—500元:
1、巷道断面比原设计断面减少10%以上的;
2、巷道净高度减少200mm以上或者积水、污泥、堆积煤矸高度达到100mm以上的;
3、严重影响矿井通风或者人员安全工作的。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矿井大面积停风事故,对矿井罚款5万元,同时对矿分管领导、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500—1000元:
1、矿井单台或多台主要通风机发生无计划停风事故的;
2、矿井主要通风机有计划停风未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虽有措施但执行不力的;
3、2台或者2台以上局部通风机同时发生无计划停风事故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通风设施不合格,对矿井罚款3万元,同时对矿分管领导、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300—500元:
1、矿井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联络巷使用临时设施的;
2、矿井主要进回风巷之间使用的联络巷安设风门未实现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的;
3、矿井主要通风设施(风门、风桥、密闭等)构筑质量不合格、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4、风门不闭锁,同时打开2道风门造成风流短路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局部通风管理不到位,对矿井罚款5万元,同时对矿分管领导、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500—1000元:
1、开掘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未实现“三专两闭锁”功能或者虽实现“三专两闭锁”功能,但功能不全,闭锁不可靠的;
2、开掘工作面未使用“双风机双专供自动切换装置”或者虽使用了“双风机双专供自动切换装置”但不能实现正常切换功能的;
3、开掘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未执行“五专一化一切换”或者虽执行了“五专一化一切换”
(专项设计,专项措施,专人安(移)装,专人验收,专人管理;局扇采用“定置化”管理;推行局扇“单双日切换)但局部通风机安装位置未执行报批手续的;
4、2台局部通风机向同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未实现同时与供风的工作面风电闭锁的;
5、3台以上(含3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或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地点的掘进工作面供风的;
6、掘进工作面风筒出风口风量或者风筒出风口到工作面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
7、发生单台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事故的;
8、局部通风机安装位置不符合规定或出现微风、循环风的;
9、风筒选用不当、维护不到位,造成吹爆、脱节导致瓦斯超限的。
第七条
密闭(风门)附近放置机电设备或兼做备件、油脂、材料硐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矿井罚款5万元,同时对矿分管领导、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500—1000元:
1、采空区密闭、盲巷(盲硐)密闭前、风门前后5m及风门间放置开关、绞车、变压器、盘存电缆等机电设备的;
2、利用采空区密闭或者盲巷密闭到巷道口空间作为硐室的;
3、密闭上有导电体使密闭内外相连通的(采空区密闭上预留的取样孔、措施孔、观测孔、抽采孔除外)。
二、矿井瓦斯治理
第八条
瓦斯检查点设置、检查次数不符合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矿分管领导、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500—1000元:
1、矿井瓦斯检查点设置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2、矿井未每月制定、审批瓦斯循环图表,未明确规定瓦斯检查员巡检路线、检查时间、检查内容以及交接班地点,或检查地点发生变化时不能及时修订的。
第九条
采煤工作面专用回风巷现场管理不符合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矿井罚款1万元,同时对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责任单位罚款300—500元:
1、出入口未按有关规定要求设置全断面栅栏,揭示醒目警标的;
2、未制定出入管理制度或无证人员进入专用回风巷的;
3、进入专用回风巷内无明显标志或人员在此区域内长时间逗留的;
4、有电缆、轨道、水管等导电体导入专用回风巷而未按规定采取绝缘和抗静电措施的。
第十条
应该开展而未开展瓦斯抽采工作,或者抽采工作开展不好而影响安全生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矿井罚款5万元,同时对矿分管领导、责任单位罚款1000—2000元:
1、属于《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应抽采的采煤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未采取抽采措施的;
2、受现场条件限制,不能采取抽采措施的采掘工作面未履行报批手续或未经集团公司批准的;
3、设备、设施、材料投入不足,影响瓦斯抽采工作正常开展的;
4、未将瓦斯抽采工作纳入矿井整体工作计划或抽、掘、采衔接不合理,四量(矿井采、掘、开、抽)不平衡,严重影响矿井瓦斯抽采工作连续、稳定进行的;
5、瓦斯抽采系统管理不善,造成矿井抽采浓度、抽采量达不到规定要求或者大幅度波动,影响瓦斯利用正常进行的;
6、未按规定对矿井抽采进尺、区域预抽进尺、抽采量、抽采率等进行计划分解并及时将实际数据统计上报的;
7、未能对抽采工作提前设计、及时审批、分步实施、逐步提高的;
8、无计划停泵或有计划停泵未报请集团公司批准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井下瓦斯抽采管理不到位,对矿井罚款5万元,同时对矿分管领导、责任单位罚款500—1000元:
1、瓦斯抽采泵站设置不符合《矿井瓦斯抽采管理规范AQ-1027-2006》等有关规定的;
2、井下移动瓦斯抽采系统管理不符合《井下移动式抽采泵安全运行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的;
3、抽采管道和钻孔出现严重积水,影响抽采效果的;
4、抽采钻孔调控不及时,导致高浓抽采泵瓦斯浓度经常处于30%以下运行的;
5、未经公司批准,私自开停瓦斯抽采泵的;
6、瓦斯抽采浓度、抽采率、抽采量及抽采进尺上报数据有弄虚作假现象的;
7、施工本煤层瓦斯抽采钻孔未使用瓦斯接收器,本煤层钻孔未连接放水器的;
8、瓦斯抽采管路观测装置安设不齐全或在线监测系统不能正常使用的;
9、本煤层及裂隙带钻孔终孔孔径未达到113mm以上,封孔孔径未达到63mm以上的;
10、工作面回采前未编制《瓦斯抽采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未经矿总工程师审核批准的;
11、其他影响抽采效果或安全生产的隐患。
监测监控系统及仪器仪表管理
第十二条
监测监控系统各类传感器配备不足,通风安全仪器、仪表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日常维护不到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矿井罚款1万元,同时对矿分管领导、责任单位罚款300—500元:
1、矿井总回风道、采区回风道未按有关规定安设甲烷、一氧化碳、风速、负压、温度等传感器的;
2、采掘工作面、机电硐室、瓦斯抽采管道、抽采打钻处等瓦斯特殊涌出地点未按有关规定安设甲烷、一氧化碳、风速、负压、温度、烟雾、风筒等传感器的;
3、专业技术人员、电钳工、放炮员、瓦斯检查员、监控人员等未按有关规定配备、携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
4、矿井通风参数测定仪器、仪表配备数量不足,不能满足日常工作需要的;
5、矿井采掘工作面瓦斯超限断电值设置大于《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6、矿井井下现场传感器安设位置、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等不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和省、公司有关规定的。
注:对监测监控系统发生上传中断执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井下各种模拟量传感器标校不符合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矿井罚款1万元,同时对矿分管领导、责任单位罚款300—500元:
1、模拟量传感器标校周期、标调方法(含标校工具、校准气样、标校程序等)不符合有关规定或者现场显示误差超过规定要求,井下各类传感器标调前事先未向公司总调度汇报备案,未做屏蔽处理而发出报警短信的,按实际超限对待;
2、传感器的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和断电范围的设置不符合《太原东山煤电集团有限公司矿井通风技术管理规定》的。
注:矿井为了保证安全生产而采取降低传感器的报警点、断电点和扩大断电范围等措施时,其未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168条有关规定的报警和断电,集团公司将不按照超限进行处理。
防尘、防灭火管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防尘、防灭火系统不完善,对矿井罚款5万元,同时对矿分管领导、责任单位罚款500—1000元:
1、矿井无防灭火设计或防灭火系统不完善的;
2、防尘及防灭火管路不到位,没有覆盖整个井下巷道和采掘工作面的;
3、矿井防灭火设施、设备配备不齐全或不能正常使用的;
4、防尘及防灭火管路的管径不符合公司规定,通过水量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的;
5、防尘系统建设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51—156规定的;
6、采掘工作面等防尘用水地点水量不够、水压不足,水质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69、71条规定的。
第十五条
井下巷道、采掘面不按规定实施综合防尘、防灭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矿井罚款5万元,同时对矿分管领导、责任单位罚款500—1000元:
1、采掘机内外喷雾流量与机型不匹配、水压不足,喷雾不能覆盖采机全滚筒的;
2、综掘工作面未安装除尘风机,或虽安装了但掘进作业过程中不使用的;
3、采煤工作面不按规定进行煤体注水或注水效果不符合要求的;
4、综采工作面不按规定安装架间喷雾或虽安装了架间喷雾但不使用的;
5、采掘作业地点粉尘浓度超过公司规定控制指标,强行进行生产作业的;
6、不按规定安设隔爆设施的;
7、不按规定安设净化水幕、转载点喷雾等防尘设施或虽然安设但使用不正常的;
8、炮掘工作面不使用水电钻、放炮喷雾和水炮泥的;
9、井巷粉尘冲洗、清扫不及时,出现煤尘堆积的;
10、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45天内未完成永久性封闭的。
“一通三防”管理及其他
第十六条
对矿井每一次瓦斯超限必须按照分级追查制定进行追查处理,认定是管理责任造成的瓦斯超限,对瓦斯超限矿井的矿长、总工程师、责任科(部)长罚款3000元。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现场瓦斯管理不到位,对矿井罚款5万元,同时对矿分管领导、责任单位罚款500—1000元:
1、矿井瓦斯排放、巷道贯通、通风系统调整、初采初放、安装撤架、停泵检修、施工钻孔等特殊工作未制定针对性的瓦斯防治措施或执行措施不力造成瓦斯超限的;
2、井下违章放炮,造成瓦斯或CO超限的;
3、瓦斯抽采泵无计划或有计划停泵,未制定措施或现场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瓦斯超限的;
4、井下挪移传感器、洒水等现场作业不规范,造成传感器误报警的;
5、采掘工作面未全面落实瓦斯治理“一面一策”,且在回采前和开口前未进行“一通三防”安全评价许可的;
6、高瓦斯掘进面未提前进行区域预抽或预抽时间未达到3个月以上的;高瓦斯采煤面未提前进行工作面预抽或预抽时间未达到6个月以上的;
7、主扇倒机未制定措施或措施执行不力造成瓦斯超限的;
8、井下采掘作业过程中出现瓦斯异常涌出未及时汇报或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的;
9、排放瓦斯造成混合风流处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1.5%的;同一采区两个以上工作面同时排放瓦斯的;人员随意进入盲巷的;
10、故意移动、遮挡或屏蔽瓦斯传感器等,使其不能反映真实数据或不能实时上传的;
11、发生瓦斯超限、误报警未及时进行事故追查处理的;
12、未建立瓦斯超限、误报警台帐或建立不完善的;
第十八条
矿井生产设计、施工组织必须考虑“一通三防”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矿井罚款3万元,同时对矿分管领导、责任单位罚款500—1000元:
1、矿井、采区、工作面设计、生产计划、衔接安排等未充分考虑“一通三防”工作或不征求通风部门意见的;
2、井下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中没有“一通三防”相关内容或未经通风部门审批的;
3、采煤工作面回采前、掘进工作面开口前未经通风部门组织安全评价许可的,采煤工作面未经通风等部门组织巷道竣工验收就安装的;
4、瓦斯检查员、抽采观测员空班漏检或者假报、虚报、弄虚作假的;
5、矿井主要通风机房、瓦斯抽采泵站、瓦斯监测监控中心机房、通风调度、通风科(部)值班室出现空岗、漏岗或者擅离职守的;
第十九条
矿主要领导不重视“一通三防”工作,制度、机构不健全,责任制不落实及其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矿井罚款5万元,同时对矿分管领导、责任单位罚款500—1000元;
1、矿井“一通三防”管理机构不健全,“一通三防”岗位人员配备不足,特岗人员、环节人员培训不及时,无证上岗的;
2、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制度不完善,领导责任、部门责任、岗位责任不明确、不落实的;
3、矿井未按月组织召开“一通三防”工作例会,未查找上月工作存在问题及制定相应对策,分析、安排矿井下月“一通三防”工作的;
4、矿井未建立“一通三防”专用资金台账或资金投入不足的;
5、对瓦斯超限、无计划停风、破坏(损坏)通风设施等“一通三防”事故和行为不能及时组织追查和处理的;
6、矿井未及时向公司有关部门报送“一通三防”工作月度(季度,年度)计划、安排、总结、报表、图纸等相关资料的,或矿井相关人员对报送的资料把关不严、存在严重问题的;
7、不按期组织进行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通风阻力测定、煤尘爆炸指数鉴定及煤层自然发火倾向性鉴定的;
8、工作面未进行通风、抽采综合效果评价或评价不符合要求;未进行通风能力核定,并报集团公司批准而私自组织生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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