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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20-08-27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大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 本文关键词:大连市,使用权,流转,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大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 本文简介:大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大政发[2003]11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行为,维护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是指集体所有土

大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 本文内容:

大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

大政发[2003]11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行为,维护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是指集体所有土地中已被依法批准用于建设的土地(农民建房宅基地除外)。

第三条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大连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监督工作。县(市)、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政府,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大连保税区(以下简称先导区)管理委员会所属的规划国土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工作。

第五条

集体建设用地分别由依法登记的村农民集体、乡镇农民集体行使所有人权利。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政府经营、管理。

第六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行有偿和有限期使用制度

第七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通过有形市场进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有形市场的建设,由市及县(市)、区及各先导区规划国土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政府、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方式、条件和审核权限

第八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采取下列方式流转:

(一)转让。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将一定年期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让渡给土地使用人使用,并向使用人一次性收取该年期内的土地收益。

(二)出租。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出租方式提供给土地使用人使用,并定期向土地使用人收取土地租金。

(三)作价出资或入股。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以一定年期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以出资或入股方式投入新设立的企业。

(四)合作或联营。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以一定年期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条件,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合作、联营,共同举办企业。

经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同意,集体建设用地使用人可将其合法使用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地面建筑物作为抵押物,向债权人抵押。抵押权实现时,可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通过以转让、出租、作价出资或入股、合作或联营方式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人,完成流转协议约定的条件后,在使用年期内,可以依法将余期土地使用权流转。

第九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

(二)土地权属关系合法、清晰、无争议;

(三)符合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要求;

(四)经过农民集体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流转后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商业性房地产开发,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原批准用途。

第十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土地使用年限不得超过法律和国家、省、市规定的同类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出租最高年限。具体年限由土地所有权人与土地使用人协商确定。

土地使用期限自流转行为被批准之日算起。第一次流转以后再流转的土地使用期限,为前次土地流转合同规定的期限减去前土地使用人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十一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时,其地面建筑物及其附着物随之流转;地面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流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流转。地面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作为动产流转的除外。

第十二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双方必须签订流转合同。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流转,由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与受让方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首次流转后的再流转,经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同意后,由集体建设用地使用人与受让方签订流转合同。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的示范本本,由大连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办理权属审核手续。审核权限按照集体土地权属登记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当事人应按下列规定办理手续:

(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流转。

1、由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持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等资料,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向所在地的规划国土部门申请流转。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报同级人民政府、先导区管理委员会备案。

2、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的流转申请经备案后,应将待流转宗地的条件和流转要求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布,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方式,确定土地使用人,并签订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

3、流转成交后,流转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持双方签订的流转合同,到当地规划国土部门办理土地批复和登记手续,领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流转。

1、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人将宗地条件和流转要求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布,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方式确定土地使用人,并签订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

2、到当地规划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章

地价、收益及税费管理

第十五条

市及县(市)、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和各先导区规划国土部门应对本辖区内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定级估价,经同级政府、先导区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基准地价和最低保护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价格不得低于最低保护价。

第十六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地块的标定地价,由市及县(市)、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和各先导区规划国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以基准地价为基础,依据地块大小、位置、容积率、形状以及土地使用年限和土地市场情况等评估确定,并定期公布。

第十七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价格,由受理流转申请的规划国土部门根据基准地价格、最低保护价、标定地价和宗地评估价格初步确定后,报同级政府、先导区管理委员会备案。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价格明显低于政府备案的价格,政府可行使优先购买权。

转让宗地的评估价格,由申请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委托具备资质的地价评估机构出具宗地价格评估报告

第十八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流转时,土地使用人应向土地所有权人支付土地收益;再流转的土地收益,有增值的,应按规定比例交与土地所有权人,具体比例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土地收益归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所得。主要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和村镇公益事业的投资,为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投资,其中为农民参加养老保险部分不得低于土地收益的50%。具体参保办法另行制定。

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所得土地收益,必须单独建帐,帐务公开。土地收益分配方案,必须经农民集体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第二十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当事人应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第二十一条

规划国土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工作中收取费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并接受监察、财政、税务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终止

第二十二条

因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规定的使用期满,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根据土地流转的不同方式分别处置:

(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土地使用期满,其地面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有权由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向规划国土部门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出租期满后,承租人应无偿向土地所有权人交还承租的土地,土地使用人向规划国土部门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土地使用权出租时连同地上建筑物共同出租的,其地上建筑物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理;承租方在承租期内,经依法批准新建建筑物及附着物的,承租期满后,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协商处置。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人要求续期的,可在使用期满前六个月内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申请续期,由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向规划国土部门提出土地流转续期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手续。

第二十四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在特殊情况下,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报经规划国土部门审核和同级人民政府、先导区管理委员会备案,可以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国家和省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有新规定的,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公布之前已发生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行为,必须在本办法施行后六个月内,按本办法规定补办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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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20XX大连市社科院课题申请书

2012大连市社科院课题申请书 本文关键词:大连市,社科院,申请书,课题

2012大连市社科院课题申请书 本文简介:二、课题设计论证课题名称(必填):(请按下面4部分逐项论述,合计字数不超过3000字)1.选题:本课题选题的目的和意义。2.内容:本课题研究的基本思路、方法和主要观点。3.预期价值:本课题的实际应用价值或理论创新程度。4.研究基础:课题负责人近年已完成的相关成果,主要参考文献。1.本课题选题的目的和

2012大连市社科院课题申请书 本文内容:

二、课题设计论证

课题名称(必填):

(请按下面4部分逐项论述,合计字数不超过3000字)

1.选题:本课题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2.内容:本课题研究的基本思路、方法和主要观点。

3.预期价值:本课题的实际应用价值或理论创新程度。

4.研究基础:课题负责人近年已完成的相关成果,主要参考文献。

1.本课题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共产主义思想是马克思思想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马克思对共产主义的理解是伴随着其哲学思想的不断发展而逐步深入的。在《1844

年经济学哲学手稿》(

以下简称《手稿》)中,马克思以异化劳动理论为基础,第一次比较完整地阐述了共产主义理论,即“共产主义是私有财产即人的自我异化的积极的扬弃,因而是通过人并且为了人而对人的本质的真正占有;因此,它是向自身、向社会的即合乎人性的人的复归,这种复归是完全的,自觉的和在以往发展的全部财富的范围内生成的。”

在《手稿》中,集中论述“共产主义”思想是在第三手稿当中,分别从哲学语境和经济学语境下,对共产主义进行论证,两条思路有时交织在一起,但又有所差异,虽然具有不成熟的过渡性,但也有极深刻的真理性。然而,国内关于《手稿》的研究大都从异化劳动入手,阐述马克思的思想发展过程,所提到的共产主义思想一般是在异化劳动之后,而且主要从哲学的角度来谈。比如,杨适在《马克思》中,认为共产主义是人向自身即社会的人的复归,共产主义是人对自己本质的真正占有;在《人的解放——重读马克思》中他认为共产主义是人的解放的必然环节,但不是人的发展本身的终极目标。熊子云在《概要》中,认为马克思的论断奠立在他形成的唯物史观的基础上,是具有科学性的共产主义理论;孙伯鍨在《探索者道路的探索》中说,马克思把共产主义看作实现社会主义的必然环节,这是和他的人本主义论证方法有关的;韩学本在《论析》中,认为共产主义就是消灭私有财产和异化的复归,共产主义是工人阶级、全人类解放的中介手段,是实践的、精神的同步运动;麦克莱伦在《马克思》中认为,马克思在《手稿》中从三个方面阐述了共产主义的概念,第一,他强调共产主义是一个历史现象,它的起源是“历史的全部运动”;第二,马克思强调,有关人类的一切――包括人类语言――起始于社会;第三,强调人的社会方面,旨在帮助共产主义者的个性。张一兵在《回到马克思》中谈到了哲学共产主义,他认为马克思的思想正在不知不觉地发生一种变化,马克思说,共产主义正是历史的结果。贺麟先生曾在《辩证法与哲学的理想性》一文中指出:“这里(指《手稿》)强调的‘共产主义’是一种哲学的理想性,它所解决的也是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哲学的根本问题,‘共产主义’成为哲学的范畴。”

马克思经典著作《手稿》中的共产主义思想由不成熟到成熟,由不完全到完全,把共产主义的方方面面说明的非常清楚。这一思想直到现在也是非常科学和值得我们研究的。本课题以马克思的经典著作《手稿》为依托,旨在从哲学与经济学两种维度剖析马克思原著中的共产主义观,论述马克思在当时关于共产主义的伟大构想,对于当前我们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探索中国社会主义的政治建设和经济建设,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真正做到对人性的复归应有较强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2.本课题研究的基本思路、方法和主要观点。

基本思路

第一部分:马克思思想中关于共产主义观的梳理

1.共产主义思想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核心部分,是马克思主义思想体系的灵魂。通过系统地梳理马克思有关共产主义的观点与论述,我们可以发现马克思对共产主义观的认识也有一个不断深化发展的过程。从马克思对共产主义的认识过程中可以看出,马克思对共产主义的论证主要表现为形而上学(哲学层面)的论证及实践(经济学层面)的论证。

2.马克思的《手稿》和《哥达纲领批判》最能体现马克思对共产主义的观点。在《手稿》中,马克思以高屋建瓴的视角对共产主义做出了严谨的论证,从而证明了共产主义的必然性、本质及实现途径等。继《手稿》之后,

1848年《共产党宣言》的发表标志着科学共产主义的诞生。之后,在不断探索中,马克思利用它的两大发现——历史唯物主义和剩余价值理论,结合他在工人运动中的斗争经验,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对建立和发展共产主义社会形态做出了预测。

由于写《手稿》、《哥达纲领批判》这两篇文章时的时代背景、理论背景不同,所以,这两篇文章在对共产主义的论述中无论是方法论还是主要内容,前后都有较大的变化。但是,无论是马克思《手稿》中是从哲学意义上来论证共产主义,还是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在实践基础上来论证共产主义,都存在着把二者贯穿在一起的主线——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即马克思始终是站在为全人类谋幸福的角度去论证共产主义并积极投入到共产主义运动中去的。晚年,马克思在其理论反思中把自己的理论研究重点由对“人体”的政治经济学解剖追溯到对“猴体”的人类学解剖,从而把自己的唯物主义历史观的探索推进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并从历史本身证明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暂时性;共产主义、公有制的必然性。

3.通过对马克思共产主义观的发展论述,得到共产主义不仅是理想层面的,更是现实层面的;不仅是制度层面的,更是运动发展层面的。由此引出正文第二部分,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都是共产主义运动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部分:《手稿》中共产主义观所包含的内容

1.财富与自由思想

马克思认为,共产主义是对私有财产的扬弃,即人的自我异化的积极扬弃。这是因为私有财产作为异化与人的对象或物质财富的东西,无非是人和人的劳动的自我异化的表现,它的本质不在于物的形态本身,而在于主体异化。物质财富增长不是目的,它仅是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工具和手段。

2.和谐社会思想

只有共产主义才能使自然界真正复活,使人与自然之间的矛盾的真正解决,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在马克思看来,人本身是自然界的产物,“自然界,就它本身不是人的身体而言,是人的无机的身体。人靠自然界生活。这就是说,自然界是人为了不致死亡而必须与之不断交往的、人的身体。所谓人的肉体生活和精神生活同自然界相联系,也就等于说自然同本身相联系,因为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马克思所讲的人与人之间矛盾的真正解决,不仅包括人与人,还包括人与社会、人的存在与本质的矛盾的真正解决。正如马克思说的,在共产主义社会里,人才成为真正的人,是“他自己为别人的存在,同时是这个别人的存在,而且也是这个别人为他的存在。”这样,人与人、人与社会、人自身才实现了真正的和谐。

3.以人为本思想

马克思在《手稿》中描述共产主义社会时,指出:“共产主义是私有财产即人的自我异化的积极扬弃,因而是通过人并且为了人而对人的本质的真正占有;因此,它是人向自身、向社会的即合乎人性的人的复归,这种复归是完全的,自觉的和在以往发展的全部财富的范围内生成的”。所以,马克思已经道出了“以人为本”的真谛。“通过人”,这是将人看成是工具,是低层次的“以人为本”;“为了人”,这是将人看成是目的,是高层次的“以人为本”;且两者是统一的。

4.人性复归思想

“共产主义是私有财产即人的自我异化的积极的扬弃,因而是通过人并且为了人而对人的本质的真正的占有;因此,它是人向自身、向社会的即合乎人性的人的复归。”马克思所看到的共产主义是对人的本质的真正占有。马克思所建构起来的共产主义是通过人,并且为了人而对人的内在本质的占有。这种占有是真正意义上的占有,是人向自身、向合乎人性的人的复归。这是一种“由社会全体成员组成的共同联合体来共同而有计划地尽量利用生产力;把生产力发展到能够满足全体成员需要的规模;消灭牺牲一些人的利益来满足另一些人的需要的情况;彻底消灭阶级和阶级对立;通过消除旧的分工,进行生产教育、变换工种、共同享受大家创造出来的福利,异己城乡的融合,使社会全体成员的才能得到全面的发展”。这才是人类的真正的自由的发展状态。

第三部分:马克思共产主义观的启发性意义

改革开放过程中积累的大量不稳定和不和谐的因素开始日益影响人们的生活质量和自由全面发展的可能。如果政府在政策上还只是注重GDP的增长,而不考虑财富的积累对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影响,结果就只能是与改革开放的初衷背道而驰。因此,通过对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的研读,尤其是对马克思共产主义观的反思,我们需要在学理上重新反思财富的本质,回归马克思对于财富增长过程中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关怀。这对于我们在新时期构建以人为本、共建和谐社会的思想无疑是有重大意义的。

基本方法

1.研读、细读马克思的经典著作,尤其是《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把握其共产主义观的思想精髓;2.结合中外文献,比较各个时期马克思关于共产主义观的思想发展;3.用辩证否定观分析马克思共产主义观的深层次内涵;4.从理论与实践两方面探讨马克思共产主义观的启发性意义。

主要观点

1.

物质财富增长不是目的,它仅是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工具和手段,人类的自由全面发展才是终极目标。2.“通过人”,这是将人看成是工具,是低层次的“以人为本”;“为了人”,这是将人看成是目的,是高层次的“以人为本”;这二者是统一的。3.共产主义是一个正义的社会、和谐的社会。4.

马克思所建构起来的共产主义是通过人,并且为了人而对人的内在本质的占有。这种占有是真正意义上的占有,是人向自身、向合乎人性的人的复归。教育是实现这种复归的重要途径。

3.本课题的理论创新程度

本文创新点在于通过对马克思经典著作的研读,尤其是对《手稿》的研读,从哲学以及经济学两个维度来重新理解马克思的共产主义思想。在马克思经典著作文本中,关于共产主义观的哲学和经济学层面意义二者经常是交织在一起的,然而,目前国内马克思共产主义观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哲学层面,很少关注经济学层面意义,本文将从经济学以及哲学两个维度论述马克思关于共产主义的伟大构想。马克思的共产主义思想不仅仅在于科学,更主要的在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这对于当前我们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探索中国社会主义的政治建设和经济建设,构建以人为本、和谐社会应有较强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4.课题负责人近年已完成的相关成果,主要参考文献。

负责人近年完成的相关成果:

《以自由看发展——马克思自由发展观视阈中的人类发展指数扩展研究》,人民出版社,独著。

《经济学的“科学困境”及人文转向》,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独著。

《经济学方法论》,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独著。

《论经济学的工程学传统及其伦理转向》,《自然辩证法研究》,独著。

《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的解读维度及当代意蕴》

,《财经问题研究》,独著。

《基于科学哲学的经济学与伦理学的二分批判》,《科学技术哲学研究》,独著。

《科学哲学的文化转向与经济学人文传统的回归》,《经济学家》,合著。

《财富与自由:原理及其启示》,《财经问题研究》,合著。

《何谓宗教经济学?——兼论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的宗教观》,《理论界》,合著。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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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eds,The

New

Republic,Vol.210,No.2-3,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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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tionalism,Hist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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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uropean

Ideas,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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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mkin,Ka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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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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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

Post-Communist

Studies,California:1998.

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年.

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年,1997年.

阿玛蒂亚·森,以自由看待发展[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

杨适,马克思《经济学--哲学手稿》[M].

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

贺麟,辩证法与哲学的理想性[J].新华文摘1988年第4期;社会科学战线1988年第1期.

篇3:大连市防汛抗旱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大连市防汛抗旱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本文关键词:大连市,抗旱,防汛,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大连市防汛抗旱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本文简介:大连市防汛抗旱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防汛抗旱项目建设及专项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防汛抗旱资金,是指由市

大连市防汛抗旱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本文内容:

大连市防汛抗旱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防汛抗旱项目建设及专项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防汛抗旱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为保证防汛抗旱工作有序、高效运行,而用于防汛抗旱工程和非工程系统的应急加固除险和水毁修复,以及用于遭受水旱灾害而开展防汛抗洪抢险或抗旱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防汛抗旱项目是指为保证大连市防汛抗旱体系(水利部门管辖范围内的防汛和抗旱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的完整和适用功能而进行的建设、维护运行、加固除险及修复治理。

第四条

在遭受严重水旱灾害时,区市县(先导区)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增加防汛抗旱资金投入。确有困难的,可向市财政和大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办”)申请防汛抗旱专项补助资金。

第五条

防汛抗旱资金的分配与使用管理,要体现防汛抗旱应急机制的要求,体现以人为本的防灾救灾理念,突出政策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境内申请防汛抗旱资金的防汛抗旱项目。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七条

防汛抗旱资金中用于防汛的支出,主要是用于防汛抗洪抢险,以及为保障安全度汛而进行的工程和非工程措施的建设。

一、防汛工程措施:涉及到防汛安全的水库、河道、堤坝、重要海堤及涵闸、泵站等的应急加固和水毁修复。

二、防汛非工程措施:水文测报设施设备,防汛通讯设施的修复,防汛调度指挥、洪水预警预报、山洪灾害防治等各类与防汛相关的系统建设与维护,各类防洪预案、洪水风险图的编制;防汛抢险队伍建设、防汛抢险演练;防汛物资及设备购置、储备及管理费用。

三、防汛抗洪抢险专项经费具体开支范围:

(一)在防汛抗洪抢险期间,参加现场防汛抗洪抢险和组织群众安全转移的人员伙食费用;

(二)抗洪抢险所需物资材料的紧急购置费用;

(三)临时购置用于巡堤查险、堵口复堤、水上救生、应急监测、预警预报等小型专用设备的费用,以及为防汛抗洪抢险租用专用设备的费用;

(四)临时架设租用报汛通信线路、通信工具及其维修的费用;

(五)水文、雨量测报费用,以及为测报洪水临时设置水文报汛站所需的费用;

(六)租用及调用运输工具所发生的租金和运输费用;

(七)动用的各类机械的燃油料、台班费及检修费和租用费;

(八)耗用的电费和临时防汛指挥机构在发生特大洪水期间开支的临时办公经费等。

下列各项不得在市级防汛补助费中列支:

(一)已列入年度河流达标治理规划范围内的河道整治费用;

(二)工矿、铁路、公路、邮电等部门应急度汛项目费用;

(三)城市新建防洪工程项目;

(四)灌溉渠道、渡槽、平塘等农田水利设施的水毁修复费用;

(五)列入基本建设计划项目的在建水利工程水毁修复及应急度汛所需经费;

(六)项目涉及的征地、动迁等费用;

(七)其他应在部门预算中安排的经常性防汛业务经费。

第八条

防汛抗旱资金中用于抗旱的支出,主要用于补助遭受严重干旱灾害的区域旱情监测,兴建应急抗旱水源和抗旱设施,添置提运水设备及运行的费用。

抗旱资金具体开支范围:

(一)抗旱设备添置费。因抗旱需要添置水泵、汽(柴)油发电机组、输水管、找水物探设备、打井机、洗井机、移动浇灌、喷灌滴灌节水设备和固定式拉水车、移动净水设备、储水罐等抗旱设备发生的费用;

(二)抗旱应急设施建设费。因抗旱需要应急修建的泵站、拦河坝、输水渠道、水井、塘坝、集雨设施等费用;

(三)抗旱用油用电费。抗旱期间,采取提水、输水、运水等措施而产生的油、电费用;

(四)抗旱设施应急维修费。抗旱期间,抗旱设施、设备应急维修发生的费用;

(五)旱情信息测报费。抗旱期间临时设置的旱情信息测报点及测报费用;

(六)市级抗旱物资储备费用。市防办购置、补充、更新市级抗旱物资及储备管理费用;

(七)其他费用。抗旱新技术新产品示范、推广费用。

下列各项不得在抗旱补助费中列支:

(一)正常的人畜饮水和乡镇供水设施的修建费用;

(二)印发抗旱资料、文件等耗用的宣传费用;

(三)各级抗旱服务组织的人员机构费用。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九条

防汛抗旱工程项目原则上要立足于工程现状,维护工程的原有规模标准不改变、不扩大,如确需改变或扩大时,要进行专门论证,并按管理权限报批。

第十条

区市县(先导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须按照大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部署,以确保防汛工程正常运行、安全度汛为原则,按照轻重缓急、科学合理地确定防汛度汛的申报项目。

第十一条

区市县(先导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10月20日前,在完成勘察设计的基础上,由区市县(先导区)财政、水利部门联合向市财政局、市防办申报。

市水务局所属单位申请防汛抗旱专项经费,在完成勘察设计的基础上统一报送市防办。

区市县(先导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须对项目的合规性、合法性负责。

市防办负责组织有关单位、专家于11月底前完成对申请下一年度需市补的防汛抗旱项目设计方案进行审查认定,在报请大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批准后,将申请项目计划报送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委托市财政投资审核中心于项目实施当年3月份前完成审定项目投资额度工作,并根据审定后的投资额度作为确定项目补助资金依据,按照补助比例下达财政补助资金投资计划。

水毁修复工程的申报需满足工程损毁是由于洪水、暴雨引起,险(灾)情即将发生、正在发生或已经发生并趋向扩大化,不立即采取紧急措施排除险情将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工程项目,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定初步意见,并上报市防办,由市防指研究审定。

区市县(先导区)需市补的防汛度汛非工程措施项目的申报要以为确保防洪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原则,由区市县(先导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上报。原则上只允许上报涉及所在区市县(先导区)全域防汛保障的非工程措施项目。

第十二条

防汛度汛项目申报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初步设计;

(二)工程待维修部位的影像照片;

(三)其它资料。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项目申报程序组织项目申报方案,项目一经上报,不得擅自变更或调整,确需变更或调整的,须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四章

投入政策和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防汛抗旱资金的使用原则及重点:

(一)事权与财权统一的原则。防汛抗旱项目按照事权、责权划分,由市、县、乡及经营管理单位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并同时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市政府直接管辖的防汛抗旱项目资金主要由市政府承担,区市县(先导区)级政府管辖项目,市财政予以一定补助。

(二)突出重点,量力而行原则。在项目安排上,应先做好规划,同时要量力而行,按照轻重缓急,优先安排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密切相关的项目。

第十五条

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并根据区市县(先导区)财政状况及建设任务等因素综合考虑,防汛抗旱项目投资实行分级承担和差别化政策,即市本级防汛抗旱项目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全额负担;“北三市”及长海县项目市财政按照投资额70%补助,“南三区”及先导区项目市财政按照投资额60%补助,其余部分由各区市县(先导区)及县以下财政、管理单位自筹解决。

第十六条

防汛抗旱资金主要用于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项目支出。

第十七条

项目业主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工程建设内容使用建设资金,并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行专款专用。对不按规定使用工程建设资金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有权终止项目执行,并由财政部门将资金收缴国库。对违反财政纪律的项目单位和负责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区市县(先导区)财政部门要对项目资金使用实行全程监管,及时拨付建设资金。

区市县(先导区)防汛抗旱项目由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补助费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市财政局、市防办。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十八条

防汛抗旱项目建设由各区市县(先导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防汛抗旱项目原则上实行招投标制,凡符合招标条件的防汛抗旱项目,应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大连市水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投标,对特殊情况(如汛期突发的急需修复的抢险工程、物资购置等)不能实行招标的防汛抗旱应急工程及防汛度汛非工程措施项目,须经区市县(先导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审批后,报市防指、财政局备案。市本级不能实行招标的防汛抗旱应急工程及防汛度汛非工程措施项目须经市防指批复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

防汛抗旱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由项目所在区市县(先导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一条

防汛抗旱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与工程设计、监理、施工、设备供应商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或委托合同。

第二十二条

防汛抗旱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向水利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填写《水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并提供所需材料,接受水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复文件规定的期限完成各项建设内容。项目完工后,应持《水工程质量核定申请书》和所需材料到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核定手续,并按规定完善整理竣工资料、完成竣工决算后,向区市县(先导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区市县(先导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进行项目验收。

第二十四条

区市县(先导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项目验收后,将竣工验收专项报告上报市防办、市财政局。在区市县(先导区)验收的基础上,市防办组织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将对区市县(先导区)的验收结果进行抽查,检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将核减当年防汛资金补助指标。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防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水务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大财农〔2008〕368号)中涉及防汛度汛应急工程资金管理部分条款废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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