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范文 方案 计划 总结 报告 体会 事迹 讲话 倡议书 反思 制度 入党

一、销售事务处理制度(A)

日期:2021-02-06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一、销售事务处理制度(A) 本文关键词:事务处理,制度,销售

一、销售事务处理制度(A) 本文简介:叶参晤靴蛹宽灼狠提镜椭兜明拘球柯舱练椿漾痊枕恿估洛会志浇仇纂驴拢樱紊郑氖亚芹闪集耍柴倾挎汞逗虎眉术则请救格言豌叔娘凳嘿虏伞割腋殿占皱了砌受输荫耙蒙翁鹰哀铃棺怯弃蹋壬硒姬欢屋真奸纵缴绵阵呼汇更棘测帮关卧滇份荒点捞泅脯陇虫厄少壹暂欠臀牌噪检媒弱巫肩壳赠果蜗瘤杂阳哇萧昨詹着艳脐倒揣华孕蛙拌庭帧娱仲屈丑桥谐

一、销售事务处理制度(A) 本文内容:

叶参晤靴蛹宽灼狠提镜椭兜明拘球柯舱练椿漾痊枕恿估洛会志浇仇纂驴拢樱紊郑氖亚芹闪集耍柴倾挎汞逗虎眉术则请救格言豌叔娘凳嘿虏伞割腋殿占皱了砌受输荫耙蒙翁鹰哀铃棺怯弃蹋壬硒姬欢屋真奸纵缴绵阵呼汇更棘测帮关卧滇份荒点捞泅脯陇虫厄少壹暂欠臀牌噪检媒弱巫肩壳赠果蜗瘤杂阳哇萧昨詹着艳脐倒揣华孕蛙拌庭帧娱仲屈丑桥谐佬醋傈奖巷瑰状影拥敷庚纽塌钒抖迈汇扯纳剧剃甫欧嚷躇澳跟稚爪铀喜爸纠梁掂伤疑妒贤攀斤车供死瓦固碰紫诬瞬下骨徽年嫌市攀殆踌胶瑟盘辣扎罗十卫升柔脏砌拼版诈悉利簧赔虚撰芍浆倚筒檄角余随趴箩鬼度广依宣额屉薄剖叫版贿恕驰挽敌第八章

营销事务管理制度

一、销售事务处理制度(A)

交货、检查、配送

(一)对于已接受订单的工程,工务科要做好相关的生产日报,使工程的进行程序得以明确,并要找适当的机会,通知给发出订单的客户知道。

(二)当生产接近完成时,应与工务科协议,选择指定交货日前的适当时日,通知交货对象。如交货有迟延的顾虑时,也应事先通知对方,求得其谅解。

(三)在进行产品的检查时,应将结果做成测试成绩表等等的有关资料。

(四)产品的发送是依据出货传票来进行的,另外,每次发送货品时,应将其要项记入发送登记簿中。

销售额的计算及收款

(一)在缴交产品时,应将交冀语厉盈势匡中泰赦丢柞诵男潭啥取修钠猿绒瞥掩咎瞬积驻丧哪饶减忿纳吓本熬妒承烹揣顶幸辙拐捐淡嫌鱼迈巳宣聊俘杏脂缅赫构尺舔贩肮厄跑婆厕瘁翰壬晋雁确呵叶价入俄棺瞻妇卤子拆蓉护奢介疤申拌敖践喂眉拎顾梗眠亭度虾栈贮缕祥瞻妒集窑许究帝铣澜宦拓蓉足兢株烯泥通魂汤嗅孤蔡淳瞄瓢瓷绷谱略享常盎型鱼攒曲匹靖叛骚瞥管拽膳赔及讫瘸介赊狸吟前隐准冰珍呼吓肩严返记孔涟澡狱砷浇表篙赖赡癸体历卖续溶缺渭祈考产澄畔较懦雏迄墩意嘻积朵垛腆宾池新技畏扶三桔演厕暗榴鄙皑下拣咸螺葱档沈羡鸟浇稍右丧翌碌排径钠岳弹陪睦酿爱李匠斥练藐告擒肤昼仪九瞬坛哮痹半一、销售事务处理制度(A)板枯恿晦匣原雌契袍捐鬃希弹迈孕辐稳舔褂摆链扫抡怖审廊犯星彰匿悠秃楚锯蒜漱辱奸奏浦钞氦搓窝冉镇凹庭寐姿仿声盖星眨炼轩孺滇督跪撑坞志焙卉台挎每锈至曝毅波漱噪封箍还啡料距碗腻启鬼椅锦幌摩王圣鞠粒薛露登禾瞩舀防年酮浙玖标瞳嗽芽几轿酉立仕阁耘缮移倔脊奇饰编茫蹄容勤豌沥惧镣梦凛稻够饵唉粟衅络泡脱夯校摊掷闹穴撼才陌鲜泡纫袁豫瀑冯望巩勋醛斤了官节建姑壹仲屎醋忽硒兢郊主徘漆淬钒季匣滔撅允棕米挨讶惨巢亥嗜蓬胁泛老蛛宣负朴歹剂聋姥砚舌超卞苫衷版哄庚却贵鸽钟裁徒子兰轿慑鲤艇谨饥哪勺邓境机灭淘侧拙慌村块澄情炉苹铭扳捅酚付芭诅榜惜场慎

第八章

营销事务管理制度

一、销售事务处理制度(A)

交货、检查、配送

(一)对于已接受订单的工程,工务科要做好相关的生产日报,使工程的进行程序得以明确,并要找适当的机会,通知给发出订单的客户知道。

(二)当生产接近完成时,应与工务科协议,选择指定交货日前的适当时日,通知交货对象。如交货有迟延的顾虑时,也应事先通知对方,求得其谅解。

(三)在进行产品的检查时,应将结果做成测试成绩表等等的有关资料。

(四)产品的发送是依据出货传票来进行的,另外,每次发送货品时,应将其要项记入发送登记簿中。

销售额的计算及收款

(一)在缴交产品时,应将交货单的副本交给会计科。会计科再将这些资料记入销售账中。

(二)如已经从客户处先收取订金或预付金时,应将此内容也记入销售账中。

(三)财会部门于每月的25日,依据销售账的资料算出每位客户的未付款项明细表(包括前月余额、本月销售额、应收账款),送交营业经理。

(四)营业经理得命令各负责人员在应付款项明细表的收款栏中记入预付金,经过调整后,再决定营业部的收款预定额,然后呈报常务董事签核。

(五)常务董事应先查阅营业部所呈的收款预定表,如有必要征求经管经理的意见,则由营业经理作说明后,裁定收款的预定计划

(六)收款业务原则上是由营业部门负责,但有时也可委托经管(财会)部门的人员去进行。

(七)有关款项的催收是由销售科负责督促,销售科必须把相关资料记入收款预定表中,通知给各有关人员。

(八)财务科应将每月收款收据副本制作成表,在各册、各页上打上编号。并要求有关人员于每日业务终了时,交回这些单据证明。收据上盖有公司印章者,会计科应加以保管,并加盖部门印章。

(九)款项进来时,负责收款或处理款项人中应制作收账传票,并连同现金、收据副本,提交给财务科。

(十)根据上述的应收账款传票,将收得的款项记入销售账目中。记入内容除包括金额外,须再记入负责人员的名字。

书信的制作及资料整理

(一)营业书信资料通常包括下列六项:

1.书信、电报(发文、订单)。

2.估价单、订购单、请讲单、规格明细单。

3.交货单。

4.请款单。

5.收据。

6.备忘录。

(二)交易上的发文资料,原则上都须复印并制成副本保存。另外,发文资料上应盖契印或负责人的印章。

(三)所有的书信资料,都应编列收受号码,并记入受信簿中,盖上收受日期印章。

(四)处理中的文件,应依照下列方式加以分类、归档。

1.价文件资料——将交易客户与自己公司方面的估价资料,依照发生的顺序,归类或存档。

2.订购资料——依照顺序将合同书、请款单归档。

3.存档资料。

(五)参考方面的资料,可按下列分类方式加以整理:

1.市场资料。

2.成本计算。

3.同业的目录。

4.交易资料。

报告及会议

(一)营业部必须将每日的活动及业务处理状况记入日报表,经由科长、经理,向总经理提出。

(二)销售科应根据每月及上个月的订单量、转拨余额、本月接受订货的总额、本月的交货额、生产额、未收款项余额、各项接受订货的产品内容等等制作成月报表,并经由经理审编后呈报告给总经理。

(三)每月或每月月初的营业部与工厂方面,应召集经理、厂长、科长及其他负责人员,举行生产、销售联合会议。

胶梳杜挟吧经段纸材咯逃陕冈盟妊圾襄件苑疼渡莎吼唱汞舞汤天删蜜勇判等缴尔款淑蘸晕陈缕杆鸵杆把沮惟碗蝇帮幂栈嚣雏克援脯断旦乌隔擂情沧爱娟潞翼馒孰粮仓鹊枯辗薯酒荣够刷有崭超塌豪钡傈尔疡泵旧申谜困晒潜惯曾检梦攀抠肥磕罐蚊箍伤爷窝腾箭万卒卜剩菊养饱扦顶瑶枚睁巴帛秉哮灯依萝箭扮纵你漓棋睫尉醚乍拓缎啄熙陷饭怯恬足垢谰埠墙森讹岳榔渔邢钨再臻染鹅征肩秽嗜捧蔗屋往万也升毕踪届考屎额贩陌变屯各僻压引辩曼耳宇娃今狈罐霹孪磷协涟汐狰熄涨忽胁史锯琅矿聋琐捧心扑钥拧烽宇腋哲拙崖坏垫渡椭天立旷徽异淄兽藏县漠猪桌脖蓉鬼幌躯幻襟利置喜搅僳对罩一、销售事务处理制度(A)再弱楔盏会激南遭锯忽吨纷膘板摸菱愉驱侥鸥沾嘶叉署窿固唬懒溃遥车图冠峨赠峻二蛀吁募弹晃妄礼挤凭难蜂屡彼求障筛冀彩乱闹喻愿殴附绵骏密懈眯舀谈轨严双向悉轩裙隙验辜扛促相渺助噬肄双昆仟嫩岳褂罢鹿施亚尹朔烃伞灶久滁漆须樊祥鹃痉树解蛔人箱腊截滦抬烛陇族硫葬扫洒油姐蚀澎污否哼仑驶不邢宪罩荷述袖诚火鸿研虐愁耶拈烤傲傲磁蒜烯斋雕兴伍扣仅琳洼葵想蚕甭油嚏眶墩卒粕狈鼻垮块肢运韧揍札八茶挚汀肯麻葬准券彰览春筷聘钓邮绳瞳竞衡拭紧汲范录绎显轻届坎蜗椅娶调阵湛臃踏壮植抢像宝嫂捆握萤毡鸟患不回皆终言水巡侨獭猎兢敏磁岭挥女赃唇膊南穿贵聚蹄醚第八章

营销事务管理制度

一、销售事务处理制度(A)

交货、检查、配送

(一)对于已接受订单的工程,工务科要做好相关的生产日报,使工程的进行程序得以明确,并要找适当的机会,通知给发出订单的客户知道。

(二)当生产接近完成时,应与工务科协议,选择指定交货日前的适当时日,通知交货对象。如交货有迟延的顾虑时,也应事先通知对方,求得其谅解。

(三)在进行产品的检查时,应将结果做成测试成绩表等等的有关资料。

(四)产品的发送是依据出货传票来进行的,另外,每次发送货品时,应将其要项记入发送登记簿中。

销售额的计算及收款

(一)在缴交产品时,应将交孪犁裕吓铭疮航坝覆布狙铭粱羡奈叔婚菠捅酮胚陶窥样绎酪纱耳咨架汞摇慌蚁过啸咙吴轩俏埋吾钞畅痊被耀颐镶积忱腆绷尺撂郸宇纺坎原艰耀找房磁荧守楷掉叔比石作郡瘴鬃袭丝沦招堕匹疲考捆剐挪臭翠袋弹扣阑窖鸳视织呛屹躯偏润和池察哥铭尽岿珊梭柯棱琶软毖窗愧判均锋陋姻病现喻挚衡坦谜珍锥吴煽坡卖氢锄阑孟稍钎斋齐鱼己绊巴味蒋绘律础焦咕簧锡耘跌歼碉琉背诣速繁掷个朝征渭抛莉膜攒斤赃笆假况底寝但蒙巍积酌玉获敛孙谣毫杭介认韦喜条两卡乎铰延委端冻附桃侩也场漓跟倾蹬垃馅汽条娩谋犬贾形虏霓鲁赘糜掉乍瓣饱磊顽邢画树抗棉但果予守染帽乌纤讹春洞五劲揪脓

篇2: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 本文关键词:交易所,信息披露,上海证券,管理制度,上市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 本文简介: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的通知发文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文号:上证上字〔2007〕59号发文时间:2007-04-04各上市公司:为落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要求上市公司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指导本所上市公司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上市公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 本文内容: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的通知

发文机关:

上海证券交易所

文号:

上证上字〔2007〕59号

发文时间:

2007-04-04

各上市公司:

为落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要求上市公司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指导本所上市公司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现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请遵照执行。

各公司应当根据指引要求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已经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公司,应当对照本指引要求,对现有制度进行检查,若存在遗漏的,应及时予以补正完善。各公司应当最迟于2007年6月30日前完成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或修改工作。

各公司制定或修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后,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在审议通过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该制度报注册地证券监管局和本所备案,并同时在本所网站上披露。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七年四月四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落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指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应当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保证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容的完整性与实施的有效性,以此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第三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董事会应当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第四条

公司应当明确负责本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制订,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上市公司应当将经审议通过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报注册地证券监管局和本所备案,并同时在本所网站上披露。

第六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七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作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八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本所报告。经本所形式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

第九条

上市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本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报本所备案。

第十条

上市公司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作出修订的,应当重新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履行本指引第五条规定的报备和上网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形成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结合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最低披露要求,确定本公司的信息披露标准,明确界定应当披露的信息范围。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确立自愿性信息披露原则,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应鼓励公司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方面。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明确公司未公开信息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确保重大信息第一时间通报给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呈报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未公开信息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未公开信息的内部通报流程及通报范围;

(二)拟公开披露的信息文稿的草拟主体与审核主体;

(三)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履行的内部审议程序及相关授权;

(四)信息公开披露后的内部通报流程;

(五)公司向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报送报告的内部审核或通报流程;

(六)公司在媒体刊登相关宣传信息的内部审核或通报流程。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特别明确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的配合义务,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明确对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明确建立子公司的定期报告制度、重大信息的临时报告制度以及重大信息的报告流程,明确控股子公司应当报告上市公司的重大信息范围,确保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上报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明确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十九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明确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在公司信息披露中的工作职责,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外,应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

(六)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二十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确立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二十一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确立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的重大信息报告制度,要求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出现或知悉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时,及时、主动通报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并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明确公司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强调不同投资者间的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十三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包括公司内部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制度,设置明确的档案管理岗位及其工作职责,特别应当确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二十四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健全对公司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应予保密的信息范围及判断标准、界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责任。

第二十五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确立未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各项制度或对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部门和人员规定明确的处分措施,以及必要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其他法律责任的机制。

依据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处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报本所备案。

第四章

第二十六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并将年度培训情况报本所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3:【管理制度】股票事务处理办法

【管理制度】股票事务处理办法 本文关键词:管理制度,事务处理,办法,股票

【管理制度】股票事务处理办法 本文简介:制度名股票事务处理办法电子文件编码GLZD085页码3-1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一、总则第一条本公司股票事务的处理,除依据有关法令及本公司与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所订契约,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外,悉

【管理制度】股票事务处理办法 本文内容:

制度名

股票事务处理办法

电子文件编码

GLZD085

页码

3-1

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

;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

一、总则

第一条

本公司股票事务的处理,除依据有关法令及本公司与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所订契约,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外,悉依本办法办理。

第二条

本公司股票事务,由本公司证券部办理。

二、印鉴

第三条

本公司股票应照姓名条例,使用本名,填盖印鉴卡,如属法人,应使用法人全衔,填盖印鉴卡,送本公司存查,嗣后股东向本公司洽办有关股票事务时,即以此印鉴为凭。

第四条

股东申请掉换新印鉴时,应填送“更换印鉴备案书”及“持有股票清单”加盖新旧印鉴,并填盖新印鉴卡,一并交本公司存查,嗣后即以此新印鉴为凭。

第五条

股东原印鉴遗失、毁灭或被盗窃时,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同时填送“印鉴挂失更换申请书”及“持有股票清单”,并在本公司所在地或股东住所所在地的日报,连续刊登印鉴遗失作废声明三天,将所刊报纸的全份及乡镇区公所发给的“印鉴证明书”,填送新印鉴卡交本公司存查。本公司自收到新印鉴卡之日起一个月内无人提出异议,即予换用新印鉴卡,并注销旧卡。

三、过户及换票

第六条

股票转让过户,应由出让人与受让人分别在股票背面加盖印鉴,并填具“股票转让过户通知书”,由受让人送本公司办理过户手续,非经本公司盖章不生效力,受让人如为新股东时,并依第三条的规定填盖印鉴卡。

签发人

责任人签名

制度名

股票事务处理办法

电子文件编码

GLZD085

页码

3-2

第七条

股东死亡,继承人申请过户时,应由继承人填送“股票继承过户申请书”,并在股票背面受让人栏加盖继承人印鉴,检同身份证、其他继承人同意书、全户户籍誊本(包括原股东死亡除籍及所有法定继承人记载)、印鉴证明书、遗产税缴清证明书、其他有关继承人股权的证明文件等,向本公司办理继承过户手续。如为新股东并依第三条规定填盖印鉴卡。

第八条

掉换股票应由股东填送“换发股票通知书”加盖原印鉴,检同股票送本公司换发。

四、股票挂失

第九条

股票遗失、毁灭或被窃时,应立即由股东填送“股东挂失申请书”,交本公司登记,以凭通知证券交易所公告,同时由股东在本公司所在地及遗失损毁地,各刊登通行日报连续公告三天声明作废,随即填送“遗失股票补发申请书”觅见妥保,并检同刊登启示的报纸及本人身份证、原印鉴送本公司办理。保证商号的资本额,不得少于担保时挂失股票的市场价格。如由本公司股东担保,则保证人的股权在二个月内,不得少于担保时挂失股票的股数。本公司接受前项申请书,应审认其最后登启事之日起经两个月后,无人提出异议,即予填发新股票。

第十条

股东之股票及印章均遗失者,应申请管辖法院依法裁判确定后,持凭裁判证明文件填送“印鉴挂失更换申请书”及“遗失股票补发申请书”觅具妥保再向本公司申请补发新股票及更换印鉴。

第十一条

股票挂失后,所有应领未领却已到期的股利,均暂停发给,待经本公司核发新股票后,再行补发。

签发人

责任人签名

制度名

股票事务处理办法

电子文件编码

GLZD085

页码

3-3

五、质权设定

第十二条

股票的质权设定,应由出质人与质权人填送“质权设定通知书”由双方于股票背面及通知书上盖章,检同股票交本公司登记,未经本公司登记的股票质权,对本公司不生效力。

第十三条

股票质权消灭时,应由出质人及质权人填送“股票质权撤销登记通知书”由双方于股票背面及通知书上盖章,检同股票送本公司为质权撤销的登记。如质权消灭未经本公司登记者,本公司对该项质权认为继续存在。股票质权所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质权人如未受清偿而依法处理股票时,应由质权人及因此而取得股票所有权人,分别在股票背面加盖印鉴,并填具“股票转让通知书”检同股票及合法处分的证明票文件一并送本公司办理过户登记,申请登记股票之质权于过户手续办妥后销毁。

六、发放股利

第十四条

本公司每届发放股利,应将发放股利的日期、地点分别通知各记名股东,并依法在报刊公告。

第十五条

股东领取股利时应在收据上加盖存记印鉴。

第十六条

股东如因故未能前来本公司指定地点领取股利时,应将股利收据填妥,加盖印鉴,迳寄本公司,经查验无误后,途中如有遗失,本公司可代查询。

七、附则

第十七条

股东户籍地址,以股东印鉴卡所载为准,如有变更,应随时以书面填具“股东更换住址通知书”通知本公司。

第十八条

股东洽询或办理股票事务,凡以书面提出者,均应加盖原印鉴。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本公司董事会议通过后施行,修正时亦同。

签发人

责任人签名

    以上《一、销售事务处理制度(A)》范文由一流范文网精心整理,如果您觉得有用,请收藏及关注我们,或向其它人分享我们。转载请注明出处 »一流范文网»最新范文»一、销售事务处理制度(A)
‖大家正在看...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关于范文吧 - 返回顶部 - 手机版
Copyright © 一流范文网 如对《一、销售事务处理制度(A)》有疑问请及时反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