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定 本文关键词:湖北省,管理规定,药品,质量
湖北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定 本文简介:湖北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51号《湖北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定》已经2012年5月28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省长王国生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使用质量监督管理,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湖北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定 本文内容:
湖北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351号
《湖北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定》已经2012年5月28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王国生
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使用质量监督管理,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药品使用单位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和调配等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药品使用单位,是指依法登记成立并使用药品的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疾病预防、康复保健、戒毒等活动的单位。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明确监管责任,完善监管体系,加大公共投入,对农村和贫困地区的药品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给予重点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使用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安、司法、工商、民政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药品使用质量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要求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使用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药品使用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药品使用质量管理制度,对所使用药品的质量负责。
第六条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对影响药品使用质量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有关部门收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章
药事管理机构与人员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药事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的药品质量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以外的其他药品使用单位药事管理机构的设置参照医疗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乡镇卫生院应当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药事工作;诊所、卫生所、村卫生室、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应当由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卫生主管部门培训的人员负责药事工作;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应当分别由中医药、民族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药事工作。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药事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药学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药事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由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的人员担任。
从事疾病预防、康复保健、戒毒等活动的药品使用单位药事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第九条
药品使用单位应当每年组织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第十条
药品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培训计划,对直接从事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和调配工作的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专业知识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
第三章
药品购进与验收
第十一条
药品使用单位应当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药品,并按规定由专门机构统一采购。
药品使用单位需要进口药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药品使用单位购进药品,应当查验供货单位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所销售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并核实销售人员持有的授权证书原件和身份证原件。
药品使用单位应当妥善保存首次购进药品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前款所述材料的复印件,保存期不得少于五年。
第十三条
药品使用单位购进药品时应当索取、留存供货单位的合法票据,并建立购进记录,做到票据、账目、药品相符。
合法票据包括税票及清单。清单上必须载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通用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合法票据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年。
第十四条
药品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药品进货验收制度,购进药品应当逐批验收,药品验收记录应当真实、完整。
医疗机构接受捐赠药品、从其他医疗机构调入急救药品,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第十五条
药品验收记录应当包括供货单位名称、药品通用名称、生产厂商、规格、剂型、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批准文号、数量、价格、购进日期、验收日期和验收结论等内容。
验收记录应当保存至药品有效期满后一年,但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三年。
第十六条
药品使用单位购进疫苗、生物制品、血液制品等需要保持冷链运输条件的药品时,应当检查运输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并作好记录;对不符合运输条件要求的,应当拒绝接收。
第十七条
药品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对药品购销记录实行电子化管理。
第四章
药品储存与养护
第十八条
药品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标明的储存要求储存药品。
药品使用单位需要在急诊室、病区护士站等场所临时存放药品的,应当配备符合药品存放条件的专柜;对有特殊存放要求的药品,应当配备相应的设备。
第十九条
药品使用单位应当设置与诊疗范围和用药规模相适应、与诊疗区和治疗区分开的药房(库),并根据药品储存要求设置常温库、阴凉库、冷藏库(柜)。
第二十条
药品使用单位应当根据药品储存及管理需要,配备下列相应的药房(库)设施、设备:
(一)保持药品与地面、墙面之间有适当距离的药架等设施;
(二)防霉、防鼠、防虫、防尘、防潮、防污染等设施;
(三)冷藏、避光、通风设备;
(四)检测和调节温度、湿度的设备;
(五)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的线路、器材和照明设施;
(六)其他符合药品储存需要的设施、设备。
第二十一条
药房(库)应当严格划分待验药品区、合格药品区、不合格药品区等专门区域,并设置明显标志。
药品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药品属性和类别分库、分区、分垛储存。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分开存放;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品分别储存,分类存放;易串味药品单独密闭存放;过期、变质、被污染等不合格药品应当存放在不合格药品区。
第二十二条
药品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和执行药品储存、养护管理制度,落实药品养护人员,采取下列措施对库存药品进行检查、养护,并做好检查、养护记录:
(一)定期对库存药品进行检查,发现药品可能存在质量问题时,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二)定期对药房(库)温度、湿度进行监测,发现温度、湿度超出规定范围时,及时采取调控措施;
(三)加强药品效期管理,对近效期的药品应当设置明显标志;
(四)定期检查、维护相关的设施、设备。
第二十三条
药品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药品出库复核制度。分发药品时应当记录药品通用名称、生产厂商、生产批号、规格、有效期、数量、日期等内容。
药品出库应当遵循近效期先出的原则,过期、变质、失效以及其他不合格药品不得出库使用。
第五章
药品调配
第二十四条
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统称医师)应当按照处方管理的有关规定开具处方。
处方的审核、调配应当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进行。
第二十五条
药师审核处方时,认为处方用药不适宜的,应当告知开具处方的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发现用药严重不合理或者用药错误的,应当拒绝调配,及时告知开具处方的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
第二十六条
药品使用单位用于药品调配的工具、设施、包装用品以及药品调配的区域,应当符合药品卫生要求及相应的调配要求。
第二十七条
药品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最小包装药品拆零调配管理制度,对药品拆零调配时,应当做好拆零记录并保存至少一个相同批号的最小包装。
第二十八条
药师完成处方审核、调配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盖章;发药时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医嘱作相应的交待与用药指导。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限于本单位使用。未经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向其他医疗机构提供本单位配制的制剂。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使用单位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和调配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对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非目录药物目录药品的使用质量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形成书面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反馈被检查单位。检查中发现有需要其他部门处理的情形的,应当及时移送。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药品使用单位药品质量的抽验。抽验结果由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
药品使用单位对药品质量抽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复验,复验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药品使用单位药品质量管理信用档案。档案中应当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不良信用记录、举报和投诉,以及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药品使用单位药品质量管理信用档案,确定若干单位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药品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本单位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和调配等环节进行自查,并做好记录。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药品使用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物品、记录、凭证等资料,不得阻碍、拒绝。
第三十四条
药品使用单位应当对药品质量加强监测。发现假药、劣药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就地封存并妥善保管,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得擅自处理。
药品使用单位发现药品存在质量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需要召回的,药品使用单位应当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
第三十五条
药品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落实人员负责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工作,依法履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义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药品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许可证:
(一)违反规定安排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工作的;
(二)未按规定执行进货验收制度、索取合法票据、建立真实完整的验收记录的;
(三)未按规定储存、养护药品的;
(四)未按规定对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和调配等环节的记录进行保存的。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药品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篇2:湖北省大悟县小分队调查报告
湖北省大悟县小分队调查报告 本文关键词:大悟县,湖北省,小分队,调查报告
湖北省大悟县小分队调查报告 本文简介:湖北省大悟县小分队调查报告行政法学院2005级吴小峰[摘要]西南政法大学的“三下乡”活动特色,更多的是将法律作为一种公共产品服务城市;而在广大农村,由于传统的礼治秩序和现有的法律制度本身的问题,法律始终未能起到其应有的作用。此次的“三下乡”活动正是围绕这一背景展开,将法律之光照耀到需要她的地方。[关
湖北省大悟县小分队调查报告 本文内容:
湖北省大悟县小分队调查报告
行政法学院2005级
吴小峰
[摘要]
西南政法大学的“三下乡”活动特色,更多的是将法律作为一种公共产品服务城市;而在广大农村,由于传统的礼治秩序和现有的法律制度本身的问题,法律始终未能起到其应有的作用。此次的“三下乡”活动正是围绕这一背景展开,将法律之光照耀到需要她的地方。
[关键词]
法制教育
法律服务
政府与民众沟通
社会调查
一、活动主题及总体介绍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赴湖北省大悟县小分队以推动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社会,用知识服务农村,将所学回报社会为活动主题,深入贯彻落实了西南政法大学2007年大学生志愿者暑假“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的精神,开展了丰富多彩的社会实践活动,并取得广泛成效。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赴湖北省大悟县小分队(以下简称小分队)社会实践活动的展开是以湖北省大悟县的社会现实为基础,以法律服务、法制教育为主线,采用灵活的形式,深入农村,服务农村,改变农村。小分队此次实践活动广泛深入地接触农村实际并与其互动,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同时,小分队也对当地的农村社会展开调查,为今后的学习、科研和更好地服务社会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总之,此次小分队的“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取得了双赢效果,下文将对社会实践活动加以详细介绍。
二、社会实践活动之具体介绍
1.法制教育活动
在农村进行法制教育是此次小分队的主要活动内容之一,也是作为一名法学专业大学生体现社会担当的重要形式。中国的普法教育已经进行了几十年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在农村,法律意识尚微弱,法制教育之路漫漫,我们还须求索。然而在湖北大悟农村,农民们生活艰辛,整日劳作,并没有多余的时间让我们对其法制教育,对于他们来说生存始终是第一位的,尽管他们很希望得到此种教育。小分队基于上述现实,从农民后代入手,积极组织孩子们参加此活动,并在当地政府许可下在一所乡镇中学开了一个学习班,授课一星期。
小分队着重介绍了农村土地制度,让学生了解这些知识并让其在生活中向其父母宣讲此类知识,达到星火相传的效果。小分队)针对青少年犯罪这一社会,对学生们宣讲相关刑事法律制度,培养他们守法观念。在授课过程中,小分队注重与同学们互动,积极回答学生们提出的各种问题,包括法律知识以外的学习、生活上的问题。在活动中,小分队成员发现学生们的法律知识相当匮乏,法律知识的基本构架尚不清楚。于是,小分队从整体上大致介绍了我国的民事、行政、刑事法律制度,加深了学生们对法律、法学的了解,同时令他们对法律、法学产生了浓厚的兴趣。
当然,小分队的法制教育活动并不仅限于上述开班授课这一形式。在暑期社会实践活动与基层群众广泛接触过程中,小分队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机会与乡亲们交流,宣讲法律知识,获得了他们的赞许。
2.法律服务活动
在我国,有限的法律资源大部分都为城市占据,农村的法律服务需求一直未能得到满足。因此,小分队将法律服务作为此次社会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尽小分队之所能,努力满足当地农村的法律服务需求,为他们提供法律咨询。值得一提的是小分队解决了多起民事纠纷,下面介绍具有代表性的事例。
事例一:湖北省大悟县彭河村吴某,女,41岁,有一子一女尚未成人(属与前夫所生)。1998年其丈夫死于癌症后,吴某生活艰辛,遂经人介绍于2000年与邻村熊某(男,35岁,未婚)共同生活。二人按当地风俗操办,结为夫妇妻,男方到女方家生活,但未办理结婚证亦未移转户口。二人共同承担家庭重任,养育子女,当地人一直视其为夫妻,但二人未再生育子女。2007年初,熊某与其兄到福建打工。熊某于该年6月触电死于工地,建筑商一次性赔偿所有费用共计13万。此款经熊某之兄领回并独占,吴某不服,遂起纠纷,争执不下。但因虑于高额的诉讼费用而一直未能诉之法院,他们听说小分队的活动后找到小分队请求调解。
小分队积极与双方调解,向其说明法律不会认定吴某与死者的事实婚姻关系,但是根据双方共同生活和工作的关系,吴某仍享有继承权,且根据当地道德传统,死者之兄也应该与吴某共享熊某继承利益。经过小分队多次努力,双方最终达成如下协议:吴某可得13万赔偿金中的5万,死者之兄熊某可得8万;死者的丧事由死者之兄熊某料理且承担相应费用,吴某及其子女有参与协助料理丧事的权利和义务。双方最终都按协议履行,死者亦可瞑目。
事例二:湖北省大悟县寨坳村吴某长期将其耕牛系于村中主干道旁,防碍到村民通行,且其耕牛常有攻击行人的举动但尚未产生严重后果,村民多有抱怨。某日,村民黄某从该处经过受到牛的攻击,黄某虽已闪开但气难消,一怒之下拾起路边石块砸向该牛头部致使其眼部受伤,纠纷遂起。
该牛主人吴某一向蛮横,因此更是不依不饶,并纠集其兄弟多人找黄某闹事。黄某本安分,但觉得吴某实在欺人太甚且有多数村民支持,遂邀其亲朋不甘示弱,眼看民事纠纷将转为社会冲突,小分队便于村委书记一起出面调停。
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村委会干部和家族长老多方到场,小分队成员运用民法相邻关系、侵权纠纷的有关规定,辨法析理,同时运用当地传统规范作出处理如下:黄某承担治疗耕牛的费用;吴某今后应将耕牛系于别处并就此事向全体村民公开致谦。双方都表示服从此调解并最终履行了调解协议。
以上只是小分队提供法律服务活动的典型事例。实际上,小分队在实践活动中不断深入农户,与老乡们交流,主动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受到他们的欢迎。
3.推进当地政府与民众沟通
将推进当地政府与民众的沟通作为小分队社会实践活动的内容之一,是小分队根据当地当时的社会实际临时作出的决定。根据上级政府的指示大悟县将计划生育工作作为2007年7月至9月的工作重点,切实扭转当地政府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被动局面⑶。但由于计划生育工作的特殊性,政府的计划生育工作受到了当地民众的强烈反感,使自从免除农业税后一度良好的政府与群众的关系又跌落到低谷。小分队根据这一现实调整活动内容,加强政府与民众之间的了解,改善他们之间的关系,为社会和谐贡献出自己的力量。
经过观察,小分队发现此次政府计划生育工作的展开跟往年不同,政府是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来具体实施的,小分队法学专业背景也使得当地政府乐意与我们合作。同时,小分队的第三方立场也获得了老乡们对我们的认同。
在具体的活动中,小分队向群众讲解《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内容(小分队临时学习的),着重解释了根据法律执行计划生育,不仅是政府的权力同时也是政府的职责,当地政府如果不履行职责就要承担不利后果,加深了群众对政府的理解。
小分队也将群众的意见如实地反映到当地政府,建议当地政府今后在工作中将重点放在事前预防而不是事后处罚;应加大利益引导而不能简单地实行不利处罚,工作方法应更加多样而且文明而不能简单粗暴等等。当地政府认真听取了意见,并表示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小分队的努力获得了双方的认可,使得政府与群众间的紧张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缓解,切实履行了共建和谐社会的职责。
4.社会调查活动
“三农”问题一直得到了党和政府的高度关注,也是研究社会问题的核心内容。本
“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就充分体现了我校对支持农村建设的重视。但是要找到解决农村问题的方法就必须了解农村的现状,于是小分队对大悟县农村的状况作了相关的调查。
通过此次调查,我们对农村有了新的认识,对今后学习和科研甚至服务农村打下了基础,对于相关情况我们也作出了调查报告,并将调查报告附后。
三、活动体会
此次“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小分队认真贯彻学校方针,将
“博学笃行,厚德重法”的西政精神传播到大别山下的革命老区大悟县,并得到当地人民和政府的肯定,令小分队成员振奋,同时也加深了对社会的认识。
通过这次“三下乡”活动,我们看到广大农民的生活水平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提高,但是他们的生存状况仍须我们共同努力去改善。农民群体为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出,他们一直在努力改善自身状况,这一精神令人动容,使我们的社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得以增强,明确了努力的方向。
在社会实践活动过程中我们积极运用所学知识,使理论在实践中得以证实,巩固了我们所学的知识;也为我们今后的学习提供了实践的基础,达到学有所用,学以致用的目的。
学校安排此次“三下乡”活动不仅让我们服务基层,而且磨练我们的意志,锻炼了我们的团队精神,增强了我们对社会的认识。总之,是一次颇有获益的实践。
篇3:湖北省援疆干部人才阶段性总结-陈冠清
湖北省援疆干部人才阶段性总结-陈冠清 本文关键词:湖北省,阶段性,干部,人才,陈冠
湖北省援疆干部人才阶段性总结-陈冠清 本文简介:湖北省援疆干部人才阶段性总结农五师90团学校陈冠清湖北省援疆干部人才阶段性总结农五师90团学校陈冠清我来自孝感市三中,是一名中学英语教师。这次为了国家的战略需要,响应党中央教育对口支援新疆的伟大号召,我放弃在家乡的优越的生活和工作条件,带着领导的重托,带着父老乡亲的厚望,怀着为祖国边疆教育事业献身的
湖北省援疆干部人才阶段性总结-陈冠清 本文内容:
湖北省援疆干部人才阶段性总结
农五师90团学校
陈冠清
湖北省援疆干部人才阶段性总结
农五师90团学校
陈冠清
我来自孝感市三中,是一名中学英语教师。这次为了国家的战略需要,响应党中央教育对口支援新疆的伟大号召,我放弃在家乡的优越的生活和工作条件,带着领导的重托,带着父老乡亲的厚望,怀着为祖国边疆教育事业献身的决心,来到了祖国的西部边陲重地——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农五师90团学校任教。在这里的一年时间内,我将用自己辛勤的汗水,实现着自己的理想。时间已过去了两个月了,现将这两个月的生活和工作简要地总结如下:
一、来新疆前,我认真学习了解了新疆的风土人情、生活习性、气候地理条件等,提前做好了思想准备。来新疆后,我认真学习了湖北省援疆工作文件,认真阅读了相关工作的简报,了解到90团及学校的一些情况,领会了团场领导的精神。使我克服了时差、气候对身体的不适反应、生活条件差别的不适应、语言不通的不便利、工作环境的差别给工作带来的影响,以及对远在万里之外亲人、朋友的深切思念等各方面的困难,及早地投入了紧张的工作之中。
二、我们孝感援疆人员一行五人9月15
日从孝感出发,15日晚到达了位于博乐市的90团,受到了团场及学校领导、学校师生的热情欢迎。18日上午就开始上班,与90团学校师生工作、生活在一起。上班后我们按照学校领导的安排,积极投入了教学研究之中,跟班听课,认真研究了90团学校的教育、教学特点,学生的学习、生活特性等,主动与90团学校教师交流,听取了90团学校教师关于教学工作的方法汇报,做好了教学的前期准备工作。
三、9月18日我们正式接班上课,我主动接受工作重担。根据学校工作需要我承担了七年级英语的教学。为了上好每一堂课,我积极研究学生,研究新环境的工作方法,了解学生、适应学生,现在已初步适应了90团学校的教学工作,教育、教学方法学生乐于接受,工作已走上了正轨。
四、注意尊重当地教师,注重搞好民族团结。我始终认为谦虚是一种美德,要具有奉献精神,要注意找准位置,以甘当小学生的思想,与当地教师合作交流,以当地教师在艰苦的环境中无私奉献的精神为动力,自觉做到参与不干预、干事不添事,锻炼自己、提高自己。自觉做到了不利于团结的话不说,不利于团结的事不做,以实际行动促进民族团结,促进两地人民更深刻的交流与了解。我树立了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苦乐观,时常提醒自己要耐得住寂寞,守得住清贫,受得住艰苦,自觉遵守《援疆干部管理制度》,从不向组织提任何个人要求,从而树立了援疆干部勤奋好学务实高效的好形象。
“选择了援疆就是选择了吃苦,选择了新疆就是选择了奉献”。领导的教诲使我认识到了援疆工作将是我人生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在这一年中,我会在两地领导的关心爱护下,在两地同事朋友的帮助下,教育教学各方面将会取得了骄人的成绩。今后的工作我将继续响应党和人民的号召,将自己有限的生命融入无限的工作当中去,用自己的一腔热血再次谱写光辉的教育篇章。
2012-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