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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行政管理规定

日期:2021-02-10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工厂行政管理规定 本文关键词:管理规定,工厂,行政

工厂行政管理规定 本文简介:起草人:审核人:审批人:修订日期:年月日1.总则1.1为加强工厂行政人事管理,使各项管理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以提升企业形象,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定。1.2本规定所指行政人事管理包括人事管理、员工行为规范管理、考勤管理、文件档案管理、会议管理、安生管理、后勤管理、奖惩制度等。2.人事管理(招聘

工厂行政管理规定 本文内容:

起草人:

审核人:

审批人:

修订日期:年月日

1.总则

1.1为加强工厂行政人事管理,使各项管理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以提升企业形象,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所指行政人事管理包括人事管理、员工行为规范管理、考勤管理、文件档案管理、会议管理、安生管理、后勤管理、奖惩制度等。

2.人事管理(招聘、应聘、录用、离职)

2.1招聘:工厂各部门因工作或管理需要必须增编新员工的,由各部门主管根据岗位要求和需求人数填写《编外申请表》(附表19)及《招聘需求表》(附件18),厂长审核签字,报总部审批。然后由行政部负责办理招聘(现场招聘、网上招聘、家政介绍)。任何部门无权聘用员工及临时工作人员,凡未申请用人者,一经发现工厂立即追究部门主管责任。

2.2应聘:来工厂应聘人员需要填写《应聘登记表》(附表20),并提交学历、简历、身份证、及各类职称证件等应聘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首先由行政部初试,符合标准的员工,由厂长或部门主管再次面试。

面试内容:

2.2.1审核应聘者是否具备专业素质及资格。

2.2.2对应聘者是否具备正式录用资格以及综合素质进行评审。

2.2.3简单描述企业文件及企业历史,从而吸引面试员工对此项工作的热情。

2.3录用:面试合格后,由行政人事部办理员工入职手续,入职资料有《入厂须知》(附件2)、《应聘登记表》(附件20)、《个人声明》(附件3)、《社保通知书》(除件、身份证、学历证、及各种证件的复印件。生产工人需提供身体健康证明。一个月内与员工办理正试劳动合同,新员工试工期为三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

2.4离职:离职包括(辞职、辞退、内部工作调动)

2.4.1在试工期内的员工辞职需提前3天提出书面申请,正式员工需要在30天之前提出书面申请,在行政部打印离职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辞职。

2.4.2试用期间的员工,由部门主管或工厂对新员工的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工作效率、责任感、个人行为等方面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予以转正。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辞退或安排在其他岗位试用,。

3.工厂员工基本行为规范管理

为了给大家一个好的工作环境,维护整体形象,提高全体员工的职业素质,培养员工热爱工厂、并共同维护工厂形象的集体观念和精神,公司研究决定在工厂实行《员工基本行为规范》,具体规定如下:

3.1.行为准则:

3.1.1遵守公司一切规章制度,服从公司的安排与管理。

3.1.2工作认真,尽职尽责,务实求真。

3.1.3按规定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

3.1.4举止端庄,谈吐得体,使用文明用语。

3.1.5不断学习,敢于创新,有错必纠,追求卓越。

3.1.6永不放弃,敢于挑战,积极主动,不怕困难。

3.2着装要求:

3.2.1全体员工已经配发了工装,提倡全体员工穿工装上岗。

3.2.2正常工作时间内,不许穿拖鞋上班。

3.2.3男员工不许穿过膝的短裤上班,女员工穿裙子必须过膝盖。

3.3禁烟规定:

公共办公区域,生产车间,库房内,食堂操作间不许吸烟,更不许手持烟头到处走动,禁止烟头乱丢、乱扔。

3.4禁酒规定:

正常工作时间内,禁止饮酒及酒后上岗,如有特别需要必须饮酒,则酒后不许再到公司上岗。

3.5正常工作时间,禁止放音乐,听耳脉,看电影,玩游戏及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3.6正常工作时间内,要保持办公区内肃静,禁止大声喧哗,吵闹而影响他人工作,更不许打架、斗殴。

3.7要养成良好的职业卫生习惯,自己的工作面及相临的地方要保持干净、整洁,工作结束前,要整理完自己的桌面再离开。

3.8最后离开办公室的员工,离开前必须做好例行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照明灯、电脑、空调、等用电设施是否关闭,门窗是否关好。

3.9员工的自行车辆要按规定摆放在厂院内的指定地点。

3.10与其它公司业务人员及本公司的同事,要良好相处,相互尊重,礼貌待人。

3.11要节约能源,不浪费水,电等公共资源。发现垃圾随手清理,维护厂院内的卫生环境。

3.12公司员工换洗之衣服晾晒在指定位置。

3.13爱护公司财物、保护公司资产、珍惜现有资源。

3.14遵守公司规章制度、配合服从主管安排。

3.15就餐时要合理取用不可浪费饭菜,就餐后要清理自己留下的残渣。

3.16公司内禁止赌博及从事违法行为。

4.考勤管理

为建立工厂的正常工作秩序,保证生产中心各项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4.1工作时间

4.1.1工厂依据生产需要来确定生产时间,

日班工作时间为:上午8:00—下午17:00,中午12:00—13:00为午休时间。

4.1.2国家法定节假日根据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4.2考勤方法

4.2.1采用打卡考勤方式,员工早上上班打卡一次,中午下班打卡一次,中午上班打卡一次,下午下班打卡一次;

4.2.2对于出现忘记打卡或因特殊原因未打卡的情况,当事人须填写《补勤单》(附件21),由部门主管审批后交行政部进行报备(补勤一次罚款5元)。

4.2.3任何人不得委托或代替他人打卡,一经发现,扣除双方当事人当日工资。

4.3请假管理

4.3.1所有的请假必须提前一天由本人填写《请假条》(附件22),经本部门直接领导审批后方视为请假。

4.3.2特殊或紧急情况下,员工确实不能当面请假的,必须及时(电话)通知部门主管领导。假期结束后必须及时到行政管理人员处办理请假手续。

4.3.3如果假期满,因特殊原因不能回来上班的,要及时(电话)报主管领导说明情况,回岗后到行政部补假。

4.4请假批准天数权限

4.4.1分厂各部门主管有批一天假期的权力。

4.4.2厂长有批三天假期的权力。

4.4.3生产总监有批7天假期的权力。

4.4.4超过7天以上的请假。必须报总经理批准才能执行。

4.4.5员工请假超过3天的应至少提前一周申请,在办理完请假报批手续后,须将自己的工作交接清楚后方可休假。如果出现了由于工作交待不清导致的损失。公司将根据损失的大小给予相应的处理。

4.4.6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即擅自离岗不到公司报到的,视为旷工。

4.5假期种类及相关规定:

4.5.1事假

4.5.1.1员工请事假期间,工资不予发放。

4.5.1.2员工当月出勤满22天的照常发放劳保。

4.5.1.3员工一年内请事假时间超过30天的,公司将视具体情况给予降薪、降职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

4.5.2病假

4.5.2.1员工如需要在工作时间就诊,或因病情需要可以申请病假,请病假需要甲等医疗机构开具病假条,并要请假前交到行政部存档。事后补交的不予计算。

4.5.2.2员工在一年内的病假不得累计超过60天,公司将视具体情况给予降薪、降职以至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

4.5.3婚假

4.5.3.1婚假时长为3天(带薪假),晚婚时长为10天(带薪假),超过3天(或10天)部分以事假处理。

4.5.3.2申请婚假时必须提前一个月凭结婚证提出书面申请。

4.5.4产假

4.5.4.1员工申请休产假需提供正规医院的诊断证明且需载明预产期,并提供生育证。

4.5.4.2产假的天数、薪资发放方法按照天津市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4.5.4.3为使员工返岗后,工作能得到适当安排,休产假的员工应在至少两周前通知人事部门其返岗的日期。

4.5.4.4员工在产假结束后,不能及时到公司报到的,应与公司协商到岗日期,未经公司批准,假期过后未到岗的,按照旷工处理,工资不予发放。

4.5.4.5未婚先孕或未提供准生证的,产假不予发放。

4.6加班管理

公司不鼓励员工加班,各项工作应尽量在工作时间内完成。如确因工作所需,需要员工加班,加班人员必须填写《加班申请表》(附件11),经本单位领导签字确认后方视为加班,

未经申请或批准的加班将不计算加班时间。

4.7调休

员工加班或在节假日、周日休息期间被安排值班的;可安排调休,调休需要提前一天向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并填写《请假条》(附件22)注明调休,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如部门工作需要,可将调休依次后延。员工未经批准自行调休的,按照旷工处理。

4.8员工临时外出管理

4.8.1员工因工外出必须提前向部门经理说明,填写《外出申请条》(附件23)经部门经理签字后,交由行政部存档,如外出后因故在下班前不能返司的,须向本部门经理说明原因,同时《外出申请条》(附件23)作为考勤记录。

4.8.2因故临时性工作安排外出事先没有填写《外出申请条》(附件23)的,须在回到公司后补填,经部门经理签字后交由行政部备案。

4.9违纪管理

4.9.1员工当日迟到10分钟以内,罚款5元,10到30分钟的罚款10元。

超过30分钟以上的视同旷工半天。

4.9.2旷工一天扣三倍工资(薪酬总额),连续旷工超过三天的,除累积扣发其工资外,以自动离职处理,年累计旷工超过5天的,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4.10考勤数据的处理

4.10.1每月5号下班前由行政管理人员负责给财务部门提供有效考勤记录。

4.10.2当月考勤结果须以部门主管签署为准。

4.10.3每周五行政部负责统计工厂各部门的周日值班人员表,报生产总部。

5.文件、档案管理

5.1公司的档案管理由行政部指定专人管理,归档范围包括:员工档案、安全规定、会议记录、总公司通知、社保报表、过失单、奖励单、销售出库单、生产领料单、产品验收单、过程控制单及各部门相关文件材料。

5.2各部门需要每月月末把所有档案整理好,次月初交行政部存档,存档时应按本部门统一整理并存放档案室。

5.3如各部门借阅档案时必须做到,爱护档案,保持档案原有的整洁、整齐、严禁涂改,注意安全和保密,严禁擅自转借或丢失,如因工作需要摘录或复制的,需经部门领导批准方可。凡属保密档案,必须经生产总部批准同意后,方可。

5.4公司部门下发的相关规定、通知、过失单、奖励单等相关通告类文件,行政部应先报厂长查阅后进行张贴,告之全体员工后,一周内由行政部收回,并统一按月存档。

7.安全管理

7.1安全保卫工作:之《门岗条例》

7.1.1为了保证公司有一个安全、良好、有序的生产环境,根据天津市有关法律、法规、法令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各级单位要重视防火、防盗和生产安全。

7.1.2严格执行本厂员工上班时间进出厂制度,上午8:00—12:00,下午13:00—17:

00。如外出办公,需提供外出申请条,并做好记录。坚持原则,一视同仁,按制度办事。外出申请条次日早上要交到行政部。

7.1.3负责接收全公司的报纸,信件,及各类杂志等,严格接收并妥善保管,及时转送。

7.1.4严格执行接待和会客制度,外来人员来访要问其工作内容,访问对象、及时联系公司相关人员确认是否接待。由前台人员引领到相关部门。

7.1.5门岗电话联系被访人或接洽部门、对未征得被访人员或接洽部门同意的要婉言谢绝、不得让其进入公司。

7.1.6当被访人员属于车间工作人员时、要电话通知行政或车间主管、不得将来访人员直接领进车间。

7.1.7员工亲友来访、通知其员工接待经公司主管或行政部同意方可入厂。

7.1.8对身份不明或被访对象不清楚的人(部门)、禁止入厂。

7.1.9来访人员或车辆送(提)货填写入厂登记表、离开公司时门岗要收回必须要有接待人员签字、门岗次日交到行政部备查。

7.1.10上班时集中精力,不干私活,不喝酒,不参与娱乐活动,更不能把门岗室当作娱乐场所。

7.1.11车辆物资出厂要一律凭出门条,并做好检查,防止公司财产流失。

7.1.12发现公司内有可疑人员,可疑货品,应及时查问,并当即报告行政部或公司主管。

7.1.13夜间巡查,发现厂区内电,水,门窗,消防设施等不关闭或不安全情况,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于次日报告行政部门查处。

7.1.14确保厂区安全,有紧急情况及时报告主管、掌握并熟练使用消防器材。

7.1.15做好门岗室及厂区内的卫生,厂区内的卫生应在员工上班之前进行清扫。并维护好厂内的各项基础设施及卫生。

7.1.16门岗做好本职工作、针对恶劣天气、如.大风、雷雨等天气,厂区积水等情况、要及时通报主管并及时有效的处理,不得延误。

7.1.17忠于职守,并做到语言文明,礼貌待人,不借故刁难,不以职谋私。

7.2安全防火工作:

7.2.1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要本着以“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防患于未然。

7.2.2公司所有员工都应增强消防意识和安全防火的责任和义务。

7.2.3在上班期间,各部门的负责人要对本公司和本部门的防火安全负责。

7.2.4公司全体员工要了解公司各种消防设施的情况,掌握灭火器的安全使用方法。

7.2.5公司员工需应掌握火灾时扑救工作的知识和技能及自救知识和技能。

7.2.6办公区、住宿区和厂内的设置的灭火哭,消防工具等消防设施,不得改为它用,应定期检查消防设施是否有效和完好无损。

7.2.7办公区、住宿区和厂内各地等要按照消防规范要求,配备各种灭火哭,并按规定定期更换。

7.2.8易燃、易爆物品要按消防规范要求完善有效,并派专人保管,不得乱放,混放。

7.2.9实行明火作业,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并经安全保卫责任人检查合格后方可作业。

7.2.10防火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严禁堆放物品堵塞防火通道;严禁违反安全规范乱搭临时设施和建筑物。

7.2.11全体员工不论是在工作区或非工作区,一律不许乱接电源。不准在办公室使用电炉、电线、电器残旧不符合规范的,应及时更换。

7.3安全生产工作:

7.3.1各部门都要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7.3.2各种机器设备,电器设施的维修、维护,必须由专业维修人员处理。

7.3.3维修用电线路和用电设备需要停电要有专人看护电闸,施工完毕方可合闸。

7.3.4电工及维修人员要定期对公司内的所有电路设施及机器设备进行巡检、维护。

7.3.5电工及维修等技术人员要认真填写设备维修保养记录。

7.3.6车辆驾驶人员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对驾驶车辆的技术状况做到心中有数,不违章驾驶,不酒后驾车,不带病行车,杜绝交通事故的发生。

7.3.7车间维修及电工等技术人员必须按规定穿着劳动保护用品,车间内严禁吸烟。

7.3.8非工作需要不得动用任何车辆,车在厂内行驶车速不得超过5Km/h,不准在厂内试刹车。

7.3.9加强对易燃物品的管理,除在用的以外,必须存放在指定位置。

7.3.10作业结束后,要及时清除场地油污杂物,并将设备机具整齐安放在指定位置,以保持施工场地清洁。

7.3.11下班前,必须切断所有电器设备的前一级电源开关。

9.奖罚规定

9.1奖励

9.1.1对于工作流程、维修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建议方案,经采纳具成效者,给予奖励。

9.1.2年终考核中节约费用开支或对废料利用成绩显著的部门或个人给予奖励。

9.1.3遇有事故或灾变,勇于负责,并措置得宜,免于损失,或减少损失者给予奖励。

9.1.4发现有损害公司利益举报而被查实者,给予奖励。

9.1.5遇有意外事件或灾变,奋不顾身,极力抢救因而减少重大损失者。

9.1.6年终考核,全年完成工作任务的员工给予奖励。

9.1.7年终考核十二个月绩效考核均为优秀者。

9.1.8研究发明,对公司确有重大贡献,并使成本降低,利润增加者。

9.2处罚

9.2.1在工作时间谈天、嬉戏、阅读与工作无关的书报杂志或从事规定以外的工作者。

9.2.2在工作时间内撤离工作岗位者。

9.2.3因过失导致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者。

9.2.4妨害现场工作秩序或违反安全卫生规定者。

9.2.5违规驾车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9.2.6初次不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挥者。

9.2.7浪费公物,情节轻微者。

9.2.8检查或监督人员未认真执行职务者。

9.2.9出入公司不遵守规定或携带物品出入公司而拒绝保安或管制人员查询检查者。

9.2.10在食堂就餐不排队、不守纪律、无理取闹者。

9.2.11经检查宿舍卫生脏、乱、差者。

9.2.12外出办事车辆不办理出门手续者。

9.2.13品行不正,不文明礼貌,辱骂他人者。

9.2.14私自拆装宿舍照明电线、插座、或使用电炉、电热水器者。

9.2.15因疏忽或工作马虎致机器设备或物品材料遭受损害或伤及他人者。

9.2.16在工作场所喧哗、嬉戏、吵闹妨害他人工作者。

9.2.17投机取巧隐瞒蒙蔽谋取非法利益者。

9.2.18在工作时间,躺卧睡觉者。

9.2.19于宿舍内聚餐、喝酒、赌博、打麻将或其他不良或不当行为者。

9.2.20泄漏生产或公司机密者。

9.2.21遗失经管的重要配件、机件、物件或工具者。

9.2.22擅自变更工作方法致使公司受重大损失者。

9.2.23拒绝听从主管人员合理指挥监督,经劝导仍不听从者。

9.2.24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制造私人物件者。

9.2.25恶言吵骂同事或怂恿相骂或打骂者。

9.2.26在工作中酗酒滋事妨害公司秩序者。

员工的奖惩应由部门主管填报“奖励单(附件5)”“过失单(附件4)”,并由行政人事部调查核定,厂长审批。

10.附录

10

共36页

篇2:济南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济南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本文关键词:济南市,道路交通管理

济南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本文简介: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www.9ask.cn/souask/济南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与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济南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本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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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与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和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主管部门和协管部门)

市公安局是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的主管机关。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规划、城建、环保、工商、交通、教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安全责任制)

本市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交通安全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对所属人员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第五条

(学校职责)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注重交通安全教育,把交通法规及交通安全常识纳入教学内容。

第六条

(执法要求)

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应当忠于职守,严守法纪,警容严整,举止端庄,严格执法,热情服务。

第七条

(举报和表彰)

对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和举报的权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检举交通肇事逃逸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交通管制)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管理的需要或遇有重大交通警务,可实行交通管制。

第二章

机动车管理

第九条

(车辆发展规划)

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道路规划和道路、车辆发展实际情况,制定车辆发展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牌证管理)

机动车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领取号牌和行驶证后,方准上路行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领机动车牌证;不得涂改、伪造机动车牌证、档案以及申领牌证的各种证明。

机动车牌证遗失、损坏以及号牌号码和行驶证记录辩认不清的,车主应当及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补领申请,并经公告挂失后,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补发。

拆卸、移动或扣留机动车号牌,必须经号牌核发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拆卸、移动或扣留。

第十一条

(牌证的申领)

申领机动车牌证,机动车须经检验合格,并交验下列证件:

(一)机动车来源的合法凭证;属于外省市转入的在用车,应当持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密封档案;

(二)国家技术监督局核发的单位《代码证书》、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或军队、武警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证明、外国人有效居留证件;

(三)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合格证;

(四)车辆购置附加费缴纳凭证;

(五)属于国家专控的机动车,须有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以下简称控办)的批准证明;

(六)机动车所有人在市区居住的,须有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有效的停车泊位证明;

(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

申领牌证后,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须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驾驶员协会(以下简称驾协)工作站备案。

第十二条

(车辆检验)

机动车须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限进行检验,检验时车主须交验《机动车发动机车架号拓印卡》。未按规定时限检验上路行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扣车辆,责令限期参加检验;逾期三个月不参加检验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收缴牌证。

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检验的,应当在检验有效期内办理缓检手续。

第十三条

(改装)

已经登记注册的机动车改变车身颜色、车型、车架、车身、驾驶室、发动机以及机动车原设计性能、用途的,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改装后经检验合格,方准行驶。

机动车发动机和车身(车架)不得同时变更;拖拉机、农用运输车不得改轮调速。

自行车、人力三轮车不准安装机械动力装置,擅自安装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拆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机动车发动机号码和车架号码。

第十四条

(报废)

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的,其所有人须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报废;达到报废标准仍上路行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车辆,强制报废。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实施定期检验时,认定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的,收缴其牌证,责令限期报废;逾期不报废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报废。

报废机动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注销牌证,并负责监督解体。

第十五条

(转籍过户)

机动车转出原注册登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或者所有权转移后三个月内,机动车所有人应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转籍、过户登记。对已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或者距报废期限不足两年的机动车,不予转籍、过户。

办理机动车转籍、过户登记的,应当填写转籍、过户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凭证:

(一)属于买卖的须有交易发票;

(二)属于经济赔偿、抵押、财产分割、遗产继承、赠送、拍卖的,须有判决书、裁定书和裁决书、公证书以及拍卖证明;

(三)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须有海关《减免税进口货物解除监管证明》;

(四)属于国家专控的机动车,须有控办的批准证明。

第十六条

(漆喷单位名称和放大号)

悬挂本市号牌的货运机动车、汽车起重车、出租车和十五座以上的客车,须按规定在两侧车门指定位置,漆喷单位名称或住址。

机动车须按规定漆喷机动车号牌放大号。

第十七条

(警灯警报器的安装)

公安、检察、法院、安全、司法行政机关和军队保卫部门执行警务的车辆以及消防、工程救险、救护、公路监督检查等特种车辆应当按规定安装警灯、警报器,其他任何车辆不得安装警灯、警报器;擅自安装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滞留车辆,责令拆除。

第十八条

(整车更换规定)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由于产品质量原因,需更换整车的,车主应持有关证明将原牌证交注册机关,注册机关应予以注销登记,并退还有关手续。更换后的新机动车按新购车辆办理注册登记。

第十九条

(维修、改装经营者的义务)

机动车维修、改装经营者,承修改变车身颜色、车型、设计性能、用途或者更换车架、车身、驾驶室、发动机以及修理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业务时,必须查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并建立修车台帐以备查验,发现可疑车辆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三章

机动车驾驶员管理

第二十条

(驾驶证的申领)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申领条件、考试办法、发证手续办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冒领驾驶证。

第二十一条

(驾驶证的审验和换发)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驾驶证审验、换发手续,应当在当日内予以办结。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参加考试的驾驶员,应当自考试合格之日起10日内,核发驾驶证。

第二十二条

(出租车驾驶员特别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具有两年以上驾龄,并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后,方可驾驶客运出租汽车。

第二十三条

(备案制度)

本市驾驶员和受雇用在本市驾驶机动车的外省市驾驶员,须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驾协工作站备案。

第二十四条

(记分制度)

本市实行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和交通事故记分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

(违法教育措施)

驾驶员严重违反交通法规或者发生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参加交通法规培训和考试。

第二十六条

(残疾人专用车管理)

18至70周岁下肢有残疾但身体其他部位不影响驾驶操作的公民(持有残疾人证),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发给残疾人专用车辆行驶证后,方可驾驶残疾人专用机动车。

第二十七条

(驾驶证管理特别规定)

持军队、武警或者国外、港澳台地区驾驶证及国际驾驶证,申领地方驾驶证的,应当按规定科目考试。

持军队、武警驾驶证不准驾驶地方机动车辆,否则按无证驾驶处理。

第二十八条

(驾驶证的注销)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注销驾驶证:

(一)持证人死亡的;

(二)经驾驶适性检测不合格以及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三)连续两次不参加审验的;

(四)超过换证时限一年以上的;

(五)涂改、冒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六)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接受违章或事故处理的;

(七)持有两个以上驾驶证的;

(八)年龄超过70周岁的;

(九)本人或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第二十九条

(驾驶证的补领)

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应当按规定填写《补领牌证申请表》,并经公告挂失后,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补发。

第三十条

(考试成绩的保留与作废)

学习驾驶员其单科考试成绩保留六个月;全科考试成绩合格后,一年内不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手续的,考试成绩作废。

第三十一条

(教练员管理)

机动车教练员,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取得教练员证后,方可从事机动车教练工作。

学习驾驶员有违反交通法规行为或发生交通事故教练员负有责任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注销教练员证。

学习驾驶员必须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学习驾驶。

第四章

车辆行驶

第三十二条

(车道行驶规定)

在设有交通标志、标线的道路上车辆按标志、标线行驶。

在同方向划有三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自中心线或中心分隔带依次向右,第一条车道为五座(含)以下小型客车道,第二条车道为小型车道,其他机动车在第三条车道行驶。

在同方向划有两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自中心线或中心分隔带依次向右,第一条为小型车道,第二条为大型车道。

出租汽车空车行驶时,应当在最右边的机动车道行驶;载客时,准许在相邻的左侧车道行驶。

第三十三条

(行经路口规定)

机动车行经路口,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遇停止信号时不准通过;

(二)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第三十四条

(受阻停车规定)

机动车行驶中遇前方道路受阻停车时,须在本车道内依次等候,并禁止下列行为:

(一)驶入实施交通管制的车道;

(二)超越、穿插排队等候的车辆;

(三)压线停车;

(四)在人行横道或者禁止停车区内停车。

第三十五条

(借道行驶)

机动车在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行驶,遇本车道交通不畅时,可以借用相邻的空闲车道,超越障碍后应当立即驶回本车道。

借道超车或驶回原车道时,须开转向灯,确认安全后,方准变更车道。

第三十六条

(禁止行为)

机动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涂改、伪造、借用、失效或者冒领的机动车牌证、驾驶证、通行证以及其他交通管理证件;

(二)驾驶号牌不齐全或者因遮盖、污损造成号牌字迹辨认不清的机动车;

(三)驾驶时接打移动电话,向车外抛掷物品影响交通安全;

(四)停车时影响道路畅通,妨碍交通安全;

(五)饮用含酒精的饮料后,在道路上驾驶车辆;

(六)压、骑交通标线行驶(借道通行时压、骑交通虚线的除外);

(七)在市区道路上鸣喇叭或者使用远光灯。

第三十七条

(保护弱者)

车辆遇有盲人、行走不便的残疾人、老年人横过道路,或者遇有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列队横过道路时,必须停车让行。

第三十八条

(警灯警报器的使用)

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公路监督检查车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紧急任务时,可视交通情况断续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不准单独使用警报器;

(二)两辆车以上列队行驶时,前车使用警报器,后车无特殊情况不得使用警报器;

(三)22时至次日6时不准使用警报器。

第三十九条

(危险报警闪光灯的使用)

机动车在道路上遇有下列情况,应当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其他情况不准使用:

(一)车辆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不能离开车行道时;

(二)牵引和被牵引时;

(三)有公安警卫车辆护卫时;

(四)夜间在车行道临时停车时;

(五)遇有风雨雪雾等能见度较低的天气时;

(六)车内发生紧急情况需要报警求助时。

第四十条

(市区禁行车辆种类)

禁止全挂货车、半挂货车(箱式货车除外)、后三轮机动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畜力车、地排车和悬挂非本市市区号牌的二轮摩托车、侧三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在市区道路上行驶。

第四十一条

(禁止停车区的规定)

在划有禁止停车区标线的路口、路段,禁止各种车辆在禁止停车区内停车。

第四十二条

(交通班车管理)

单位交通班车的运行路线、停车站点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领取交通车牌证后,方准行驶。

第四十三条

(出租车、中小型客运车行驶特别规定)

在市区繁华路段主要交通干线上,出租汽车、中小型客运汽车必须在统一划定的停车点或设有招手停车示意牌处上下乘客,但不准在招手停车示意牌处停车候租。不准在市区道路上任意掉头、截头猛拐、逆向停车。

第四十四条

(摩托车驾驶员规定)

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驾驶员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乘坐二轮摩托车和驾驶轻便摩托车时,必须戴安全头盔;

(二)二轮摩托车驾驶员座前不准载人,后座只准乘坐一人,并不准侧坐;

(三)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不准拖拽其他车辆。

第四十五条

(事故当事人的义务)

车辆在行驶中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并迅速报案,不得逃逸。

第四十六条

(交通障碍清理)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因车辆故障、交通事故以及车辆乱停乱放造成的交通障碍,应当迅速清理,恢复交通,所需清障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四十七条

(残疾人专用车行驶规定)

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只供残疾人单人代步使用,行驶时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身携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专用车辆行驶证;

(二)只准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时速不准超过十五公里;

(三)不准载客、载货。

第四十八条

(高架路禁止规定)

高架道路为机动车专用道路,禁止行人和下列车辆通行:

(一)非机动车;

(二)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

(三)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

(四)拖拉机、农用运输车;

(五)铰接式客车、全挂货车、半挂货车和载质量在10吨以上、载货高度4.3米以上的货运机动车;

(六)牵引和被牵引的车辆、悬挂试车号牌和教练车号牌的车辆。

第四十九条

(高架路行驶规定)

在高架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最高时速为60公里,最低时速为40公里。车辆上、下匝道和转弯时,须按交通标志所示车速行驶。

上匝道车辆驶入慢速车道前,应当避让正常行驶的车辆。

严禁车辆逆向行驶、倒车或停车。

第五十条

(高架路停车规定)

在高架道路上,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因故障停车时,须立即开启危险报警灯和设置危险警告标志,并及时报警,徒步报警时须紧靠道路右侧边缘行走,随车人员不得下车。

第五十一条

(高架路维护作业管理)

在高架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作业时,作业人员须穿着反光易识别的标志工作服,施工现场须设置安全围栏、红(黄)色频闪警示灯或使用反光标志。

第五十二条

(非机动车行驶规定)

驾驶非机动车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有交通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按交通标志、标线行驶;

(二)不准在道路上学骑自行车;

(三)在市区道路上,自行车只准附载一名学龄前儿童。

第五十三条

非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遇有停止信号不准通过;

(二)不准进入非机动车禁驶区;

(三)向左转弯时,沿路口中心右侧大转弯;

(四)向左转弯时,让直行或左转弯的机动车和直行的非机动车先行。

第五章

道路

第五十四条

(道路和道路交通设施设计方案的审查)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必须配建相应的交通安全设施,道路和交通设施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交通设施应与道路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第五十五条

(交通设施的设置和管理)

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和其他道路交通设施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监制、设置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损坏或者涂改,造成损坏的应予赔偿;不准在交通标志、标杆上设置与其作用无关之物。

第五十六条

(占用、挖掘道路的审批)

单位和个人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因工程建设挖掘城市道路的,须经所在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政工程设施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报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领取《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或《道路挖掘许可证》后,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期限占用或挖掘。

需要延长占用、挖掘期限的,必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继续占用或挖掘。

第五十七条

(挖掘道路的规定)

挖掘城市道路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主要交通干道进行路面挖掘作业的,必须在当日22时至次日5时施工,重点或应急工程可昼夜施工,分段实施,但不得影响道路通行;

(二)施工现场须按规定使用围档和国家统一的警示标志,并设专人维护交通安全;

(三)施工需中断道路交通的,必须事先报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整行车路线,发布通告后,方可施工;

(四)施工过程中,挖掘的废弃物应当及时清理,保障道路畅通;

(五)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填铺路面、清除剩余废弃物,拆除临时构筑物。

第五十八条

(施工时间要求)

确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可于每年的4月1日至5月31日和10月10日至11月10日期间内施工;工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市以上重点工程除外。

第五十九条

(挖掘道路的特别规定)

地下管线突发故障时,管线单位可先行挖掘道路抢修,同时报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政管理部门,补办手续。

第六十条

(限制性活动的特别规定)

需要占用道路进行宣传、咨询、体育、福利募捐等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活动结束后,主办单位应及时清除悬挂的物品恢复交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车行道内销售和发送物品。

第六章

罚则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驾驶未领取牌证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

(二)涂改、伪造机动车牌证、驾驶证、发动机号码和车架号码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机动车颜色、车型、车架、车身、驾驶室、发动机以及改变机动车原设计性能、用途的;

(四)机动车改装后未经检验上路行驶的;

(五)拖拉机、农用运输车改轮调速的;

(六)违反第十九条规定的。

以营利为目的,有前款第(二)、(六)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规定时限办理转籍过户登记的;

(二)机动车未按规定漆喷单位名称、住址或机动车号牌放大号的;

(三)驾驶机动车行经路口遇停止信号强行通过的;

(四)停车时影响道路畅通,妨碍交通安全的;

(五)饮用含酒精的饮料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六)违反第四十八条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

(七)驾驶机动车在高架道路上逆向行驶、倒车或停车的;

(八)擅自设置、移动、损坏或者涂改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和其他交通设施的;

(九)在交通标志、标杆上设置与其作用无关之物的。

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冒领机动车牌证,涂改、伪造档案、申领牌证的各种证明的;

(二)擅自拆卸、移动或扣留机动车号牌的;

(三)客运出租车驾驶员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四)不按规定参加驾驶员审验的;

(五)不按规定时间、路线进行机动车驾驶教练的;

(六)驾车违反行驶车道规定的;

(七)行经路口转弯时不让直行车辆先行的;

(八)违反第三十四条规定之一的;

(九)使用涂改、伪造、借用、失效或者冒领的机动车牌证、驾驶证、通行证以及其他交通管理证件的;

(十)驾驶号牌不齐全或因遮盖、污损造成号牌字迹辩认不清机动车的;

(十一)驾车时接打移动电话或向车外抛掷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

(十二)压、骑交通标线行驶的(借道通行时除外);

(十三)在市区道路上鸣喇叭的;

(十四)驾车违反第三十七条规定,不停车让行的;

(十五)不按规定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十六)全挂货车、半挂货车(箱式货车除外)、后三轮机动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畜力车、地排车和悬挂非本市市区号牌的二轮摩托车、侧三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在市区道路上行驶的;

(十七)单位交通班车未领取交通车牌证上路行驶或不按运行路线、停车站点行驶、停车的;

(十八)出租汽车、中小型客运汽车在市区道路上任意掉头、截头猛拐,逆向停车或者在招手停车示意牌处停车候租的;

(十九)驾车违反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

第六十四条

驾驶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一)驾驶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二)违反乘坐规定的;

(三)拖拽其他车辆的;

(四)在高架道路上行驶的。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本规定借道行驶的;

(二)在市区道路上使用远光灯的;

(三)不按本规定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

(四)在车行道内销售和发送物品的;

(五)不按本规定驾驶、使用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的。

第六十六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处警告或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赔偿经济损失外,并可对个人处警告或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警告或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

(二)不按批准的范围和期限占用或挖掘道路的;

(三)有违反第五十七条行为之一的。

第六十八条

(暂扣措施)

对无牌证或者使用涂改、伪造、挪用、失效、冒领牌证的机动车,交通警察可当场暂扣车辆,收缴其牌证。

当事人超过6个月未提交车辆合法来源证明或者不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车辆。

第六十九条

(复议与诉讼)

当事人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十条

(执法者违法行为的追究)

交通警察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术语解释)

本规定所称“市区道路”是指二环路以内(不含二环路)的道路。

第七十二条

(应用解释部门)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济南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

(施行日期和废止事项)

本规定自1999年8月1日起施行。1995年10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88号令《济南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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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冶金企业现场定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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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企业现场定置管理规定 本文简介:螄袅芄蒁蒄蚈腿蒀薆袃膅葿螈蚆肁蒈蒈羁羇蒈薀螄芆蒇蚂羀膂蒆螅螃肈薅蒄羈羄薄薇螁芃薃虿羆艿薂袁蝿膅薂薁肅肁膈蚃袇羇膇螆肃芅膆蒅袆膁芆薈肁肇芅蚀袄羃芄螂蚇莂芃薂袂芈节蚄螅膄芁螆羁肀芀蒆螃羆芀薈罿芄荿蚁螂膀莈螃羇肆莇蒃螀肂莆蚅肅羈莅螇袈芇莄蒇肄膃莄蕿袇聿莃蚂肂羅蒂螄袅芄蒁蒄蚈腿蒀薆袃膅葿螈蚆肁蒈蒈羁羇蒈薀螄

冶金企业现场定置管理规定 本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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