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管理办法 本文关键词:管理办法,项目
项目管理办法 本文简介:项目管理办法QMS7.1-IPM-GUI-01文件编号:QMS7.1-IPM-GUI-01密级:组织管理级项目管理办法版本:1.0发布日期:2017-09-10实施日期:2017-09-10修订记录日期版次描述作者审核批准2010-7-250.9初版发布2010-9-31.0根据评审意见修改项目考核
项目管理办法 本文内容:
项目管理办法QMS7.1-IPM-GUI-01
文件编号:
QMS7.1-IPM-GUI-01
密级:组织管理级
项目管理办法
版本:1.0
发布日期:2017-09-10
实施日期:2017-09-10
修订记录
日期
版次
描述
作者
审核
批准
2010-7-25
0.9
初版发布
2010-9-3
1.0
根据评审意见修改项目考核说明
目
录
修订记录2
1.文档说明5
2.阅读5
3.项目6
3.1.项目的定义及范围6
3.2.项目成功要素6
4.项目组织7
4.1.管理结构7
4.2.项目组成7
5.职责和权利10
5.1.项目经理10
5.2.业务经理11
5.3.技术经理11
5.4.质量经理11
5.5.测试经理12
5.6.配置管理员12
6.项目管理13
6.1.项目启动13
6.1.1.输入14
6.1.2.输出14
6.2.项目计划14
6.2.1.输入15
6.2.2.输出15
6.3.成本控制16
6.3.1.成本和费用的组成16
6.3.2.项目决算20
6.4.项目过程管理20
6.5.项目质量控制22
6.6.风险管理22
6.6.1.风险识别22
6.6.2.风险量化22
6.6.3.风险应对23
6.6.4.风险控制23
6.7.采购管理23
6.8.项目验收23
6.8.1.输入23
6.8.2.输出23
6.9.项目维护24
6.9.1.输入24
7.项目考核依据25
1.
文档说明
本文档为项目管理的纲要型文件,主要为说明项目管理中项目执行的方法。其他文件与本文件冲突的内容以本文件为标准。
本文件主要在项目启动阶段作为项目章程发布。
除了项目过程(参照开发流程)可以根据项目情况裁剪外,其他内容不允许裁剪。
本文档最终解释权由EPG所有。
2.
阅读
项目总监、项目经理、项目组成员。
3.
项目
3.1.
项目的定义及范围
项目是为创造独特的产品、服务或成果而进行的临时性的工作。
项目范围包括每一项赋予明确目标的任务、工作包。所有项目需要以本管理办法为指导组织实施,并进行计划、资源配备、过程监控、成果考核和评估。
3.2.
项目成功要素
项目管理关注以下几要素:
1.
目标
2.
范围
3.
时间
4.
成本
5.
质量
6.
满意度
4.
项目组织
4.1.
管理结构
根据项目规模和功能,项目组可采用跨部门的矩阵式组织架构,也可在单一部门内部成立。项目组为达成合同规定的项目(任务)目标而设立。跨部门成立的项目组构成见下图。
4.2.
项目组成
根据项目性质和规模,项目组可由以下组成:
2
项目经理
每个项目组必须明确实现项目目标的责任人。对于部分技术单一项目可直接由技术人员兼任;
2
技术经理
确定项目总体系统规划设计师,即项目技术的总体负责人;
2
子项目经理与子项目组
项目组可以按项目的功能分设相应的子项目组,同时明确子项目目标责任人即子项目经理;
2
项目成员
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项目组或子项目组配备一定数量的项目成员;
2
测试员、配置管理员、文档管理员与质量子项目组
为确保项目实施过程的规范性和项目成果的质量,项目组内必须设置以测试、配置管理、文档管理为主要职能的专职质量保证团队。
项目经理
技术经理
子项目组1
质量控制组
子项目组…
…
子项目经理
项目成员
项目成员
项目成员
子项目经理
项目成员
项目成员
项目成员
质量经理
配置管理员
测试员
文档员
培训经理
项目组组织结构
2
项目经理来源
1.
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安排项目经理。必须具备项目经理任职资质要求,具体谁出任根据项目当前阶段情况由公司讨论决定。
2.
子项目经理及小组成员由技术部门确定。项目经理有选择和否决权。
2
项目经理要求
项目经理必须具备的基本能力有管理能力和技术能力。一般来说,项目经理不要求是技术专家,但鉴于项目管理工作的复杂性,必须具备与高层管理者解释项目中的技术要求,与客户进行项目需求交流,向项目成员解释顾客的技术需求的能力。为此,项目经理具备必要的能力素质:
1.
售前阶段需要具备较强的客户沟通和客户交流能力,对市场情况能比较准确的把握;
2.
建设阶段需要具备较强的技术背景;
3.
维护运营阶段具备较强的业务能力和基本的技术知识了解;
4.
讲究实际、追求效率的作风;
5.
具有成熟的人格、较强的责任心和必要的行业工作经历(三年以上);
6.
具有较强的实现项目目标的愿望和能力;
7.
具有与高层主管保持良好关系的能力;
8.
具备协调、组织和激励团队的能力。
2
项目组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
1.
项目目标自上而下逐层分解;
2.
项目责任自下而上逐层向上负责;
3.
质量经理独立与项目团队直接向公司质量部门负责。
2
项目组实行工作周报制度。
1.
项目组成员必须在每周六前向子项目经理报告本人本周工作完成情况;
2.
子项目经理必须在每周六前向项目经理报告子项目组本周工作完成情况;
3.
项目经理必须在每周日前向业务部门、技术部门、公司领导及用户相关负责人报告项目组本周工作完成情况,形式为项目周报。
5.
职责和权利
项目组职责:在公司技术能力、费用预算、时间进度要求下,利用现有资源完成预期项目任务、实现既定的项目目标。
项目组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对项目的成败负责,并接受EPG组织考核,涉及到项目组内部责任问题由项目组内部讨论项目经理决策。项目组就项目目标(进度、成本、质量、业务目标、用户满意度等目标)对公司负责。项目组各岗位拥有以下职责和权利:
5.1.
项目经理
2
熟悉、理解项目合同条款,无合同的需要和领导沟通形成上下一致;
2
明确项目目标
2
项目经理与公司、用户确认项目任务、项目目标,包括阶段性任务和目标,并在项目组内贯彻达成共识;
2
制订项目计划
2
编制预算、成本管理
2
根据项目计划、分计划WBS图逐层分解确定预算,进行成本控制和项目利润管理;
2
项目协调、推进
2
每月负责进行项目计划和实际进度的差异性分析,协调和调整项目资源,最大程度地缩小该差异,推进项目进程。
2
与项目组外部的沟通交流
2
依据项目计划和实际进展,负责与用户的沟通,以便为项目验收做准备;与公司高层的沟通,争取得到最大程度的关注;与技术职能部门间的沟通协调,避免资源上的冲突。
2
跟踪、监控、报告
2
对计划执行过程负责跟踪、监控,每周向用户主管部门、公司相关主管、项目管理部门递交《项目周报》;
2
通过子项目经理,负责项目组成员工时统计、行为规范考核管理
2
项目总结、决算。
2
权力
1.
项目组成员的选择权;
2.
项目任务的分配权(通过技术总负责、各子项目经理共同协调);
3.
项目组内部资源的分配权;
4.
对项目组子项目经理、项目成员的考核权。
5.2.
业务经理
2
负责项目总体业务规划;
2
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业务把握、与用户进行业务沟通交流、确认;
2
协助项目经理进行项目任务的分解、项目计划和阶段成果的业务内容确认;
2
配合项目经理进行项目的业务管理工作。
5.3.
技术经理
2
负责项目总体方案技术规划;
2
项目实施过程中关键阶段的技术把握、与用户进行技术沟通交流、确认;
2
协助项目经理进行项目任务的分解、项目计划和阶段成果的技术确认;
2
配合项目经理进行项目的技术管理工作
5.4.
质量经理
软件项目公司配置专职质量经理:
2
理解项目需求和系统功能,掌握相关的标准、条例与约定;
2
与项目经理确定与质量相关的活动要求;
2
负责制定项目的软件《质量计划》,审批通过后的《软件质量计划》纳入配置管理。
2
负责依据CMMI定义的质量活动
2
负责根据软件开发计划中的软件生命周期,在整个开发全过程中监督项目组贯彻和执行质量制度。
2
根据软件开发不同阶段,进行文档管理(如需求规格书、概要设计、详细设计、测试文档、维护手册等)。
2
质量经理有质量否决权。
5.5.
测试经理
合同软件项目测试工作主要包括单元测试、集成测试、系统测试和用户测试。单元测试、集成测试主要由程序员负责,系统测试和用户测试由项目经理和测试经理负责组织和实施。其中测试经理承担以下职责:
2
理解《项目需求规格书》,并制订《系统测试计划(方案)》;
2
负责软件开发过程中的系统测试、用户测试(单元、集成测试由项目组程序员负责)测试计划的制订;
2
负责软件开发过程中的系统测试的组织实施。并签署《系统测试报告》、《软件问题报告及修改记录》;
2
负责测试修改后新测试版本的回归测试;
2
负责软件系统用户测试的实施。签署《用户测试报告》、《软件问题报告及修改记录》
2
负责在用户测试合格后,与用户代表共同签署《用户测试报告》;
2
对所作的测试结果负责;
5.6.
配置管理员
2
与项目组确定配置项及管理方式;
2
负责软件项目开发过程中日常的配置管理,及项目各阶段项目成果的确认、收入公司成果库;
2
成果包括项目所有正式提交经测试、评审或用户确认的各阶段设计文档、项目实施/维护记录和软件代码等;
2
根据公司和用户有关版本管理规范,进行严格的版本控制和管理,并根据用户要求定期通报项目软件的版本号。
6.
项目管理
项目立项评审通过后,根据实际情况,由业务部门和技术中心根据评审结果共同编制项目任务书,由业务部门及技术中心分管领导审核,由总经理批准下达项目任务书,任务书包含《用户需求规格说明书》、《技术方案建议书》、《项目预算表》、《质量、进度要求说明》、《项目总体计划》、《项目组织结构图》、《目标达成准则》。
《目标达成准则》中:对于可能跨年度的项目需根据时程设定在每年年终可以进行的目标内容。
在下达的任务书中描述EPG考核占项目经理总考核比重。
相应部门收到公司《项目任务书》或业务部门送达的合同后,建立该项目工程档案,向部门经理汇报,表明此项目正式启动。
2
公司财务部建立相应的项目编号和项目财务档案,进行项目、预算、实际费用、成本管理;所有部门项目编号管理
2
项目经理考核数据由QA提供,EPG负责按月考核(统计与考核)。
项目组的批准注册是项目正式启动的法定标志,其后所有活动正式纳入公司项目管理体系。
6.1.
项目启动
2
任何项目都须有正式的项目编号,包括售前、开发、工程实施、维护等各种工作内容。
2
项目编号的获取过程为立项过程通过;
2
立项通过后,由EPG组织生成项目编号并通知财务部、综合部
2
立项过程按照公司的立项规定完成。
2
立项完成后确定项目经理(须符合公司的项目经理任职资格,建议不同的项目阶段由不同的项目经理担当,并且可以设定子项目经理);
2
由项目经理和各个领导确定组织结构内容和资源。
2
项目经理确定项目目标和组织结构分工、协调。
2
财务部、综合部的报销和采购必须有项目编号。
2
具体立项要求参照《立项管理》
项目启动阶段需要确定及提交项目范围文档,包括以下部分:
1.
项目具体目标说明
2.
项目责任分工
3.
项目章程(包含沟通管理内容)
4.
项目组织架构
5.
项目产品
6.
项目前期计划
7.
项目预算(可在立项时提交的预算表基础上修订)
6.1.1.
输入
2
项目编号
2
项目任务书
6.1.2.
输出
2
项目责任分工
2
项目章程
2
项目组织架构
2
项目启动报告
6.2.
项目计划
项目计划是顺利实现项目目标所必需的。任何一个项目均必须制订项目计划,它是项目实施的依据,是对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和控制的标准,也是评价和衡量工作成果的尺度。项目计划可分为项目总体计划和项目详细实施计划。项目总体计划是依据合同有关进度、技术要求确定的项目总体规划,是项目组项目编制项目详细实施计划的基础。详细实施计划则是项目组开展各项作业和公司进行项目管理、绩效评估的依据。详细实施计划(本手册中项目计划均指项目详细实施计划)应随项目进程的推进不断地修正。项目计划必须得到公司和用户的批准,得到项目组各成员的认同。
2
项目计划要求
1.
为了方便阅读,项目计划汇报格式为excel;
2.
计划中最小时间单位为周,责任必须到人
2
项目计划内容
计划包含何人、何时、做何事
2
项目计划审批
1.
项目计划必须由EPG组织审批通过;
2.
审批通过后的项目计划必须报备给QA,形成QA计划;
3.
QA根据QA计划(关键产物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将审计结果发给相关各个部门领导;
2
项目计划变更
1.
如果项目变更超过计划的20%,必须由EPG组织通过。
2
项目计划管理
项目计划管理由项目经理每周进行管理。
2
项目计划包含以下部分:
1.
进度计划
2.
质量计划
3.
人员配置计划
4.
采购计划
5.
沟通计划
6.2.1.
输入
项目启动报告
6.2.2.
输出
项目计划
6.3.
成本控制
6.3.1.
成本和费用的组成
项目成本和费用主要包括:人工成本、项目采购成本、项目实施费用。项目的成本与费用管理就是对上述三项在项目实施规程中的实际与预算的比较和控制。
u
人工成本
人工成本管理的基础是基于项目计划中各类别人力资源使用预算和实际占用的统计管理。(参照人力资源预算样表)
2
人工成本的类别
公司现将可供项目使用的人力资源划为以下类别:
A-公司高层管理人员:
单位成本:
2000元/天
B-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部门经理、项目经理、技术经理):单位成本:
1000元/天
C-资深人员(工作4年以上):
单位成本:
1000元/天
D-高级人员(工作2
-
4年间):
单位成本:
800元/天
E-普通人员(工作2年以内):
单位成本:
300元/天
F-辅助管理人员:
单位成本:
200元/天
项目编号:XXXXXXX
项目名称:
XXX项目
序号
工作内容
计划完成时间
项目组成员工作安排(人x日)
小计
(分解到每周)
李XX
……
1
工程协调会
0
2
需求分析
0
3
编码及内部测试
0
4
现场测试
0
5
割接
0
6
。。。。。。
0
7
工程初验
0
8
工程终验
0
合计
人员类别
人工成本
0
项目人员安排及成本预算表
2
人工成本的预算
项目计划中必须有明确的人工程本预算。按照所占用人力资源时间和单价进行计划。
2
人工成本的统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组成员必须进行人工工时统计,人工工时统计由项目组成员自己填报,经所在项目组的子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审核确认后报公司,由财务部计入项目财务管理账户。
u
采购成本
项目采购成本主要包括:设备采购、培训费用、第三方服务等成本。
u
实施费用
2
项目实施费用科目的设定
科目由公司财务部统一设定,主要包括长途交通费、住宿费、出差补贴、业务招待费、办公用品资料费、会务费、项目团队建设费、员工培训费等。
2
项目实施费用的预算编制
项目组应根据项目计划的实施阶段,明确项目实施费用预算。
工程实施费用预算表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单位:元
序号
工作内容
计划完成
小计
(分解到每周)
时间
交通费
团队建设
住宿费
出差补助
业务招待费
…
1
工程协调会
¥0
2
需求分析
¥0
3
编码及内部测试
¥0
4
现场测试
¥0
5
割接
¥0
6
工程初验
¥0
7
工程终验
¥0
8
¥0
合计
¥0
¥0
¥0
¥0
¥0
¥0
¥0
审批:
项目工程实施费用预算表
2
项目实施费用的管理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组产生的上述项目实施费用必须经项目经理签字确认,并在预算范围内使用。由财务部按项目账户统计,每月进行预算和实际额度的比较,并将结果通知项目经理。超出预算时,财务部应立即通知项目经理,并暂停该项目账户相关费用的支出。
u
项目预算
项目预算主要包括人工成本和项目实施费用两部分,即上述两部分。在此基础上合并成费用预算总表。项目组应对该两部分成本预算进行管理和控制。
合同编号:xxx
合同名称:xxx软件开发合同
序号
工作内容
计划完成时间
参加工作人数
工作日
费用预算
小计
(分解到每周)
人工费
工程费用
1
工程协调会
2
需求分析
3
编码及内部测试
4
现场测试
5
割接
6
工程初验
7
工程终验
8
合计
¥0
¥0
编制:
审批:
项目预算编制依据:
2
技术经理编制项目技术计划;
2
质量经理编制质量计划;
2
测试经理编制测试计划;
2
项目经理依据各自计划形成整体的项目计划;
最后由项目经理提交经由业务部门、技术中心及QA评审通过后的项目预算提交公司管理部门。
u
输入
项目计划
u
输出
项目预算
u
成本控制与管理
财务部根据项目组预算每月会同业务及技术部门对项目实施实际进度和对应阶段项目费用使用情况进行分析:
2
财务部在项目批准后,按照项目编号严格统计项目实际费用,并按月通报项目组;
2
按月根据项目编号监控项目费用进行成本差异性分析,建立预警系统;
2
对项目编号下的各项支出“合法”性进行审查,避免存在不必要的支出;
2
对项目组费用的构成进行分析,以便帮助项目组有效控制费用;
2
当项目组进度计划发生重大修改时,财务部及时与项目组一起合理调整预算,必须使预算得以受控;预算的调整基础是:帮助项目组了解项目预算、实际已支出,以及对剩余工作量客观评估后的对剩余预算的修改。
2
对项目超预算情况,项目组应进行原因分析,并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
6.3.2.
项目决算
项目决算是对项目计划完成情况的总结和评价。前提是项目按照预定的计划完成项目目标。并经过业务部门、技术中心、运维部、财务、综合部审批通过后开始。
u
决算依据
项目的要素考核:
2
项目目标的达成情况;
2
项目进度计划、质量计划及其完成情况;
2
项目预算及项目实施各阶段的实际成本、费用以及项目实际总成本。
项目组应提供以下项目文件并符合以下条件:
2
经用户签字的验收报告;
2
项目组向公司递交需求规格书/通过用户评审的概要设计/详细设计文件;
2
公司质量部门配置服务器收到有效的源代码;
2
系统维护手册。
6.4.
项目过程管理
进度控制上,项目经理每周组织周例会分析进度问题,形成会议纪要和项目周进度表给QA和相关部门。
QA根据QA计划在里程碑上进行评审,关键过程不可裁剪。
项目过程管理关键控制点
工作阶段
工作内容
提交成果
责任人
确认人
成果接收人
计划
1.
编制计划
总体计划
子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
2.
计划评审
项目经理
部门经理/主管副总
项目相关部门
需求分析
1.编写需求规格书
需求规格书
项目组
子项目经理
质量经理
2.需求评审(内部)
需求评审报告/评审问题记录
质量经理
专家组
子项目经理
3.
需求评审(外部)
经用户书面确认的需求规格书
子项目经理
用户
技术中心/项目配置管理员
概要设计
1.概要设计
概要设计说明书
项目组
子项目经理
质量经理
2.概要设计评审
评审报告/评审问题记录
质量经理
专家组
技术中心/项目配置管理员
详细设计
1.
详细设计
详细设计说明书
项目组
子项目经理
质量经理
2.
详细设计评审
评审报告/评审问题记录
质量经理
专家组
技术中心/项目配置管理员
软件实现
1.
编码
源代码
项目组
技术经理
项目配置管理员
2.
单元测试
单元实现报告
开发人员
技术经理
项目配置管理员
测试
1.集成测试
测试员
技术经理
项目配置管理员
2.
编写系统测试计划
系统测试计划
测试员
质量经理
技术中心/项目配置管理员
3.
系统测试
系统测试报告/BUG报告单
测试员
质量经理
技术中心/项目配置管理员
4.
编写用户测试计划
用户测试计划
测试员
质量经理/用户
技术中心/项目配置管理员
5.
用户测试
用户测试报告/BUG报告单
测试员
质量经理/用户
技术中心/项目配置管理员
割接上线
1.
制定系统割接方案
系统割接方案
子项目经理/技术经理
用户
项目配置管理员
2.
提交上线申请
上线申请报告
子项目经理/技术经理
用户/质量经理
项目配置管理员
3.
系统割接
系统割接(上线)报告
子项目经理/技术经理
用户
项目配置管理员
软件交付
软件交付报告
子项目经理/技术经理
用户
业务部
试运行
1.
完善前期文档
《需求规格书》、〈详细设计说明书〉
项目组
子项目经理/技术经理
项目配置管理员
2.
编写〈操作手册〉、〈维护手册〉
操作手册、维护手册
项目组
子项目经理/技术经理
项目配置管理员
验收
1.
初验
初验报告
项目组
用户
业务部
2.
终验
终验报告
项目组
用户
业务部
6.5.
项目质量控制
2
质量计划
1.
填写由QA完成;
2.
过程及目标考核由QA完成;
3.
定期出项目质量分析报告。
2
需求管理
参见《需求管理流程》。
2
设计控制
方案设计和概要设计须通过系统组评审通过。
2
质量控制
1.
测试一次性通过不低于80%;
2.
定期出项目测试分析报告。
6.6.
风险管理
6.6.1.
风险识别
QA和项目经理通过过程监控、审核列出风险内容。
6.6.2.
风险量化
项目经理列出风险的量化影响内容。
6.6.3.
风险应对
项目经理列出风险应对的策略和内容。
6.6.4.
风险控制
如果项目成本超支10%将由财务和综合部强行关闭项目。除非增补预算被公司批准。
项目成本超支后,员工不得在项目上填写工时。
项目经理在项目成本上将要超支的情况下,必须增补预算。
项目经理提出增补预算申请到立项部门,并经过审批通过。
2
增补预算由总经理批准;
6.7.
采购管理
见《外包采购管理》。
6.8.
项目验收
2
验收方式
1.
上线后进行需求比对和测试结果评定后由项目经理组织验收;
2.
验收方式为项目验收。
2
验收时间
上线1-3个月内。
2
验收标准
1.
以获得批准的需求书内容作准则;
2.
由项目经理和QA确定标准内容,并报EPG组织通过。
6.8.1.
输入
验收申请
6.8.2.
输出
验收报告
6.9.
项目维护
2
维护职责
1.
验收通过后由运维部/互联网部承接;
2.
软件开发部分由技术中心/互联网部承接(涉及到大的功能改动和系统架构的调整须单独立项完成)。
2
维护开始时间
1.
验收通过后进行项目结项,代表维护期开始;
2
维护标准
业务部门根据业务需要确认。
6.9.1.
输入
1.
验收报告
2.
操作手册
3.
维护手册
7.
项目考核依据
项目考核依据是项目能力评定。
能力评定从WBS审核后开始考核,考核的依据如下:
成败标准从目标、时间、成本、质量等几个项目关键要素的权重比例考核,EPG提供考核数据,根据评定可以有20%的上浮。
进入项目的成员根据工时比例由项目经理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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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释义(征求意见稿)
(2014-10-22
09:25:51)
前言
8月4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认定查处办法》。为了便于大家正确理解《认定查处办法》条文的具体含义,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组织有关人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文件起草过程中对有关问题的分析研判,起草了《认定查处办法》的条文释义,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建筑活动实践,制定本办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认定查处办法》制定目的和依据的规定。
制定《认定查处办法》的目的:为了有效遏制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制定《认定查处办法》依据是:《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释义】本条是关于《认定查处办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第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违法行为认定查处工作职责分工和实施主体的规定。各地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工作的具体职责分工,由各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在制定本地的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或者肢解发包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释义】本条是关于违法发包定义的规定。
本条是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关于工程发包方面的禁止性规定,对违法发包行为进行的定义。本条规定的“……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是理解的重点和难点。
如《建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第二十四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个人不符合企业资质的主体条件,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要将工程发包或分包给承包单位。因此,在本办法中,为准确界定违法发包、以及转包、挂靠、违法分包行为,将发包人把工程发包给个人或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做法均列为违法行为。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
(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
(二)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的;
(三)未履行法定发包程序,包括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未招标,应当申请直接发包未申请或申请未核准的;
(四)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五)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六)建设单位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的;
(七)建设单位违反施工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指定分包单位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发包行为。
【释义】本条是关于违法发包的八种具体表现情形的规定。
其中第(一)、(二)、(五)种情形是根据违法发包的定义直接规定的情形;第(三)、(四)、(六)、(七)种情形是依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工程招标发包的有关规定,从未履行发包法定程序、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另行发包、指定分包等角度规定的四种具体情形;第(八)种情形是兜底条款,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具体违法行为认定。例如《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若建设单位违反该规定,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就进行工程施工发包的,也应属于违法发包行为。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转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释义】本条是关于转包定义的规定。
《建筑法》、《合同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转包的定义,但却规定了法律禁止的两种转包行为。如《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本办法对“转包”的定义正是来源于此,并在表述上更加细化和精确。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
(一)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
(五)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六)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释义】本条是关于转包的七种具体表现情形的规定。
其中第(一)、(二)种情形是根据转包的定义直接规定的情形;第(三)、(四)、(五)、(六)种情形是从主要管理负责人、履行管理义务和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劳务分包、其他形式等表现形态来规定的四种具体情形;第(七)种情形是兜底条款,明确除规定的六种情形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也应认定为转包。
第(一)种情形属于比较典型、比较常见的转包行为,比较好理解和认定。
第(二)种情形说明:首先,转包人与转承包人必须是两个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或个人。若承包人承包工程后,以内部承包方式授予自己的分公司或内部机构(不包括子公司)施工,则不构成转包。其次,承包人必须是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才构成转包。若承包人只是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分部分项或某一部分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应构成分包或违法分包而不是转包。
第(三)种情形说明:在正常、合法的施工承包关系中,施工单位在承接工程之后,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并派驻实际管理人员,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对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如果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相应的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而现场施工却在进行,则很可能存在着转包行为。需要说明的是,在此种情形下,若施工单位能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责任和施工管理义务,则不视为转包;如果施工单位虽以自身名义在现场设立了项目管理机构,但项目管理机构的主要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同施工单位间没有合法的劳动合同、工资、社会保险关系的,对施工单位的行为可认定为转包,对实际施工人可认定为挂靠。
第(四)种情形说明:法律法规并不禁止施工单位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材料设备。在此种情形下,如果施工单位能够提供材料证明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材料设备系受其委托,有委托代理的证据且其他单位或个人除受委托采购材料设备之外,并不负责具体施工事宜;同时施工单位能够证明自己履行了合同约定的责任和施工管理义务,则不认定为转包。
第(五)种情形说明:劳务作业分包是合法的,但劳务分包单位收取的费用应仅限定在劳务报酬及必要的辅材费用。如果建筑主材、构配件、设备等都是由劳务单位购买,施工设备租赁也由劳务分包单位租赁,劳务分包单位的承包范围与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范围相同,对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可认定存在转包行为。
第(六)种情形说明: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本身并不被法律所禁止,均是施工单位生产经营过程中提升竞争力和企业效益的有效措施。但近些年来却产生了大量以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他人施工的违法情形。如何认定,关键在于:①承包人是否实际参与工程的组织施工与管理及合作、联营人是否以自身身份或联合体身份参与施工;②合作、联营人是否具有实施该工程的资质。两者必须全部满足才能被认定为合作、联营施工,而不是转包或挂靠。如果合作、联营方没有资质,或者是在项目上不是以其自身身份或联合体身份出现,仍然以承包人名义对外的,对合作、联营方应认定存在挂靠行为,对承包人应认定为转包。内部承包关键是看是否组成项目管理机构以及现场主要管理人员与施工单位之间有没有劳动合同、工资、社保关系。如果没有这些关系,对施工单位可认定为转包。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分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施工合同关于工程分包的约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释义】本条是关于违法分包定义的规定。
工程分包是建筑活动一种常见的市场行为,但我国法律法规对工程分包从单位资质、质量安全管理、招投标等方面进行了严格限定。如《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本条依据《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等规定,对违法分包进行了定义。
第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一)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二)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的;
(三)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的;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五)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六)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七)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释义】本条是关于违法分包八种具体表现情形的规定。
其中第(一)、(二)、(三)、(四)、(五)种情形主要是依照《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违法分包的规定明确的五种情形。第(六)、(七)种情形是关于违法劳务分包的两种情形。第(八)种情形是兜底条款。
第(一)种情形说明:因个人不具有承揽工程的主体资格,因此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属于违法分包行为。
第(二)种情形说明:工程分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条件方可承揽工程分包业务,否则属于违法分包。
第(三)种情形说明:此种情形是依据《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将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的分包规定为违法分包。在具体认定中,需要注意以下两点:一是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是指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允许进行工程分包。二是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应认定为违法分包,并不意味着建设单位认可的分包一定合法。如果分包构成本条其他规定的情形,依然应认定为违法分包。如建设单位指定施工单位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资质的单位等。
第(四)种情形说明:此种情形是依据《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把施工总承包单位将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规定为违法分包。同时,考虑到工程结构的实际情况及专业承包资质情况,明确了若主体结构是钢结构工程是可以进行专业分包的。
第(五)种情形说明;此种情形是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第19号令)第九条规定“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工程”,对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明确为违法分包行为。
第(六)种情形说明:此种情形是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第19号令)第九条规定“劳务作业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对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明确为违法分包行为。
第(七)种情形说明:劳务分包单位收取的费用应仅限定在分包工程的劳务报酬及必要的辅材费用。如果劳务分包单位还计取分包工程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则属于以劳务分包为名,超越资质范围承接工程,也就是常说的扩大劳务分包,因而应当认定为违法分包。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
前款所称承揽工程,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
【释义】本条是关于挂靠定义的规定。
“挂靠”是行业内约定俗成的通行名词,与“挂靠”概念相对应的法律概念是“借用资质”。鉴于“挂靠”行为在行业中已很广泛且对其含义已约定俗成,本办法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对“挂靠”进行了定义。
本条第二款规定,只要是有关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即构成挂靠行为,至于有关单位或个人是否实际承接到工程,以及是否实际施工,都不予排除。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
(一)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二)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三)专业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四)劳务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的;
(五)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
(六)实际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致,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七)合同约定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负责采购或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者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挂靠行为。
【释义】本条是关于挂靠八种具体表现情形的规定。
其中第(一)、(二)种情形是根据挂靠定义规定的两种挂靠具体情形;第(三)、(四)、(五)、(六)、(七)种情形,是分别从专业分包的发包单位、劳务分包的发包单位、主要实际管理人员、工程款支付、材料设备采购租赁等方面规定五种挂靠具体情形;第(八)种情形是兜底条款。
第(一)种情形属于比较典型、比较常见的挂靠行为,容易理解。
第(二)种情形是定义中所明确的挂靠情形。对资质等级低的施工单位,其以资质等级高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资质等级高的施工单位出于某些因素的考虑,如进入某个领域或地方承接工程,其以资质等级低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相同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之间相互借用资质参与投标承揽工程,均构成挂靠行为。
第(三)种情形说明:正常情况下,施工单位与其承包范围内专业分包工程的发包单位应当是相同的。如果不是,则很可能存在着挂靠行为。需要说明的是,在此种情形下,如果相关单位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和提供材料证明的,应认定为挂靠。但需要注意3个问题:①该种挂靠情形要求施工单位与其承包范围内专业分包工程的发包单位分别为两个独立法人单位,如果两者不是两个独立法人单位,如专业分包工程的发包单位系施工单位下属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如施工单位分公司)或项目管理机构(如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部)的,则不能确定认定为挂靠。②该种挂靠情形应排除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情况,即建设单位依据施工合同约定发包部分专业工程,不能认定为挂靠。而且,即便建设单位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发包部分专业工程,也不能认定为挂靠,而是构成建设单位的违法发包行为。③出现此种情形时,应当允许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解释和提供材料证明,如相关单位或个人能够进行合理解释或提供材料证明其不构成挂靠行为或构成其他违法行为的,则不应认定为挂靠行为。
第(四)种情形说明:通常情况下,施工单位与其承包范围内劳务作业的发包单位应当是相同的。如果不是,则很可能存在着挂靠行为,或存在转包行为。出现这种情形,要进一步核查相关单位或个人,确定是转包还是挂靠行为。
第(五)种情形说明:在正常、合法的施工承包关系中,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应当是施工单位的正式员工,即应当与施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工资及社会养老保险关系(三者应同时满足),如果这些实际管理人员(尤其是项目负责人即项目经理)中只要有一人与施工单位之间没有订立的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则可能存在着挂靠情形,如果相关单位或个人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和提供材料证明的,应认定为挂靠。需要注意的是,出现此种情形,除了可能存在挂靠行为外,还可能存在关联公司之间相互借用人员、劳务派遣等情形,亦可能是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如转包)。因此,在出现此种情形时,应当允许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解释和提供材料证明,如相关单位或个人能够进行合理解释或提供材料证明其不构成挂靠行为或构成其他违法行为(如转包)的,则不认定为挂靠行为。
第(六)种情形说明:在正常、合法的施工承包关系中,施工单位在承接工程之后,工程款应当由建设单位支付给施工单位,两者之间应当存在直接的工程款收付关系,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应当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相一致。如果工程款支付上不是这种情况,且相关单位或个人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则应认定为挂靠。法律法规并不禁止施工合同当事人对工程款支付作出特别安排,如果有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支付工程款、承包单位委托第三方收取工程款等情形,关键要施工合同当事人能够证明双方对工程款支付作出特别安排(如施工合同中约定),同时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有在现场履行施工管理义务的证明,则不应认定为挂靠。
第(七)种情形说明:出现此种情形,除了可能存在挂靠情形之外,还可能存在施工单位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材料设备及施工单位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已遗失损毁等情况。法律并不禁止施工单位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材料设备,如果施工单位能够提供材料证明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材料设备系受其委托,且其他单位或个人除受托采购、租赁材料设备之外,并不负责具体施工事宜,则不应认定为挂靠。另外,出现此种情形时,还可能是存在挂靠之外的其他违法行为(如转包)。因此,应允许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解释和提供材料证明。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发现分包单位有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发现建设单位有违法发包行为的,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均可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
接到举报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受理、调查、认定和处理,除无法告知举报人的情况外,应当及时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
【释义】本条是关于不同主体发现有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时所具有的权利、义务及应承担的责任的规定。
本条共有四款,第一款的主体是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规定了其在发现施工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时的报告义务。第二款的主体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规定了其在发现分包单位存在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时和发现建设单位有违法发包的行为时的报告义务。第三款的主体是其他单位和个人,规定了其在发现有关单位和人员有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时,有权向相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举报,同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第四款的主体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了其在接到相应举报时,应该依法受理、调查、认定和处理及对举报人告知的职责。
需要注意的是:在当事人责任条文中,出现“应当”一词的,是义务性的规定,如果“不为”就是违法。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就是对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的报告责任的义务性规定,旨在将此种监督作为一种法定义务和责任予以明确。如事后查明有关当事人明知而不报告的,主管部门可以追究其可能的互相隐瞒的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对在实施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监督管理等工作中发现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按照本办法进行认定,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对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其改正,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责令其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二)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三)对认定有挂靠行为的施工单位或个人,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对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取缔,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其他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按照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予以处罚。
(四)对认定有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依据《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五)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六)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责令其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或出借资质等违法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罚的主体、依据及具体行政处罚标准的规定。
本条将《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进行了分类归总,便于执法机构使用,也便于相关市场主体清楚如发生违法行为将会被处以怎样的行政处罚。
第(一)类处罚,是法律法规对违法发包行为的处罚规定。
第(二)类处罚,是法律法规对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处罚规定。
第(三)类处罚,是法律法规对挂靠行为的处罚规定。
第(四)类处罚,是法律法规对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即被挂靠行为)处罚规定。
第(五)类处罚,是法律法规在对单位罚款情况下,关于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规定。
第(六)类处罚,是法律法规对注册执业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有关《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行政处罚的种类有: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等。需要说明的是:按照《建筑法》第七十六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五的规定,有关给予建设工程企业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因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向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提出对违法行为主体处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建议,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有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除应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予以相应行政处罚外,还可以采取以下行政管理措施:
(一)建设单位违法发包,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致使施工合同无效的,不予办理质量监督、施工许可等手续。对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同时将建设单位违法发包的行为告知其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并建议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二)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等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可依法限制其在3个月内不得参加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招标投标活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并对其企业资质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进行核查,对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资质审批机关撤回其资质证书。
对2年内发生2次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责令其停业整顿6个月以上,停业整顿期间,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对2年内发生3次以上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资质审批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
(三)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在认定有转包行为的项目中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且不得再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对认定有挂靠行为的个人,不得再担任该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有执业资格证书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执业资格注册;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
【释义】本条是关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有各种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的同时,还可采取的行政管理措施的规定。
虽然法律明文禁止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也明确规定,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要吊销资质证书,但在市场操作中,这些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为却长期存在,屡禁不止,并引发一系列的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只有加大当事人违法行为成本,才能让违法企业和个人产生敬畏心理,使其不敢违法。因此,本条规定对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还可采取相应的行政管理措施,充分体现了严肃行政处罚和加强行政管理并重的指导思想。
第(一)类行政管理措施,是对认定有违法发包行为的建设单位采取的有关行政管理措施。
第(二)类行政管理措施,是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等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在2年内分别发生1次、2次、3次以上采取的有关行政管理措施。
第(三)类行政管理措施,是对在认定有转包行为的项目中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人员和有挂靠行为的人员采取的有关行政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查处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和处罚结果记入单位或个人信用档案,同时向社会公示,并逐级上报至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公示。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和处罚结果如何处理的规定。
这一条的立法宗旨是要发挥诚信体系在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管理方面的作用。现在有的企业不怕被处罚,就怕被通报,一旦被通报,参与投标时将受到较大影响。此条,一是要求主管部门应将查处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和处罚结果记入单位或个人信用档案,二是要向社会公示,而且地方要逐级上报至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公示,加大曝光力度。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以外的其他专业工程参照本办法执行。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释义】本条是关于适用其他专业工程范围和地方制定实施细则的规定。
其他专业工程,如铁路、公路、水利等专业工程的建筑活动,与建筑工程建筑活动具有一定的共性,应当遵守共同的基本准则。因此本办法关于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也可适用于其他专业工程的建筑活动。
本条还明确了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的职权,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内进一步细化认定查处程序。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办法解释权的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住房城乡建设部之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办法的施行时间以及与住房城乡建设部之前发布的有关政策文件关系的规定。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但对有关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起始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生效规定。
篇3:车间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车间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本文关键词:车间,管理办法,垃圾,分类
车间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本文简介:★精品文档★车间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垃圾分类管理规章制度为了规范公司的垃圾管理,为企业营造一个安全卫生的环境,同时为了确保垃圾的及时外运处理,特制订本制度。一、垃圾的分类:依据公司目前的垃圾情况,分为危险废弃物垃圾、可回收利用垃圾和不可回收利用垃圾三大类。1.1危险废弃物垃圾:是指会对大气及周边环境产生
车间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本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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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间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垃圾分类管理规章制度
为了规范公司的垃圾管理,为企业营造一个安全卫生的环境,同时为了确保垃圾的及时外运处理,特制订本制度。
一、垃圾的分类:
依据公司目前的垃圾情况,分为危险废弃物垃圾、可回收利用垃圾和不可回收利用垃圾三大类。
1.1危险废弃物垃圾:是指会对大气及周边环境产生危害的垃圾。
这类的垃圾有化学品废弃物(实验产生的废漆,废料,污水池废渣,生产时产生的废料废渣,包装过滤袋等。
1.2可回收利用垃圾:是指虽然暂时拆除、报废或不用,但经过处理可以利用;或此处无用它处有用,以及可以被废品回收部门回收的垃圾。
这类的垃圾有可以利用的金属类、木板类、书刊类、文件类、塑料类、玻璃类以及包装材料等。
1.3不可回收利用垃圾:是指公司无法经燃烧处理和回收利用,需交由施工单位或环卫部门外运处理的垃圾。
这类的垃圾有建筑类、保温材料类(石棉、聚酯)、化学品废弃物(硅藻土、含污染物化学品的尘土、废弃物等)、生产性材料(二科RO膜撤换的滤芯、反应釜衬胶、包装物、废弃润滑油、电子类、取样瓶、胶管、桶、滤布、废弃胺化物、活性污泥、焚烧灰渣等)、尘渣类、生活类(蔬菜根、叶、果皮、核等)等。
二、垃圾定点设置及垃圾分类存放划定
2.1垃圾定点设置:公司的垃圾存放采用定点设置的方法,并实施分类存放管理,以利于外运处理和日常管理。
垃圾定点区为新建仓库北,分别设有金属类、包装类、岩棉类、硅藻土类、滤芯类、玻璃类、及生活垃圾类7个单独临时存放周转区。
2.2区域放置垃圾类别定义:
2.2.1金属类区存放车间维修报废的一般金属废弃物,如管路、阀门、边角料、废弃铁丝、铁皮等金属垃圾。
2.2.2包装类区存放车间报废的软、硬类原料包装物及容器。
2.2.3岩棉类区只存放因设备、设施维修报废的保温岩棉及其它保温材料。
2.2.4硅藻土类区存放车间废气的硅藻土、含染料的渣土类及废气树脂、胺化物类垃圾。
2.2.5滤芯类区存放车间报废的滤芯、反渗透膜、滤布。
2.2.6玻璃类区存放玻璃类、电子类、塑料类及车间较小的包装容器。
2.2.7生活垃圾类区存放食堂及各部门产生的菜叶、果皮等垃圾和焚烧后的灰渣。
三、垃圾的分类管理制度:各部门依据垃圾产生的种类特点,严格实施分类存放,并确保及时转运至公司的垃圾中转站,实施分区存放,部门对输送的垃圾分类质量负责到底。
3.1可燃垃圾:
3.1.1生产一、二、三科、仓库及门卫的可燃垃圾,一律在每日下午1:00以前,集中送到焚烧炉北空地处,由环卫人员检查确认后进行集中焚烧。
3.1.2综合办公楼各部门的可燃垃圾,于8:30以前集中到垃圾桶中,由环卫人员拿到焚烧炉处,和其它部门的可燃垃圾一起烧毁处理。
3.1.3公司所有部门的可燃垃圾中,如有涉及部门或公司机密的,由自己部门到焚烧炉处进行烧毁处理。
3.2可回收利用垃圾:可回收利用垃圾的处理,必须在实施去害处理后,统一交由安全环境科联系处理。
垃圾产生部门因私自处理产生的问题,由处理部门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
3.2.1车间直接产生的废弃物,由产生部门负责无害化处理后,交由环卫人员验收存放;
3.2.2公用工程设施的维修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由三科负责,并及时交由环卫人员验收并分类存放。
3.3不可回收利用垃圾:不可回收利用垃圾由于产生途径不同,而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由各部门参照上述垃圾分类进行日常归类管理;安全科每天下午1:00后开始接受车间垃圾废弃物,车间及环卫验收人员双方共同对垃圾是否按规定做了分类处理进行检查确认,验收不合格的由垃圾产生部门负责分拣,否则不予接受;存放的垃圾实施登记管理,分别标注垃圾名称、数量、输送人、接受人及接受时间等相关信息。
3.3.1建筑垃圾:由三科负责与施工单位协调外运处理。
3.3.2公用机电工程、维修工程产生的垃圾由三科负责清理运送,并按分类要求放到指定位置。
3.3.3其它部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及明确属于部门受益设备设施维修产生的垃圾,由所在部门和受益部门负责清理,并按分类要求存放到指定位置。
公司各垃圾区里的垃圾及废弃物,由安全环境科负责联络外运处理,三科的活性污泥单独临时放置,尽可能及时处理。
。
四、其它注意事项
4.1后勤及车间办公区等相关场所、部门,为确保垃圾的分类丢弃,必须至少有两个垃圾桶,用来存放可燃及生活垃圾,并确保在垃圾接受时间段将垃圾运送到指定位置。
4.2生产车间的各个楼层,要依据部门的垃圾种类,应该至少设置3个垃圾临时存放点,确保生产垃圾的分类存放,并按照规定的时间交由环卫人员验收存放。
4.3为确保垃圾分类管理,取消现行垃圾箱设置分划,所有垃圾箱统一安排到生活垃圾区,夏季由环卫人员进行喷药灭害处理,防止蚊蝇滋生;三科RO膜前的报废设备存放区保留。
4.4部门垃圾在被输送到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后,因垃圾分类不好而发生不被接受情况,相应责任由垃圾产生部门及接受人员承担责任。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废旧物资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废旧物资管理,进一步降低生产费用,节能降耗,特制定本办法.
一、废旧物资是指由于正常磨损,不能再继续使用,或由于技术落后,且无使用价值,或由于不可抗拒等因素造成物资的非正常毁损等原因形成的虽无利用价值但残值可出售,或修复后具备一定使用价值的物资。
二、废旧物资分类
(一)
按用途分类
1、可修复的废旧物资
2、不可修复但拆卸后部分零配件可重新使用
3、不可修复的但具有残值的物品
4、无任何价值的废品
(二)按回收种类分类
1、金属材料类(主要指边角料等)
2、电器、仪表、仪器类
3、工具、量具、刀具、焊接材料类
4、交电、五金、水暖类
5、机械设备和工矿配件类
6、耐材、建材、石棉制品、橡胶制品类
7、车辆配件类
8、备品备件类
9、其它类(如废油等)
三、公司实行交旧领新制度,交旧时旧物资应清理、整洁、干净,尽可能保证基本完整,并对不可修复利用或经修理可再使用的旧物资分别分类保存,严重毁损的大额、大型物资应注明报废原因。
新增物资、技改物资经技改负责人签字,领用时暂不能交旧物资但又急需,先打欠条后领用,三日后必须交旧。
四、财务部、仓库、各厂、车间都要建立废旧物资台帐(或以表代账),认真登记核算,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
公司仓库为废旧物资的具体承办单位,仓库管-理-员有权对厂区内无人管理使用物废旧物资清理回仓库。
收回后的废旧物资归类存放,可修复的报主管部门尽快修理,需外修的由经办单位联系外修单位,并办理领用登记手续,财务部门发放出门证。
其外修所有费用交财务核算支付。
交旧领新物资除漆包线按90%折交、电缆按90%折交、篦条按70%折交计算回收数量外,其它交旧物资应足额、足量回收。
五、各使用单位能修复利用的旧物资必须进行修理,首先由使用单位提出维修计划,生产副总进行技术签定,再由经办部门办理出库暂借手续,并联系修理。
六、原则上旧物资内部维修的,由公司机修厂负责,需委托外单位进行修理的,无总经理审批,财务部不予结算外委修理费用。
公司内部能修理的,由副总经理批准后办理内部调拨单,由使用部门调入修理部门修理,修理部门领用所需材料进行修理,其领用材料单独核算,记入该物品成本内,修复后重新办理入库手续,以备再用,财务部根据有关单据进行核算。
修复的物资经办部门要及时办理交库手续,仓库质检人员检验合格后才可办理入库手续。
七、各使用单位交旧时,仓储部填写废旧物资入库单,入库单一式两份,使用单位一份,财务部一份。
财务部负责定期抽查使用单位和仓储部台帐的登记情况以及修复后的核销或出售核销情况。
八、变卖废旧物资时,需经有关领导批准、定价才能办理出库手续。
以旧换新的物资应按加工形式比照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估价折算。
九、门卫必须严格检查废旧物资的出门手续,手续不全者不得放行,对使用单位私自处理、变卖废旧物资的按偷盗论处。
十、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生产车间现场5s管理规定
整理
将车间现场内需要和不需要的东西分类,丢弃或处理不需要的东西,管理需要的东西。
目的:腾出空间,空间活用,塑造宽敞的工作场所。
内容:
1:切割所有切好的玻璃及时送到待磨边或中空生产区域,切割余料无论可利用和不可利用,一律要按照规定区域放置(切割可利用边料规定:10mm和12mm宽超过300,长超过1000。
8mm和6mm宽超过100长超过500)
2:班组中下道工序为上道工序的质检,检出的不合格玻璃及时退回上道工序返修,不可返修的放置到切割余料区。
3:在钢化成品区外设客户退货和钢化残次品专用架,能返修的及时返修,不可返修的报生产部处理
4:工作过程或生产结束时,已加工和待加工玻璃都需摆放整齐,东西,南北水平放置
5:切割当天产生的保护纸和保护膜在工作结束后必须整齐收置
6:各班组从仓库外借工具必须经仓管检查和确认,并及时退返仓库,报废的切割刀,磨轮等生产用品按照依旧换新方式到仓库更换
7:中空各种胶类依照当天生产情况进行领用,不可在车间现场存放超过2天用量的材料,部件
8:各班组当天产生的生产,生活垃圾必须及时清理出车间现场
整顿
对整理之后留在现场的必要的物品分门别类放置,排列整齐。
物品的保管要定点、定量,有效标识,以便用最快的速度取得所需之物。
目的:工作场所一目了然,消除找寻物品的时间
内容:
1:车间细分和设生产用品放置区,生活用品放置柜,清洁用品堆放区,成品半成品等分类明细区域
2:对各种设备,工装,器具进行分类编号,划责任人
3:不合格品、返修品要与合格品区分开,铁架上要有清晰明显标识。
4:个人生活用品(水杯,毛巾等),维修工具等不得随手放置在设备上
5:各工序生产的成品,半成品,必须跟《生产流程卡》,流程卡上要求的加工片数,完成与否,工序与加工负责人必须填写清楚
6:叉车,液压车使用完后需按指定位置停放,不得占用生产通道
清扫
将工作场所清扫干净,使生产现场始终处于无垃圾,无灰尘的
整洁状态
目的:清楚脏污,保持生产现场干净,整洁
内容:
1:车间划分各班组卫生区域,落实到班组内具体责任人,或采用轮换制
2:地面,设备,生活用品柜和工作台,各区域窗台上保持无灰尘,无油污,无垃圾
3:切割产生的余料随时清理,砸片爆出的玻璃碎,保护纸等在工作结束后及时清扫
4:维修人员在维修完设备后,协助操作者清理现场,并收好自已的工具
5:切割余料放置,成品发货等如有需要,尽可能垫好防护胶垫
6:每天下班后垃圾车和垃圾桶的玻璃碎和垃圾,需全部清理干净
清洁
将整理、整顿、清扫的做法制度化、规范化,并定期检查进行考核
目的:整理、整顿、清扫后,要认真维护,使现场保持完美和最佳状态
内容和实施细则:
1:各班组每天下班前10分钟进行简单的日常整理,清扫工作
2:各班组每周进行一次周整顿工作,重点在日常行为
3:车间每天依据《班组5S考核表》对各班组责任区进行检查,并做相应的记录,作为考核各班组业绩的依据之一
4:车间每月1号对上月各班组5S实施情况进行情况进行一次总结,公布各班组本月5S考核结果。
5:车间依据《车间现场管理制度》对5S活动不合格的班组及个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素养
提高员工文明礼貌水准,增强团队意识,养成按规定行事的良好工作习惯
目的:养成良好生活和工作习惯,提升个人修养
内容:
1:每日坚持5S活动,达到预期效果
2:对各班组进行公司和部门的各种规章制度的学习、培训
3:严格遵守公司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4
:遵守车间内部各种管理制度包括工艺流程、劳动纪律、安全生产、设备管理、工资管理等。
5:工作时间穿着工作服,注意自身的形象。
6:现场严禁随地吐痰,抽烟,严禁随地乱扔纸巾、杂物。
7:爱护公共环境,不随意乱倒剩饭菜等
8:每月对车间班组人员进行一次评选,并将优秀员工上报到公司给予一定的奖励。
考核的内容主要是个人德(敬业精神、责任感及道德行为规范)、勤(工作态度)、能(技术能力,完成任务的效率和质量、出差错率的高低)、绩(工作成果)四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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