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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

日期:2021-03-23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 本文关键词:管理规定,电视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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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3号)

《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经广电总局2010年3月26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王太华

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视剧内容管理工作,繁荣电视剧创作,促进电视剧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电视剧内容的制作、发行、播出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电视剧是指:

(一)用于境内电视台播出或者境内外发行的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包括国产电视剧(以下简称国产剧)和与境外机构联合制作的电视剧(以下简称合拍剧);

(二)用于境内电视台播出的境外引进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电影故事片,以下简称引进剧)。

第四条

电视剧内容的制作、播出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确保正确的文艺导向。

第五条

电视剧不得载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实施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违背国家宗教政策,宣扬宗教极端主义和邪教、迷信,歧视、侮辱宗教信仰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恐怖、吸毒,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的;

(八)侮辱、诽谤他人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有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内容。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据前款规定,制定电视剧内容管理的具体标准。

第六条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电视剧内容管理和监督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视剧内容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七条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建立和完善电视剧审批管理的电子办公系统,推行电子政务。

第二章

备案和公示

第八条

国产剧、合拍剧的拍摄制作实行备案公示制度

第九条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拍摄制作电视剧的公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拍摄制作电视剧的备案,经审核报请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公示。

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直接备案的制作机构(以下简称直接备案制作机构),在将其拍摄制作的电视剧备案前,应当经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制作机构,可以申请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

(一)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

(二)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三)设区的市级以上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

(四)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

(五)其他具备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资质的制作机构。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直接备案制作机构向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申请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表》或者《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电视剧立项申报表》,并加盖对应的公章;

(二)如实准确表述剧目主题思想、主要人物、时代背景、故事情节等内容的不少于1500字的简介;

(三)重大题材或者涉及政治、军事、外交、国家安全、统战、民族、宗教、司法、公安等敏感内容的(以下简称特殊题材),应当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方面的书面意见。

第十二条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申请备案公示的材料进行审核,在规定受理日期后二十日内,通过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政府网站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剧名、制作机构、集数和内容提要等。

电视剧公示打印文本可以作为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

第十三条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申请备案公示的电视剧内容违反本规定的,不予公示。

第十四条

制作机构应当按照公示的内容拍摄制作电视剧。

制作机构变更已公示电视剧主要人物、主要情节的,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履行备案公示手续;变更剧名、集数、制作机构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或者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第三章

审查和许可

第十五条

国产剧、合拍剧、引进剧实行内容审查和发行许可制度。未取得发行许可的电视剧,不得发行、播出和评奖。

第十六条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设立电视剧审查委员会和电视剧复审委员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设立电视剧审查机构。

第十七条

履行电视剧审查职责的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审查制度,规范审查程序,落实审查责任;聘请有较高学术水平、良好职业道德的专家对申请审查的电视剧履行审查职责。

第十八条

审查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客观公正地提出审查意见。审查人员与送审方存在近亲属等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查,或者参与送审剧目创作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十九条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电视剧审查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审查直接备案制作机构制作的电视剧;

(二)审查聘请相关国外人员参与创作的国产剧;

(三)审查合拍剧剧本(或者分集梗概)和完成片;

(四)审查引进剧;

(五)审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电视剧审查机构提请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查的电视剧;

(六)审查引起社会争议的,或者因公共利益需要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查的电视剧。

第二十条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电视剧复审委员会,负责对送审机构不服有关电视剧审查委员会或者电视剧审查机构的审查结论而提起复审申请的电视剧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电视剧审查机构的职责是:

(一)审查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制作的、不含国外人员参与创作的国产剧;

(二)初审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制作的、含国外人员参与创作的国产剧;

(三)初审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与境外机构制作的合拍剧剧本(或者分集梗概)和完成片;

(四)初审本行政区域内电视台等机构送审的引进剧。

第二十二条

送审国产剧,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国产电视剧报审表》;

(二)制作机构资质的有效证明;

(三)剧目公示打印文本;

(四)每集不少于500字的剧情梗概;

(五)图像、声音、字幕、时码等符合审查要求的完整样片一套;

(六)完整的片头、片尾和歌曲的字幕表;

(七)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同意聘用境外人员参与国产剧创作的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八)特殊题材需提交主管部门和有关方面的书面审看意见。

第二十三条

送审合拍剧、引进剧,依照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在收到完备的报审材料后,应当在五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其中审查时间为三十日。许可的,发给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经审查需要修改的,送审机构应当在修改后,依照本规定重新送审。

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由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十五条

送审机构对不予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复审申请。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复审申请五十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其中复审时间为三十日。复审合格的,发给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送审机构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已经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申请审查,但尚未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送审机构不得向其他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转移送审。

第二十七条

已经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作出责令修改、停止播出或者不得发行、评奖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

已经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应当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行和播出。

变更剧名、主要人物、主要情节和剧集长度等事项的,原送审机构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原发证机关重新送审。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将全国电视剧发行许可证颁发情况向社会公告。第四章

播出管理

第三十条

电视台在播出电视剧前,应当核验依法取得的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电视台对其播出电视剧的内容,应当依照本规定内容审核标准,进行播前审查和重播重审;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请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可以对全国电视台播出电视剧的总量、范围、比例、时机、时段等进行宏观调控。

第三十三条

电视剧播出时,应当在每集的片首标明相应的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编号,在每集的片尾标明相应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编号。

第三十四条

电视台播出电视剧时,应当依法完整播出,不得侵害相关着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制作、发行、播出电视剧或者变更主要事项未重新报审的,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制作、发行、播出的电视剧含有本规定第五条禁止内容的,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转移申请不予受理;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发行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原发证机关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

审查人员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不得再聘请其担任审查人员。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电视剧的管理,以及合拍剧、引进剧审批和播出管理,分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2004年9月20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布的《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总局令第40号)、2006年11月14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布的《〈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补充规定》(总局令第53号)同时废止。

篇2:物资进出厂管理规定

物资进出厂管理规定 本文关键词:管理规定,物资,进出

物资进出厂管理规定 本文简介:物资进出厂管理规定物资进出厂管理规定1目的规范公司物资进出厂管理,完善进出厂物资控制流程,明确工作责任,保障企业生产经营及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杜绝进出厂环节产生舞弊行为,减少不必要的损失,维护公司利益不受侵害。2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各种原材物料的进出厂管理。3职责3.1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负责销售产品(水

物资进出厂管理规定 本文内容:

物资进出厂管理规定

物资进出厂管理规定

1

目的

规范公司物资进出厂管理,完善进出厂物资控制流程,明确工作责任,保障企业生产经营及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杜绝进出厂环节产生舞弊行为,减少不必要的损失,维护公司利益不受侵害。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种原材物料的进出厂管理。

3

职责

3.1

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负责销售产品(水泥、熟料)以外,总价值2万元以上其它物资出厂的审批。

3.2

其他副总经理负责销售产品(水泥、熟料)以外,总价值2万元以下其它物资出厂的审批。

3.3

党群部保安部职责

3.3.1

负责控制规范车辆进、出厂秩序,负责装、卸车秩序的维护及所有物资、车辆进出厂检查,防止车辆出厂时出现偷盗公司物资的行为。

3.3.2

负责出门物资、证明材料的验证、登记,并负责在物资出门联、出门证明及空车‘出门证’过磅单上加盖“作废”章,装订存档备查。

3.4

生产部职责

3.4.1

制订公司《原燃材料质量标准及降级扣吨办法》,负责水泥装车服务的具体实施,参与进厂原材料取样,每周抽查一次以上化验室检验结果。

3.4.2

调度室负责依据化验结果核算物资实际进厂量,对采购结算单上的热值进行复核,并在物资部采购结算单上计算输入扣吨数量。

3.4.3

机电车间负责原燃材料及水泥、熟料、其他单位物资、废旧物资回收与销售进出厂车辆过磅。

3.4.4

原燃材料和废旧物资进行回收时,负责开具收料通知单,并审核。

3.4.5

原燃材料和废旧物资销售时,负责开具发货通知单,并报财务部(原燃材料)和审计部(废旧物资)审核。

3.5

技术部职责

3.5.1

负责耐火材料等工艺特殊采购物资的管理和控制工作。

3.5.2

化验室负责制订质量验收程序,并负责组织质量验收,出具扣吨或拒收依据。拒收出具退货通知单。

3.6

营销中心职责

3.6.1

负责办理发出水泥、熟料的相关手续凭证,负责开票业务的管理,负责装车服务的联系协调和监督执行。

3.6.2

负责根据产品销售合同制作销售订单,并对销售订单进行管理。

3.7

物资管理部职责

3.7.1

负责依据《原燃材料质量标准及降级扣吨办法》签订合同,按照《物资采购管理手册》及《采购物资质量标准》购进原燃材料。

3.7.2

负责采购订单的制作,并根据同一采购订单的入库过磅单,制做采购结算单,录入金额与运费及热值并审核。

3.7.3

负责根据退货通知单制作退货用采购订单,依据退货材料的出库过磅单,制作退货结算单,并录入金额与运费。

3.8

设备保障部职责

3.8.1

负责技改物资及基建物资、固定资产等特殊采购物资的管理和控制工作。

3.9

项目管理部职责

3.9.1

负责所有项目用物资的到货质量验收和控制工作。

3.10

审计部职责

3.10.1

负责与生产部、化验室同时进行质量验收。

3.10.2

负责采购订单价格审核,负责采购结算单的最终审核,并生成外购入库单移交仓库。

3.10.3

负责审核发票与合同(包括入库验收单)的相符性,加盖审核章的纸质材料移交资产财务部,负责对本程序的执行情况按规定进行检查。

3.10.4

已办理完入库的材料退货时,负责审核退货结算单,并生成红字外购入库单移交仓库。

3.10.5

废旧物资对外进行销售时,负责对发货通知单进行审核及关闭。

3.11

资产财务部职责

3.11.1

负责仓库的管理,并对外购入库单、红字外购入库单及结算票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并按合同规定办理结算及暂估入库。

3.11.2

负责根据产品销售合同对录入的销售订单进行审核并根据销售部门的申请在销售订单发货完毕或中途终止后及时关闭销售订单。

3.11.3

负责制订金蝶、地磅系统使用流程和培训。

3.11.4

负责根据金蝶系统中的实际销售出库数据,进行账务处理,结算主营业务收入,开具销售发票。

3.12

其它

全部监控录像由保安部或机电车间负责保存并定期检查,经审计组织的效能监察办公室审核后方可删除。

4

内容及要求

4.1

采购订单管理规定

4.1.1

物资管理部根据月度经营指导计划和采购合同按标准制作物资采购订单,生成采购订单和唯一的订单号。

4.1.2

审计部根据采购经营合同,对金蝶系统中的相应采购订单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或条件下内关闭订单,停止执行。

4.2

进出厂运输车辆的管理规定

4.2.1

所有进厂出厂的运输车辆(含空车),备水箱的运输车辆进出厂时水箱注水情况保持一致(保安部负责检查落实)。经过磅计量后,出具磅单、相应出门证件,票据手续不全、票据与实物不符的不准出厂。

4.2.2

进出厂车辆开票车号、过磅车号、实际车号必须一致,保安部门卫确认三号一致方可放行,对三号不一致的车辆必须有相关单位副经理以上责任人确认,保安部门卫登记备案后方可放行。

4.2.3

出厂车辆过磅后必须立即出厂,不准在厂内滞留。对过磅后滞留厂内不及时出厂的车辆保安部应立即联系相关责任单位联合处理。

4.2.4

所有承运车辆,在厂区内应遵守厂区内的各项管理制度,在厂区行驶时,限速时速不超5公里,在上下磅时,限速时速不超3公里,严禁在磅上急刹车,否则出现问题将由肇事者承担所有责任。

4.3

进出厂运输车辆的过磅管理

4.3.1

机电车间磅房全面采用金碟地磅系统操作,原燃材料进厂时,选择相应物料的采购订单,输入完整的车号、收货仓库,并在备注中注明自卸与非自卸车辆,取毛重后保存。

4.3.2

进厂原燃材料经现场验收卸货后,凭加盖有现场接收章的凭据进行出厂过磅,取皮重后保存,生成完整的原燃材料采购入库过磅单;司磅人员打印过磅单据,以过磅单据作为出门凭证,不再单独打印出门证。

4.3.3

所有进厂出厂的运输车辆,必须通过磅房进行计量,过磅计量时,车辆上所有人员必须下车。空车进厂重量小于出厂重量时,不出具磅单。

4.3.4

磅房称重人员必须认真负责,监督、检查过磅车辆务必进入指定区域(完全上磅),并核对客户相关票据后,进行过磅计量,核对无误后出具磅单,否则不出具磅单。

4.3.5

进厂出厂的运输车辆,在磅房称重时,客户如有异议,应及时向有关部门领导反应情况,严禁客户与磅房工作人员发生争吵、辱骂、殴打等不良现象。

4.4

进厂原燃材料卸车和验收规定

4.4.1

生产部、审计部、化验室原燃材料接收人员目测验货后,对非自卸车辆认真进行核对,并按照化验室通知的原燃材料存放地点组织车辆卸车存放,卸车完成后加盖现场接收章(并注明自卸与非自卸)。

4.4.2

非自卸车由原燃材料接收人员负责安排卸车,对自卸车辆因故障需人工卸车的,经磅房、生产部验收人员和化验室现场质量管理人员联合确认改为非自卸,并加盖个人章后按非自卸车处理。

4.4.3

进厂原燃材料由化验室、审计部、生产部及使用车间按照《原燃材料质量管理办法》联合验收、取样,化验室缩分及封存样品时只记录编号,不应注明供应商或厂家,并对每户、每编号单独存放。在质量验收的过程中意见不一致时,以化验室的意见为准。供应商可参与取样、封样过程,否则视为认可。

4.4.4

原燃材料取样一式三份,分别用于化验室检验、生产部组织抽查、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仲裁。

4.4.5

原煤夜间入场不取样,由相关责任单位次日上班后9点前完成取样。

4.4.6

化验室需及时组织进厂物资的检验,并根据对采购原材料的化验结果,在金蝶地磅系统中及时录入,并选取采购过磅单,生成相应的化验单,保存检查无误后审核,以备查询。

4.5

入库和结算、采购结算单

4.5.1

原燃材料入库结账数量截止日期为每月25日前入库且经生产部、审计部审核确认磅单。

4.5.2

物资管理部对同一采购订单的原材料过磅单根据实际结算需要和扣吨要求选择性选取过磅单,按标准制做物资采购结算单,并负责根据化验结果录入原煤热值,处理完毕后保存并通知化验室、调度室审核扣吨。

4.5.3

生产部调度室根据原燃材料进厂数量和化验室提供的检验结果,复核热值并按照有关规定对每日进厂原燃材料作出扣吨、作废或退货处理,同时需在采购结算单上计算输入扣吨量,处理完毕后保存并通知审计部进行审核。

4.5.4

审计部对调度室做出处理后的采购结算单进行严格审核,审核无误后确认形成外购入库单。

4.5.5

物资管理部根据采购结算单或入库单数量与供应商联系开具采购发票,取得发票后应到审计部门进行相应审核(附入库单或采购结算单,单据需盖审计章),审核完毕后,移交资产财务部。

4.5.6

资产财务部仓库管理人员应及时审核外购入库单,并在与收到的采购发票核准无误后,办理入库;同时,结合相应外购入库单下推生成采购虚拟发票后移交材料会计。

4.5.7

资产财务部材料会计核对发票及外购入库单上数量是否一致,同时对票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依据有关凭证登记往来帐,并办理结算;对月末未开具发票的外购入库单进行暂估账务处理。

4.6

水泥、熟料出厂

4.6.1

销售订单的制作

4.6.1.1

销售公司根据产品销售合同和销售计划制作销售订单。

4.6.1.2

资产财务部销售会计人员根据产品销售合同和销售计划对录入的销售订单进行审核,销售订单发货完毕或中途终止,由销售公司销售部长签字提出书面申请,写明原因,由销售会计人员核对后,进行关闭处理。

4.6.2

提货空车过磅

司磅人员对进厂提货车辆进行过磅时只录入完整的车辆号,取数后保存形成进厂车辆皮重。

4.6.3

水泥销售提货

4.6.3.1

销售票房工作人员依据经销商派车单、运输司机持有的白卡、销售业务人员报车号等三种形式的提货申请,对袋装水泥进行提货处理,并在金蝶系统中生成销售出库单。对于散装销售提货,票房不录制销售出库单,只开出产品准装单,并注明销售订单号,给予提货(如需两张订单合卡提货时,需按优先清卡顺序提供订单号,并注明)。

4.6.3.2

汽运公司散装运输车辆提货时,由业务人员向销售票房报运输车辆计划(几辆车),汽运公司向销售票房报运输车号,票房工作人员核对无误后,给予提货。

4.6.3.3

火车出厂水泥、熟料由营销中心下达火车装车计划。

4.6.4

付货装车

4.6.4.1

生产部水泥车间根据提货卡、销售出库单或准装单提出的要求,严格核对票号、车号、品种、数量等,无误后方可装车付货,装车完毕后进行复核,并在提货单出门联上签字确认。

4.6.4.2

散装水泥在装车后、过磅前应对风机、罐口等部位施以铅封。

4.6.5

提货重车过磅

4.6.5.1

司磅员根据出厂物资的发运类型不同,选择“散装或者袋装”,并按规定要求过磅,打印磅单,并与提货票据仔细进行核对,判断是否存在水泥重量超过规定或不足的情况,如存在超重或不足现象应严格按规定进行处理。

4.6.5.2

袋装水泥过磅时出库净重允许超出销售出库单数量上的1.5%,不能少于原发量。

4.6.5.3

散装水泥需两张订单合卡过磅时,先录入需要清卡的订单号,在录入补提货的订单,选择后,单击单据合并,生成过磅单。散装水泥提货人员还需持过磅单到票房打印散装销售出库单。

4.6.5.4

销售票房人员根据提货人员的散装过磅单对金蝶系统中自动生成的散装销售出库单进行核对后保存,审核并打印。对生成销售出库单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与磅房联系,票房工作人员在金蝶系统中对出库单进行作废处理,并手工录入正确的销售出库单,录入保存审核完毕后,打印。在作废时应于备注中注明作废原因,同时票房和磅房工作人员应设置备查账簿,以供抽查。

4.6.6

产品销售出库的账务处理:月底,资产财务部销售会计根据金蝶系统中的实际销售出库数据,进行账务处理,结算主营业务收入,并结合提货数量及客户可开发票需求进行销售发票的开具,客户所开具的发票数量不得多于实际出库数量。

4.6.7

提货车辆出厂

4.6.7.1

党群工作部保安部门卫执勤人员对出门票据及车上货物确认无误后,放行提货车辆。

4.6.7.2

火车运输物资进出厂具体程序按照《火车运输物资进出厂作业管理标准》执行。

4.7

关于进厂原材物料因质量问题或其它原因需要退货的管理规定。

4.7.1

进厂原燃材料如果因质量问题或其它原因需要做退货处理的,正常情况下应由化验室(或其它要求退货的相关部门)开出退货通知单,通知单上加盖部门业务章,并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在退货通知单上亲笔签名,然后由物资管理部在该退货通知单上加盖部门业务章并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在退货通知单上签名,大宗原燃材料退货需经生产部调度室核对、登记签字后,由分管公司领导签字确认,由物资管理部负责联系供应商组织退货。退货要求必需在正常工作日的白班完成。

4.7.2

无论汽车还是火车,只要因质量或其他原因需退货过磅的,物资管理部应根据退货通知单在金蝶系统中单独制作采购订单,并在备注中注明“退货用”及退货原因,报经审计部审核后,通知磅房退货时所用的采购订单编号和单位。

4.7.3

退货车辆先在出库过磅单过皮重,出库过毛重(重车)时,选择相应‘采购订单’,发运类型选择‘退货’(

选择“采购订单”时,如果相应采购订单关闭,可能无法过磅)。退货车辆在过皮重时,磅房同时出具此车退货过磅通知单,凭退货过磅通知单找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后退货,磅房见到现场负责人签字后才能过重车。

4.7.4

物资部定期选择发运类型为“退货”的材料出库过磅单,制做退货结算单。

4.7.5

审计部审核物资部提供的退货结算单无误后,生成红字外购入库单,移交资产财务部仓库审核。

4.7.6

红字入库单经资产财务部仓库审核后,物资管理部在开具发票时应剔除此部分数据,材料会计在处理账务时,外购入库单与红字入库单汇总后应与发票相对应。

4.7.7

材料进厂后,没有卸车,直接退货时,该车的毛单回皮重时,发运类型选择“即时退货”,要确保净重不能小于零。

4.7.8

退货的原过磅单由物资管理部收回做作废处理。

4.8

原料销售流程

4.8.1

厂内原燃材料出现外售情况时,生产部调度室单位或物资部负责开具发货通知单,并报资产财务部审核,价值2万元以内原料销售需经公司分管领导签字认可后,方能外销;价值2万元以上原料销售需经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签字认可后,方能外销。

4.8.2

原料销售车辆先过皮重,出库过毛重(重车)时,发运类型选择‘原料销售’,选择相应‘发货通知单’,打印磅单后,系统自动生成“其他出库单”。

4.8.3

资产财务部仓库人员审核后,由材料会计向购买方开具销售发票,并结合“其他出库单”进行账务处理。

4.8.4

审计部负责对销售出库单及结算过程的最终审核。

4.9

废旧物资销售流程

4.9.1

废旧物资出厂销售、抵账时,由生产部调度室根据废旧物资出厂报告和申请,负责在金碟系统中制作发货通知单,并报审计部门审核。价值2万元以内废旧物资销售需经公司分管领导签字认可后,方能外销;价值2万元以上废旧物资销售需经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签字认可后,方能外销。

4.9.2

运输销售、抵账废旧物资的车辆先过皮重,装载完毕后,持发货通知单进行过磅,过磅时发运类型选择“废旧物资”,源单编号选择发货通知单编号,过磅后打印。需要交纳款项的,出门时需持有财务部门出具的收据,相关单位出具的出厂证明。

4.9.3

废旧物资销售、抵账时,过磅单不在金蝶系统中生成出库单,打印的磅单交由出售物资相关部门,办理结算手续后,交由财务材料会计进行账务处理。

4.10

生产原燃材料及废旧物资的回收

4.10.1

公司内部各部门领取原燃材料,未使用完毕,且未影响其价值,仍可继续使用并需要过磅回收至仓库的,由归还部门报出申请,生产部调度室根据各部门申请,在金蝶系统中制作收料通知单,并审核。车辆在过磅后,不在金蝶系统中生成入库单,资产财务部仓库根据过磅单及验收单据手工制作入库单,办理决算。

4.10.2

生产设备维修过程中替换下的废旧物资,经设备保障部识别后,需回收到仓库的由生产部调度室根据各部门归还物资申请,在金碟系统中制作收料通知单,并审核。车辆过磅后,打印所有收料过磅单,归还部门持过磅单到财务部仓库办理入库手续,仓库对收到的废旧物资进行分类管理。

4.11

空车进出厂

4.11.1

空车进厂时正常过皮重,如未运输任何物品出厂时,过毛重,发运类型选择‘出门证’,取数,保存,打印,允许误差毛重小于等于皮重。

4.11.2

进厂空车可凭磅房打印的‘出门证’过磅单,经保安部门卫审核后出厂。

4.12

其他物资及车辆出厂

4.12.1

驻厂区外单位领用物资出门,必须出具印章(签字)齐全的领料单及经公司分管领导签字认可的出门证明。其他各单位出门物资、抵债物资等出厂,必须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交款收据、磅单以及经公司分管领导签字认可的出门证明等验证材料。

4.12.2

其他单位在厂内使用地磅系统进行过磅并需要打印磅单的,车辆过磅时走发货过磅,先过皮重,再过毛重,发货类型选择出门证的方式进行过磅。外单位重车过磅,采购货物的,需有外单位的申请,由生产部调度室制作收料通知单,外单位人员持收料通知单进行过磅。车辆在过磅时,先过毛重,录入完整的车号,进货类型选择其他入库,订单编号选择相应的收料通知单,取数、保存。车辆卸货后进行回皮,取数、保存、打印磅单。

4.12.3

需到公司外维修、使用的工、器具、设备以及外借物资,必须提供由相关的专业管理部门出具并由部门分管公司领导审批后的出门证明材料。证明材料要注明归还日期,修复或使用完毕后,及时归还公司,并到保安部注销。

4.12.4

外来施工单位自带物资(外来加工物资),进入公司前,应向保安部提供施工自带物资(或加工物资)清单,保安部核对后留存。施工或加工完毕后,由项目承接部门(或加工单位)办理物资出门手续,保安部对照留存清单进行核实。

4.12.5

保安部按照《治安保卫管理标准》加强所有出门车辆检查管理,认真核查磅单、交费收据、出厂证明等验证材料和出门车辆携带物资,杜绝未按照物资及车辆出厂规定办理手续而私自携带物资出厂行为。

4.12.6

其他说明

4.12.6.1

废旧物资出售必须严格按先入库再出库流程,不得直接销售出厂,不符合规定不予过磅。

4.12.6.2

原材料或废旧物资出厂或回收后,生产部调度室应及时关闭发货通知单和收料通知单。

4.12.6.3

采购订单进货和退货完毕后,要及时关闭。

4.12.6.4

在过磅过程中因各种原因造成的磅单错误,需要在原单上修改及删除的,应及时作好备查记录,在物资管理部作结算单前并做出书面申请,经分管领导和财务领导签字后,报信息管理人员进行修改、作废或删除。

4.13

票据管理

付货室、水泥货台、机电地磅、保安部要对所有票据进行登记装订,并妥善保管,以备检查。

4.14

原煤复检管理规定

4.14.1

物资管理部由专人负责供应商的沟通工作,协调处理供应商的抱怨。确因供应商对进厂原煤质量强烈质疑提出复检要求时,物资管理部要以书面(部门经理签字)形式向技术部提出申请。

4.14.2

化验室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进厂原煤质量的检验工作,确保检验数据准确可靠。

4.14.3

对经过审批后同意水分进行复检的,化验室及时组织复检。

4.14.4

对确实因为取样原因复检水分超出原煤堆放过程中因解冻、流失、蒸发等正常损失的,由技术部提出复检处理意见,报分管领导。

4.14.5

生产部调度室对经过确认最终以复检结果为进厂原煤质量的,按照复检结果对进厂原煤进行扣吨处理。

4.14.6

原煤仲裁

4.14.6.1

物资管理部在接到供应商仲裁的诉求后,应对该供应商的供货历史、信誉、供货质量等进行追溯,有过原煤仲裁历史并且仲裁败诉的,原则不再受理仲裁诉求;初次进厂的供应商在有确切的数据证实煤炭质量合乎公司采购要求且协调无效后办理仲裁申请,仲裁申请需要分管采购和分管生产的公司领导签字同意;同时与技术部化验室沟通,延长仲裁封存样品保留时间,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5天。

4.14.6.2

经分管物资管理部和生产部的公司领导签字同意后,由物资管理部上交审计部,由审计部代表公司,同供应商携带仲裁封存样到省级或者省级以上资质的质检机构进行仲裁。

5

检查与考核

5.1

保安部、生产部负责材料、备品备件进出厂日常监督。

5.2

营销中心负责水泥、熟料进出厂日常监督。

5.3

审计部按要求定期组织审计督察,并负责每周组织两次进出厂物资、磅房、散装水泥库、煤堆棚监控录像、扣吨执行情况的审计督察。

5.3.1

保安部必须确保出厂所有车辆有磅单和(或)相关出门手续,并确保票、物相符,有水箱的严格检查水箱水位,不按要求检查进出厂车辆,每发现一次罚款200-1000元。

5.3.2

根据出门证明材料注明的归还日期,到公司外维修、使用的工、器具、设备以及外借物资,逾期未归还公司的,由保安部提交到资产财务部,由资产财务部根据物资价值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进行扣款。

5.3.3

保安部或机电车间将未经审查的录像内容删除的,每发现一次扣罚500-2000元。

5.3.4

保安部及相关部门对过磅后不及时出厂车辆不处理,每发现一次罚款200-1000元。

5.3.5

机电车间磅房对过磅车辆徇私舞弊现象一经查实,每发现一次扣罚500-2000元。

5.3.6

水泥车间散装水泥错装货物,一经查实,每发现一次扣罚500-2000元。

5.3.7

夜间入厂原煤不按规定处置,一经查实,每发现一次扣罚500-3000元。

5.3.8

相关部门不按规定程序执行,每发现一次扣罚200-1000元。

5.4

效能监察办公室每月将督察结果报有关公司领导和企划发展部作为考核依据,考核结果纳入当月绩效考核。

5.5

上述处罚由相关责任单位负责,分管公司领导批准后实施;情节严重的,处理结果报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5.6

触犯国家法律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6

检举与揭发

6.1

公司所有员工均有检举、揭发供应商掺假及现场验收人员不按程序操作等违反物资进出厂管理规定现象的权利和义务。

6.2

对于积极检举、揭发供应商以及公司内部员工违反物资进出厂管理规定行为的个人,每提供一条有用线索将奖励200元,同时视为公司挽回损失的程度再予以重奖:为公司挽回损失5000-10000元的,一次性奖励现金500元;10000-50000元的,一次性奖励现金1000元;超过50000元的,一次性奖励现金2000元;同时,对个人及所在单位的年底评优权实行优先政策。并对举报人进行保密。

6.3

物资进出厂管理举报办公室设在审计部,举报电话:2725068;举报邮箱:[email protected]

6.4

对于检举揭发,员工也可以上报车间领导,由车间领导向审计部或分管领导汇报。

6.5

审计部或车间领导接到举报后要认真对待,及时组织查实、处理。

6.5.1

对严重违规的供应商由物资部中止合同,并取消其分供方资格。

6.5.2

对严重违规的公司内部人员,提交人力资源部按照员工工作制度进行处理。

7

相关文件

7.1

《物资采购管理手册》

7.2

《营销中心付货工作管理标准》

7.3

《原燃材料质量管理办法》

7.4

《内部治安保卫管理标准》

8

记录

8.1

《进出厂物资磅单》

8.2

《原燃材料入库单》

8.3

《原燃材料验收结算单》

8.4

《水泥出厂发货单》

8.5

《废旧物资记录单》

8.6

《退货过磅通知单》

8.7

其他出厂证明材料

9

附件

9.1

《原燃材料质量标准及降级扣吨办法》

原材料质量标准及降级扣吨办法

原材料

检验项目

指标

合格率%

降级扣吨办法

硫酸渣2

水分

≤10.0%

水分每超1%扣总计量的1%,超过16%,作废

Fe2O3

≥18.00%

每低1%扣除相应吨数。低于16%的,按作废处理

石膏

SO3

≥32.00%

SO3在28.00%~32.00%之间每低1%扣除扣除相应吨数;低于28%的,按作废处理

粒度

<400mm

目测粒度>400mm的数量超过10%,扣总计量的1%~5%

砂岩

SiO2

≥85.00%(雨季88.0%)

SiO2每低1%,扣除SiO2含量相应吨数的两倍(目测不合格的,按作废处理)

粒度

≤40mm

≥90

合格率每小于1%,扣除计量的1%。

粉状砂岩

SiO2(粉状)

85.00%

SiO2每低1%,扣除SiO2含量相应吨数的两倍,低于80%的按作废处理)

粒度(粉状)

≤25mm

≥95

合格率每小于1%,扣除计量的1%。

水分

<2%

水分每超1%扣总计量的2%,超过8%,按作废处理

湿粉煤灰

水分

≤18.0%

水分每超1%扣总计量的2%,23%以上作废

细度

≤35%

每超过1%,扣总计量的2%;超过45%按作废处理

干粉煤灰

SO3(新线)

≤1.0%

每升高0.1%,扣总计量的1%

烧失量(新线)

≤6.0%

每大于0.1%,扣总计量的1%

细度

≤16%

每大于1%,扣总计量的1%;超过20%扣总计量的2%

SO3(水泥)

≤3.5%

每大于0.1%,扣计量的1%

烧失量(水泥)

≤3.5%

每大于0.1%,扣总计量的1%

水泥用粉煤灰颜色

粉煤灰颜色异常时按作废处理,并按合同处罚

红煤矸石

SO3

≤3.5%

每大于0.1%,扣总计量的1%

烧失量

≤4.0%

每大于0.1%,扣总计量的1%

矿渣

水分

≤20.0%

水分每超1%扣总计量的1%

助磨剂

增强效果

≥2.0Mpa

增强效果每降低0.1Mpa,扣总计量的1%

原煤

全硫

≤0.90%

每超0.1%,扣总计量的2%,大于1.2%时拒收。

水分

≤9.0%

水分在9%-10%间时,每超1%扣计量的1%;水分大于10%时,每超1%扣计量的2%

内水

≤3.0%

每升高1%,扣总计量的0.5%

挥发份

≥28.00%

每降低1%,扣总计量的1%

热值

按矿点合同值

每降低10KCal/Kg,扣除0.2%

入库石灰石

CaO

≥50.00%

≥90

日统计较指标每低1%,扣当日总产量的1%

MgO

≤2.80%

≥85

碱含量

≤0.5%

≥90

旬统计较指标每低1%,扣总产量的1%

入老破粒径

≤1.0m

一个月内不准超两次,每超一次扣当月总产量的1%,造成破碎机堵塞时每次按影响时间扣除产量

入新破粒径

≤1.2m

月作业计划

未及时将月作业计划和日开采日报上报化验室和技术室,一次扣罚当月总产量的0.1%,如发现一次未执行开采计划和搭配方案,扣罚当月总产量的0.2%

日开采日报

储量

≥3万吨

低于3万吨时,一次扣罚当月总产量的0.1%,若因料位低迫使窑限产或停产时,造成的损失核算成石灰石产量扣除

边角料

夹层泥等

边角料、夹层泥不经批准使用发现一次扣当月总产量的0.1%,因控制不到位夹层土过多或石灰石粒径过大等其他原因,造成破碎机堵塞停机,按停机时间扣除相应产量;因夹层土或石灰石粒径过大造成石灰石库下料口堵塞,影响出磨质量波动,KH合格率<40%,扣除相应时间的产量;因夹层土或石灰石粒径过大造成石灰石库下料口堵塞,造成磨机减产甚至停磨按影响生产时间(量)扣除产量,造成工艺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应支付相应的经济损失费,其损失费用由鲁南中联水泥公司在结算价款中扣除。

篇3:清洁文明井场管理规定

清洁文明井场管理规定 本文关键词:井场,管理规定,清洁,文明

清洁文明井场管理规定 本文简介:清洁文明井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省、市、区及油田公司清洁文明井场建设的有关精神,强化蟠龙采油厂(简称“采油厂”或“厂”)的清洁文明井场建设工作,规范清洁文明井场建设标准,建立健全清洁文明井场的管护机制,依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油田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采油厂

清洁文明井场管理规定 本文内容:

清洁文明井场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省、市、区及油田公司清洁文明井场建设的有关精神,强化蟠龙采油厂(简称“采油厂”或“厂”)的清洁文明井场建设工作,规范清洁文明井场建设标准,建立健全清洁文明井场的管护机制,依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油田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采油厂井场建设工作。

第三条

清洁文明井场建设应坚持总体部署、分步实施、重点建设、区域推广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厂成立清洁文明井场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厂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厂长担任;成员由安全环保质监科、油建科、动力装备科、采油大队、注水队、井下作业大队、修井队、机修车间、供电车间的有关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清洁文明井场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环保质监科,安全环保质监科科长兼办公室主任。安全环保质监科负责清洁文明井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油建科清洁文明井场建设职责为:

(一)负责清洁文明井场建设工作。

(二)负责新井场绿化工作。

第三章

清洁文明井场建设要求及标准

第一节

清洁文明井场的建设及移交

第七条

采油厂清洁文明井场建设由油建科具体负责实施。油建科对所要建设的井场进行测量、初步预算,企业管理科附则预算审核,在取得实施通知单后,油建科根据工作程序组织实施。清洁文明井场的建设具体可参照《蟠龙采油厂油建工程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清洁文明井场竣工后,企业管理科组织验收。

第九条

验收合格一周内油建科将文明井场交付采油队或者注水队(接收单位)管理,安全环保质监科、企业管理科、财务资产科科参加移交。清洁文明井场的验收参照《蟠龙采油厂建筑工程现场验收管理办法(暂行)》执行。

第二节

井场建设标准及要求

第十条

清洁文明井场建设标准

(一)标准一:井场面积不足30×40㎡的“三边井场”用砖混结构将抽油机和抽油罐围起,并建污油池、导油槽,井场较大有条件的可建挥发池和土质导水槽。

(二)标准二:井场面积达30×40㎡的单眼油井建高1米的砖混围墙,用砖混结构将抽油机和抽油罐围起,并建污油池、导油槽、导水槽和挥发池。

(三)标准三:丛式井场建高1.2米的砖混围墙,并建污油池、导油槽、导水槽和挥发池。采用单井计量、低位储油、暖气加热、自吸泵泵油。

(四)井场面积达30×40㎡的单眼井,按标准二建设,井场砖门柱处修建雨水隔离带。

(五)井场面积不足30×40㎡的“三边井场”按标准一建设,严格控制井场污油、污水外溢。

第十一条

新修井场要四方平整,面积达标,交通道路与井场要分开,进出井场要平整,井场土墙面要修整齐。井场道路两侧必须植树,坡面林、灌、草结合恢复植被,井场外要建防洪渠。

第十二条

新建清洁文明井场要平整卫生,无遗留物,无污染、无易燃易爆物品,丛式井场必须配备消防器材。

第十三条

井场围墙建设要因地制宜,最大限度地圈回井场,围墙应平直,有包角,围墙内外两侧必须植树种草。

第十四条

油区及井场显要位置要书写安全环保宣传标语。

第十五条

新建的丛式井要建1.2米的砖围墙,统一按低位罐的要求建设,井场进出口建砖门柱,并建雨水隔离带。

第十六条

丛式井场,井场内栽侧柏,井场坡洼种草栽刺槐,油区道路要种植行道树。

第十七条

高山井场的绿篱墙建设,即用水泥道沿围起宽50公分的道沿、在道沿内栽植侧柏。

第十八条

井场外坡面应因地制宜修建反坡梯田或鱼鳞坑,乔、灌、草结合,全面恢复植被,林草覆盖率要达到60%。

第十九条

新布井位确立应避开自然沟渠,尽量减少自然灾害的损失。

第二十条

钻井井位要科学合理,丛式井井眼要在一条直线上(误差不超过

20公分),井距间隔5米(误差不超过20公分)。

第二十一条

钻井完井后,现场的岩浆及泥浆池要按环保要求认真掩埋。具体实施办法按开发科和油建科的有关协议执行。

第二十二条

井口技术套管外露地平面30公分,新打油井必须严格按此标准交接,老油井要严格按标准加接套管。

第二十三条

清洁文明井场井口统一安装环保型防喷盒,要做到盘根无渗漏,井口无积油。

第二十四条

抽油机安装要端正平稳,摆放合理,各部件齐全,机体无渗漏,无异响,清洁卫生。

第二十五条

井场储油罐要埋于地下,外露地面不超过30公分。

第二十六条

井场线路安装必须合理整齐,无明线头,并穿管地埋30公分,闸刀、防雨盒、接地线要配备齐全,安装规范。

第二十七条

报废油井应将打开的油层和井口封死,井场及其坡面必须整治复垦还田或植树种草,恢复植被。

第四章

井场作业管理

第二十八条

井场作业统一实行“施工作业现场交接表”制度,交接表由油井管理单位负责保管。

第二十九条

外协作业单位、井下队、修井队等在井场作业入场前,应通知使用管理单位(采油队、注水队)到井场进行作业前的交接,施工完后要进行作业后的交接。

第三十条

作业方与使用单位先进行现场作业前后交接表,然后将交接表报安全环保质监科。

(一)作业中有损坏设施、污染现象时,需进行维修,维修由安全环保质监科安排,油建科测算,企管科审批,油建科最后实施。

(二)实施费用纳入损坏、污染单位成本。

(三)施工方确因客观因素或不可抗拒因素损坏设施时,双方(口头或者书面)及时报安全环保质监科,由安全环保质监科组织相关人员现场确认后,油建科实施,费用按照正常维护费进帐。

第三十一条

使用管理单位未发现被损坏、被污染责任人或责任单位,维修费用纳入使用管理单位进行考核。

第三十二条

清洁文明井场井场被损坏,被污染,单位之间出现争执时,由安全环保质监科仲裁并安排实施,并落实费用承担单位。

第三十三条

已建清洁文明井场增加井眼时,钻井方应尽量避免损坏清洁文明井场设施。如有损坏,进行现场勘察确定费用承担方,可以避免损坏的,钻井方承担费用,不可避免损坏的,由采油厂承担费用。

第三十四条

在确定费用承担单位后,油建科在3日内进行现场复核,计算出维修费用,并出具内部清洁文明井场费用清单,报安全环保质监科。安全环保质监科每月4日前归类上报企业管理科,纳入该单位本月成本考核。

第三十五条

对于施工作业遭到损坏的清洁文明井场,油建科应在一周内维修完成,使用单位认可后,报安全环保质监科,单项费用超过3000元的按照预决算制度中急办处理。

第五章

井场日常管理

第三十六条

井场的环境管理实行科学化、规范化。工作有章程,生产有纪律,值班有记录,污油污水的产生处理有记录。

第三十七条

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井场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八条

井场应平整清洁,井场设备布局合理,安装稳固,运行正常,无跑、冒、滴、漏现象。抽油机等设备应干净见本色,井场内外无油泥、无垃圾,杜绝污染物乱排乱放。

第三十九条

井场应有事故应急预案。一旦发生事故应立即处理,防止扩散并及时报告厂领导、安全环保质监科及当地县(区)环保部门。

第六章

油井作业环境保护规定

第四十条

钻井、固井

(一)作业队伍在搬迁和生产全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和遵守环境保护规定,禁止破坏和污染周边环境。

(二)钻井液材料和油料应集中管理,防止散失或遗漏。井场内的油污、积水应及时清理,废油不得就地倾倒,应及时回收。

(三)井场上的泥浆池、泥浆循环池、清水池、污水池等必须有防渗漏(泄漏)措施,杜绝发生污染事故。

(四)钻井泥浆液必须循环使用,钻井完成后应回收重复利用,无法回收的泥浆不得随意排放。

(五)加强钻井过程中钻井液和岩屑的管理,防止污染。施工结束后要进行固化和无害化处理。

(六)固完井后必须严格按指定的地点进行排污和洗车。

第四十一条

压裂、修井、洗井、清蜡、解堵

(一)各项施工(试油、措施、大修、小修等)作业中,油及污水不准落地,要求密闭作业。

(二)各施工井开工前应备有污水回收罐,对污水应进行回收。在冲砂、洗井等施工中从井口排出的污水应回收到污水处理站。

(三)压裂、酸化、防砂、堵水等大型用料应要做到工完料净,严禁将余料、余液乱放或自行处理。

(四)水泥车或压裂车的上水管线内的存液应回收,不得随便排入井场。

(五)对各种特殊作业(如压裂、酸化、防砂、堵水等)施工后罐内残留的溶液应进行回收。

第四十二条

采油废水治理

(一)严禁在井场直接脱水,禁止在运输过程中脱水,含水原油统一拉至污水处理点集中脱水。

(二)个别距集中处理点距离过远、不便集中脱水的井场,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后,在井场内应设置容积不小于30立方米的水泥或铁质脱水容器,集满后应立即拉运至污水集中处理点处理。

第七章

管理措施

第四十三条

清洁文明井场建设领导小组应组织有关人员不定期的检查,对不能保持清洁文明井场建设标准的,将责令采油队、注水队限期整改。

第四十四条

严格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进行管理。各作业单位对清洁文明井场造成损害的,由作业单位负责及时修复,无能力修复的单位由厂清洁文明井场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安排修复工作,所需费用计入责任单位成本。

第四十五条

现场作业过程如有油水淹地,应主动协商解决,不推卸责任,影响后期工作。

第四十六条

压井作业或防喷反洗,洗井作业不得将水排放在井场或储油罐。

第四十七条

施工作业完成后,现场作业区不得有遗留物,使用过的塑料蓬布应作处理。

第四十八条

野外驻点应建垃圾坑,不得将生活垃圾乱堆放。

第四十九条

严禁在井场、公路上脱水及排放压裂废水。

第五十条

采油队、注水队监督管理不到位,没有发现责任人,责任自负。

第五十一条

采油队、注水队应建立巡回检查制度,并详细记录。

第八章

第五十二条

围墙损坏,苗木破坏应严格按照“谁破坏、谁赔偿”的原则按价赔偿。

第五十三条

井场不干净处罚责任单位50—200元。

第五十四条

抽油机、储油罐、底石表面有油污每一项处罚责任单位50元,并限期清理。

第五十五条

井下、修井作业时未用管架,抽油机未用塑料篷布覆盖,未将井口溢出的油水导流回罐,在井场乱排放,每项处罚200—500元。

第五十六条

压井作业、防喷反洗、洗井作业将水排放在井场或储油罐,每起处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五十七条

井场脱水、洒油处罚责任人100元,并负责清理。

第五十八条

施工作业完成现场,使用过的塑料蓬布未作处理处罚责任单位50元,情节严重者加倍处罚。

第五十九条

野外驻点发现生活垃圾乱堆放,发现一次处罚50元。

第九章

第六十条

本规定由安全环保质监科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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