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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安全监控系统故障应急预案

日期:2021-03-29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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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安全监控系统故障应急预案 本文简介:瓦斯安全监控系统故障应急预案2011年4月30日目录1事故类型和危害程度分析·································31.1危险源评估··········································31.2事故类型和危害程度分析·············

瓦斯安全监控系统故障应急预案 本文内容:

瓦斯安全监控系统故障应急预案

2011年4月30日

1事故类型和危害程度分析·································3

1.1危险源评估··········································

3

1.2事故类型和危害程度分析·······························3

2应急处置基本原则······································

4

3组织机构及职责········································

5

3.1应急组织机构·········································5

3.2应急机构及职责·······································5

4防范措施·············································

5

5发生事故后的处理措施···································7

6报警应急处理预案····················

7

7信息报告程序····················

19

7.1报警程序········································

19

7.2接警、记录程序······································19

7.3通知程序············································20

8

事故的分级····································

20

9

应急响应

21

9.1Ⅰ级特别重大故障事件响应·····························21

9.2Ⅱ级故障事件响应······································22

10

应急保障···········································

22

11

培训和演习······································

23

12

事故后期调查····································

23

附件····································

23

瓦斯安全监控系统故障应急预案

1

事故类型和危害程度分析

1.1危险源评估

我矿存在的瓦斯隐患评估

根据2009年度矿井瓦斯鉴定结果,我矿为低瓦斯矿井。矿井瓦斯相对涌出量为2.35m3/t,绝对涌出量为1.78

m3/t。属于低瓦斯矿井,。2010年度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已经完成,报告已批复。

我矿坚持瓦斯治理的十二字方针,建立了完善的监测监控系统,该系统选用了北京中煤安泰有限公司研发的KJ78N型监控系统,系统具有组网性能先进、监测数据准确可靠、巡检周期短、传输速率快的特点。

现井下安全监测系统已覆盖井下盘区的所有采掘工作面,覆盖率达100%,其中综采工作面配备皮带开停、断电状态传感器、风门开闭和瓦斯传感器,掘进工作面配备皮带开停、断电状态传感器、风机开停和瓦斯传感器,并对所有的采掘工作面实现了瓦电闭锁。

我矿属于低瓦斯矿井,一旦发生瓦斯爆炸事故,直接威胁矿井的安全生产,会造成极大的损失。

1.2事故类型和危害程度分析

1)、由于地面中心站故障(软件、硬件或病毒感染)导致整个系统瘫痪;

2)、由于监测分站故障导致区域性信号无法正常监测;

3)、由于传感器、断电器等调校不准或故障导致无法正常监测,发生误报、漏报或闭锁误动作、不动作;

4)、由于传输线路短路、抽线或其他原因导致地面中心站无法监测、监控现场设备;

2

应急处置的原则

1、预防为主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监控系统安全管理,落实国家《煤矿安全规程》和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关于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文件、管理办法和规定,做好隐患控制措施,有效防止监测监控系统重大事故发生,加强监测监控设施保护宣传工作的力度,提高职工的保护意识,使用和管理好监测监控设施,制订科学有效的故障恢复预案,开展事故紧急处置演习,提高本部门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2、统一指挥

在通风部门统一指挥和协调下,通过应急指挥机构和调度机构,组织开展事故处理、事故抢险,系统恢复应急救援等各项应急工作。

3、分工负责

按照统一协调,各负其责的原则,建立事故应急处理体系,按照各管辖范围,制定和完善系统应急处理和恢复预案,保证系统尽快恢复运行,各使用单位必须完善监控系统故障期间的安全措施,避免在监控系统故障期间发生灾害。

4、保证重点

在系统事故处理和控制过程中,将保证掘进、回采工作面的安全放在首要位置,采取各种手段防止事故的进一步扩大,将故障控制在最小范围。

3

组织机构

3.1、成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重大故障应急领导组,统一领导监测监控系统故障应急处置工作,应急办公室设在调度室。

领导组由矿总工程师、通风科长、调度主任、机电科长、监测组长等组成。

长:

副组长:

员:

3.2、应急机构负责处理应急工作,完善应急救援处置体系(生产调度、机电科、通用科、监测组)。机电科负责供电安全,瓦检队负责瓦斯安全检查,监测组负责事故处理。

4

防范措施

1)、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整定后的传感器非专职调校人员不得在井下拆卸或调整。

2)、安全生产监测系统地面主机部分专人专管、专机专用,严禁将主备机和服务器用作他用;严禁利用主备机和服务器上网或其他任何工作;系统必须备足相关备品、备件。

3)、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制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拆除或改变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的电源线及控制线、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须报告矿调度室,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4)、安全监控设备每月至少进行1次调试、校正。甲烷传感器每7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1次。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

5)、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或停电检修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具有安全措施。

6)、瓦斯断电器必须按规定吊挂在配电点上方,电缆吊挂整齐,接线附件必须符合完好标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甩掉远动开关或甩掉控制线路。串联风时,所用的瓦斯断电器要控制风机开关。

7)、使用单位必须每天派人对所使用的瓦斯断电器及闭锁开关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禁止将闭锁开关的控制回路的保护装置甩掉,不准随便改变闭锁开关控制回路的电压电流参数,严禁不通过瓦斯断电器闭锁供电。

8)、瓦斯超限时,瓦斯断电器动作实现断电。当瓦斯数值降至复电值时,必须用启动按钮复电,禁止采用其它方式复电。

9)、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改变安全监测和人员监测设备的位置、中断监测设备的运行,不得损坏监测设备。

10)、安全监控系统的系统调整、地址修改由信息中心专职技术人员按矿生产接续要求进行,其它人一律不得擅自执行、调整。修改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方可执行。

5

发生事故后的处理措施

1)、地面中心站出现故障,必须立即组织人员抢修。如硬件故障,备用设备立即投入使用;系统恢复正常后,必须分析故障原因,查找存在隐患,同时对故障设备及时维修或补齐。软件原因造成故障,事后能重心安装的要重新安装,不能安装的要联系厂家处理。

2)、监控分站故障后,立即组织备用分站下井更换,同时汇报相关领导和部门作好应急准备;

3)、传感器或断电器出现问题后,立即通知责任单位更换,并查找原因分析处理。

4)、由于传输线路原因造成故障的,立即组织人员排查,短时间无法恢复的,立即更换新缆线,确保最短时间内恢复正常状态。

6

报警应急处理预案

随着我矿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深入,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在我矿的安全生产中发挥的作用日显重要,与安全生产的联系也越来越紧密。为了保证在安全监控报警的初期,就把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效解决处理,不至于发生重大恶性事故,因此根据上级的有关指示规定,特编制《宏大隆博煤业安全监控系统报警应急预案》。

一、矿属各单位的职责范围:

(一)信息中心:

1、负责监测监控系统运行的维护和管理工作,确保系统24小时稳定运行,信息准确可靠。

2、负责监测系统传感器的调校、维修、以及设备的领用、保管及发放工作,并对传感器、电缆等相关设备统一编号、建帐、转帐、消帐,做到数量清、状态明,帐、物相符。负责向通风科提报监测系统年度计划

3、在调度室、通风科的指导下对系统的测点进行设置,负责采掘工作面、机电硐室的监测系统的设计、安装和撤除工作;其中断电器与被控开关的触点连接由使用单位负责,各分站供电电源由本地点用电单位负责提供。负责地面通讯主干线路的安装维护;负责矿井风门传感器的安装与撤除工作。

4、在信息中心设信息调度对监测监控系统进行专题调度,当系统出现的故障时,要迅速判断故障范围,现场问题及时通知调度室、通风区和使用单位进行处理,系统主干线路故障要在短时间内组织排除。

5、信息中心要对各使用单位所负责安全传感器设备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机电科:

作为我矿机电主管部门,对涉及信息化、自动化的机电管理,与信息中心共同管理,并负责对井下供电系统监测的测点安装、撤除、转移进行业务指导,并提供相关资料和图纸;通过计算机网络对安全生产监测系统的相关信息进行监视,对供电系统出现的故障及时组织处理;按照通防要求及范围,提供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机电硐室及其它地点的瓦斯断电设计及设备的断电端口。

(三)调度室:

作为全矿安全生产指挥中心,通过调度大屏及监视器所反映的各种安全生产信息进行调度指挥。系统测点的安装、撤除、增加和转移由调度室在平衡安全生产布局的情况下确定;当系统出现的异常信息、报警信息或图像、监控数据异常要及时通知信息中心、通风科、井下现场、相关区队及有关部门或单位进行处理。

(四)通风科:

1、通风科值班员负责通过计算机监测监控系统时刻对矿井通风、瓦斯、防火方面的相关信息进行监视,发现瓦斯、一氧化碳超限、一组风门同时敞开、风机停电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安排有关人员现场处理,并分析事故原因,对监测监控系统存在的问题及时通知调度室组织处理。

2、落实瓦检员在巡检过程中,对巡检范围内传感器的运行状态和显示数据进行检查和核对,对安全传感器所在区域的气体进行检查,发现传感器显示的数据与现场实际气体误差较大时,要立即汇报通风区,由通风区调度员负责通知信息中心进行调校或更换,以保证监测数据准确、可靠。

3、通风区作为全矿一通三防管理工作的技术业务部门,根据矿井生产需要,对通防方面的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对监测系统传感器、断电仪等装置的架设位置、测量范围、断电浓度和断电范围以及生产过程中的安装、撤除和移动,进行业务指导,并提供相关图纸。每月5日前向信息中心提报月度安全传感器安设计划;负责对监测系统年度计划进行汇总并上报。

(五)运转工区:

负责对便携式甲烷报警仪等安全检测设备进行定期调校、维修和测试,确保测定数据及报警点准确、可靠,报警声音强足够大。

(六)使用单位:

负责监测系统分站以里的所有设备,包括传感器、闭锁装置、缆线等由使用单位负责安装、维护、撤除。

二、瓦斯传感器报警应急预案

矿调度台、通风区、信息中心必须24小时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时刻监控,当系统出现的异常信息、报警信息或图像、监控数据异常要及时通知信息中心、通风区、井下现场、相关区队及有关部门或单位进行检查处理。

(一)瓦斯传感器调校测试报警:

信息中心在对井下瓦斯传感器进行正常调校和测试之前,必须提前汇报调度室及通风区,如未汇报调度室及通风区就擅自进行调校和测

试造成一定后果的,要按事故进行分析。

(二)瓦斯传感器报警:

当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瓦斯传感器报警时,信息中心要立即通知矿调度室及通风区,并要立即调查造成报警的原因,同时通风区调度员要立即联系井下瓦斯检查员对现场瓦斯情况进行测定,并将测定的结果汇报通风调度室,然后由通风区调度员将井下测量结果反馈给调度室及信息中心。

1、如果测量的瓦斯情况正常,则说明是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信号线和电源线出现线路故障,此时信息中心要立即分析、查找故障原因,确定故障范围。

(1)属于信息中心责任范围的,信息中心应立即组织人员解决处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处理时间。超过2小时未处理完毕的,对信息中心罚款100元。

(2)属于其他单位责任范围的,信息中心应严格按照故障处理程序通知责任单位处理。责任单位必须在接到通知后立即组织处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处理时间。超过2小时未处理完毕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

2、如果实属瓦斯超限报警时,首先通风区要立即分析引起瓦斯超限的原因,并由瓦斯检查员向矿调度室及通风区详细汇报井下具体情况,通风区在了解具体情况后,再根据现场实际,采用相应的处理方法。

(1)、井下采掘工作面风流中及其作业地点瓦斯浓度达到1.0%时:

①现场管理人员和班组长立即组织现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并立即汇报矿调度室,由瓦斯检查员对现场的气体情况和瓦斯探头进行检查和比较,(瓦检员不在现场,由区队兼职瓦检员检查)。

②瓦斯检查员在查明现场气体情况确认后立即将现场实际情况汇报矿调度室和通风工区值班人员,然后到现场与安监员一起对现场的气体情况进行监护并及时向调度室汇报。

③安全监测系统值班员发现井下浓度达到1.0%瓦斯传感器超限报警后,立即向矿调度室和通风工区值班人员汇报,并做好超限地点、时间的记录,时刻注意观察超限地点瓦斯变化情况。

④矿调度室值班人员接到汇报后,将超限的地点、时间、汇报人的姓名、现场的气体情况作详细的记录。

⑤值班调度员立即通知通风工区值班人员下井组织查明原因。

⑥值班调度员立即汇报矿值班领导、矿通防副总、矿总工程师。

⑦施工单位区长和通风工区区长及有关人员接到报警通知后立即到调度室集合,成立现场事故处理小组,由矿总工程师立即召集会议,对现场的情况进行分析,在通风工区值班人员到现场查明原因将现场实际情况汇报矿调度室后,由通风工区区长制定处理措施,汇报总工程师同意后,负责组织实施。

(2)、井下采掘工作面风流中及其作业地点瓦斯浓度达到1.5%时:

①现场管理人员和安监员负责组织将所有作业人员停止工作,人员撤离到全风压通风的采区进风巷或主要进风巷中,由班组长安排专人负责在巷道全风压风流处设置警标牌进行警戒,严禁人员入内,把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悬挂在巷道警标牌处(距顶板不大于300mm,距巷帮不小于200mm),由警戒人员检测瓦斯浓度。并汇报矿调度室。

②立即通知其他距离较近人员迅速撤离到主要进风巷道中。

③安全监测系统必须切断采掘工作面所有非本安电气设备的电源(如安全监测系统不能切断电源,现场作业人员必须手动切断所有电源)。

④安全监测系统地面中心站要记录好超限断电时间和瓦斯变化情况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

⑤矿调度室值班人员接到井下的汇报后,将超限的地点、时间、汇报人的姓名、现场的气体情况作详细的记录。

⑥值班调度员立即通知通风工区值班人员下井组织查明原因。

⑦立即汇报矿值班领导、矿通防副总、矿总工程师。

⑧在通风工区值班人员未到达现场前,由瓦检员和安监员在现场监护瓦斯变化情况,并及时向调度室汇报。

⑨通风工区值班人员到达现场后,带领瓦检员、安监员一起查明瓦斯的来源,涌出的浓度、压力和工作面通风情况,立即汇报矿调度室,具体的瓦斯处理工作,由通风工区区长制定处理措施,汇报矿井技术负责人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三)、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5m3空间内积聚的瓦斯浓度达到2.0%时:

1、现场管理人员立即汇报矿调度室和通风工区值班人员。

2、附近20m内作业人员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

3、安排跑片瓦检员负责查明原因,瓦检员在查明原因后,将现场实际情况及时报矿调度室和通风工区值班人员,由通风工区值班人员确定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负责组织实施。

(四)、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

1、现场管理人员或作业人员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人员撤至主要进风巷道中,第一时间内汇报调度室。

2、由班组长安排专人负责在巷道全风压风流处设置警标牌进行警戒,严禁人员入内。把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悬挂在巷道警标牌处(距顶板不大于300mm,距巷帮不小于200mm),由警戒人员检测瓦斯浓度,并立即向调度室进行汇报。并立即通知其他距离较近人员迅速撤离到主要进风巷道中。

3、由跑片瓦检员和安监员一起在工作面回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新鲜风流一侧,每隔5分钟检查一次回风流瓦斯浓度,并及时向矿调度室进行汇报。

4、调度室值班人员接到汇报后,将超限的地点、时间、汇报人的姓名、现场的气体情况作详细的记录。

5、通知沿途回风巷道工作人员,停止工作、切断电源,人员撤至新鲜风流中,并在每个与回风巷连通的巷道入口设置警标,禁止人员入内。

6、调度室值班员立即通知通风工区值班人员下井组织查明原因。

7、调度室值班员立即汇报矿值班领导、矿通防副总、矿总工程师。

8、调度室值班员负责通知各部门、单位及相关人员立即到调度室集合。

9、安全监测系统地面中心站要记录好超限断电时间和现场的瓦斯变化情况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

10、通风工区值班人员到达现场后,在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超过1.5%的情况下,带领瓦检员、安监员一起查明瓦斯的来源,涌出的浓度、压力和工作面通风情况,立即汇报矿调度室

⑾接到报警的部门、单位及相关人员立即到调度室集合,成立现场应急处理小组,

由矿总工程师立即召集会议,根据通风工区值班人员汇报的井下现场情况,分析气体的来源和大小,具体的瓦斯处理工作由通风工区区长制定处理措施,汇报矿井技术负责人同意后,负责组织实施。

(五)、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因异常情况达到3.0%时

1、现场管理人员或作业人员必须立即汇报调度室同时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人员撤至主要进风巷道中。

2、由班组长安排专人负责在巷道全风压风流处设置警标牌进行警戒,严禁人员入内。把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悬挂在巷道警标牌处(距顶板不大于300mm,距巷帮不小于200mm),由警戒人员检测瓦斯浓度,并立即向调度室进行汇报。并立即通知其他距离较近人员立即撤离到主要进风巷道中。

3、由跑片瓦检员和安监员一起在工作面回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新鲜风流一侧,每隔5分钟检查一次回风流瓦斯浓度,并及时向矿调度室进行汇报。

4、调度室值班人员接到汇报后,将超限的地点、时间、汇报人的姓名、现场的气体情况作详细的记录。

5、调度室值班人员在1分钟内汇报矿值班领导、矿通防副总、矿总工程师、矿长。

6、在5分钟内汇报煤业公司领导、通知救护大队立即出动,进行处理。

7、通知采区内所有作业人员立即停止工作,沿途回风巷道的工作人员,停止工作、切断电源,人员撤至新鲜风流中,并在每个与回风巷连通的巷道入口设置警标,禁止人员入内。

8、调度室值班员负责通知各部门、单位及相关人员立即到调度室集合。

9、接到报警的部门、单位及相关人员立即到调度室集合,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由矿总工程师立即召开会议,根据现场的情况,分析气体的来源和大小,制定相应的处理措施,如果现场情况无法控制,汇报总指挥后,总指挥要迅速作出决定,全矿井是否停止生产、人员是否全部撤出。调度室值班人员下达命令关闭沿途回风巷道以及现场的局部通风机电源。

10、救护队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派救护队员赶赴现场进行检查和监护,排放瓦斯前,必须制定安全排瓦斯措施,报矿井技术负责人批准,如果现场无法控制,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h内封闭工作面。

(六)、在处理瓦斯事故的过程中,现场作业的施工区队人员,必须服从瓦检员或通防管理人员的指挥。

三、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应急预案

(一)一氧化碳传感器调校测试报警:

信息中心在对井下一氧化碳传感器进行正常调校和测试之前,必须提前汇报调度室及通风区,如未汇报调度室及通风区就擅自进行调校和测试造成一定后果的,要按事故进行分析。

(二)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

当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时,信息中心要立即通知矿调度室及通风区,并由

通风区和信息中心一同调查造成报警的原因,同时通风区调度员要立即联系井下瓦斯检查员对现场一氧化碳情况进行测定,并将测定的结果汇报通风调度室,然后由通风区调度员将井下测量结果反馈给调度室及信息中心。

1、外因火灾引起的一氧化碳超限

⑴、采掘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因外因火灾导致一氧化碳浓度达到24ppm,一氧化碳便携式报警仪超限报警后,井下现场作业人员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报告矿调度室。

⑵、矿调度室接到报警电话后,立即通知通风工区值班人员和跑片瓦检员前往井下现场组织查明原因,同时汇报矿值班领导,矿总工程师,矿通防副总。矿调度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按顺序通知必须召集的人员和单位,同时设法通知可能受一氧化碳气体威胁的危险区域人员的撤离。

⑶、在通风工区值班人员和跑片瓦检员未到达现场前,井下现场作业人员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查清一氧化碳的来源、范围、浓度、危害程度、威胁区域等情况,并向调度室汇报。

⑷、井下现场作业人员应尽量保持现场的通风方式和风流方向,如能查清一氧化碳的来源(火源),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在火源进风侧,在跟班领导和班组长的带领下,利用一切可能的办法和器材,扑灭火灾。

⑸、通风工区值班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带领瓦检员,安监员一起查明一氧化碳的来源,浓度和工作面通风情况,立即汇报矿调度室。如火势太大,无法直接灭火,应沿避灾路线撤退。并由矿调度室要求救护大队立即出动灭火。

⑹、救护大队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照>和>的规定立即行动,进行灭火救灾工作。

2、内因火灾引起的一氧化碳超限

⑴、采掘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因内因火灾导致一氧化碳浓度达到24ppm,一氧化碳便携式报警仪超限报警后,井下现场作业人员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报告矿调度室。

⑵、矿调度室接到报警电话后,立即通知通风工区值班人员和跑片瓦检员前往井下现场组织查明原因,同时汇报矿值班领导,矿总工程师,矿通防副总。矿调度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按顺序通知必须召集的人员和单位,同时设法通知可能受一氧化碳气体威胁的危险区域人员的撤离。

⑶、在通风工区值班人员和跑片瓦检员未到达现场前,井下现场作业人员应保持现场的通风方式和风流方向,并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查清一氧化碳的来源、范围、浓度、危害程度、威胁区域等情况,并向调度室汇报。

⑷、通风工区值班人员携带红处线火源探测仪等仪器到达现场后,应带领瓦检员,安监员一起查明一氧化碳的来源,浓度和工作面通风情况,并汇报调度室。具体的处理工作,由通风工区区长确定处理措施,汇报矿技术负责人同意后,并负责组织实施。

⑸、如必须在CO>24ppm,CH4>2%,T>35℃条件下处理内因火灾,必须由矿调度室汇报局调度室,要求公司救护大队按照>和>的规定立即行动,进行灭火救护工作。

7

信息报告程序

矿调度室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并有专人负责应急救援接警工作,具体联络方式如下:(附件)

7.1报警程序

井下发生事故后,在事故地点及附近的人员应利用电话或派出人员等方法,迅速将事故的性质、发生地点、原因和危害程度向矿调度室汇报。井下其他区域的人员,在发现异常现象后,也应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汇报。

调度室及汇报人要根据事故的性质和蔓延趋势,以最迅速有效的方式,向可能受事故波及区域的人员发出警报通知。

在抢救事故期间,井下救灾负责人应随时向矿调度室汇报灾区状况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如现有抢救力量、人员的情绪及身体状况、救灾的现有条件、事故发展趋势及后果、所采取的措施及所取得的效果等),也可对下一步抢救工作的开展提出建议和措施,取得矿井抢险组织部门指示和支持。

7.2接警、记录程序

接警人员在接到报警后,必须迅速、准确地向报警人员了解事故的性质和规模等初始信息,并记录在案。具体了解、记录内容见下表:

事故汇报人姓名

汇报时间

事故性质

事故发生时间

事故发生地点

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地点通风情况

事故可能波及的区域

是否伴生其它灾害

事故区域有何异常现象

7.3通知程序

接警人员在接到报警后,首先要迅速向当日值班领导汇报,然后迅速按照附表所列顺序向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发出事故通知,以采取相应的行动。接到灾害通知后,指挥部成员要立即赶赴指挥部集中,由总指挥统一安排工作,不准擅离职守。

8

事故的分级

按照监测监控系统故障范围和事故严重程度,将监测系统故障分为Ⅰ特别重大故障和Ⅱ级重大故障两个事故状态等级。

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为Ⅰ级特别重大故障状态:

①因监控主机、传输接口、服务器、主要通讯光缆或其它因素发生严重故障,造成监测监控系统通讯信号中断,全矿井的监测盲区范围达到事故前20%以上。

②因采区主通讯光缆、监测分站、供电系统等因素发生故障,造成该采区监测监控系统通讯信号中断,不能实施有效监测监控范围达到事故前的40%以上。

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为Ⅱ级重大故障状态:

①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过程中,因监控主机、传输接口、主要通讯光缆或其它因素发生严重事故,造成监测监控系统通讯信号中断,全矿井的监测盲区范围达到事故前5%以上,20%以下。

②因采区和通讯光缆、监测分站、供电系统等因素发生故障,造成该采区监测监控系统通讯信号中断,不能实施有效监测监控范围达到事故前的20%以上,40%以下。

③因监测监控系统本身故障,造成与监控系统相连的重要机电设施、设备发生大面积停电事故,不能及时处理的。

④传感器、断电器等监测监控设备,安装数量不足、位置不符合规程规定的,并在8小时以内不能补充完善的。

9

应急响应

9.1、Ⅰ级特别重大故障事件响应

1.1事件报告

①发生Ⅰ级特别重大故障事件时,监测队应将故障范围、现有状态、影响范围等有关情况立即报告应急领导小组、生产调度室、通风处和矿值班领导。

②应急领导小组组长主持召开紧急会议,就有关重大应急问题作出决策和部署,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③发生Ⅱ级特别重大故障事件时,应及时召集、通知井下生产队组、通风部门采取安全预防措施。

1.2应急处置

①监测监控系统的恢复:发生Ⅰ级故障事件后,监测(队)部门要积极组织、尽快恢复安全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并应及时通知沁源县安全监控设备检修中心。

②监控系统恢复过程中,调度室与机电部门应协调解决监控系统的正常供电,闭锁机构的安全稳定。

③监控系统恢复过程中,通风部门应立即采取各种安全措施,加强瓦斯检查;机电部门负责电气安全管理。

④监测队立即启动备用设备,按程序投入运行,并及时分段检查通讯线路,将故障范围缩小到最低。

⑤监控系统恢复过程中,监测维护工在接到事故报警后,在当班队长的指挥下,立即进行应急处理,巡检工作顺延后推。

⑥地面检修人员和材料管理员,必须保证各种设备、材料、仪器的性能完好,及时、足量提供供应和运输。

9.2、Ⅱ级故障事件响应

发生Ⅱ级故障事件后,由监测队应急指挥机构就有关应急问题作出决策和部署,立即组织处理,同时立即向通风处和生产调度室报告。

10

应急保障

1)、技术保障

全面加强技术支持部门的应急基础保障工作,集中全部的技术力量,成立重大故障处置小组,对故障进行分析、决策和预测,增加技术培训和投入,研究、学习监测监控方面的先进经验,不断完善监控系统重大故障应急技术保障体系。

2)、装备保障

监测部门在积极利用现有装备的额基础上,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建立和完善救援装备数据库和调用制度,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并保证救援装备始终处于随时可正常使用的状态。

3)、人员保障

加强监测系统的准确调度、安全生产管理,事故救援队伍建设,通过日常技能培训和模拟演练等手段提高维护人员的业务素质、技术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监测部门各分管领导和技术人员,必须24小时保持通讯,接到事故报警后,立即赶到现场。

11

培训和演习

1、培训

监测部门各班组要认真组织员工对应急预案的学习和演练,通过日常培训,来提高维修、维护技术人员的业务知识水平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2、演习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至少每年协调组织一次应急演习,以加强和完善通风、机电、监测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工作。

12

事故后期调查

监测监控系统发生重大故障后,由通风区牵头组织通风、监测、生产等部门,必须对事故发生原因进行调查,应客观、公正、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发生过程、恢复情况、事故损失等。

附件:

救灾指挥人员名单、电话表

职务

姓名

联系方式

内部电话

手机号码

建军

8001

15235713068

总工程师

王柱旦

8016

15035759048

技术负责人

卢世荣

8007

13834870523

安全副矿长

张宏明

8002

13834071308

生产副矿长

徐占全

8006

13653422158

机电副矿长

张志亮

8018

13152879986

通风区长

幸建勋

8067

13593018611

调度室主任

刘彦龙

8021

15333479180

矿监控中心

15333489383

宏大监控中心

03572169137

宏大监控中心主任

贺有

18635202209

矿监控中心主任

尉晓伟

13663679799

安全科长

贾小建

8021

18935388532

技术科长

8032

机电科长

曹国锋

通风科长

13620687106

运输科长

8012

保卫科长

崔建科

8031

15333471218

材料保管

李石头

8019

13546577998

后勤科长

李高峰

8060

15333487672

矿山救护队

6854559

13903475703

26

篇2:瓦斯零超限管理制度

瓦斯零超限管理制度 本文关键词:超限,瓦斯,管理制度

瓦斯零超限管理制度 本文简介:郑宏鑫泰(新密)煤业有限公司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为了认真落实郑州宏源郑宏煤业有限公司“一通三防”管理规定,加强我矿“一通三防”管理,控制瓦斯超限,我矿对2012年度煤矿“一通三防”安全管理和严厉查处瓦斯超限事故做出如下安排部署。一、指导思想从两个方面落实安全生产年工作要求。一、围绕建立“通风可

瓦斯零超限管理制度 本文内容:

郑宏鑫泰(新密)煤业有限公司

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

为了认真落实郑州宏源郑宏煤业有限公司“一通三防”管理规定,加强我矿“一通三防”管理,控制瓦斯超限,我矿对2012年度煤矿“一通三防”安全管理和严厉查处瓦斯超限事故做出如下安排部署。

一、指导思想

从两个方面落实安全生产年工作要求。一、围绕建立“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工作体系这个重要核心,着力解决通风系统、监测监控、现场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和突出问题。二、强化煤矿瓦斯治理,严格瓦斯超限分析处理制度,有效控制和减少瓦斯超限次数,杜绝煤矿瓦斯事故的发生。

二、工作目标

(一)建立健全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在“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三方面下功夫。通风管理要达到系统合理、风量配置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瓦斯管理要做到各生产环节瓦斯管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监控系统要达到在线运行率100%、监控覆盖率100%、迅速处置率100%;管理方面要形成责任明确、制度健全、奖罚严明、督查到位的长效机制。

(二)牢固树立瓦斯超限“可防、可控”、瓦斯事故可以杜绝、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坚持以瓦斯“零超限”为目标,对瓦斯超限要严格按事故进行分析追查,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通报处理结果,制定防范措施,有效控制瓦斯超限。

三、组织机构

为了确实加强我矿“一通三防”管理和将严厉查处瓦斯超限事故工作措施落到实处,我矿成立2012年度“一通三防、瓦斯零超限”管理组织机构:

长:董遂义

副组长:阴玉成

李希成

李怀军

赵富亭

员:周红亮

巩凯东

李松森

白银锋

杨俊卿

刘建斌

尚国强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通风科,主任由周红亮同志担任。

四、治理内容

(1)一通三防管理方面:

1、建立健全通风瓦斯管理机构

建立健全和完善通风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一通三防”管理的业务工作。必须设立专门的通风科,配备足够的通风专业技术人员;同时要求瓦斯监控中心瓦斯员、测风员等必须纳入通风管理部门实行统一管理。

2、规范管理制度

建立基本制度:一要建立健全“一通三防”管理和瓦斯治理工作责任制。二要建立健全“一通三防”管理和瓦斯治理工作规划、目标、任务、措施及完成情况处罚制度。三要建立健全“一通三防”管理和瓦斯灾害等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四要建立健全重大隐患问题督办制度。

3、规范工作体系

(2)按照“通风可靠”的标准,在落实“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风流稳定”措施上狠下功夫。

1)矿井必须具备独立完善、可靠稳定的通风系统,必须实行分区通风,矿井要设立专用回风井、回风巷,严禁无风、微风作业、对于其他必须施工的临时工程,构成全风压通风确有困难的可以串联通风,但串联次数不得超过一次,串联通风的时间不超过1个月,施工巷道长度不超过100米,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技术副矿长批准;要按规定进行通风阻力测定,掌握矿井通风阻力分布情况,分析矿井通风系统的合理性,及时对不合理、不规范的系统进行调整和改造。

2)要保持风桥、风门、密闭、风窗等井下通风设施的完好无损,加强通风设施质量管理,明确通风设施设置、施工标准和验收程序,建立检查和维护制度,定期检查其完好情况;要根据采掘进度及时构筑永久通风设施。

3)矿井总风量、采掘工作面和各供风场所的风量必须满足生产安全的需要;风速、有害气体浓度等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4)矿井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要按规定定期检测、检修和维护,实行专人负责,挂牌管理。严格执行每10天定期测风制度,并根据采掘变化及时对通风系统和供风量进行调整。施工生产作业时必须保证系统和各用风地点风流稳定可靠。

(3)按照“监控有效”的标准,在落实“装备齐全、数据准确、断电可靠、处置迅速”措施上狠下功夫。

1)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中心站、分站的传感器等设备必须齐全,安装设置必须符合AQ1029-2007行业标准,系统运作必须不间断、不漏报。

2)建立安全生产监控中心,健全完善监控系统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安全监控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值班制度、维护调校等规章制度,完善图纸台账,配备足够的管理、维护、检修、值班人员,并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传感器必须按期调校,其报警值、断电值要准确,真正起到报警、断电功能,监控主机能显示所有传感器的真实信息;传感器必须按照规定的报警、断电和复电值进行设置,及时维护、定期调校,保证系统运行稳定、数据准确可靠。

3)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和连线方式必须保证瓦斯超限断电、停风断电功能和断电范围的准确可靠。中心站必须正确显示报警断电及馈电的时间和地点,当采、掘等作业地点瓦斯超限时,传感器声光同时报警、自动切断监控区域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并保持闭锁状态。

4)严格落实监控中心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明确值班人员的责任。当瓦斯超限或异常时,要迅速反应,做好记录,正确应对,及时上报和处置,形成闭合式管理体系。

5)建立、完善和落实瓦斯事故应急预案措施,完善网络中心和服务机构非正常处置程序及应急预案,确保网络和系统正常运行并发挥其监测、控制和预警作用。

(4)按照“管理到位”的标准,在落实“责任明确、制度完善、执行有力、监督严格”措施上狠下功夫。

1)要细化、分解和落实各科室、生产队组,作业班组和每个职工的瓦斯治理和安全生产职责。

2)要根据井下条件变化和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修改、充实、完善瓦斯防治规章制度,不断改进和加强瓦斯治理各项措施,使瓦斯管理工作常抓不懈,科学有效。

3)要坚持和落实矿级领导现场跟班带班作业制度,严格落实各项瓦斯治理规章制度,认真规范指挥行为、作业行为,真正做到“只认瓦斯不认人”。

4)要持续开展“一通三防”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和专项督查行动,确保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各级“一通三防”管理及瓦斯治理的有关规定得到全面贯彻和认真落实。

(5)规范“两防”措施

1、防尘和防火是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我们要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中各项规定,防尘和防火必须与通风和防瓦斯工作同步安排、同步实施、同步处罚。

2、为进一步加强通风瓦斯管理,有效制约瓦斯超限事故的发生,特制定瓦斯超限分级分析制度。

1)瓦斯超限范围界定、瓦斯超限具体分类、瓦斯超限事故分级查处程序,严格按照《规程》规定执行。

2)事故分析的基本要求

1、事故分析的基本要求

①瓦斯超限事故由技术副矿长(总工程师)负责,对瓦斯超限事故进行分析整理。

②调度室负责通知所有参加分析的队组及相关人员。

③值班人员负责填写瓦斯超限记录,准确记录超限地点、时间及超限值。

④值班人员要执行三班作业,按时交接班,每班2人,坚守岗位,不得脱岗和空岗,当班监测到瓦斯超限时,监测机房值班人员要及时通知调度室,调度室汇报当日值班矿长,同时通知当班相关人员,班后分析。

⑤通风科接到瓦斯超限汇报,必须及时对瓦斯超限原因进行分析,采取措施,及时处理,排查隐患。

2、瓦斯超限分析处理参加人员

由技术副矿长(总工程师)分析,技术副矿长(总工程师)不在时由当班值班矿长主持分析,参加人员有通风副总、通风科长、安监科长、调度室主任、机电科长、施工班队组及现场相关人员。分析处理记录由通风科负责。

3、瓦斯超限汇报处理程序

1)采掘工作面回风流瓦斯浓度出现异常,存在上升趋势达到0.8%预警时由值班人员汇报值班领导,值班领导立即赶到监控室了解情况并做出安排,尽量在超限前控制住上升的趋势。

2)瓦斯浓度超限报警达到1%时,值班人员的汇报顺序为:通风值班人员、矿调度室。矿调度室接到超限通知后,立即通知通风科、安监科下井查明瓦斯超限的情况和原因,并按《矿井瓦斯管理制度》中瓦斯排放要求立即进行瓦斯排放。

4、瓦斯超限分析会召开程序

1)瓦斯超限分析会由当班值班人员提前通知分析会的时间、地点及参加人员。

2)分析时由通风科先汇报瓦斯超限基本情况,然后由技术副矿长(矿总工程师)或当班值班矿长主持会议,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组织相关人员分析处理。

3)分析处理完毕后,由通风科向部门和施工单位下发分析处理通报。

5、责任追究处罚制度

1)凡井下发生无计划停风,每次处罚责任单位500元,因无计划停风或损坏风筒造成工作面瓦斯超限的由安监科组织有关单位、人员进行分析。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并处罚责任人500元。

2)凡发生瓦斯超限,由于值班人员不负责任,没有监测到,或监测到而没有通知调度室值班调度员的,每发生一次,罚款100元。

3)凡调度室接到值班人员瓦斯超限通知,记录不清,或无记录的处罚责任人100元,没有及时通知当班跟班队长、班长、瓦检员、放炮员以及相关人员和有关部门人员班后进行瓦斯超限分析的,出现一次罚款100元。

4)凡是值班人员接到调度室告知瓦斯超限时不及时采取措施的,或班后不组织分析的、对值班人员罚款500元

5)凡是接到瓦斯超限分析通知的人员,无故不参加事故分析的,罚款100元。

6)瓦检员、放炮员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瓦斯超限的,罚款1000元。

7)因无计划停风造成瓦斯超限的,每发生一次,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8)因队组电工调试风机切换造成瓦斯超限的,每发生一次,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9)对监测设备维护、检修不及时,瓦斯监测探头不能按时标校的,造成瓦斯监测探头或系统故障发生多次或大面积故障断电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10)在因检修或有计划停风停电时排放瓦斯中,不能严格按照排放瓦斯有关规定进行排放的,发生排放瓦斯时超过排放瓦斯规定限度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

郑宏鑫泰(新密)煤业有限公司

二0一二年元月

10

篇3:沙曲矿20XX年综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gai

沙曲矿2012年综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gai 本文关键词:综合防治,管理规定,瓦斯,沙曲矿,gai

沙曲矿2012年综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gai 本文简介:关于下发《沙曲矿2012年综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及《沙曲矿2012年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矿属各单位: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

沙曲矿2012年综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gai 本文内容:

关于下发《沙曲矿2012年综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

管理规定》及《沙曲矿2012年防治煤与瓦斯

突出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矿属各单位:

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沙曲矿实际情况,制定《沙曲矿2012年综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及《沙曲矿2012年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考核办法》。并予以下发,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一:《沙曲矿2012年综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

附件二:《沙曲矿2012年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考核办法》

附件一:

沙曲矿2012年综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

管理规定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等有关规定要求,并结合矿井实际,特制定本暂行管理规定(以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简称“防突”):

一、组织机构

长:矿

副组长:矿总工、通风矿长、生产矿长、安监处长、机电矿长、基建矿长、经营矿长、后勤矿长、地质副总、通风副总、安全副总

员:防突科、通风科、抽采公司、安监处、生产技术科、地质测量科等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及施工单位负责人

二、总体思路

严格执行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落实“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的瓦斯治本战略,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推进瓦斯抽采最大化、管理规范化和精细化,提高防突工作效率和工程效益。

三、工作目标

杜绝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四、一般管理规定

(一)突出煤层鉴定

沙曲矿所开采煤层在未鉴定为非突出煤层时,一律按照突出煤层管理。同时委托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

(二)采掘过程的防突管理和基本要求

1、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设计应当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顺序、采区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通风系统、防突设施(设备)、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等内容。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必须经当地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管理权限组织防突专项验收;未通过验收的不得移交生产。

2、编制安全规程、规范、设计、措施等有关突出防治的内容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管理办法执行。如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有所更改时,则按新该条款执行。

3、在每年年底,防突科应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的基本方针、原则和要求的前提下,结合分析矿井本年度瓦斯灾害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制定下一年度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以便更具体、更深入地知道矿井的防突工作。

4、地测科在地质测量工作中,应与防突科、通风科共同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图中标明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突出点的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及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相对瓦斯涌出量等资料,作为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和制定防突措施的依据。

5、突出煤层顶、底板岩巷掘进时,地测科提前进行地质预测,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及时验证提供的地质资料,并定期通报给防突科和施工队组,遇有较大变化时,随时通报。

6、沙曲矿开采煤层在延深达到或超过50m时,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

7、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与煤层巷道交叉贯通前,被贯通的煤层巷道必须超过贯通位置,其超前距不得小于5m,并且贯通点周围10m内的巷道应加强支护。在掘进工作面与被贯通巷道距离小于60m的作业期间,被贯通巷道内不得安排作业,并保持正常通风,且在爆破时不得有人。

8、煤、半煤岩炮掘工作面,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

9、在突出煤层的任何区域的任何工作面进行揭煤和采掘作业前,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隔离式自救器。

10、所有突出煤层外的掘进巷道(包括钻场)距离突出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不小于10m时,必须边探边掘,确保最小法向距离不小于5m。

11、在同一突出煤层正在采掘的工作面应力集中范围内,不得安排其他工作面进行回采或者掘进。具体范围由矿总工确定,但不得小于30m。

12、在突出煤层中,严禁任何2个采掘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采区回风巷及总回风巷应安设高低浓甲烷传感器;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回风侧不得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易自燃煤层的采煤工作面确需设置调节设施的,须经公司总工批准。

13、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的通风方式采用压入式,严禁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

14、矿井在编制年度、季度、月度生产计划时,必须一同编制年度、季度、月度防突措施计划,保证抽、掘、采平衡。

15、施工防突措施的区(队)在施工前,负责向本区(队)职工贯彻并严格组织实施防突措施。

16、采掘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防突措施的规定并有详细准确的记录。由于地质条件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执行所规定的防突措施的,施工区(队)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矿调度室,经矿总工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调查后,由防突科提出修改或补充措施,并按原措施的审批程序重新审批后方可继续施工;其他部门或者个人不得改变已批准的防突措施。

17、在突出煤层中,专职爆破工必须固定在同一工作面工作。

18、突出煤层的每个煤巷掘进工作面和采煤工作面都应当编制工作面专项防突设计,报矿总工批准。实施过程中当煤层赋存条件变化较大或巷道设计发生变化时,还应当作出补充或修改设计。

19、矿技术负责人对防突工作负技术责任,组织编制、审批、检查防突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分管负责人负责落实所分管的防突工作。

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防突工作负责;科(队)、班组长对管辖范围内的防突工作负直接责任;防突人员对所在岗位的防突工作负责。

安监部门负责对防突工作的监督检查。

20、每年编制突出事故应急演练方案并组织一次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应急演练并作详细记录建立档案。

(三)防突培训

井下管理人员和井下工作人员必须接受防突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各类人员的培训达到下列要求:

1.井下工作人员的培训包括防突基本知识和规章制度等内容。

2.科(队)、班组长和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的培训包括突出的危害及发生的规律、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防突的规章制度等内容。

3.矿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接受煤矿二级及以上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防突专项培训。专项培训包括防突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知识、突出发生的规律、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以及防突的规章制度等内容。

4.防突员属于特殊作业人员,每年必须接受一次煤矿三级以上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防突知识、操作技能的专项培训。专项培训包括防突的理论知识、突出发生的规律、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以及有关防突的规章制度等内容。

五、区域“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

(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1、在开拓新水平、新采区前,必须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并达到要求指标。

2、开拓后区域预测应当委托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区域预测。预测所主要依据的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参数应为井下实测数据,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参数的测试点在不同地质单元内根据其范围、地质复杂程度等实际情况和条件分别布置,同一地质单元内沿煤层走向布置测试点不少于2个,沿倾向不少于3个,并有测试点位于埋深最大的开拓工程部位。开拓后区域预测结果用于指导工作面的设计和采掘生产作业。区域预测结果应当由公司总工批准确认。

3、经开拓后区域预测为突出危险区的煤层,必须采取区域防突措施并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经效果检验仍为突出危险区的必须

继续进行或者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

4、经开拓后区域预测或者经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后为无突出危险区的煤层进行揭煤和采掘作业时,必须采用工作面预测方法进行区域验证。

(二)区域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

1、区域防突措施包括开采保护层和预抽煤层瓦斯2类。

开采保护层分为上保护层和下保护层2中方式。

预抽煤层瓦斯可采用的方式有:地面井预抽煤层瓦斯以及井下穿层钻孔或顺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顺层钻孔或穿层钻孔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穿层钻孔预抽石门揭煤区域煤层瓦斯、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

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应当按上述所列方式优先顺序选取,或一并采用多种方法的预抽煤层瓦斯措施。

2、开采突出危险煤层前,必须采取区域防突措施。区域防突措施优先选择开采保护层;不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必须采取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

3、北翼采区开采2#煤层作为保护层。开采保护层,并在留巷内施工下向穿层钻孔抽采邻近层卸压瓦斯。

4、保护层工作面开采前,保护层工作面的瓦斯抽采工程必须保证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要求,被保护层工作面的瓦斯抽采工程应保证开采保护层时,能及时有效地抽采被保护层的卸压瓦斯。正在开采的保护层工作面超前于被保护层的掘进工作面,其超前距离不得小于保护层与被保护层层间垂距的3倍,并不得小于100m。

5、不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以及未在保护层开采保护范围内的突出危险煤层(包括应力集中带等),采掘作业前必须采取预抽煤层瓦斯的区域防突措施。

6、在南北翼开掘底板岩巷,对主采煤层进行区域性预抽,并掩护煤巷掘进过程,防止发生煤与瓦斯突出现象。

7、采取各种方式的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穿层钻孔或顺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控制区段内的整个开采块段、两侧回采巷道及其外侧一定范围内的煤层。要求钻孔控制回采巷道外侧的范围是:巷道两侧轮廓线外至少各15m(为沿层面的距离,以下同)。

(2)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控制整条煤层巷道及其两侧轮廓线外至少各15m的煤层。

(3)顺层钻孔或穿层钻孔预抽回采工作面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控制整个工作面的煤层;

(4)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控制的条带长度不小于60m,巷道两侧的控制范围为巷道两侧轮廓线外至少各15m。

(5)当煤巷掘进和回采工作面在预抽防突效果有效的区域内作业时,工作面距未预抽或者预抽防治煤与瓦斯突效果无效范围的前方边界不得小于20m;

8、预抽瓦斯钻孔封堵必须严密。穿层钻孔的封孔段长度不得小于6m,顺层钻孔的封孔段长度不得小于9m。

(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1、开采保护层的保护效果检验主要采用实测最大残余瓦斯压力或者最大残余瓦斯含量,临界值按如下计算

瓦斯压力p/Mpa

瓦斯含量W/(m3·t-1)

区域类别

<0.74

<8

无突出危险区

除上述情况以外的其他情况

突出危险区

若检验结果仍为突出危险区,保护效果为无效,必须采取补充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直至合格。

2、采取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时,采掘工作面进行采掘活动前,必须进行抽采效果评价(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抽采效果评价合格后方可进行采掘活动,否则必须延长抽采时间直至合格,其要求:

南翼采区煤层瓦斯预抽率不得低于40%,北翼采区煤层瓦斯预抽率不得低于30%或残余瓦斯压力PC<0.74MPa或残余瓦斯含量WC<8

m3/t。

(四)区域验证

煤巷掘进和回采时,采用钻屑指标法进行突出危险性验证。回采工作面每推进10~50m,至少进行2次区域验证,工作面每隔10~15m布置一个预测钻孔,深度8~10m。

六、局部“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

(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采掘工作面进行采掘作业前,必须采取工作面预测方法对区域防突措施进行验证,各煤层的临界值根据矿实际情况而定,但必须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要求。如预测工作面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则工作面可以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进行采掘作业,并保持预测孔不少于2m的超前距;如预测工作面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则必须采取工作面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

其煤巷掘进工作面预测要求为:

(1)生产队组负责施工预测孔,防突队负责预测。

(2)预测孔布置要求:共布置五个预测孔,钻孔应尽可能布置在软分层中。1#、5#孔与巷道走向成30°,2#、4#孔与巷道走向成24°,3#孔平行于巷道走向。钻孔直径42mm,孔深8-10米,并且不能和其他钻孔相互交叉穿透。

(3)施工预测孔和预测同步进行,钻孔每钻进1m测定钻屑量一次,每钻进2m进行一次采样测定,并把测定的相关数据记录填表,只有五个预测孔测定的数据均不超标时,生产队组方可掘进施工,允许进尺距预测孔终端始终保持2m,然后进入下一循环预测。

采煤工作面预测要求:

(1)生产队组负责施工预测孔,防突队负责预测;

(2)预测孔的布置要求:预测孔应布置在软分层中,无软分层时布置在距顶板1m处,钻孔平行于推进方向,每隔10-15m布置一个Φ42mm预测孔,孔深10m;

(3)施工预测孔和预测要同步进行,钻孔每钻进1m,测定钻屑量一次,每钻进2m进行一次采样测定,并把测定的相关数据记录填表,只有所有预测孔测定的数据均不超标时,生产队组方可施工,允许进尺距预测孔终孔端保持至少2m的超前距。

采样测定临界值:

钻屑瓦斯解析指标K1/

【mL·(g·min1/2)-1】

钻屑量S

(kg·m-1)

0.5

6

2、预测工作面为突出危险时,必须采取工作面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采煤工作面采用超前排放钻孔和预抽瓦斯作为工作面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时,钻孔在控制范围内应当均匀布置,在煤层的软分层中可适当增加钻孔数;超前排放钻孔和预抽钻孔的孔数、孔底间距等应当根据钻孔的有效排放或抽放半径确定,钻孔孔深不少于10m。

(二)工作面防突措施

1、煤巷掘进工作面采用超前钻孔作为工作面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钻孔控制巷道两侧轮廓线外不少于5m的煤层;

(2)钻孔在控制范围内应当均匀布置,在煤层的软分层中可适当增加钻孔数。预抽钻孔或超前排放钻孔的孔数、孔底间距等应当根据钻孔的有效抽放或排放半径确定;

(3)钻孔直径应当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和瓦斯情况确定,一般为75mm,地质条件变化剧烈地带也可采用直径42mm的钻孔。

(4)煤层赋存状态发生变化时,及时探明情况,再重新确定超前钻孔的参数;

(5)钻孔施工前,应加强工作面顶板及围岩支护。

2、采煤工作面采用超前排放钻孔和预抽瓦斯作为工作面防突措施时,钻孔孔径采用75mm,钻孔在控制范围内应当均匀布置,在煤层的软分层中可适当增加钻孔数,超前排放钻孔和预抽钻孔的孔数、孔底间距等应当根据钻孔的有效排放或抽放半径确定。

3、煤巷掘进和采煤工作面的专项防突设计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煤层、瓦斯、地质构造及邻近区域巷道布置的基本情况;

(2)建立可靠的独立通风系统及加强控制通风风流设施的措施;

(3)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及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的方法、指标以及预测、效果检验钻孔布置图;

(4)防突措施的选取及施工设计;

(5)安全防护措施;

(6)组织管理措施。

(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

采掘工作面实施工作面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后,恢复施工前,必须进行工作面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效果检验,效果检验方法同预测方法。检验措施有效时,采掘工作面可以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进行采掘作业,同时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若检验孔与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钻孔向巷道掘进方向(工作面回采方向)的投影长度(简称投影孔深)相等,则同时工作面还应保留的最小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超前距:煤巷掘进工作面5m,回采工作面3m;在地质构造破坏严重地带应适当增加超前距,但煤巷掘进工作面不小于7m,回采工作面不小于5m;

2、若检验孔的投影孔深小于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钻孔,则应当在留足所需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超前距并同时保留有至少2m检验孔投影孔深超前距的条件下,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

采样测定临界值:

钻屑瓦斯解析指标K1/

【mL·(g·min1/2)-1】

钻屑量S

【kg·m-1】

0.3

5

(四)石门揭煤基本程序及防突措施

1、石门距待揭煤层最小法向距离20m前

(1)石门距待揭煤层最小法向距离20m前,生产技术科每月下达生产计划时,同时下达揭煤计划,由防突科依据揭煤通知单及地质说明书编制揭煤专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设计。

(2)突出煤层的新采区、新水平首次揭穿平均厚度0.3m以上的非突出煤层,以及生产采区内平均厚度0.3m以上的非突出煤层瓦斯压力P≥0.74MPa或出现吸钻、夹钻、喷孔、瓦斯涌出异常以及预测指标超标的,揭煤必须编制专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设计。

(3)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的区域,距待揭煤层最小法向距离20m之前必须布置不少于3个探测钻孔,以保证能确切掌握煤层厚度、倾角变化、地质构造和瓦斯情况。

(4)当石门或立井、斜井揭穿厚度小于0.3m的突出煤层时,可直接用远距离爆破方式揭穿煤层。

2、石门距待揭煤层最小法向距离10m前

(1)必须建立揭煤安全防护系统及独立的、可靠的通风系统。

(2)前探:至少施工两个穿透煤层全厚且进入底(顶)板不小于0.5m的前探取芯钻孔,并详细记录岩芯资料。

3、石门距待揭煤层最小法向距离7m前

(1)区域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距待揭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7m前实施(在构造破坏带,最小法向距离适当加大),并必须采取抽采措施。

(2)措施钻孔控制范围:揭煤处巷道轮廓线外12m,同时还应当保证控制范围的外边缘到巷道轮廓线(包括预计前方揭煤段巷道的轮廓线)的最小距离不小于5m。钻孔控制范围为沿煤层层面的距离。

(3)措施钻孔设计要求:

a、控制范围内均匀布置,抽采钻孔孔数、孔底间距等应根据钻孔的有效抽采半径确定。

b、抽采钻孔应一次穿透全煤,并进入岩石0.5m以上。

(4)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效果检验指标,必须依据实际的直接测定值,采用直接法测定残余瓦斯压力(PC<0.74MPa)或残余瓦斯含量(WC<8m3/t),并满足检验钻孔施工过程中无喷孔、顶钻等其他异常现象,方可认为措施有效。否则,必须补充措施或延长抽采时间,直至效果检验有效。区域防突措施检验至少布置4个检验测试点,分别位于要求预抽区域内的上部、中部和两侧,并且至少有1个检验测试点位于要求预抽区域内距边缘不大于2m的范围。

4、石门距待揭煤层最小法向距离5m至2m

(1)必须成立揭煤领导组

长:矿总工程师

副组长:通风矿长、生产矿长、安监处长、机电矿长、基建矿长、通风副总、地测副总、安全副总

员:防突科、通风科、安监处、地测科、机电科、开运科、一采区、二采区、各项目部及施工单位负责人

每次远距离放炮必须由一名副组长及以上人员跟班,每次揭煤必须有救护队参加。

(2)石门距待揭煤层最小法向距离5m开始,必须采用钻探手段边探边掘,保证工作面到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不小于远距离爆破揭开煤层前要求的2m(如果岩石松软、破碎,最小法向距离增加至3m)。

(3)石门施工至石门距待揭煤层最小法向距离2m位置时,必须采用K1值和S值进行最后验证(检验)。

(4)如检验指标超标,必须采取局部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补充措施,直至检验有效。局部放止煤与瓦斯补充措施钻孔控制到揭煤处石门轮廓线外5m。

采样测定临界值:

钻屑瓦斯解析指标K1/

【mL·(g·min1/2)-1】

钻屑量S

(kg·m-1)

0.5

6

5、石门距待揭煤层最小法向距离2m至穿过煤层最小法向距离2m止

(1)石门距待揭煤层顶(底)板最小法向距离2m(构造带3m)起,至揭穿煤层进入底(顶)板最小法向距离2m止,必须执行工作面循环检验(预测),并实施以远距离爆破为主的安全防护措施。

(2)循环检验(预测)指标采用钻屑指标法,指标超标,采取局部防突补充措施,直至有效。

(3)在石门和立井揭煤工作面采用预抽瓦斯、排放钻孔防突措施时,钻孔直径一般为75mm。石门揭煤工作面钻孔的控制范围是:石门的两侧和上部轮廓线外至少5m,下部至少3m。立井揭煤工作面钻孔控制范围是:井筒四周轮廓线外至少5m。钻孔的孔底间距应当根据实际考察情况确定。预抽瓦斯和排放钻孔在揭穿煤层之前应当保持自燃排放或抽采状态。

(4)远距离放炮地点必须在进风侧反向风门之外的全风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或避难所内,爆破地点距工作面的距离由矿总工根据曾经发生的最大突出强度等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小于300m。采煤工作面爆破地点到工作面的距离由矿总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小于100m。远距离揭煤范围内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远距离揭煤期间严禁使用风镐、钢丝绳牵引的耙矸机。

(5)在突出煤层的石门揭煤工作面进风侧,必须设置至少2道牢固可靠的反向风门,风门之间间距不少于4

m。反向风门距工作面的距离和反向风门的组数,应当根据掘进工作面的通风系统和预计的突出强度确定,但反向风门距工作面回风巷不得小于10m,与工作面的最近距离一般不得小于70m,如小于70m时应设置至少三道反向风门。

(6)石门揭煤工作面,工作面(T1)、回风流(T2)必须安设高低浓甲烷传感器。揭煤过程中,要认真分析炮后瓦斯浓度、瓦斯涌出量变化,发现瓦斯异常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

(7)强化揭煤巷道顶板管理。永久支护必须紧跟工作面,加强过煤段前后30m范围支护,对揭露煤体及时喷注。

七、安全防护措施

(一)工作面必须形成独立的通风系统

掘进工作面必须构成独立通风系统。严禁串联通风,并保持回风系统中不设通风设施,保证风流畅通,回风系统内严禁行人和作业;与回风系统相连的风门、密闭、风桥等通风设施必须坚固可靠,防止煤与瓦斯突出发生后,瓦斯涌入其它区域;风流调节设施等只能在进风侧构筑,不允许移入回风系统之中。

(二)远距离爆破

1、石门揭煤采用远距离爆破时,爆破地点必须设在进风侧反向风门之外的全风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或避难所内,放炮地点距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小于300m;

2、远距离放炮时,回风系统必须断电撤人,指派专人负责,并放好警戒,严禁人员进入,进入工作面检查要在放炮30min后进行。

3、在放炮前必须预先通知回风路线内工作的所有人员,确保放炮时回风路线内无人。

(三)加强顶板管理

1、生产队组必须严格按照质量标准进行施工,顶、帮支护及时到位,严禁超循环作业。

2、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必须按作业规程的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

3、顶板松碎、过断层时,生产队组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要求缩短循环距离,加强顶板支护,防突队必须选派责任心强的防突员盯面,严格执行“四位一体”的防突措施。

(四)佩带自救器

1、凡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隔离式自救器,不得随意离身。

2、入井自救器质量必须符合规定,自救器管理单位必须定期对自救器进行标校,及时进行检查,保证其质量。

(五)避难硐室

1、避难硐室应布置在稳定的岩层中,避开地质构造带、高温带、应力异常区以及透水危险区。前后20米范围内巷道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且顶板完整、支护完好,符合安全出口的要求。特殊情况下确需布置在煤层中时,应有控制瓦斯涌出和防止瓦斯积聚、煤层自燃的措施。永久避难硐室应确保在服务期间不受采动影响,临时避难硐室应在服务期间避免受采动损害。

2、避难硐室应采用向外开启的两道门结构。外侧第一道门采用既能抵挡一定强度的冲击波,又能阻挡有毒有害气体的防护密闭门;第二道门采用能阻挡有毒有害气体的密闭门。两道门之间为过渡室,密闭门之内为避险生存室。

防护密闭门上设观察窗,门墙设单向排水管和单向排气管,排水管和排气管应加装手动阀门。过渡室内应设压缩空气幕和压气喷淋装置。永久避难硐室过渡室的净面积应不小于3.0米2;临时避难硐室不小于2.0米2。

生存室的宽度不得小于2.0米,长度根据设计的额定避险人数以及内配装备情况确定。生存室内设置不少于两趟单向排气管和一趟单向排水管,排水管和排气管应加装手动阀门。永久避难硐室生存室的净高不低于2.0米,每人应有不低于1.0米2的有效使用面积,设计额定避险人数不少于20人,宜不多于100人。临时避难硐室生存室的净高不低于1.85米,每人应有不低于0.9米2的有效使用面积,实际额定避险人数不少于10人,不多于40人,避难硐室防护密闭门抗冲击压力不低于0.3兆帕。

1、采区避难所

(1)有突出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采区避难所,避难所的位置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由防突科、通风科、一采区、二采区、开运科、生产技术科现场办公决定,待施工完成后组织验收。

(2)避难所设置要求

a、避难所应设置向外开启的隔离门,隔离门墙垛可用砖、料石或混泥土砌筑,嵌入巷道周边岩石的深度可根据岩石的性质确定,但不得小于0.2米,墙垛厚度不得小于0.8米,煤巷构筑隔离门时,四周必须掏槽,掏槽深度见硬帮硬底后再进入实体煤不小于0.5米。室内净高不得低于2米,深度满足扩散通风的要求,至少能满足15人避难,且每人使用面积不得小于0.5m2,避难所内支护保持良好,并设有直通矿调度电话。

b、避难所内放置足量的饮用水、供给压缩空气的压风管,每人供风量不得小于0.3m3/min。

c、避难所内应根据最多人数配备足够数量的隔离式自救器。

2、采掘工作面避难所

(1)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掘进距离超过500米的巷道内必须设置工作面避难所。

(2)工作面避难所设置要求和采区避难所设置要求一样。

(六)压风自救装置

1、压风自救系统的管路规格应按矿井需风量、供风距离、阻力损失等参数计算确定,主管路直径不小于100毫米,采掘工作面管路直径不小于50毫米。主送气管路应装集水放水器。在供气管路与自救装置连接处,要加装开关和汽水分离器。压风自救系统阀门应安装齐全,阀门扳手要在同一方向,以保证系统正常使用。

2、矿井采区避灾路线上均敷设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间隔不大于200米,有条件时可设置压风自救装置。

3、压风自救装置应符合《矿井压风自救装置技术条件》(MT390-1995)的要求,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压风自救装置应具有减压、节流、消噪声、过滤和开关等功能,零部件的连接应牢固、可靠,不得存在无风、漏风或自救袋破损长度超过5毫米的现象。压风自救装置的操作应简单、快捷、可靠。避灾人员在使用压风自救装置时,应感到舒适、无刺痛和压迫感。压风自救系统适用的压风管道供气压力为0.3~0.7兆帕;在0.3兆帕压力时,压风自救装置的供气量应在100~150升∕分钟范围内。压风自救装置工作时的噪声应小于85分贝。

4、压风自救设备安装在距采掘工作面25—40米的巷道范围内、爆破地点、撤离人员与警戒人员所在的位置以及回风巷有人作业处等地点至少设置一组压风自救装置。在长距离掘进巷道中,根据巷道的实际情况增加设置。每组压风自救装置应可供10人使用,平均每人的压缩空气供给量不得少于0.1m3/min。

5、压风自救装置安装在采掘工作面巷道内的压缩空气管道上,设置在宽敞、支护良好、水沟盖板齐全、没有杂物堆的人行道侧,人行道宽度应保持在0.5米以上,管路敷设高度应便于现场自救应用。

八、其他规定

1、在采掘工作面预抽钻孔施工完毕后,由防突科按照抽采公司提供的实际钻孔施工参数,计算原始煤体瓦斯含量计算预抽率,待抽采率达到30%(南翼40%、北翼30%)以上时,出可掘进尺报告,并由相关单位负责人及矿总工程师审批后下发生产单位。

2、防突科严格按照可掘进尺在巷道内描点标记,并由地测部门配合核实掘进进尺,严禁超掘。

3、遇地质构造或层间变小时,地测部门负责组织探测层间距,并及时以报告形式报防突科及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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