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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日期:2021-05-04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本文关键词:劳动保护,女职工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本文简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2004/06/1018:10【法规分类号】112601198801【标题】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国务院【颁布日期】1988/07/21【实施日期】1988/09/01【失效日期】【内容分类】劳动【文号】国务院令第9号【题注】【正文】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本文内容: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2004/06/10

18:10

【法规分类号】112601198801

【标题】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国务院

【颁布日期】1988/07/21

【实施日期】1988/09/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劳动

【文号】国务院令第9号

【题注】

【正文】

第一条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

第三条

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第四条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七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第九条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第十一条

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

第十二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劳动部门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进行检查。

各级卫生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有权对本规定的执行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六条

女职工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劳动的范围由劳动部规定。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1988年9月1日起施行。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正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有关女工人、女职员生育待遇的规定和1955年4月26日《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同时废止。

篇2: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制度

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制度 本文关键词: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制度

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制度 本文简介: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制度一、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安全教育,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二、坚持生产安全责任制。执行安全值日制、开工前安全讲话制、施工期间安全自查制、班组安全会制、奖惩制等各项制度以确保安全生产。三、施工地段的两端必须设立明显的施工标志。在公路上进行工

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制度 本文内容:

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制度

一、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安全教育,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

二、坚持生产安全责任制。执行安全值日制、开工前安全讲话制、施工期间安全自查制、班组安全会制、奖惩制等各项制度以确保安全生产。

三、施工地段的两端必须设立明显的施工标志。在公路上进行工程施工、养护作业和查路等工作时,操作人员必须穿戴施工养路标志服、标志帽。对路基缺口,沉陷地段,桥涵垮断处必须设立明显警告标志。

养路工程堆料,应堆放在料台上,无堆放台的可堆放在公路一侧的路肩上,但应留足有效行车路面。路基狭窄地段、弯道内侧、桥涵端部不得堆放施工养护材料。

四、对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有专门的存放地点,专门的存放箱、柜,并实行“双人双锁制”管理,专供工程使用。炸药雷管不得同库存放,严格领发制度,不得转借或出售。在公路上进行爆破作业时,应按规定设立安全哨,确保过往车辆安全。

五、认真贯彻劳动保护条例,加强防尘、防毒宣传教育,切实注意“两病”防治,工作时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具。

巡回查路抢修制度

一、认真贯彻“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政策,做到全面预防,重点治理。

二、日常检查

结合每月的生产养护任务对所辖路线进行日常检查,发现公路设施损坏及时报告,并按照上级要求组织修复。

三、定期检查

讯期对可能发生病害的路段进行详细检查,一旦发生及时上报并立即组织抢修。

雨前要对桥涵构造物进行检查,及时清淤。

雨季中要坚持雨天巡回查路,发现水毁迹象,及时处理;发现水毁后要立即设置安全标志,及时向上级汇报,并组织本班人员进行抢修,以保证交通畅通。对有碍行车安全的水毁路段,在两端应设立醒目的警告标志。

四、结构检查

养护道班对于所管辖内的大中小型桥梁及防护设施,每月进行一次全面外观结构检查,发现有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

交通管理站对所管养的路面病害及残缺,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并将调查情况汇总上报所工程部。

五、讯期站及道班实行轮流值班和节假日轮休制如出现险情,正在休假人员接到抢修通知后,必须立即返回工作岗位。

为保证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做到养护队全体人员既能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待遇,又要严格遵守各种工作纪律,根据本所实际现制定以下请假制度,务必遵守执行。

1、工作人员所休探亲假、婚假、产假,按国家有关文件和都江堰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休假按政府相关文件执行。

2、病假:工作人员因病可到指定的医疗单位就诊,给半天。工作人员因病不能坚持上班的应履行请假手续,病假连续休息在三天以上的应有医院证明,并按审批权限批准。销假手续凭医院证明和就诊医院的病历本、诊断书及门诊统一收费收据办理。

3、事假:除按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之外,因占用上班时间半天以上(含半天)办理私事,应履行事假请假手续,并按审批权限批准(一月内不得超过两次)。

4、请假有关规定

(1)请假人须写明请假事由、请假时间,并且必须提前一天报班长同意后有效,职工因急事、急病或其它特殊情况等原因不能及时请假者,应及时电话与班长联系,安排好工作,上班一天内补办请假手续。

(2)凡弄虚作假,开假证明病体的,一经查出,作旷工

处理。

(3)请假必须请准假,一天以内(含一天)各道班人员由班长审批,一天以上均由所长审批,月底将考勤和请假手续上交所技术科审阅。

(4)假期满后,应及时销假,按时上班。若因故需要续假者,需办理续假手续。无正当理由,不按此规定执行者,按旷工处理。

(5)无故长期不出勤者,将按上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安全生产制度

一、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安全教育,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

二、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生产安全责任制。执行安全值日制、施工期间安全自查制、班组安全会制、奖惩制等各项制度以确保安全生产。

三、施工地段的两端必须设立明显的施工标志。在公路上进行工程施工、养护作业和查路等工作时,操作人员必须穿戴施工养路标志服、标志帽。对路基缺口,沉陷地段,桥涵垮断处必须设立明显警告标志。

养路工程堆料,应堆放在料台上,无堆放台的可堆放在公路一侧的路肩上,但应留足有效行车路面。路基狭窄地段、弯道内侧、桥涵端部不得堆放施工养护材料。

四、认真贯彻劳动保护条例,加强防尘、防毒宣传教育,

切实注意“两病”防治,工作时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

用具。

养护生产检查验收制度

一、“养好公路、保障畅通”是公路养护工作的宗旨。一切养路生产活动都应围绕这个宗旨,使公路经常保持完好状态,为运输提供安全、畅通的条件。

二、要加强全面养护,管养路线的路基、路面、桥涵、防护工程、排水设施、行道树等都是道班养护生产的对象,必须针对实际情况,有计划、有步骤地作好小修保养工作,不得顾此失彼。

三、认真执行道班养护生产自检制度,班长和原始记录员对作业项目要逐日逐项进行检查。自检的项目应放在班组或个人是否完成劳动定额;操作规程是否认真贯彻执行;养路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安全规章是否执行等方面。

四、道班完成的各项养护生产任务,质量安全检查员要按旬复查,验收其实物工程量和工程质量是否达到要求,复查意见记入道班记录薄上。

五、坚持每月定期查路,评定路况等级,并作好下月项

目的调查,按时编报月、旬和作业计划和报送生产任务完成

报表。

根据公路管理所工作职责,主要会议有:所长办公会、所务办公会、全所职工大会。

1、所长办公会:公路管理所所长及副所长参加,由所长主持并确定议题,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内容:

(1)研究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市交通局的重要指示、决议,决定和有关会议精神;

(2)讨论需向县交通局提交的重要请示、报告等问题;务晋升评定的推荐意见;

(3)讨论、界定公路管理所人事调配及一般干部行政职务晋升评定的推荐意见;

(4)研究公路管理所目标管理工作,严格奖惩制度;

(5)讨论所长职权范围内的其他重大事件。

2、所务会:所长、副所长、公路管理所各方面工作目标责任人参加,由所长或副所长主持,原则上每半月召开一次。会议内容:

(1)研究处理公路管理所日常工作中德重大问题;

(2)听取公路管理所各方面工作的情况汇报;

(3)传达局务会议精神,确定工作事项,及时交待工作

任务;

(4)在所长职权范围内讨论决定提交的工作立项;

3、全所大会:公路所全体职工参加,由所长、副所长主持,不定期召开。会议内容:

(1)传达贯彻县委、县政府及市县交通局重大问题的重要指示、决议;

(2)讨论、决定、部署、总结阶段工作任务和全年工作任务;

(3)狠抓职工政治学习,总结表彰先进,宣布、传达、通报重要事项;

4、会议有关要求:

(1)参加会议人员按照会议规定的时间准时到达,并遵守会场纪律.

(2)参加会议人员因事不能到会者,必须会前书面向所长请假;

(3)会议决定事项,全所必须认真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应及时向所长、副所长汇报;

(4)各种会议均必须认真作好记录,以备在下次会上检查落实情况;

(5)重要会议必须写出会议纪要,上报下发。

车辆管理制度

根据《都江堰市交通局车辆管理规定》的统一要求,结合公路管理所实际,经研究,特制定都江堰市公路管理所车辆管理规定。

第一条

办公用车原则以保障公路管理所一切工作正常开展为目的,以维护全局车辆规范化管理为出发点,合理安排加强管理。所长为车辆管理总负责人,车辆钥匙由所土集中统一管理。

第二条

办公用车为集体财产,驾驶人员要做到爱护车辆,厉行节约。各部门车辆驾驶人员要与所长签订车辆安全责任书,以确保车辆安全行驶。

第三条

车辆出现故障需维修时,送修驾驶人员必须报请所领导批准后,到所办公室填报车辆送修单,到指定维修厂家修理。

第四条

经所领导批准同意工作用车的驾驶人员,必须在动车前先验车,严格例行检查程序。行车途中要遵守交通法规,注意行车安全,严禁开“英雄”车或“霸王”车,严禁酒后驾驶,严禁将车交给非驾驶人员和非本单位人员驾驶。

第五条

除因工作需要外,下班后,所有车辆必须停放在单位停车场。

第六条

使用车辆过程中若发生交通事故或车辆被盗的,责任人按局上制定的车辆管理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本规定从即日起执行,解释权由总责任人负责。

第八条若交通局车辆管理有新规定,公路管理所须修

订本办法后再执行。

办公室工作制度

一、办公室由专人负责考勤记录,并对全所职工上、下班出勤情况进行监督。月底汇总后交所长审阅,确保无误后方可上报局办公室。

二、公路所公章由办公室专人负责管理,并做好公章使用情况登记。任何人都需经过所长或分管所长同意签字后方可盖章。

三、办公室负责管理全所清洁卫生工作。监督所内各办公室平时清洁卫生保洁情况,每天一小扫,每周一大扫。做到办公环境整洁,秩序良好。

四、认真做好文秘工作,公文处理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接待信访工作耐心、细致、周到。

五、认真做好来电、来函记录,对反映的问题要及时汇报、督促落实、反馈,并将落实情况记载完整以备查验。

六、办公室负责协助所领导管理所内事务,处理好全所工作,上情下达,下情上传准确及时无遗漏。

七、抓好金所信息及收集工作,完成信息分值。

八、做好所领导临时分配的工作。

l、为创建“学习型单位”,提高全所人员的综合素质,全所人员要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和胡锦涛总书记的“八荣八耻”的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时事政治及国家的法律、法令、法规,不断提高思想水平、

理论水平、政策水平。

2、全所人员要刻苦学习业务知识,学习市场经济,企业管理公文写作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牢记公路所的工作职责,认真学习本职工作的业务知识,熟悉自己职责范围内的有关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各种办理制度、规定、办事程序;

3、每周五下午为全所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学习时间,学习方法可分集中和自学,学习时间原则上不接待会外人员,不办理学习以外的其他事务。全所干部职工要认真参加学习,保证学习时间和学习质量;

4、学习内容由所长负责,全体职工在学习时间未经同意不得缺席,学习要有计划、有记录、有考核;

5、全所工作人员要自觉运用业余时间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思想和业务素质,成绩优秀者作为考评先进个人条件之一;

公路管理所首问责任制

为深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快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步伐,加强单位作风整顿,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根据公路管理所实际,特实行首问责任制。

一、凡受到来所办事人员询问或电话询问的第一位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有责任和义务向询问人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并在职责范围内为其帮助解决相关问题。

二、接受来所办事人员当面询问时,属首问责任人所在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或者首问责任人能够答复的事项,应当面答复;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所在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向询问人指出或带领其到负责该事项的部门或其它科、室(所)。

三、接受电话询问时,属首问责任人所在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或首问责任人能够答复的事项,要做到热情礼貌地给予答复;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要告知该部门的联系电话。

四、凡出现首问责任人对询问人员的询问不理不睬,敷衍了事,态度恶劣的,一经发现,将给予批评教育,并与年终个人目标考核挂钩;对情节严重,损坏投资软环境,影响部门形象的,将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篇3:职业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

职业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 本文关键词:管理规定,职业,劳动保护用品

职业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 本文简介:职业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1目的为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证员工安全与健康,特制订本规定。2范围规定了大庆石化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的计划、采购、发放、使用管理、报废的内容和要求。3职责3.1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是劳动防护用品的归口管理部门。3.1.1根据国家、股份公司有关劳动防护用品规定、标准,制定公司劳

职业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 本文内容:

职业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证员工安全与健康,特制订本规定。

2

范围

规定了大庆石化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的计划、采购、发放、使用管理、报废的内容和要求。

3

职责

3.1

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是劳动防护用品的归口管理部门。

3.1.1根据国家、股份公司有关劳动防护用品规定、标准,制定公司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和发放标准。

3.1.2负责对劳动防护用品供应厂商进行认可。

3.1.3负责审批劳动防护用品计划。

3.1.4负责对公司发放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组织抽样、检验、监测。

3.1.5负责对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管理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2电子商务部根据国家标准及公司要求,组织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入库、验收、保管和发放工作。

3.3财务处负责年度劳动防护用品计划费用审核,保证资金支出;负责按劳动防护用品年度计划检查公司劳动防护用品费用管理及支出情况。

3.4

二级单位及机关处室负责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年度计划的编制,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领取和发放;二级单位安全部门负责本单位劳动保护用品计划的审批,负责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的监督管理。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基本要求

4.1.1根据公司安全生产和防止职业病危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种,发给员工具有不同防护功能的护品。

4.1.2防护用品的配备原则参照《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规定》Q/SY178-2006,每年由质量安全环保处制定当年的防护用品配备计划。

4.1.3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公司要求(尚没有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有关安全规定要求,并按公司认可的要求检验)。

4.2配发范围

4.2.1直接从事生产作业、储运、销售等工作的在岗员工。

4.2.2从事特殊作业的员工。

4.2.3经常到生产现场工作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4.2.4外聘技术、管理人员(不含劳务用工,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4.3分类

4.3.1统一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根据不同工种,确定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的名称、频率等。

4.3.2特殊防护用品,分为:

a.

头部防护类:包括各种材料制作的安全帽。

b.

呼吸器官防护类:包括过滤式防毒面具、过滤罐(盒)、防毒、防尘口罩、长管面具、呼吸器等。

c.

眼部防护类:包括电焊面罩、护目镜等。

d.

听觉器官防护类:包括各种材料制作的降噪音护具。

e.

特殊防护服类:包括化学防护服、隔热防护服、防酸工作服、阻燃工作服等。

f.

手足防护类:包括绝缘、防静电、耐热、防滑、耐油、耐酸(碱)手套、电焊手套,耐酸(碱)鞋(靴)等。

g.

防坠落类防护用品:安全带、安全网、安全绳等。

h.其他特殊劳保用品。

4.3.3

标准中未明确的,公司将结合实际情况,在每年的配备计划中明确具体配备标准。

4.4计划与采购

4.4.1质量安全环保处根据公司的总体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年公司员工个人防护用品配备方案,经公司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4.4.2特种防护用品供应厂商的资质由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认可,供应厂商按照质量安全环保处提出的《劳动防护用品资质认可所需相关材料》的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审。企管法规处、电子商务部负责其它资质审查。

4.4.3电子商务部按审批的采购计划采购,防护用品的品种、质量、材质、款式、颜色等必须符合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的要求。

4.4.4各二级单位日常生产及工作所需的特种防护用品(不含国家强检护品),计划内的部分由各二级单位安全部门审批,报质量安全环保处备案后由电子商务部采购。

4.4.5员工统一配备的防护用品、国家强检防护用品及特殊的防护用品由各二级单位上报质量安全环保处审批后,报电子商务部采购。

4.5发放

4.5.1

各单位按发放标准建立发放记录。

4.5.2特种防护用品中的安全帽、防毒面具、防尘口罩、护耳器等应发放到个人,专人专用,其余可发放至班组或车间保管。

4.5.3员工内部调动,个人防护用品不必收回,可继续使用。员工从调入之日起,按所在单位标准发放。

4.5.4员工脱产学习、病假、事假、伤假、产假和其它原因脱离岗位超过一年者,停发护品。

4.5.5每年3月1日前退休的员工,不再享当年统一发放的防护用品(特种防护用品除外);每年10月1日前退休的员工,不再享用当年统一发放的防寒用品。

4.5.6各单位员工享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人数以人事处统计报表为依据。

4.5.7外聘的技术和管理人员,依据与公司所签订的合同,参照正式员工标准发放。

4.6使用

4.6.1配发给员工的个人防护用品不是员工的福利待遇,应正确穿戴使用,不得改作他用或变卖。

4.6.2在易燃易爆及有静电的生产作业场所,必须穿戴防静电的工服和工鞋。

4.6.3员工进入生产装置或施工作业现场,必须按照规定正确穿(佩)戴劳动防护用品,不准穿(佩)戴过期或功能失效的劳动防护用品。

4.6.4外来参观、学习、实习等人员要按本规定穿(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由相应接待或组织单位负责。

4.6.5特殊劳动保护品使用

a.各基层单位对各类防毒面具(罩)、呼吸器要建立相应管理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台帐》,常用的防护用品应存放在易于取用场所,定点、定位、定人管理。

b.对安全技术性能要求较高,正常工作时一般不容易损耗的防护用品,如过滤式防毒面具(口罩)、呼吸器、安全带等应纳入交接班,以保证护品始终处于完好状态,真正起到应急救援及防护作用,对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护品及时解决或报废。

c.对使用方法比较复杂的长管面具、过滤式防毒面具、呼吸器等防护用品,必须进行使用前学习培训,正确掌握其使用方法。

d.使用长管面具、过滤式防毒面具、呼吸器等防护用品时,必须有专人监护。

4.7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期限

个人防护装备的使用期限是由多方面因素确定的,与作业场所环境状况、装备使用频率、装备自身材质有密切关系。一般来说,个人防护装备的使用期限应考虑腐蚀作业程度、受损耗情况、耐用性能,可参考《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T11651附录A确定。

4.8劳动防护用品的报废

根据《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T11651第6章的规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个人防护装备应予以报废,不得继续作为个人防护装备使用。

4.8.1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4.8.2未达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有关标准和规程所规定的功能指标。

4.8.3在使用或保管贮存期内遭到损坏或超过有效使用期,经检验未达到原规定的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

5

引用标准

《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T11651;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保护用品管理暂行规定》;

《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规定》Q/SY178-2006

6本规定由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7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相关制度同时作废。

8记录

防护用品发放记录

(保存期三年)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台帐

(保存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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