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安全生产考核细则 本文关键词:细则,安全生产,考核,建筑,公司
建筑公司安全生产考核细则 本文简介:建筑公司安全生产考核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保障我公司职工的安全和健康,规范职工行为,维护生产运营的正常秩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结合我司生产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公司对各生产部门、岗位实行年度安全奖励,同时实施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凡具有
建筑公司安全生产考核细则 本文内容:
建筑公司安全生产考核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保障我公司职工的安全和健康,规范职工行为,维护生产运营的正常秩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结合我司生产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对各生产部门、岗位实行年度安全奖励,同时实施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凡具有事故责任者,视情节轻重,均按本细则规定考核。对于责任人的经济处罚,包括但不限于年度安全奖幅度,并可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条
本细则所涉及的安全责任处罚,均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签发凭据。属于违章查处的开具《违章处罚通知单》;属于事故追究的凭《事故处理报告》,按权限经审批统一由公司生产副总经理执行考核。
第四条
根据安全生产责任制1落实到人的原则,无法明晰责任的一般性事故、违章、隐患追究,原则上由单位负责人承担,并接受相应考核。
第五条
实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对违章及事故责任人应做好思想教育工作,使当事人充分认识违章、事故的危害性,促进个人安全意识。
第二章
违章及隐患查处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工作,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实行安全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有权采取相应措施。
第六条
现场违章及隐患的处理
1.对检查发现的“三违”现象,由安全管理部门开具《违章处罚通知单》一式三联;安全管理部门、生产经理办公室、被罚单位(个人)各一联。
2.
对检查确认的其他隐患情况,由安全管理部门开具《隐患整改通知书》一式二联;安全管理部门、隐患所在单位各一联。
3.《违章处罚通知单》、《隐患整改通知书》等送达后,责任人(单位)应当签字;拒绝签字的由签发人注明,不影响管理及考核执行。
第七条.安全管理部门应当针对违章或隐患明确具体整改时限、要求;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并按期进行复查和向上级进行汇报。
第八条
对实名举报“三违”行为经查属实的,酌情给予举报人经济奖励;一般“三违”举报奖励50-100元;重大“三违”由公司办公会议决定奖励。
第九条
“三违”及隐患案例可以在公司月报等载体进行曝光,故意破坏、阻挠曝光行为的一次罚款100元。
第十条
视违章情节和认识态度按细则给予“三违”人员处罚;对处罚结果不服且持正当理由的,当事人可在被告知起三日内向公司办公会议提请复议。
第十一条
特种作业随意操作或实习期不申报备案,罚责任人100元/次。
第十二条
施工前对安全施工不予交底或交底无签字的,罚责任人100元/次。
第十三条
作业现场混乱无序,缺乏安全管控措施的,罚负责人100元/次。
第十四条
违反防火安全规章,违反施工安全用电制度的,罚责任人100元/次。
第十五条
私拉乱接电源或动用明火未报动火申请构成火灾隐患的,罚责任人50元/次
。
第十六条
高空抛物或随意抛洒建筑垃圾的,罚责任人50-100元/次。
第十七条
不按规定履行设备交接,无交班记录的,罚责任人30-50元/次。
第十八条
拖延或消极对待隐患整治任务的单位,罚主要责任人200元/次。
第十九条
管理人员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罚责任人100元/次。
第二十条
对安全检查和监督行为进行讽刺挖苦或打击报复的,罚当事人200元/次。
第二十一条
违反《十不吊》、《十条禁令》冒险从事吊装作业尚未造成后果的,罚责任人50-100元/次。
第二十二条
高空作业不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罚责任人50-100元/次。
第二十三条
对事故防范、抢救不力造成事故扩大,罚责任人1000元/次。
第二十四条
擅自动用非本岗位设备器具,违禁闯入特定、限制危险场所的,罚责任人50-200元/次。
第二十五条
酒后上岗,特种作业岗位人员处100-300元/次罚款,其他类岗位酌情处理。
第三章
事故管理
为了加强事故控制,落实“四不放过”的处理原则,明确各方安全责任,制定以下管理细则。
第二十六条
事故报告程序
1、
事故发生后,在场人员均有义务积极参与抢险、施救;班组长、专兼职安全员等有责任立即向上级汇报,同时做好现场保护,危险隔离工作。
2、
事故部门接到报告,必须尽快落实控制措施,做好记录,按事故报告程序及时向公司有关领导及职能部门报告现场处置情况。
3、
事故部门值班领导接到报告后,根据事故情况需要,决定是否紧急召集有关人员组成事故应急处理小组,开展相关工作。
4、
如事故重大,部门无力救援,部门领导应立即向公司总经理请示。并迅速按照应急预案安排现场有关人员做好外部救援的预备工作(车辆、通道、备用金、护工、救援物资等)。
第二十七条
事故报告内容及时限
1、事故报告内容:人身伤亡事故及非伤亡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伤亡情况、现场动态、初步原因、已采取的纠正预防措施等。
2、事故报告时限:生产作业场所发生的事故应当立即上报调度值班室,事故当日不报者,按隐瞒事故处理,主要责任人罚100元/次,对事故单位领导连带处罚。非生产作业事故可以直报安全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
对事故调查的结论,应当综合调查证据和事故分析结果,由安全管理部门编写《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经公司领导审阅(审批)后,相关部门按批复意见进行考核处理。
第二十九条
非工伤事故等级划分
1、凡是发生事故造成下列后果之一者,认为严重等级事故:
(1)发生事故上报损失15000元以上;
(2)或者造成停工三天以上;
2、凡是发生事故造成下列后果之一者,认为较大等级事故:
(1)发生事故实际损失5000元以上;;
(2)或者造成停工一天以上;
3、凡是发生事故造成下列后果之一者,认为一般等级事故:
(1)发生事故实际损失5000元以下;
(2)或者造成停工一天以内;
4、凡具有事故特征,尚不足认定三级事故者,为轻微等级事故。
(1)发生事故实际损失1000元以下;
(2)未造成停工;
第三十条
工伤事故等级划分
1、死亡
因事故伤害丧失生命体征的。
2、重伤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作为重伤(严重等级)处理:
(1)经医师诊断成为残疾或可能成为残疾的。
(2)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
(3)人体要害部位严重外伤、内伤。
(4)严重骨折(胸骨、脊椎骨、锁骨等受伤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5)眼部受伤较剧、有失明可能的。
(6)手部伤害:大拇指轧断的;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轧断两节以上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屈的残疾可能的。
(7)脚部伤害:脚趾轧断三只以上的;局部肌腱受伤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的残疾可能的。
(8)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9)其他经医院诊察后,认为受伤较重或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查认定的。
3、轻伤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作为轻伤(较大/一般等级)处理:
(1)人体非要害部位外伤、内伤。
(2)轻度骨折(肋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等。
(3)有肢体部位伤害,尚不足以论定重伤等级
(4)其他经医院或劳动保障部门诊查确认的。
4、微小伤
凡劳动负伤后,需要休工一个工作日及以上,但未达到轻伤程度的人身伤害;视作为微伤(轻微等级)处理。
第三十一条
经调查确认,因工作责任心缺失、违章操作设备、工具等违规行为造成自我工伤事故发生的,当事人应当给予处罚。
第三十二条
发生轻微类别事故的:(损失1000元以下/或轻微伤)
1、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50-200元处罚,其他责任人比照处罚。
第三十三条
发生较轻类别事故的:(损失1000-5000元/或轻伤
)
1、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200-500元处罚,其他责任人比照处罚。
2、所在项目部安全主管、项目经理考核扣罚50元/起
第三十四条
发生较重类别事故的:(损失5000-10000元/或较重伤
)
1、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500-1000元处罚,其他责任人比照处罚。
3、所在项目部安全主管考核扣罚100元/起
4、项目经理考核扣罚100元/起
5、事故项目部不得获评月度安全流动红旗
第三十五条
发生严重类别事故的:(损失10000以上/或重伤及死亡)
l、事故项目部取消本年度安全奖资格
2、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1000元以上处罚,其他责任人比照处罚。
3、所在项目部安全主管单独扣罚200元/起
4、项目经理考核扣罚500元/起
上述类别事故损失额度的确认,以事故处理报告书上报之日截止统计。
第三十六条
事故调查与处理
1、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进行事故登记,并及时进行事故现场查看和组织事故调查分析。
2、发生微小工伤事故,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单独调查,发生事故部门的领导、事故班(组)负责人、现场有关人员均须参加事故调查分析会,协同制定落实相关纠正预防处理工作。
3、发生轻伤事故,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组织调查。公司分管领导、发生事故部门的领导、事故班(组)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均须参加事故调查分析会,协同制定和落实相关纠正预防处理工作。
4、发生重伤事故,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组织调查,公司总经理、分管领导、发生事故部门的领导、事故班(组)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均须参加事故调查分析会,协同制定和落实相关纠正预防处理工作。
5、发生工亡事故,事发一小时内立报属地安监、港航等政府主管部门;公司有关部门、单位配合事故调查并协同做好纠正预防及善后处理工作。
6、发生非工伤类事故,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组织调查,有关部门积极配合。根据事故损失或影响情况,报告公司相关领导或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事故调查分析会,并实施相关纠正预防处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发生事故后均得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各方相互配合处理事故,否则罚主要责任人50-100元/次。
第四章
作业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违规违纪行为之一的,罚主要责任人50元/次。
1、新员工到岗后上级对其不及时履行安全技术交底的。
2、不按工艺要求正确使用吊具、工具及其作业程序的。
3、明知设备安全装置缺损,仍操作设备运行不报修的。
4、特种岗位实习人员或学徒工无教练帮带独自操作的。
5、发现事故隐患知情不报或对隐患整改要求不执行的。
6、发生事故不及时报告,隐瞒、妨碍事故调查处理的。
7、擅自移动、拆除、调整各类安全防护装置、附具的。
8、无关人员进入特种设备操作室,可能影响他人操作的。
9、擅自变动或毁损安全标志、防护措施及有关设施的。
10、其他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不符合安全生产行为的。
第五章
教育培训
第三十九条
不按时传达、部署公司、部门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罚责任人50-100元/次。
第四十条
安全会议活动中不经请假随意缺席、迟到、早退的,罚责任人50元/次。
第四十一条
安全考试成绩不合格,无故缺考、临场作弊等,罚责任人50元/次。
第四十二条
部门、班组内部安全生产活动记录不符合检查要求,罚责任人30-50元/次。
第六章
文明施工
第四十三条
不符合安全文明施工考核要求,整改工作不力的,视情罚责任人50-100元/次。
第四十四条
现场物资堆放存在超高超限,机械吊具超载或野蛮作业的,罚责任人50-100元/次。
第四十五条
物料占道堆放、码放凌乱不堪,无故弃用辅具的,罚责任人50-100元/次。
第四十六条
生产作业场所双方发生互殴打斗;或先以肢体挑衅他人的,罚责任人100-500元/次。
第七章
奖
励
第四十七条
公司对下列安全工作表现突出人员给予200?000元奖励。
1、采取果断措施,避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者。
2、安全生产方面有创新、创造和技改成效者。
3、对安全管理提出行之有效的合理化建议者。
4、在各种安全竞赛、安全定期考评中优胜者。
5、在安全生产方面具有其他公认突出绩效者。
第四十八条
对员工的各类安全奖励,由所在单位据实逐级申报,经安全管理部门评议,统一报公司办公会议审批。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属一般性规定,凡不在本规定之列的违章、事故类型或管理过失,可根据情节轻重,参照本细则有关条款酌情处理。
第五十条
安全管理部门实施事故调查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并签署处理意见,报公司安全办公会议审批后,由人事部门考核到位并作信息反馈。
第五十一条
公司安全生产考核奖罚措施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及修订。
附件:1、《违章处罚通知单》
2、《隐患整改通知书》
篇2:员工月度考核细则
员工月度考核细则 本文关键词:月度,细则,考核,员工
员工月度考核细则 本文简介:员工月度考核细则为了达到项目部的业绩管理与个人利益双赢的目的,为全项目部职工的工作业绩、努力方向、思路调整培训要求等提供良好的沟通与反馈平台,更好了解和掌握项目部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和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能力,为员工晋升、调配、奖惩、培训和待遇等提供重要的依据,特别制定了员工月度考核的细则:1、各部门主
员工月度考核细则 本文内容:
员工月度考核细则
为了达到项目部的业绩管理与个人利益双赢的目的,为全项目部职工的工作业绩、努力方向、思路调整培训要求等提供良好的沟通与反馈平台,更好了解和掌握项目部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和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能力,为员工晋升、调配、奖惩、培训和待遇等提供重要的依据,特别制定了员工月度考核的细则:
1、各部门主管负责各部门员工月度考核,在组织考核时应全面细致,认真对待,要切实的反映一个员工的工作表现及能力的各个方面。根据考核标准客观公正的对所属员工的绩效进行评估。
2、项目经理负责各工区副经理及各部门主管的月度考核,并对部门主管考核部门员工的分数进行审核、修改。在组织考核时应全面细致,认真对待,要切实的反映工区副经理及部门主管的工作表现及能力的各个方面。根据考核标准客观公正的对所属员工的绩效进行评估。
3、月度考核分数比例发放绩效工资。月度考核分数未达到70分为不及格。
4、项目部所有职工根据考核的内容认真进行自我评价。
一、考核内容
月度员工考核就是考核员工日常工作的认真履行情况。只要涉及员工的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工作质量、工作态度、工作协调性、纪律性及成本意识的控制情况等方面进行自评和部门主管的评价。
二、考核标准
项目部各部门员工之间实行积分考核制度,每月每人基本分数100分,与工资挂钩。分数在70分以下的第一次由部门主管约见谈话,连续两个月不达标的由项目领导谈话,三个月不达标建议其更换岗位、降职或直接遣回公司人力资源部重新调派。本细则自2015年12月1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
1.员工月度考核表
2.员工月度考核表汇总表(公示)
中铁十二局大瑞铁路员工(
)月工作考核表
编制单位:
各部室及项目经理
序号
姓
名
标准分
扣
分
得
分
扣
分
原
因
考核扣分标准
1
100
(1)对照本人工作职责,由于责任心不强,工作效率低,造成本人本月工作计划完不成,领导不满意者扣1至50分;
(2)不服从领导安排,完不成领导交办的任务扣1至30分;
(3)在外部(业主、监理、省部质监部门以及上级领导)检查评价中,受到通报批评并罚款,对有关人员视责任轻重扣1至20分。
(4)安全、质量实行一票否决,即项目发生安全质量事故的相关责任人按零分计。
本月末为考核时间,下月3日前将考核表送财务部。
2
100
3
100
4
100
5
100
6
100
7
100
8
100
9
100
10
100
11
100
12
100
13
100
14
100
考核人(签字):
分管领导(签字):
主管领导(签字)
中铁十二局大瑞铁路员工(
)月工作汇总考核表
编制单位:
中铁十二局大瑞铁路项目部
序号
姓
名
标准分
扣
分
得
分
扣
分
原
因
考核扣分标准
1
100
(1)对照本人工作职责,由于责任心不强,工作效率低,造成本人本月工作计划完不成,领导不满意者扣1至50分;
(2)不服从领导安排,完不成领导交办的任务扣1至30分;
(3)在外部(业主、监理、省部质监部门以及上级领导)检查评价中,受到通报批评并罚款,对有关人员视责任轻重扣1至20分。
(4)安全、质量实行一票否决,即项目发生安全质量事故的相关责任人按零分计。
本月末为考核时间,下月3日前将考核表送财务部。
2
100
3
100
4
100
5
100
6
100
7
100
8
100
9
100
10
100
11
100
12
100
13
100
14
100
制表人(签字):
主管领导(签字):
篇3: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人员管理细则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人员管理细则 本文关键词:商业银行,销售人员,细则,理财产品,管理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人员管理细则 本文简介:市商业银行理财、基金、保险产品销售人员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理财、基金、保险产品销售人员的岗位职责和销售行为,促进本行理财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市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管理办法(暂行)》、《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暂行)》、《市商业银行基金代销业务管理办法》、《市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人员管理细则 本文内容:
市商业银行理财、基金、保险产品销售人员
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行理财、基金、保险产品销售人员的岗位职责和销售行为,促进本行理财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市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管理办法(暂行)》、《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暂行)》、《市商业银行基金代销业务管理办法》、《市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本行理财、基金、保险产品销售人员是指将本行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代销的理财产品、代销基金产品、代销保险产品向个人客户宣传推介、销售的营销人员。
第二章
销售人员的准入条件
第三条
理财产品销售人员必须具备理财产品销售资格,即通过中国银行业协会组织的银行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公共基础》和《个人理财》两门科目,或具备本行零售客户经理资格;
基金产品销售人员必须具备基金销售资格,即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础知识》和《证券投资基金》两门科目;
保险产品销售人员必须具备保险销售资格,即通过中国保险业协会组织的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获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三章
销售人员行为准则
第四条
产品销售人员从事产品销售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勤勉尽职原则。销售人员应以对客户高度负责的态度执业,认真履行各项职责。
(二)诚实守信原则。销售人员应忠实于客户,以诚实、公正的态度、合法的方式执业,如实告知客户可能影响其利益的重要情况和产品风险评级情况。
(三)公平对待客户原则。在产品销售活动中发生分歧或矛盾时,销售人员应公平对待客户,不得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四)专业胜任原则。销售人员应具备产品销售的专业资格和技能,胜任产品销售工作。
第五条
产品销售人员在向客户宣传销售产品时,应先做自我介绍,尊重客户意愿,不得在客户不愿或不便的情况下进行宣传销售。
第四章
销售人员业务办理流程
第六条
理财产品销售人员在为客户推荐理财产品时,应按以下下流程进行:
(一)有效识别客户身份;
(二)向客户介绍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流程、收费标准及方式等;
(三)了解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情况、投资期限和流动性要求;客户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前应在本行网点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超过一年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或发生可能影响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情况的客户,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提示客户在本行网点或其网上银行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四)介绍本行理财产品的具体要素,尤其要充分揭示产品风险;
(五)提示客户阅读销售文件,包括风险揭示书、协议书、产品说明书和权益须知;并确认客户抄录了风险确认语句。对于六十五岁(含)以上客户购买非保本浮动收益产品时,要再次提示风险。
(六)引导客户填写《理财业务申请表》、《理财产品交易类申请表》相关要素。
(七)检查客户填写无误后,引导客户至网点柜台办理。
第七条
代理基金产品销售人员在为客户推荐理财产品时,应按以下下流程进行
(一)有效识别客户身份;
(二)向客户介绍代理基金产品销售业务流程、收费标准及方式等;
(三)了解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情况、投资期限和流动性要求;客户首次购买代理基金产品前应在本行网点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超过一年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或发生可能影响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情况的客户,再次购买代理基金产品时,应提示客户在本行网点或其网上银行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四)介绍本行代理基金产品的具体要素,尤其要充分揭示产品风险;
(五)提示客户阅读销售文件,包括风险揭示书、协议书和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对于投资人风险等级和基金产品风险等级不匹配,需向投资人再次提示风险,并要求再次输入密码确认。
(六)引导客户填写《理财业务申请表》、《市商业银行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表》、《市商业银行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表》、《市商业银行开放式基金交易协议书》相关要素。
(七)检查客户填写无误后,引导客户至网点柜台办理。
第八条
代理保险产品销售人员在为客户推荐理财产品时,应按以下下流程进行
(一)有效识别客户身份;
(二)向客户介绍代理保险产品销售业务流程、收费标准及方式等;
(三)了解客户经济及风险承受能力情况、投资期限和流动性要求;
(四)介绍本行代理保险产品的具体要素,尤其要充分揭示产品风险及收益的不确定性;
(五)提示客户阅读销售文件,包括投保提示书、投保单、保险合同条款,并确认客户抄录了风险确认语句;
(六)引导客户填写《投保单》、《投保提示书》相关要素。
(七)检查客户填写无误后,引导客户至网点柜台办理购买。
第五章
销售人员禁止行为
第九条
销售人员从事产品销售活动,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擅自夸大理财产品收益,对非保本浮动收益产品承诺保证本金和收益;
(二)将存款单独作为理财产品销售,将理财产品与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将理财产品与其他产品进行捆绑销售;
(三)采取抽奖、回扣或者赠送实物等方式销售理财产品;
(四)
在销售活动中为自己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承诺进行利益输送,通过给予他人财物或利益,或接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或利益等形式进行商业贿赂;
(五)诋毁其他机构的理财产品或销售人员;
(六)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
(七)违规接受客户全权委托,私自代理客户进行理财产品认购、申购、赎回等交易;
(八)违规对客户做出盈亏承诺,或与客户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约定利益分成或亏损分担;
(九)挪用客户交易资金或理财产品;
(十)擅自更改客户交易指令;
(十一)私自销售未经总行授权的第三方理财产品;
(十二)销售人员代替客户签署文件;
(十三)中国银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对销售人员在销售活动中出现的违规行为的,将按照《市商业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总行个人银行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