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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word版 本文简介:合同能源管理简介1.“合同能源管理”概述1.1合同能源管理的概念合同能源管理(ENERGYMANAGEMENTCONTRACT,简称EMC)是一种新型的市场化节能机制。其实质就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业务方式。这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客户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工厂和设备升级,以降低目前
《合同能源管理》word版 本文内容:
合同能源管理简介
1.
“合同能源管理”概述
1.1
合同能源管理的概念
合同能源管理(ENERGY
MANAGEMENT
CONTRACT,简称EMC)是一种新型的市场化节能机制。其实质就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业务方式。这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客户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工厂和设备升级,以降低目前的运行成本;或者节能服务公司以承诺节能项目的节能效益、或承包整体能源费用的方式为客户提供节能服务。能源管理合同在实施节能项目的企(用户)与节能服务公司之间签订,它有助于推动节能项目的实施。
图1.1
EMC的交易结构
1.2
节能服务公司的概念
节能服务公司(EMCo——Energy
Management
Company;国外也称ESCO——Energy
Service
Company),又称能源管理公司,是一种基于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运作的、以赢利为目的的专业化公司。EMCo与愿意进行节能改造的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向客户提供能源审计、可行性研究、项目设计、项目融资、设备和材料采购、工程施工、人员培训、节能量监测、改造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服务,并通过与客户分享项目实施后产生的节能效益、或承诺节能项目的节能效益、或承包整体能源费用的方式为客户提供节能服务,并获得利润,滚动发展。
1.3
EMCo的业务特点
EMCo是市场经济下的节能服务商业化实体,在市场竞争中谋求生存和发展,与我国从属于地方政府的节能服务中心有根本性的区别。
EMCo所开展的EPC业务具有以下特点:
(1)商业性
EMCo是商业化运作的公司,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实施节能项目来实现赢利的目的。
(2)整合性
EMCo业务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推销产品、设备或技术,而是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为客户提供集成化的节能服务和完整的节能解决方案,为客户实“交钥匙工程”;EMCo不是金融机构,但可以为客户的节能项目提供资金;EMCo不一定是节能技术所有者或节能设备制造商,但可以为客户选择提供先进、成熟的节能技术和设备;EMCo也不一定自身拥有实施节能项目的工程能力,但可以向客户保证项目的工程质量。对于客户来说,EMCo的最大价值在于:可以为客户实施节能项目提供经过优选的各种资源集成的工程设施及其良好的运行服务,以实现与客户约定的节能量或节能效益。
(3)多赢性
EPC业务的一大特点是:一个该类项目的成功实施将使介入项目的各方包括:EMCo、客户、节能设备制造商和银行等都能从中分享到相应的收益,从而形成多赢的局面。对于分享型的合同能源管理业务,EMCo可在项目合同期内分享大部分节能效益,以此来收回其投资并获得合理的利润;客户在项目合同期内分享部分节能效益,在合同期结束后获得该项目的全部节能效益及EMCo投资的节能设备的所有权,此外,还获得节能技术和设备建设和运行的宝贵经验;节能设备制造商销售了其产品,收回了货款;银行可连本带息地收回对该项目的贷款,等等。正是由于多赢性,使得EPC具有持续发展的潜力。
(4)风险性
EMCo通常对客户的节能项目进行投资,并向客户承诺节能项目的节能效益,因此,EMCo承担了节能项目的大多数风险。可以说,EPC业务是一项高风险业务。EPC业务的成败关键在于对节能项目的各种风险的分析和管理。
1.4
潜在的EMCo企业的主要类型
主要类型有三类:
(1)节能技术服务公司,主要业务是为客户提供能源效率审计、项目设计、原材料和设备采购、施工、工程验收、节能量监测、系统维护等节能技术服务,以“合同能源管理”的方式推广整合型的节能设备和技术。
(2)节能产品生产厂商,以生产节能产品为主,并以“合同能源管理”的方式销售自产产品。
(3)节能产品销售公司,受节能产品生产厂商的委托,销售成熟的节能产品,在销售过程中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
1.5
EMC在我国的发展
EMC起源于上世纪70年代的西方发达国家,1992
一
1994年,在世界银行和全球环境基金的支持下,中国完成了《中国温室气体排放控制问题及战略研究》。1997年,在我国政府与世界银行的支持下,在北京、辽宁和山东成立了三家示范EMc.,(北京源深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辽宁节能服务公司、山东融世华租赁有限公司)1998年底,我国政府与世界银行合作的《中国节能促进项目》开始实施,从此拉开了在我国引进、推广合同能源管理的序幕。
早期的EMC项目的利润十分可观,据对2003年前实施的300个项目的统计,项目的平均回收期为1.3年,回收期小于2年的项目占90%,项目平均IRR为41.6%,平均每节省1美元的成本为0.33美元。“十一五”期间,我国节能服务公司从80多家增加到800多家,从业人员从1.6万人增加到18万人,节能服务产业规模从47亿元增加到840亿元。项目投资从13亿元增加到290亿元,年节能能力从60多万吨标准煤增加到1300多万吨标准煤。节能服务产业拉动社会投资累计超过1800亿元。
申银万国研究所在近日发布的《新能源行业研究报告》中指出,随着《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的出炉,2010年节能服务产业产值有望达到800亿元,年增速将保持在30%-40%,预计未来行业市场容量高达4000亿元。
2.
合同能源管理的模式
(1)设备租赁型
客户向能源服务公司租赁节能设备,租赁期到后设备无偿转让给客户。客户按月或者按季度向源服务公司支付设备租金。
(2)节能效益支付型
客户委托能源服务公司进行节能改造工程,先支付一定比例的预付款,余额用节能效益支付。
(3)节能量保证型
节能改造工程的全部投入由能源服务公司先期提供,如达到所承诺的节能量,客户支付节能改造工程费用。
(4)节能效益分享型
节能改造工程前期投入由能源服务公司支付。合同期内节能服务公司与客户分享由节能改造带来的降耗收益。合同期满,节能设备及长期收益全部归客户所有。
(5)能源费用长期托管型
在保证客户能源成本降低的前提下,客户能源费用全部交由能源服务公司管理。节能设备长期的运行管理维护、更新改造再投入均由能源服务公司承担。
3.
EMCo的业务范围及项目流程
3.1
业务范围
广义来说,业务范围包括能源的买卖、供应、管理;节能改善工程的施实;节能绩效保证合同的统包承揽;耗能设施的运转维护与管理;节约能源诊断与顾问咨询等。
EMC公司提供能源用户能源审计诊断评估、改善方案规划、改善工程设计、工程施工、监理,到资金筹集的财务计划及投资回收保证的等全面性服务;采用适当的方法或程序验证评价节能效益,为能源用户提供节能绩效保证,再以项目自偿方式由节约的能源费用偿还节能改善工程所需的投资费用。
3.2
项目流程
(1)能源审计
此阶段为EMC公司为企业提供服务的起点,由EMC公司的专业人员对企业的能源供应、管理、效率状况进行审计、监测、诊断和评价。此阶段需要企业的紧密配合,以尽可能地发掘节能改造的潜力,获得最佳的改造效果。能源审计的主要方法包括产品产量的核定,能源消耗数据的核算、能源价格与成本的核定、企业能源审计结果的分析等。企业通过能源审计可以掌握本企业能源管理状况及用能水平,排查节能障碍和浪费环节,寻找节能机会与潜力,以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2)节能项目评估
在能源审计的基础上,由EMC公司向企业提出专业的节能项目评估,编制能源质量分析报告、节能率预测报告、节能投资分析报告等,并提出先进、适用、经济、可行的节能整体解决方案,供企业参考,并报请企业批准。
(3)能源管理合同的谈判与签署
节能整体解决方案与企业达到共识后,EMC公司将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与企业签订“节能绩效保证合约”,合同中将规定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改造工程的验收方式、效益分享的方式、节能量监测的方式等双方共同关心的要点。
(4)节能改造方案设计
根据批准的节能整体解决方案,EMC公司着手进行详细的节能改造工程设计工作,并编制详细的项目实施方案,报请企业批准。
(5)设备采购、工程施工及性能调试
合同签订,设计图纸出台后,进入了节能改造项目的实际实施阶段。由于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服务新机制,企业在改造项目的实施过程中,不需要任何投资,而全部投资由EMC公司承担,包括方案设计、设备采购、工程施工、监控系统安装及性能调试等一条龙服务工作。
(6)人员培训、设备管理及维护
EMC公司负责培训企业的相关人员,以增强企业的节能意识,引导企业的节能观念由“要我节能”转变到“我要节能”。并接受企业的所有或部分的用能设备的维护管理工作,派出现场维护与巡视人员,以确保用能设备和系统能够正常操作和运行,制定详细的设备保养、维护手册,降低企业维护成本。
(7)节能及效益监测
改造工程完工后,将由企业和EMC公司共同按照能源管理合同中规定的方式对节能量及节能效益进行实际监测,作为双方效益分享的依据。
(8)节能效益分享
根据双方实际监测的数据,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效益分享方式,来分享节能改造的效益。通过效益分享,EMC公司获取相应报酬与合理利润。合同结束后,企业将享受全部节能效益,并免费获得高能效设备、节能设备和节能监控系统。
4.
EMCo的资质要求
目前并没有特殊的资质要求,国家鼓励有能力的公司开展该项业务,但国家在资金支持和税务优惠方面对于EMCo的认定有一些基本的资质要求。
4.1
专业技术服务能力
(1)
具有一支较高服务技能的专业技术队伍和一定数量的兼职专家队伍(至少5~10名);
(2)
具有能源审计(诊断)、项目能效测试及节能潜力分析的能力;
(3)
具有良好的节能技术服务业绩及具有科研开发、工程设计、生产安装、调试服务能力的依托/合作单位,或对业务发展有较好的规划及前景;
(4)
拥有一定的节能产品/技术储备;
(5)
具有技术交流和培训基地。
4.2
公司管理及项目管理能力
(1)
EMC公司应是具有能效测试、节能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及工程承包资质的法人单位;
(2)
公司具有比较健全的行政和财务管理,公司应以合同能源管理作为主营业务,其收入应大于公司收入的50%;
(3)
公司具有良好的节能技术工程项目管理业绩及一整套相关的管理制度;
(4)
公面应具有项目调试及维修保养能力;
(5)
公司应具有确认及监测节能量、节约费用的能力。
4.3
资金及融资能力
(1)
公司应具备一定的资产规模(至少100万元);
(2)
公司应具备一定的融资能力(A级以上的银行资信等级及金融机构合作的能力等)。
5.
我国对EMC的政策支持
5.1
我国EMC的政策优惠体系
虽然我国自引入EMC模式之日起就在政策上采取支持的态度,但政策引导缺乏细节。合同能源管理的推广,节能服务产业的发展在我国还仍然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进一步发展还有诸多不利的环境和障碍需要克服。2010年,我国加大了对EMC的支持力度,多个部委联合发文,出台了5项政策,分别从政策资金、税收、融资等多方位提供优惠。
表5.1
我国最新的有关EMC的优惠政策体系
序号
文件名称
文件号
发文单位
发布时间
1
《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
国办发〔2010〕25号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二○一○年四月二日
2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建[2010]249号
财
政
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
3
《关于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需求及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办建〔2010〕6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4
《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发改办环资[2010]252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九日
5
《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0〕11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5.2
优惠政策解读
5.2.1.
资金支持
(1)支持方式
由财政部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约能量和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来源为国家预算内资金。
(2)依据的文件
《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需求及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3)支持对象
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
根据文件《关于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需求及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要求,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节能服务公司由发改委环资司负责审核,目前已经申报了三批(第三批申报的截止时间是2011年6月11日)。第一批工业和通信业的节能公司名单已由工信部予以公布,共包括52家,这些公司从事以余热发电、高压电机变频改造业务的居多。其中,业内企业“中冶南方(武汉)威仕工业炉有限公司”、“上海宝钢工业检测公司”已列入第一批。
节能服务公司的备案流程一般为:由公司向所在地省级节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初审,汇总上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同财政部组织专家评审后,对外公布节能服务公司的名单及业务范围。申报所需要的材料、表格等从相关网站和政府主管部门均可得到。
申报材料一般包括:
a)
《节能服务公司备案申请表》;
b)
企业基本情况简介,主要包括成立日期,经营范围,经营及财务状况,财务管理制度等;
c)
企业开展的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和节能效果,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收入及其在企业投资总额、营业额中的相应比重;
d)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用的主要节能技术及产品情况;
e)
专职技术人员的姓名、职称、年龄、学历、专业等;
f)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财务报表复印件;
g)
企业注册资金、银行信用等级等证明材料;
h)
已实施项目合同、用户单位的反馈意见及项目运营状况证明等;
i)
与《办法》规定的支持条件有关其他材料及情况说明。
(4)支持条件
项目须符合如下条件:
a)
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b)
单个项目年节能量在10000t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节能量在500万t标准煤/年以上(含);
c)
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检查。
节能服务公司须符合如下条件条件:
a)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并通过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审核备案;
b)
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含),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
c)
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d)
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营的能力。
(5)奖励标准及负担办法
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t标准煤,省级财政奖励标准为不低于60元/t标准煤。
(6)奖金申请流程
图5.2
EMC专项资金申请流程
5.2.2.
税收优惠政策
(1)
优惠方式
给予营业税、增值税和所得税上的减免。
(2)
依据的文件
《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3)
优惠对象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涉及的营业税、增值税和所得税。
(4)
营业税和增值税的优惠
a)
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b)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c)
获得该优惠的项目应符合的条件
i)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和
ii)
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6)所得税的优惠
a)
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b)
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以及与其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的用能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资产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i)
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
ii)
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用能企业从节能服务公司接受有关资产的计税基础也应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
iii)
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有关资产的权属转移时,用能企业已支付的资产价款,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c)
项目应符合的条件
i)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且能够单独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包括施工、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等)、运行管理、人员培训等服务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
ii)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iii)
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iv)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4、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类中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项目和条件;
v)
节能服务公司投资额不低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总额的70%;
vi)
节能服务公司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5.2.3.
有关融资方面的支持
(1)
依据文件
《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
(2)文件所列的融资途径
a)
银行创新信贷产品。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节能服务公司的融资需求特点,创新信贷产品,拓宽担保品范围,简化申请和审批手续,为节能服务公司提供项目融资、保理等金融服务。银行为节能服务公司提供融资、保理等金融服务,审核用能单位的诚信记录,以用能单位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的费用进行质押等多重手段,发放授信贷款。虽然存在一定的风险,但风险是完全可控的。
b)
以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入的固定资产抵押贷款。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入的固定资产,基本上是通用的资产,具有一定的变现能力,可按有关规定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不过,由于在节能改造项目中,固定资产购置费只占整个项目投入的一定比例,而且银行一般按固定资产全额五折或六折进行放款,因而融资额有限,不一定完全能解决整个项目的资金问题。
c)
利用国外的优惠贷款和赠款,如申请世行贷款。
(3)
其它融资方式
a)
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可以为EMC协会成员的融资提供担保。
b)
随着2010年政策的出台,一些银行和地方政府已经为EMC项目的贷款开了绿灯,如2011年9月,光大银行杭州分行向杭州新概念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发放首笔“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流动资金贷款3600万元,用于向节能设备生产商采购设备;上海市徐汇区政府2011年7月4日宣布,凡注册在徐汇的节能服务公司,为纳入区节能考核的用能单位提供合同能源管理的,融资条件将放宽,凭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就可向银行提出无抵押融资申请。
c)
北京环交所设立了“合同能源管理投融资交易平台”,将节能服务公司未来的服务收益进行转让,以获得流动资金开展新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目前挂牌的项目有“天钢全厂动力供应系统节能改造”、“炼钢转炉煤气自动化回收”等项目。
5.2.4.
关于会计核算的问题
(1)
依据文件
《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
(2)
文件所解决的会计问题
a)
政府机构的节能改造支出视同能源费用列支。政府机构的能源支出主要是照明和空调系统两大类,而且是由财政专项据实支付的,专款专用,不可挪作他用。文规定,各级政府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视同能源费用进行列支。也就是说,政府机构可以能源费用专项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节能改造费用,并在能源费用科目中列支。这就解决了经费来源问题和会计核算的问题。
b)
事业单位的节能改造支出可计入相关支出。事业单位的电费主要在公用经费中列支,而公用经费是按人头拨付的。文规定,事业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计入相关支出。也就是说,事业单位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视同能源费用在公用经费中列支。
c)
企业的节能改造支出视情况处理。企业的能源费用计算比较复杂,属于照明、空调系统的费用,与生产制造无直接关系的,属于管理费用;与生产制造直接相关的,属于制造费用,直接列入生产成本。为此,文件规定,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如购建资产和接受服务能够合理区分且单独计量的,应当分别予以核算,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处理;如不能合理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单独计量的,企业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作为费用列支。
d)
资产核算。能源管理合同期满,用能单位从节能服务公司无偿取得相关资产,税务上的处理与财务上的处理不同。在税务处理上,作为折旧或摊销期满处理,即不再提取折旧或摊销。但在财务核算上,用能企业从节能服务公司取得的相关资产,作为接受捐赠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作为赠与处理。
6.
实施案例
6.1
武钢节能改造项目
项目实施时间:2009年
项目委托方:武钢炼铁厂
节能公司:湖南泰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专业从事电力节能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和节能服务于一体的高科技企业,成立于2003
年9
月9
日,注册资金3080
万元)
项目投资:3000万+2亿
分享期:4年
项目简介:
为炼铁厂进行鼓风机变频改造,设备投资约3000多万,安装变频设备后,每台风机电机的耗电量下降了20%~30%,炼铁分厂被改造的设备每小时节约用电约7000千瓦时,按当时的上网电价每季度将节省的部分电费资金返还节能公司。待合同期满后,在分享4年的节能服务费后,20台价值3000多万元的高压变频装置将无偿划归炼铁分厂。
随后,湖南泰于2009年2月18日与武钢签下节能改造合同,采用合同能源管理(EMC)方式为武钢集团所有水泵系统、灯光照明系统和高低压电机进行节能改造,3个项目总投资2亿多元,平均节能率在25%以上。预计项目全部改造完成后,每年将为武钢节电约3亿千瓦时,节约10万吨标准煤,减少二氧化碳排放30
多万吨,每年为武钢节约资金近两亿元,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十分显著。
6.2
南钢集团循环水节能改造项目
项目实施时间:2011年6月4日签约,合同正执行,以下数据为预测值
项目委托方:南钢集团
节能公司:江苏恒丰集团(中国江苏恒丰集团始建于1996年3月,旗下有恒丰酒业、恒丰食品、恒丰粮油、恒丰投资、恒丰担保公司。)
项目投资:暂不详
分享期:4年
项目简介:
在钢铁企业,循环水系统的用电量占到一成左右。恒丰集团调查发现,钢铁企业90%的循环水系统都具有节能潜力,一次技术改造,节能效益在6年以上。此次南钢应用的循环水系统节电技术,核心是通过对循环水泵的流量和冷却塔风机的风量等优化配置,达到节能效果。
按照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恒丰集团负责项目的设计、设备制造、施工和合同期维护,南钢用电收益支付恒丰的相关费用。合同期为4年,前两年恒丰和南钢按节电效益的75%:25%、后两年按33.5%:66.5%分成,预计4年内南钢支付给恒丰节电总收益为8017.46万元、南钢的节电收益为6761万元。
一旦改造后节电率小于预定值的80%,恒丰不参与节能效益分享;在80%-90%之间每降一个百分点,恒丰就将分享效益额的2%给南钢;高于预定值,高出部分恒丰按分享效益的50%提取。
南钢循环水系统节电项目共涉及83套循环水处理系统的改造,投运后,预计年节电量7389万千瓦时、综合节电率31.6%。同时,每年减排二氧化碳5.17万吨。
6.3
宝钢股份炼铁厂除尘风机节电改造项目
项目实施时间:2010年6月签约,2010年11月23日投产
项目委托方:宝钢股份炼铁厂
节能公司:宝钢检测公司
项目投资:暂不详
分享期:4年
项目简介:
按照合同能源管理运行模式要求,宝钢检测公司结合项目特点,在约定时间内,完成了对现有风机、管路、除尘系统的检测诊断,并提供一整套节能服务。通过节能项目的有效运行,与宝钢股份分享节能效益,从中收回投资并盈利,实现双赢。
项目于2011年11月23日正式投运,迄今,设备运行稳定,节能效果明显。去年12月至今年3月统计数据显示,系统平均节电率为23.8%,最高达30%,预计年节电效益可达350万元,达到预期节能效果。宝山环保部门随机抽检结果表明:改造后,现场的岗位粉尘浓度等环保指标均达到项目要求和相关环保标准。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