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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洋中学严格执行生育假制度有关规定

  思洋中学严格执行生育假制度有关规定

  为了维护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的稳定与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以及江苏省《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女教职工产假、哺乳假制度如下,望遵照执行。

  一、请假要求

  l、凡符合生育年龄,且经学校同意生育的女教职工生育期间可享受生育假,请假人必须出具书面请假条以及医院证明,交女工委登记并给校长审批同意后方可休假。返校后应立即销假。

  2、凡未履行请假手续,一怀孕就擅自离岗不上班,或产后假期满了不准时报到上班的,经查实一律作旷职处理,停发工资。

  二、生育假假期

  l、女教职工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如果是难产的,增加产假l5天:多胞胎生育的,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l5天。产假通常不得提前或者推迟使用。

  2、符合晚育(已婚妇女24周岁以后初婚或晚婚后生育第一个孩子)且产后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夫妻,女方可享受产假120天(含法定产假90天),男方可享受护理假5一7天。

  3、女教职工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给予20—30天的产假;三至七个月的,产假42天:七个月以上的,产假90天。

  4、女教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上班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产前假60天。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

  5、女教职工妊娠期间,应按有关医疗保健机构的要求进行产前检查,所花费的时间作公假处理。

  6、女教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妊娠。经县(区)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保胎期间的待遇按病假有关规定处理。

  7、根据原国家教育委员会教人(1992)8号文件精神,女教职工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时间可以顺延。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执行。

  三、生育假期间的待遇

  1、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在规定的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

  2、女教职工休60天产前假,工资按不低于本人月标准工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的80%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

  3、女教职工因上环、结扎或上环、结扎以及其他避孕措施失败后怀孕作人流、引产的,凭医院证明享受相应的假期,假期内工资照发。

  4、因怀孕确实身体不适,无法坚持正常工作,需要照顾的可以适当减轻工作量,或安排其它工作。如确实不能坚持工作须请假休息的,经校长批准后按事假或病假处理。

  四、哺乳假假期

  女教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

  l、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女教职工可享受哺乳假6个月。

  2、符合计划生育条例生育二胎的女教职工可享受哺乳假3个月。

  五、哺乳假假期待遇

  1、请3个月、6个月哺乳假的工资,均按本人基本工资加职务岗位津贴(含县定补贴)、省直补贴的80%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2、双生以上的女教职工,可实行产后休息一年,其产假以外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发给。

  3、哺乳时间:对抚育未满周岁婴儿的女教职工,在每班工时内应给予两次哺乳时间(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哺乳时间单胎为30分钟。也可将两次哺乳对间合并使用。双生以上者的哺乳时间,按单胎哺乳时间相应成倍增加。

  哺乳时间不包括途中往返时间,工资照发。

  4、婴儿满周岁后,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5、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教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学校不得以怀孕、生育、哺乳为由,单方面解除其劳动合同。

  说明:以上规定凡与当时的政策、法规不一致的,一律以政策、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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