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泰实验中学绩效考核制度
一、工作量考核
1.所有教职工都应承担一定的工作量。教师的工作量以标准课时为单位计算,标准课时数=实授课时×学科系数(实际课时数不包括早读、辅导课和晚自习等)。
2.根据各年级、各学科的特点,制定我校各年级、各学科的课时系数。
(1)学生选科前,高一、高二年级语、数、外系数为1.3,理、史系数为1.2,化、生、政、地系数为1.1,体育、艺术、信息技术、研究性学习等折算系数为1.0。
(2)学生选科后高一、高二年级语、数、外系数为1.3,选考科目(理、化、生、政、史、地)系数为1.2,学业水平测试科目(理、化、生、政、史、地)系数为1.1,体育、艺术、信息技术、研究性学习等折算系数为1.0。
(3)高三年级语、数、外:系数为1.5,选考科目(理、化、生、政、史、地)系数为1.4,美术(整班):系数为1.2,其它课目:系数为1.0。
3.关于工作量认定,教师每周担任12个标准课时为满工作量,超过12个标准课时的部分为超工作量,低于12个标准课时的视为工作量不足,必须服从学校安排。
4.设立课时津贴,课时津贴分为二类,一类为基本课时津贴,即12个标准课时以内的课时津贴,每节课5元;另一类为超课时津贴,即超过12个标准课时数的津贴,每节课10元。
5.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教师工作,补助一定量的标准课时,具体情况如下:
(1)在一线教学岗位的男教师年满55周岁、女教师年满50周岁,每周补助4个标准课时;
(2)跨年级任教的,因不同教材、不同进度的每周超过5个教案的,每超过1个教案折算0.5个标准课时;
(3)体育教师组织广播操和体育活动,每周补助2个标准课时;
(4)其它情况由学校研究决定。
6.工作量及工作量津贴的计算办法。
(1)标准课时数=实授课时×学科系数(实际课时数不包括早读、辅导课和晚自习等)+补助课时数。
(2)满工作量或不满工作量的工作量津贴=实际标准课时数×5元。
(3)超工作量的工作量津贴=12×5元+超课时数×10元。
以上为每周的工作量津贴。
7.非教学人员在完成各自工作的前提下,由相关部门考核,报校长室同意后,按教师基本课时津贴的平均值发放。
8.关于代课,如不超过规定的工作量标准,则计入正常工作量发放,如超过规定的工作量标准,代课金另行发放。
9.根据应承担的工作责任,所在岗位设立岗位职务津贴,具体标准为:
备课组长每月40元,教研组长每月60元,中层副职、年级组长每月200元,中层正职每月240元,副校级干部300元,正校级干部400元。
10.岗位职务津贴需经考核后发放,教研组长、备课组长由教务处、教科室考核,中层干部由校长室考核。
二、工作业绩考核
学校对工作勤奋,政治素质高,职业道德好,纪律观念强,维护学校荣誉,工作成绩突出,对学校发展做出较大贡献和带来较大荣誉的教职工,除了在考核、评优、晋升等方面优先外,给予一定的奖励。
1.毕业年级目标管理奖
本着强化目标的意识,由学校根据生源状况,高校招生形势,财力情况,每年制定毕业年级目标管理奖。
2.教学进步奖
对高一、二年级教学业绩进步显着班级的学科任课教师进行奖励,每学期根据期中、期末考试成绩认定,每学期奖励一次。本奖项由教务处制定具体奖励办法,报校长室批准后实施。
3.班级优质管理奖
对在班级管理体制中能服从学校管理,勤奋踏实工作,并在创优秀班风和学风上取得成绩,班级无事故,学生成绩在年级领先或有较大进步班级的班主任,学校除在年度考核评优、奖励、晋升中优先考虑外,并设立班主任优质管理奖,由政教处牵头,每学期考核一次。每个年级班级一半数奖励,设一、二等奖。
4.干部优质管理奖
对能讲究工作规范和程序,坚持工作原则,注意团结协调,积级主动地参与和建议学校改进工作,富有开拓性地高效完成分管工作,特别是分管工作成绩突出,上缴矛盾少,无工作责任事故,群众满意率高的中层以上干部,学校设干部优质管理奖,给予奖励,每学期一等奖二名,二等奖四名。此奖项由校长室组织评比。
5.教科研成绩奖
对教科研方面取得成绩的教职工进行奖励。奖励认定核实工作由教科室具体负责。奖励内容办法如下:
(1)凡在报刊杂志上发表的论文,按所得稿酬等额奖励。在教育部门组织的论文竞赛中,获国家级一等奖奖励300元,二等奖奖励200元,三等奖奖励100元;获省一等奖奖励200元,二等奖奖励100元,三等奖奖励50元;获市一等奖奖励100元,二等奖奖励50元。论文必须是教育教学研究内容的文章,通信报道、习题、练习等不含在内。
(2)在省级教学评比中获一等奖奖励500元,二等奖奖励300元,三等奖奖励200元;在市级教学评比中获一等奖奖励300元,二等奖奖励200元。如省、市比赛均获奖,则按最高奖项奖励。
(3)凡经学校同意,有关部门批准的课题研究,并经上级有关部门鉴定,确认为研究成果的课题组,学校根据课题级别、成果影响大小一次性奖励课题组。
6.其它奖励由校长室研究另行决定。
三、具体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