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学校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和教育部颁发的《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省教委和省财政厅颁布的《浙江省中小学校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补充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财务管理制度。
1.财务管理体制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会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任职;会计人员的领证、培训、考核、职评由批准机构负责管理;会计人员离岗均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移交手续。移交时,主管财务机构派员监交;会计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权限,应严格按《会计法》规定执行。会计必须依照《会计法》,不定时核对银行存款,每月以书面形式向校长和分管校长报告财务运行、帐目余额情况,协助校长管好财、理好帐,当好领导参谋。
2.预算管理
学校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好单位预算。学校预算必须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报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审批,批准后的预算向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公布。
3.收入管理
学校的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设立“一本帐”、“一个帐号”,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严禁不通过财务机构收费;严禁将有关收入以任何形式直接转入其他收入或私设小金库等。
学校依法组织收入。收费项目标准依据有关文件及上级规定,不得另立项目提高标准。各项收费必须具备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各项收入的取得须严格按规定项目使用合法票据,严禁使用未经监制的自制、自印、外购的收据;严禁将各类票据混用;严禁不开票据收款。
4.支出管理
必须按预算核销支出,不准核销无预算、无计划或超预算、超计划的支出。严格执行行政事业费开支标准,不得办理超标准和不合规定的支出。
按合法合规的原始凭据核销支出。报销的原始凭据必须有经办人、验收人(证明人)和学校确定的“一支笔”签字人签字并注明用途才能报销。
日常办公用品及消耗性材料购置等开支,由行政校长或委托总务主任审批(总务主任的审批权限在壹千元以下)。培训费、会议费、差旅费、劳务费、招待费等项目的开支,必须由行政校长审批。
购置费用额度较大的固定资产要根据《招标法》的有关规定,并经校办会议研究决定(原始凭据上必须注明研究日期);购置专控商品必须报市教育局认可并经“市控办”批准后才能购置。
5.支票管理
(1)500元以上原则上使用转帐支票。
(2)办事人员需领取支票,必须先填写“支票领用单”。必须如实填写支票领用单所列项目,若发生瞒报、谎报等情况,一切责任由支票领用人负责。由财务主管审批及签字后,方能领取支票;财务人员必须凭领导签字同意后的支票领用单,方能办理支票领用手续。
(3)财务人员必须按支票管理要求,完整填写支票应填因素,若违反管理制度而造成学校损失,将追究有关财务人员责任,并赔偿损失。
(4)支票领用人应在一周内上缴已使用支票,以便财务室及时结帐、报帐。若在规定时间内未归还,财务人员应催交,直至归还。
(5)设立支票领用登记簿,领用人必须签字核收,交回时,必须由财务人员签收核销。若因核收、核销手续不全,发生的一切损失,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6)若发生支票遗失或其他事项,应及时与财务室联系,报请领导,采取应急措施,尽可能减少损失。若因使用支票不当或遗失等原因,学校发生重大损失,将按有关规定追究使用人责任,并赔偿损失。
(7)不得签发远期支票和空头支票。
6.现金管理
(1)严格执行上级有关部门的现金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
(2)按规定标准使用现金,500元以上原则使用支票。
(3)收取现金必须出具财政统一监制的票据,不得使用白条收取现金。
(4)除财务室外,学校任何部门不得收取现金,以杜绝小金库的产生。违者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5)现金储存不得超过银行核定限额,不得座支,不得保留帐外公款。
(6)借支公款,必须填写学校规定的票据,公款不得借给私人,不得挪用公款或以白条抵现金。
(7)认真审核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必须具备日期、品名、数量、金额、单位等五要素,以及经手、验收手续是否符合财务制度,审批人签名慎防涂改、伪冒,若有不符,财务人员应当拒绝支付。
7.票据管理
(1)严格执行票据管理制度和有关文件。
(2)收取现金必须出具财政统一监制的票据,不得使用白条收取现金。
(3)严格按照各类票用途、使用范围使用票据,不得混淆使用各项收费票据。
(4)设立票据专管员,任何票据必须专人保管,不得出借、代开、编造票据。
(5)使用票据必须规范,不得超越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项目收取任何款项。
(6)及时结报,专管员必须认真审核已使用票据,不得缺页、撕毁、遗失,以保证票据的完整。若有遗失、缺少,应及时查清原因,报请领导,采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