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小学财务制度》及《建湖县教育审核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财务报销票据原始凭证的要求
原始单据(发票)的一般要求:
1、报销凭证必须是正式发票或财政局及税务部门印发的统一收据,圆珠笔或铅笔填写无效。
2、发票内容要齐全:单位名称(一律为冈上小学)、日期、品名(必须填写物品及办公用品的具体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项目填写齐全,字迹清楚,金额正确,大、小写相符。票据一经涂改立即无效。
3、印章要齐全:报销的发票必须有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监制章,并加盖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事业收据必须有市或县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监制章并加盖财务专用章。发票或收据须在税务机关规定的使用有效期内,购买时提供提供定额发票的需用发票粘贴单做好封面报账。(必须是本年度或前一年度印制的)
4、在超市购买商品的,须提供超市机制发票(发票上须注明品名、单价、数量)且商品符合财务报销范围;手工填写的发票财务部门不得给予报销。
5、临时工工资等的发放,由总务处编制工资表,按人员造册,注明标准、时间,并须相关人员签字。临时工工资、农民工劳务费等统一由总务处按照标准编表盖章后,报后勤校长审核,校长签批后到会计室报销,学校临时工工资每学期结报一次。
6、原始票据遗失的处理办法:现金结算的要重新取得;非现金结算的,须提供对方单位出具的证明(单据号码、金额、业务内容等)和加盖财务专用章的票据复印件。证明和复印件需本人和单位领导签字。
7、因公出差遗失票据的处理办法:遗失单程票的,由本人写出书面情况说明经同行人员证明和单位领导签字确认。遗失火车票、汽车票的,可比照另一单程票价,在规定的标准内给予报销;遗失单程飞机票的(乘坐飞机者需经县级以上主管领导批准),可比照同程火车硬卧票价的标准给予报销。遗失双程票的,将不予报销。
二、现金银行结算的要求
现金结算的注意事项
1、现金报销应符合现金使用范围的管理规定。
2、凡一次零星采购金额单笔超过1000元,原则上不得用现金结算,办理转帐结算,并应取得对方单位的完整名称和银行帐号。
3、因公借款及一次报销金额超过500元者,必须提前3天告知会计室,个人要履行暂借手续(凭上级通知,填写好借条报后勤校长审核后到校长处签好意见),借用现金的总额不得超过总费用的50%。否则由本人自己垫付,待学校会计室有现金时再按规定结算。
4、报销时间规定:学校定为每周星期二下午会计室收各部门或个人手续齐全已经审核和批报的票据,周五学校报账员到县审核支付中心报销。请各位同志予以支持,自觉遵守。
三、往来帐款结算的要求
1、出差人员因出差所借差旅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出差回来一个星期内)
办理报销还款手续;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在一个月内结算的,应写出书面说明,列明具体归还日期(最长不超过一个月),由本部门负责人签字,并报校长审核批准。
2、零星购物所借备用金,应于购物后一周内到会计室结帐。
3、在规定期限内未结清借款的,由会计室在有关经费中直接扣款,并且遵循“前帐不结,后帐不借”的原则。
四、财务报销手续及要求
(一)财务报销审批权限
学校实行正职校长“一支笔”审批制度,学校所有的财务支出都必须经分管校长审核,校长批报后,方可到会计室办理结算。
(二)财务报销基本手续及要求
1、教职工到会计室报帐,必须携带报帐所需的全部凭证,包括:需要报销的有关发票、收据;物资采购的需有“物资采购申请单”;符合固定资产的还须保管签收,属政府采购项目的必须有政府采购审批表;外出参加会议的还须有会议通知或文件等。
2、票据须分别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并经分管财务的校长审核后报校长审批。
3、报销多张定额发票、事业收据时,经办人需填写“发票粘贴报销单”;报销差旅费,填制“差旅费报销单”。报销凭证后所附的有关发票要整齐地粘贴在左上角,并在封面上写清楚所附票据张数和合计金额,所附票据与封面内容必须一致。
4、各种凭证、单据一律要求用钢笔、蓝黑或碳素墨水填写,做到内容完整、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人民币大小写要清楚、完整、正确、相符,小写必须写到分位,没有的用“0”补齐。
5、对于发票、收据手续不完备、内容不完整、不合法、有涂改现象,人民币大小写不正确、不相符,不按规定粘贴、不按规定填写报帐凭证的,票据中经办人、证明人、审核人、批报人等有一个未签的,会计室不得接收发票。
6、报账员每周五到审核支付中心完成审核支付工作后,须在下周一把报销的现金转交学校出纳会计,出纳会计收到现金必须当日兑付,做到现金不截留,不挪作他用。
(三)相关业务报销手续及要求
1、红十字互助金,特困生减免等均由学校红十字理事会根据上级关规定办理,政教处监督执行。社会捐助特困生专项助学金,由政教处及红十字理事会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负责具体评定,造册并报校长室审批后,由会计室发放。
2、独生子女费,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教职工,每年发独生子女费40元,由夫妻双方单位各发50%,直至小孩14周岁。由学校会计室于每年年底造册,报支付中心审批后在工资卡上发放。
3、丧葬抚恤费、遗属补助费由总务处根据政府有关规定核定,会计室监督执行。其他费学校工会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4、零时工工资(实行基本工资加浮动)由总务处部门负责考核并按学期造册,报校长室审批后到学校会计室报销。
5、因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需要,采购各类办公用品或其它物品,首先由部门负责人在月底前填写《物资采购申请单》,分管校长签名后报后勤校长审批,履行手续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统一由学校总务处安排两人以上购买,超过千元以上购物必须经校务会或教代会研究确定。所有购置物品,必须遵循先入库(经办人、保管人签字),再签准报销、后办领用手续的财务程序。报销时,发票必须由经手人、保管人、证明人签名,同时连同《物资采购申请单》和《入库单》一并到会计室报销(低值易耗品的购买统一归口县勤工俭学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