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产的报废报失,需要查明原因,如果因人为过失造成损失(坏),按赔偿制度办理后,方可按手续消帐。
二、对于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已不适用的仪器设备,各部门保管员向总务处或信息中心提出申请,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及时调出或报废报损,并办理消帐手续。
三、房屋建筑及设备单价在一万元以上的(一批、次处置价值在一万元以上)各类固定资产的报废报失,应该严格按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向上级报批,任何人无权擅自处置。
四、设备单价在一万元以下的(一批、次处置价值在一万元以下的。不含房屋建筑)各类固定资产的报废报失由各处室段提出申请,由学校总务处向上级教育部门申报经鉴定同意后,凭审批单执行消帐。
五、已报废的财产设备,个人和处室段不得擅自处理,应由学校总务处统一组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