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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珠一中公物管理条例

  学校财产是国家的公共财物,是学校为同学们创造良好学习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严格学生行为规范,加强学校公物的保管管理,提高学校的管理水平,特制定我校公物管理条例如下:

  一、加强教育引导全校学生树立爱护公物的思想,促使学生自觉养成爱护公物的良好习惯,逐步树立“爱校如家”的观念,正确使用公物,制止破坏行为,维护和保管好学校的公共财产。

  二、建立班级公物管理责任制,各班选派一名工作负责、公正无私的同学担任班级公物管理员,责任具体到个人。并在每学期初协助办公室做好本班同学公物登记,平时对班级公物进行管理和维护,班级损坏的公物管理员要及时上报到学校办公室进行维修并做好登记,学期末学校将对班级公物进行全面检查,并结合平时公物破坏和维修情况,评选出教室公物管理优秀奖,对于公物保管优秀的班级表彰班级和班主任

  三、对损坏公物的赔偿处理:

  1、自然损坏,班主任及时向办公室汇报,核实无误者,由办公室负责维修。

  2、无意损坏,能主动承认者,按被损坏的实物价格赔偿,不追究其它责任。

  3、无意损坏,不能主动承认,经学校查获者,按原价赔偿,并付维修费,该同学年度德育考核不能评优。

  4、故意损坏,经学校查获者,按原价赔偿,并付维修费,并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纪律处分,记录在档。

  5、对损坏公物,又不能配合学校查实,不能查清者责,由班级或宿舍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按原价赔偿,并付维修费,班级不得参与年度优秀班级评选。

  6、各班应对本班保洁区内公物负有相应责任,各班级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公物损坏应立即报告办公室处,并进行查处,处理办法同上。

  7、凡因考试、做实验、上电脑课等活动用到学校实验室、教师楼、科艺楼、体育馆等公共场所的班级,对所用场所也应承担相应管理责任,处理办法同上。

  以上规定中赔偿款一律交学校财务室。

  海珠市第一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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