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大高中教职工假期探亲路费报销规定
1.本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财政部[81]财事字第113号)制定。
2.未婚的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每一年给予报销探亲路费一次,已婚的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予报销探亲路费一次。
3.教职工探亲路费未超出规定标准部分按100%报销,超出部分自理。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座位费;年满五十周岁的,可报硬席卧铺费;乘轮船的,报四等舱位费;凡飞机票和各类出租机动车票,均不能报销;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由职工自理。
4.所有车票、船票均只按直线票据报销。
5.享受本规定的教职工,必须提前十天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报销路费手续。
6.其余未列情况参照财政部[81]财事字第113号执行。
7.教职工探亲路费报销由办公室核准后报分管校长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