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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会务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参会标准
会议主办单位为上级主管部门的,派人参加,其它会议应严格控制。
第二条 参会程序
由相关处(室)提出,分管院长根据文件精神和要求安排参会人员。
第三条 报销规定
(一)会议文件规定的会务费按实报销。
(二)会务费不含交通费的,交通费按《差旅费报销规定》执行。
(三)会务费不含住宿费的,住宿费按《差旅费报销规定》执行。
(四)参会人员的生活补助费不再另行报销。
第四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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