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下的递延费用和预提费用在准则初稿、初稿、正式稿的数次修改后,已从财务报表和会计科目中完全消失,无任何解释和踪迹。 可以说是无血可杀。
让我们回顾一下这两个主题是如何消失的:
一、申请指引草案中的“摊余费用”和“应计费用”
第一次征求意见稿仅在固定资产准则解释中明确固定资产修理费用不予摊销或预提,但在会计科目和财务报表中保留科目和项目,以及“递延费用”的说明”在账户描述中如下:
“1、本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一年内(含一年)内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承担的各项费用,包括预缴保险费、预缴经营租赁租金、季节性生产费用等。停产期间的费用和其他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费用。
2、本科目按成本项目详细核算。
3、递延费用的主要会计处理方法
(一)企业预付给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费和预付的经营租赁固定资产租金等,预付时从本项目借记,预付时贷记“银行存款”等项目。 财产保险费在保险有效期内平均摊销,经营租赁固定资产的租金在租赁期内平均摊销。 摊销时,应将“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等项目借记和贷记于该项目。
(2)企业发生其他递延费用时,借记本项目,贷记“银行存款”等项目。 按受益期限分期平均摊销时,借记“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项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已发生但尚未摊销的费用金额。 “
主题描述中“预提费用”的说明如下:
“1、本项目核算企业按规定从成本费用中预提但尚未支付的费用,如预扣租金、保险费、短期借款利息等。
2、本科目按成本项目详细核算。
3、企业按规定应计提计入当期成本的各项费用,借记“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实际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实际发生的费用大于应计费用的,确认为递延费用。
4、本项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发生但尚未支付的各项费用; 如果是借方余额,则反映企业实际支出与应计金额之间的差额。 “
这种待遇和以往相比几乎没有什么大的变化,也很容易让大家接受。
2.指引草案中的“摊余费用”和“应计费用”
很少有人会想到申请指南草案中的“摊销费用”和“应计费用”会有如此剧烈的变化。
首先,我们发现,在《财务报表列报》指引的解释中,将“递延费用”和“应计费用”从报告项目中删除,仅在报告列报说明中描述如下:
“企业的递延费用期末有余额的,应当在“预付款项”中反映。”
“企业预提费用有期末余额的,应当在“预收账款”项目中反映。”
然后我们看到会计科目中,“摊余费用”和“预提费用”也被删掉了,这两个科目的会计内容也看不到了。
但后来我们发现,在“新旧科目衔接”中,写着“新指南设置了‘物资采购’、‘在途物资’、‘原材料’、‘包装及低值易耗品’” 、“材料成本差异”、“库存商品”、“商品购销差价”、“委托加工材料”、“委托代销商品”、“递延费用”和“存货跌价准备”科目,会计核算内容为和原来的系统一样。” 以及“新系统设置“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寄售货款”、“应付股利”、“应付利息”、“其他应付款” ”和““费用前”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系统相应科目相同。
我们可以将此理解为由于工作量大和时间紧迫而发生的错误。 由此可以理解,在申请指南草案中,处理这两个科目的初衷应该是:取消科目,如果过去有余额的“预付款”和“预收款”(纯猜测)。
3、《指南》正式稿中“摊余费用”和“应计费用”的应用
期待已久的应用指南正式草案已经出炉。 我迫不及待地想找到关于“递延费用”和“应计费用”的内容。 内容。 在报告项目和会计科目中,与初稿相同,删除了这两个项目和科目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但带有原报告痕迹的报告列示说明也消失了。
至此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递延费用”和“应计费用”在新会计准则体系中已经完全消失,那么原先的“递延费用”和“应计费用”是如何核算的呢? 首次执行日的“递延费用”和“预提费用”余额如何处理?
没有答案。
我们只能推测,根据对指南变化过程的理解,似乎应该这样处理:
“递延费用”中的内容不再摊销,只能在发生时计入损益一次。 似乎首次执行日的“递延费用”余额只能计入首次执行日的当期损益(准则38号未提及追溯调整)。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预提费用”中的内容需要预扣,只能记入“应付账款”或“其他应付款”。 首次执行日“预提费用”余额符合负债定义的,转入相应的应付款。 不符合负债定义的,只能按照前期差错更正的原则予以核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