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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运营责任不清、变相诱导消费、用户权益保护不力

各市、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山西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拉萨自治区,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近年来,我国网络游戏产业快速发展,为推动网络文化市场发展、丰富人民文化娱乐活动、扩大和引导文化消费发挥了积极作用。 此外,网络游戏经营单位经营责任不明确、变相诱导消费、用户权益保护不力等问题日益突出。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游戏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网络游戏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文化管理暂行条例》、《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网络游戏经营范围

(一)网络游戏运营,是指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以开放网络游戏用户注册或者提供网络游戏下载等形式向公众提供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并通过向网络游戏用户收费或者通过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的行为。

(二)网络游戏运营企业通过开放用户注册、开放网络游戏收费系统、提供可直接注册登录服务器的客户端软件等方式举办的网络游戏技术测试网络运营模式,属于网络游戏运营。

(三)网络游戏运营公司为其他运营公司的网络游戏产品提供用户系统、计费系统、程序下载、促销等服务,参与网络游戏运营的利润分成。 这是共同经营,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规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发放服务

(四)网络游戏运营公司发行的虚拟物品,用户直接用法定货币订购、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订购或者按照一定汇率获得,且具有直接兑换游戏中其他虚拟物品或者增值服务功能的,按照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相关规定管理。

(五)网络游戏运营公司变更网络游戏版本、增加虚拟物品种类、调整虚拟物品功能和使用期限或者举办临时活动时,应当及时在游戏官方首页或者游戏内显着位置公示涉及虚拟物品的名称、功能、定价、兑换比例、有效期以及相应的赠送、转让、交易方式。

(六)网络游戏运营公司以抽选形式提供虚拟道具和增值服务的,不得要求用户以法币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直接投资的形式参与。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及时在游戏官方网站或抽选页面公示所有可能抽取、合成的虚拟物品和增值服务的名称、性能、内容、数量、抽取或者合成概率等。 公布的抽选信息应当真实、有效。

(七)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将参与用户随机抽选的结果在游戏官方网站或者游戏内明显位置公示,并保存相关记录,以供相关部门查询。 记录保存时间不得超过90日。 公布随机抽签结果时,应采取一定措施保护用户隐私。

(八)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以抽选形式提供虚拟道具及增值服务时,应当同时向用户提供其他形式的虚拟道具及增值服务,如兑换其他虚拟道具、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直接订购等。

(九)网络游戏运营公司不得向用户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兑换法定货币或者实物的服务,网络游戏运营公司应当暂停提供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但将未使用的虚拟货币以法定货币或者用户接受的其他形式退还给用户的除外。

(十)网络游戏运营公司不得向用户提供虚拟物品兑换法定货币的服务。 向用户提供虚拟物品换取小额实物的,实物的内容和价值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加强网络游戏用户权益保护

(十一)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要求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有效身份护照进行实名注册,并保存用户注册信息; 不得为游客模式登录的网络游戏用户提供游戏内充值、消费服务。

(十二)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限制网络游戏用户单次游戏的单次充值金额,并在用户充值或消费时发送消息要求用户确认。 确认信息应包括充值或消费的法币或虚拟货币金额、获得的虚拟道具或增值服务名称、适度娱乐、理性消费等提示。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保存用户充值、消费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超过180日。

(十三)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严格执行《网络游戏未成年人家长监护工程》相关规定。 倡导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在实施“网络游戏未成年人家长监护工程”的基础上,设定未成年用户消费限额、限制未成年用户游戏时间、采取技术措施屏蔽不适合未成年用户的场景和功能等。

(十四)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在游戏内显着位置标注用户权益保护联系方式。 当网络游戏用户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网络游戏用户发生纠纷时,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可以要求网络游戏用户出示与注册身份信息相符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如果初步审查属实,应当协助网络游戏用户收集证据。 对于通过初审的实名注册用户,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有责任依法向其提供证据。

(十五)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用户个人信息,避免用户个人信息泄露、毁损,未经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公司或者个人提供用户信息。

四、加强网络游戏运营中、运营后监管

(十六)地方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充分利用网络文化市场执法协作机制,全面实施网络游戏市场“两随机、一公开”监管。 要不断提高网络游戏随机抽样检查水平,对于投诉举报较多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要加强随机抽样检查和日常检查频次,重点监管。 调查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十七)地方文化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加大网络游戏市场信用监管力度。 按照“谁处罚,谁纳入”的原则,将违法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列入黑名单或警示名单,并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加强对违法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信用约束。

(十八)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加大对辖区内网络游戏经营单位的指导、服务和培训力度。 市文化行政部门要组织指导企业组织新政策、法规和业务规范培训,定期监测企业内容自查、运营规范等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对网络游戏经营者进行行政指导。

五、严厉打击违规违法经营行为

(十九)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从事本通知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活动,且经营未取得批准文号或者逾期未取得备案号的网络游戏的,由市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照《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取缔。 取缔。

(二十)网络游戏运营公司从事本通知第(四)项规定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服务,应当遵守《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违反规定的,由市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照《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取缔。

(二十一)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反本通知第(五)、(六)、(七)、(八)项相关规定的,由市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照《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予以取缔。

(二十二)网络游戏运营公司违反本通知第(九)项相关规定的,由市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照《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取缔。

(二十三)网络游戏运营公司违反本通知第(十)项相关规定的网络运营模式,由市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照《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取缔。

(二十四)网络游戏运营公司违反本通知第(十一)项相关规定的,由市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照《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取缔。

(二十五)网络游戏运营公司违反本通知第(十三)项相关规定的,由市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照《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取缔。

(二十六)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通知第(十二)、(十四)项相关规定的,由市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照《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取缔。

本通知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文化部

2016 年 12 月 1 日

相关链接:《文化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相关问题分析

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