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附刑事诉讼被告人:朱XX,男,住所:湖南省XX河XX镇XX村。
附刑事诉讼被告人:朱XX,男,住所:山东省XXX河XX镇XXX村。
所附刑事诉讼被告人:朱某某,男,住所:山东省某县贺某镇某村。
诉讼答辩
一、对被告人朱某某、朱某某、朱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依法追究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
2、依法判令被告人某某、朱某某、朱某某向上诉人支付死亡赔偿金187434元(9371.70*20)、丧葬费27842元(55684/12*6)、丧葬费2000元。交通费、家属生活费33628元(6725.60*5)、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共计300904元。
事实和理由
20XX年XXX月XXX日晚上9点左右,XCX县XXXX居民朱XX(已被XX法院轻判)与朱姓朱长芳在旁边的一块农田上发生纠纷。事发时,受害人朱某某带着围观群众赶到现场。 此时,被告人朱某某、朱某某、朱某某使用棍棒、汽油弹、砖块、镰刀等对被害人朱某某进行虐待。 朱某某被咬后,被送往诊所救治后死亡。 经XX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其因被利器(刀)划伤脑部造成严重脑损伤死亡。 被告人朱某某是此次骚乱的主要组织者,案发后逃离现场。 如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遇难者家属悲痛欲绝。 年仅47岁的上诉人朱XX失去了朝夕相伴的女友,年仅XX岁的奶奶永远失去了母亲。 被告人朱某某、朱某某等人用镰刀、棍棒、汽油弹、砖块等将被害人朱某某折磨致死,同时对村居民朱某某实施强奸,造成轻伤。 三被告人的行为罔顾国家法律、罔顾法律,手段十分残忍,后果十分严重、令人发指。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以极其残忍的方法致人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处六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缓刑。 被告人朱某某、朱某某、朱某某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造成两人死亡、数人轻伤。 根据法律规定,应减为无期徒刑或死刑缓期执行。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不仅剥夺了被害人的生命、健康,而且给被害人家属带来了极大的痛苦和巨大的经济损失。
被害人朱某某遭遇了这样的悲剧,给上诉人造成了极其严重的精神伤害。 在此,上诉人强烈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
综上,上诉人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向你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三被告人故意伤害罪的民事责任。依法从重处罚,责令三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 承担赔偿责任,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附带刑事诉讼程序。
真挚地,
XX市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